第556章 人權與約法

胡適這一期間,除了研究著述,管理中國公學外,也還是有很多社會活動的。他經常把星期天的時間空出來接待來訪者。

他在1928年7月1日的日記中記載:“今天是星期,我家中來客最多,終日會客。這是冬秀所謂‘做禮拜’也。”

江冬秀後來回憶了當時的一件趣事:一天,一位德國學者來訪,胡適沿着樓梯下來,那人趕緊說:“我不是找你,是找你的父親。”胡適笑着說:“我就是胡適。”德國學者大爲驚奇,說:“我早就讀過你的著作,總以爲是一位老先生,原來你還這麼年輕!”

胡適同時也時刻關心着國家的命運和前途。

1928年12月14日,胡適作《新年好夢》一文,提出六個夢想:第一,我們夢想今年全國和平,沒有一處刀兵。第二,我們夢想今年全國裁兵,——有計劃的裁兵,確確實實的裁兵。第三,我們夢想今年關稅新稅則實行後,一切苛捐雜稅可以完全取消。第四,我們夢想新成立的鐵道部在本年內能做到下列幾項成績:(1)把全國已成鐵路收爲真正國有,不許仍舊歸軍人有。(2)把各路收入完全用在各路的建設事業上。(3)籌劃幾條不容再緩的幹路。第五,我們夢想今年全國實行禁絕鴉片。第六,我們夢想今年大家有一點點自由。

在這些夢想中,不難看出胡適對祖國,對民衆懷着怎樣的深情。

1929年3月,胡適與徐志摩、梁實秋、羅隆基、葉公超、丁西林、潘光旦等人組織平社,經常聚會討論,從各方面研究“中國問題”。

這一年當中,胡適忍不住再談政治,他在當年6月2日寫給張元濟的信中的說:“我也很想緘默,但有時候終覺有點忍不住,終覺得社會給了我一個說話的地位,若不說點公道話,未免對不住社會。況且我有一種信仰:‘天下無白白地糟蹋的努力’,種豆種瓜終有相當的收穫。不種而獲,則爲不可能的事。自由是爭出來的,‘邦有道’也在人爲,故我們似宜量力作點爭人格的事業。”

1929年,正值五四運動十週年。

4月,南京國民政府下了一道法令“保障人權”。

正在踐踏人權的政府忽然宣稱保障人權,使以溫和著稱的胡適也忍不住了,迅即作《人權與約法》一文。

文章寫道:“四月二十日國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權的命令,全文是:世界各國人權均受法律之保障。當此訓政開始,法治基礎亟宜確立。凡在中華民國法權管轄之內,無論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以非法行爲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飭一體遵照。

“此令。在這個人人權被剝奪幾乎沒有絲毫餘剩的時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權的盛舉,我們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們歡喜一陣之後,揩揩眼鏡,仔細重讀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覺大失望。失望之點是:第一,這道命令認‘人權’爲‘身體,自由,財產’三項,但這三項都沒有明確規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幾種自由?又如‘財產’究竟受怎樣的保障?這都是很重要的缺點。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個人或團體’,而並不曾提及政府機關。個人或團體固然不得以非法行爲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但今日我們最感覺痛苦的是種種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的機關侵害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如今日言論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財產之被沒收,如近日各地電氣工業之被沒收,都是以政府機關的名義執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對於這一方面完全沒有給人民什麼保障。這豈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第三,命令中說,‘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所謂‘依法’是依什麼法?我們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種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權。

‘中華民國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種種妨害若以政府或黨部名義行之,人民便完全沒有保障了。果然,這道命令頒佈不久,上海各報上便發現‘反日會的活動是否在此命令範圍之內’的討論。日本文的報紙以爲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會(改名救國會)的行動;而中文報紙如《時事新報》畏壘先生的社論則以爲反日會的行動不受此命令的制裁。豈但反日會的問題嗎?無論什麼人,只須貼上‘反動分子’‘土豪劣紳’‘反革命’‘共.黨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沒有人權的保障。身體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剝奪,財產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爲’了。無論什麼書報,只須貼上‘反動刊物’的字樣,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無論什麼學校,外國人辦的只須貼上‘文化侵略’字樣,中國人辦的只須貼上‘學閥’‘反動勢力’等等字樣,也就都可以封禁沒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我們在這種種方面,有什麼保障呢?……我在上文隨便舉的幾件實事,都可以指出人權的保障和法治的確定決不是一紙模糊命令所能辦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爲都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權限。法治只認得法律,不認得人。在法治之下,國民政府的主.席與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軍官都同樣的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權限,國民政府主.席可以隨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軍官自然也可以隨意拘禁拷打商人了。但是現在中國的政治行爲根本上從沒有法律規定的權限,人民的權利自由也從沒有法律規定的保障。在這種狀態之下,說什麼保障人權!說什麼確立法治基礎!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權,如果真要確立法治基礎,第一件應該制定一箇中華民國的憲法。至少,至少,也應該制定所謂訓政府時期的約法。

“孫中山先生當日制定《革命方略》時,他把革命建國事業的措施程序分作三個時期:第一期爲軍法之治(三年)第二期爲約法之治(六年)……‘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司法者,負其責任。……’第三期爲憲法之治。《革命方略》成於丙午年(一九〇六),其後續有修訂。至民國八年中山先生作《孫文學說》時,他在第六章裡再三申說‘過渡時期’的重要,很明白地說‘在此時期,行約法之治,以訓導民人,實行地方自治。’至民國十二年一月,中山先生作《中國革命史》時,第二時期仍名爲‘過渡時期’,他對於這個時期特別注意。他說:第二爲過渡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約法(非現行者),建設地方自治,促進民權發達。以一縣爲自治單位,每縣於散兵驅除戰事停止之日,立頒約法,以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以三年爲限,三年期滿。則由人民選舉其縣官。……革命政府之對於此自治團體只能照約法所規定而行其訓政之權。

“又過了一年之後,當民國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建國大綱》時,建設的程序也分作三個時期,第二期爲“訓政時期”。但他在《建國大綱》裡不曾提起訓政時期的“約法”,又不曾提起訓政府期的年限,不幸一年之後他就死了,後來的人只讀他的《建國大綱》,而不研究這“三期”說的歷史,遂以爲訓政時期可以無限地延長,又可以不用約法之治,這是大錯的。

“中山先生的《建國大綱》雖沒有明說‘約法’,但我們研究他民國十三年以前的言論,可以知道他決不會相信統治這樣一個大國可以不用一個根本大法的。況且《建國大綱》裡遺漏的東西多着哩。如廿一條說‘憲法未頒佈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是訓政時期有‘總統’,而全篇中不說總統如何產生。又如民國十三年一月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宣言已有‘以黨爲掌握政權之中樞’的話,而是年四月十二中山先生草定《建國大綱》全文廿五條中沒有一句話提到一黨專政的。這都可見《建國大綱》不過是中山先生一時想到的一個方案,並不是應有盡有的,也不是應無盡無的。大綱所有,早已因時勢而改動了。(如十九條五院之設立在憲政開始時期,而去年已設立五院了。)大綱所無,又何妨因時勢的需要而設立呢?我們今日需要一個約法,需要中山先生說的‘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的一個約法。我們要一個約法來規定政府的權限:過此權限,便是‘非法行爲’。我們要一個約法來規定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的保障:有侵犯這法定的人權的,無論是一百五十二旅的連長或國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我們的口號是:快快制定約法以確定法治基礎!快快制定約法以保障人權!盡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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