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路易十四之法蘭西及西班牙部落

自三十年中宗教戰爭結束之後,法蘭西部落大酋長亨利四世的權力變得更加的穩固。

之後其子路易十三繼位,部落政務掌控在黎塞留之手。

黎塞留一方面打壓新教徒;另一方面削弱部落內貴族的實力,這使得法蘭西大酋長的權力更加的穩固。

公元1643年,路易十三去世,其子路易十四繼位。

馬薩林成爲部落執政,法蘭西部落內諸侯的囂張跋扈的舉動至此被蕩平。

公元1661年,馬薩林去世,部落內的昔日囂張跋扈的諸侯都變爲俯首帖耳之官吏。

經過黎塞留和馬薩林兩位部落執政,法蘭西部落徹底終結了貴族尾大不掉的情勢。

雖然法蘭西部落內部沒有了貴族尾大不掉的情況,但是其社會依然處於貴族奴隸社會,只不過貴族比較聽話罷了。

法蘭西部落大酋長同英格蘭部落酋長一樣,認爲君權神授,部落大酋長只需要爲耶穌負責,而不必爲部落民衆負責。

這一邏輯的地方在於其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問題,及其權力來源於神,權力來源於哪裡即向哪裡負責。

相較於中華儒家所形成的道德負責制來說,還是比較的落後。

中華地區皇帝即天子,其權力合法性來源於上天,但是皇帝擁有道德上向人民負責的義務。

相較於道家的自由放任主義,法家的威權主義,儒家爲君主平民社會提供了中正不偏激的“中庸”解決方案。

即皇帝的權力合法性來源於上天,但是皇帝擁有道德上向人民負責的義務;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結局就會剝奪這種權力合法性。

基於整個歐洲地區整體發展比較落後,所以在貴族奴隸社會中想要建立君主平民社會,部落大酋長的權力合法性來源是通過宗教來授予,還沒有上升到學說這一層次。

君權神授在法蘭西部落,被認爲是部落大酋長的權力合法性來源於耶穌,部落民衆生活幸福,這是耶穌的功德;

部落民衆生活不幸福,這是耶穌的懲罰。

這意味着什麼呢?

無論部落大酋長好與壞,部落民衆不應該有限制及反抗部落大酋長的舉動。

英格蘭部落和法蘭西部落對於專制部落酋長的態度之所以不同,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方面,英格蘭部落開化時間比較晚,自1066年才脫離原始社會。

在進入貴族奴隸社會時,還是法蘭西人威廉成爲了其部落酋長,所以對於部落酋長是哪個部落的人或者是誰都沒有形成民族的概念;

其貴族奴隸社會的體制太過於強大,以至於沒有能力突破這種體制;

導致的結果是到今天爲止其社會形態還是表現出貴族奴隸社會的形態,以至於形式的華麗轉身,並沒有改變其實質貴族奴隸社會的社會思維,只不過近代出現外溢效應。

第二方面,英格蘭部落孤懸海外,比較封閉。

相較於英格蘭部落來說,維持一個強有力的部落大酋長權力,有利於維護法蘭西部落同其它部落之間的鬥爭。

今天所宣傳的英格蘭大憲章,其實早在英格蘭大憲章之前匈牙利就出現了大憲章,所以這種後來的貼金之舉並不是根本原因。

且波蘭同樣有虛弱的部落大酋長,同強大的部落大會即國會,最後的結果是被瓜分滅部落。

法蘭西部落大酋長雖然擁有強大的權力,但是並沒有能夠建設與君主平民社會所特有的制度體系,所以其本質上來說還是一個處以貴族奴隸社會的部落。

路易十四擁有強有力的力量,便想恢復過去法蘭西部落的疆域。

公元1667年,路易十四入侵西班牙部落的領地尼德蘭,導致英格蘭部落、尼德蘭北部荷蘭部落、瑞典部落組成同盟逼迫路易十四與西班牙妥協。

最後的結果,礙於法蘭西部落的強大,西班牙割讓尼德蘭邊疆一帶土地。

後路易十四與英格蘭部落結盟,攻擊荷蘭部落。

其背後是荷蘭雖然是一個小部落,但是海盜同英格蘭部落一樣厲害。

法蘭西部落和英格蘭部落有了合作的基礎,法蘭西部落攻擊荷蘭可以獲得領土,而英格蘭部落能夠獲得打擊荷蘭的效果。

公元1672年,路易十四率領十萬人進攻荷蘭南部。

荷蘭奧倫治公威廉掘開海堤,使法國軍隊不能前進,且日耳曼大汗派兵襲擊路易十四,英格蘭中途變卦。

法蘭西部落大酋長不得不與荷蘭在尼莫威根媾和,結果是法蘭西獲得一部分荷蘭領土,保證以後不得入侵荷蘭。

但是日耳曼大汗正在應對土耳其人圍攻維也納,自顧不暇,對於路易十四的擴充領土之舉只能夠提出抗議。

路易十四在位期間,在宗教上的政策以打壓新教徒爲主。

當時法蘭西部落有人口五百萬,而新教徒就有一百萬。

有許多被迫害的新教徒有許多,而其對待宗教的態度與當時各部落其實也差不了太多。

當時西班牙部落大酋長查理二世無子女,也無兄弟,繼承人問題爲西歐各部落所關注。

當時法蘭西部落大酋長路易十四的妻子與日耳曼部落大汗利奧波德一世的妻子,均是西班牙王的妹妹,所以法蘭西部落大酋長與日耳曼大汗都想瓜分西班牙部落。

不過公元1700年,查理二世在去世前留下遺囑,以法蘭西部落大酋長路易十四之孫腓力入繼西班牙部落大酋長,但是有一個條件是西班牙部落與法蘭西部落不得合併。

如果法蘭西大酋長承認,那麼法蘭西部落的勢力範圍將遍及西歐及南北美洲。

這樣一來法蘭西部落的領土範圍,將遠廣於日耳曼大汗查理五世之上。

當時對於這樣出現一個西歐地區的龐然大物,其它各部落是不允許出現的,尤其是英格蘭部落。

公元1701年,英格蘭酋長威廉組織以英格蘭部落、荷蘭部落及日耳曼大汗爲主的同盟,抵抗法蘭西部落。

十年之間,法蘭西部落軍隊屢次失敗,不得已於公元1713與同盟媾和。

烏得勒支盟約達成,勝利部落獲得西班牙部落領土的一部分。

腓力五世仍然爲西班牙部落大酋長,再次確認西班牙部落不能夠與法蘭西部落合併爲條件。

奧地利獲得西班牙領地尼德蘭,西班牙在意大利半島的領土米蘭及那不勒斯歸奧地利,奧地利佔有其地至1866年止;

荷蘭獲得數地,國防更加的堅固;

英格蘭部落獲得法蘭西部落在北美新斯科舍、紐芬蘭及哈德遜灣一帶領地,至此法蘭西在北美領地已經少。

英格蘭佔有直布羅陀也在這個時期。

公元1625年,格勞秀斯所寫的“平時戰時區域法”,成爲西歐各部落的部落行爲準則。

其中對使臣的權利,中立船隻的待遇,戰爭行爲的規定,對待俘虜的方法都有闡述。

日後成爲西歐及西方的一種協調各部落,及各國協商的一個參考。

路易十四去世後,五歲的路易十五繼位,法蘭西部落的勢力已大不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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