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純科普章節,如果不喜歡看,請跳過。
在如今的這個年代,一首歌曲怎樣才能夠掙錢?
有人說是賣歌,有人說是成名之後再賣歌。
然而不論怎樣,在大多數人的心中,賣歌,纔是一首歌曲能夠賺錢的唯一途徑。
然而現實卻正好相反。
在華夏,一首歌曲製作出來之後,如果想要賺錢,那麼首先要做的,不是去找人賣錢,而是去音樂工會報備。
只有登記在案的音樂,纔可以賣錢。
也幸好,人家劉天王還不在意這點小錢,也沒有做出那些霸佔歌曲的卑鄙行爲,不過還是告訴了葉霖怎樣進行歌曲轉讓。
怎麼說呢,在歌曲製作出來之後,有兩種銷售方式。
一種是經常合作的歌手和作曲、作詞者直接憑藉着彼此的信任進行錢財兩情。
另外一種,就要用到音樂工會了。
一般而言,是歌手將自己想要的歌曲類型、受衆程度,以及需要什麼檔次的歌曲進行詳細的描述,然後有工會的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安排,當然可以指派某個知名作詞、作曲的製作人,在支付一筆客觀的薪酬以及一筆佣金之後,等上一段時間,就可以獲得自己想要的歌曲,當然,一般情況下,畢竟是私人定製,這樣做的消費比較高。
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下,就是歌手在找到專輯的主打曲之後,想要尋找一些充當專輯副歌的歌曲,那麼就會從音樂工會的新曲庫之中,挑選一些歌曲,如果這些歌曲已經被作曲、作詞者授權,那麼就可以直接購買,如果沒有授權,那就要通過留下的聯繫方式進行溝通,一旦達成共識,就可以由詞曲作者進行歌曲的註銷。
當然,不論是否授權,每年都需要在音樂工會之中,繳納一定比例的存放費用。
這個價錢,是按照歌曲的品質來收的。
歌曲雖然風格不同,雖然所需要的唱功不同,但是一般而言,在音樂工會之中,是有着一份比較明確的劃分的。
三流歌曲。
這是幾乎就是酒吧駐唱的歌手們使用或者創作出的歌曲。
二流歌曲。
大多數出道歌手所能夠擁有或者創作出的歌曲。
一流歌曲。
一般而言,一些紅星,甚至某些天王、天后級別的藝人,在新專或者節選專輯之中,所發佈的歌曲。
達到一流的歌曲,就已經基本上是如今音樂屆主流的存在了。
金曲。
這是一種介於一流之上,下一個程度之下的歌曲。
大多數情況下,金曲幾乎是五年到十年難得一見的歌曲,一般而言,已經可以作爲天王、天后的主打曲來進行傳唱了。
經典金曲。
這是一種比金曲還要高一些的曲子。
大多數情況下,只有在那些突然間紅起來的歌手的專輯主打曲之中才能夠看到,而通常程度上,這些歌曲都是某個電影、電視劇的經典OST。
在而經典金曲之上的,就是那種傳世金曲!
比如《海上鋼琴師》彈奏的那一支曲子。
比如國歌。
是的,沒有在開玩笑,國歌的確是傳世金曲。
這樣的曲子,別說少,甚至可以說,已經到了鳳毛麟角才能夠擁有的程度。
自從上個世紀開始,傳世金曲就已經消失不見,到了如今,經典金曲都幾乎已經是傳說。
而葉霖所知,在十幾年之後的後世,甚至金曲都已經是一種奢望!
音樂界的衰退,可想而知。
當然,這跟葉霖沒有什麼關係,他現在在考慮的是,怎麼弄錢。
思來想去了半天,還是決定賣歌。
不過這一次不同於上一次,上一次是他和劉天王私下裡談定的價格,而且他一個新人,也不可能給出高價。
可是在音樂工會就不同了。
只要是在音樂工會記錄一首歌曲,那麼就可以獲得一定的積分。
而一旦到達一定程度,就可以提升自己的詞曲作者的等級。
而很明顯,高等級的詞曲作者也必然可以收入更多。
所以通常而言,賣歌的人,也大多數都會在音樂工會進行交易。
雖然當時的歌曲賣價可能低一些,但是會提高積分。
而高等級的詞曲作者的歌曲售價,要比低一級的要高出一成以上!
別小看這一成!
要知道,同樣一首二流歌曲,新人,也就是作家等級爲零的詞曲作者,只能收穫基本的歌曲價值,大概也就只有一萬左右。
可是詞曲作者的等級提高了之後呢?
那就是一萬一!
而且一旦到達五級的作家等級,那麼所有的歌曲價值,還要翻上一倍!
也就是說,在原本一萬的基礎上,增加五成之後,再翻上一倍!
足足三萬!
而詞曲作者的作家等級在五級之後,每提升一級,歌曲價值翻一倍!
最高是十級!
也就是說,明明只有一萬歌曲價值的歌曲,十級作家等級的詞曲作者賣出去,就是九十六萬!
近百萬!
而這,還僅僅只是二流歌曲,更別說之上還有着一流,還有着金曲、經典金曲……
可以說,在這個圈子裡,真的賣歌,會很賺錢。
不過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你有名氣,而且作家等級很高。
然而迄今爲止,音樂工會最高等級的詞曲作家等級,是八級。
什麼?
你說九級和十級?
對不起,沒有任何人能夠達到。
因爲太難了。
十級是必須作出三首傳世金曲!並且歌曲總銷量達到百億!
九級差了一些,必須做出兩首傳世金曲,並且歌曲總銷量達到十個億!
八級再降,必須能夠做出傳世金曲,並且歌曲總銷量達到一個億。
而如今,那位已經達到八級程度的詞曲作家,已經仙逝,止步於八個億,實在讓人惋惜。
而歌曲的販賣,實際上有着兩種模式。
一種,是將歌曲的所有版權全都賣出去,這樣的歌曲從那個時候算起,就已經不再是詞曲作者的了,當然,會掛上一個詞曲作者的名字,但是所有版權,是歌手的。
第二種,則是隻賣出某首歌曲的演唱權,但是歌曲本身還是詞曲作者的。
一般而言,在娛樂圈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前者爲主。
而後者,則一般都是由作爲演唱者的藝人自己作爲詞曲作者的情況下會發生。
比如在某個公共場合,只要支付一定的價格,就可以獲得這首歌曲的臨時演唱權,或者在一些新人歌手在自己的專輯之中,購買謀一首歌曲的翻拍權,進行自己的演繹。
這也是如今歌曲界主流的兩種銷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