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12,頁49。
31910年2月14日日使致外務部照會,見同上,卷12頁48—49。早在錦璦鐵路草合同簽訂以前,清政府籌議錦齊鐵路時,日本已密切加以注視。1909年7月13日,日本內閣即決定了對策:在一定條件下不反對錦齊鐵路的修築。見《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頁316—317(中文譯文見宓汝成編:前書,冊2,頁628—630)。內閣的決定當即通知了駐華公使伊集院,見宓汝成同書頁627—628(該處作“外務相林董致伊集院函”,誤;應爲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致伊集院電)。清外務部同年8月25日(宣統元年七月初十日)諮郵傳部說:“前伊集院使與本部會晤曾雲:不特新法一路與南滿有礙,不能允認,即錦洮一路亦仍在南滿平線之列,如中國實在有意興修,日本亦必阻止,等語。是此路若未經日本認可,亦萬難率行動工,致多阻礙。”見《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7,頁47—48。這裡所說“錦洮”一線,實際上即錦齊線;所說伊集院表示反對,未確言具體日期,看來應在伊集院得知7月13日日本內閣決定以前。7月13日的內閣決定,與後來日本對錦璦鐵路的態度是一致的。
4東三省總督錫良等派人與司戴德在天津擬定了錦璦鐵路借款正式合同草稿,見王芸生編:前書,卷5,頁277—288。王芸生說“未經簽字”,但沃爾特·紹勒斯和瑪麗·紹勒斯認爲,4月30日司戴德與東三省總督的代表在山海關簽訂了一項錦璦鐵路“借款草合同”。見:(沃爾特·紹勒斯、瑪麗·紹勒斯:《塔夫特政府的外交政策》),頁179。同書第178頁說英外交大臣格雷(e.grey)3月23日在下院公開宣佈,由於1899年的英俄協定,英國不能支持美國的錦璦鐵路計劃。
1司戴德和美國銀行團都抱怨美國國務院因得罪了俄國而把事情辦糟了。參閱:前書,頁339—old:前書,頁>
1見《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頁332—>
1以上三點解釋,參閱:前書,頁43—44。
當時中國駐法公使劉式訓注意到了上述第三點,他在1910年7月14日(宣統二年六月初八日)致外務部電中說:“俄日新協約末段未用07年7月協約之‘和平辦法’字樣,似爲隱杜美國干涉及預防我國意外情事起見,意甚叵測。”見《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15,頁26。
1東三省總督錫良由公開條約第三條中看到該約“近乎防禦同盟”。見《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16,頁10—12(“近”原書誤作“迫”)。
2中國駐俄公使薩蔭圖1910年7月13日(宣統二年六月初七日)電外務部,報告第二次日俄協約公開條約的內容後說:“該約第一條改良鐵路事宜所包極廣,兩國協力經營滿洲,有進無退,是其本意。第二條保持現在局勢,在彼聯結愈固,在我應付愈難。第三條雖爲防禦他國而設,然我欲收回權利,不復能得他國助力。”見《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15,頁25。第二次日俄協約的公開條約於1910年7月13日公佈;在此之前,6月28日(即簽字前)已將公開條約及秘密條約內容通報英、法兩國,英國表示極爲滿意。
11910年6月已有日俄締約的傳聞,東三省總督錫良即表示“焦慮莫名”。見《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15,頁16—17。日俄協約訂立後,清統治者只看到公開條約,已深爲不安;同時他們也如同許多國家一樣,懷疑還有對中國更嚴酷的密約。7月15日(宣統二年六月初九日)駐日代辦吳家麟電外務部,就歐美各國對日俄第二次協約的反應簡要評論後,又說:“聞第三條內含有密約。”見同書,卷15,頁28。7月31日(六月二十五日)直隸總督陳夔龍電外務部說,日俄協約“因外間傳言紛紛,謂有附約四條並未宣佈,皆系侵害我國主權之事”;歷經設法探訪,尚未得其實在;“昨日駐津日領密囑洋務局員來言,則謂並無另附密約,請勿誤聽。察其辭氣,似尚非虛。”同書,卷15,頁38。駐美公使張蔭棠8月7日(七月初三日)電外務部,引“美政界意見”對日俄協約的反應後,又引“美報”的說法,謂“今據【日俄】協約明文,必另附密議,大礙我美遠東利權”。同書,卷16,頁2。
錫良8月16日(七月十二日)奏,“近自【日俄】兩國協約成立,而大局益岌岌可危”;“況正約之外,必又有特別之附約。……禍患之來,不知所屆。”同書,卷16,頁10—12。清政府就日俄第二次協約的締結照會該兩國及各國公使說,“此協約日俄既相約重視中日、中俄、日俄各項條約,則於1905年日俄和約所承認中國在東三省主權、顧全列國機會均等、並贊同中國設法振興東三省工商實業各節,及光緒三十一年中日議訂東三省條約開放東三省主義,均相符合,且更確定,中政府自應按日俄和約之宗旨,實行中日條約之主義,凡關於中國主權內之行動,各國之機會均等,及開發東三省之工商實業等事,益當切實維持。”同書,卷15,頁33。
2《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16,頁18。
1這是1910年5月間(宣統二年四月初)的事,詳見同上書,卷14,頁20、20—22、27—28、29;卷15,頁4—5等。日本又強行在琿春設立領事分館,引起中日交涉。見同上書,卷15,頁3、13—14等。
2如1911年2月12日(宣統三年正月十四日)安奉鐵路巡警橋頭第二局管內,中國苦力與日人互毆,中國苦力曹振明被槍殺;3月10日(二月初十日)撫順千家寨地方華工與日人互毆,日人擊死中國警察何福臣,日方亦死一人。見同上書,卷19,頁36—37。本溪、奉天等處也有類似衝突事件,見同上書,頁48—49、51;卷20,頁30—31、35等。
3根據1910年8月8日中俄訂立的《松花江行船章程》。有關此問題的談判從1909年即已開始,逾年始定議。參閱《清史稿》,卷153,邦交一,俄羅斯。
1這個問題直到1911年12月20日才以雙方簽訂《滿洲里界約》而得到解決,俄國由此割佔了一千四百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
2《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17,頁20—21。外務部派往西北沿邊親歷調查的是主事富士英、管尚平,他們赴新疆調查後所陳中俄通商利弊情形、阿爾泰地區情形、及其建議,見同書,卷19,頁17—24。
參閱王樹枬:前書,卷57,交涉志五,頁9—11。
1早在1887年,新疆地方當局就曾要求總理衙門向俄國進行此種交涉。參閱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沙俄侵華史》編寫組:《沙俄侵華史》,卷3,頁>
2b.,1909—1914(希伯特:《協約國外交,1909—1914》),頁19—20。
1b.:前書,頁23—29。俄國外交大臣沙查諾夫(c.д.ca3ohoв)於12月10日(俄歷11月27日)致俄國駐英大使的一份絕密文件中指出,外蒙問題按什麼方向解決,將觸及俄國對華關係的“真正核心”,要把干預外蒙事務的計劃付諸實施,“有賴於事先取得其他列強、主要是英國和日本的諒解”。當時清朝政府正着手在外蒙舉辦新政,以加強外蒙地方和中央之間的聯繫,防止俄國的侵略;俄國對外蒙事務的干預,就是在此背景下發生的。又,由於達賴十三世當時逃入英屬印度勢力之下,西藏的局勢在中、英之間引起一些問題。見下文。
2俄歷1月24日(2月6日),俄外交大臣電告駐華公使,俄將於2月初(俄歷)向中國提“最後通牒”,要中國3月1日(14日)前接受,到那時俄軍即可部署就緒,如中國拒絕俄國的“最後通牒”,俄國就要在伊犁進行軍事示威,但“不去佔領烏梁海地區”。見b.:前書,頁29—30。果然,十天之後,俄國就向清政府發出下面即將詳述的威脅性照會。
1王樹枬:前書,卷58,交涉志六,頁1—2。有的記載說,照會在上述最後一句引文之後,還有一句:“如此,俄政府即可自由進行。”見《沙俄侵略中國西北邊疆史》編寫組:《沙俄侵略中國西北邊疆史》,頁>
1:前書,頁390—391。當時我國東北正發生鼠疫,勢甚猖獗。俄國公使17日的要求,約一個月後爲清政府所拒絕,告以防疫之事應“華境華辦,俄境俄辦。”見《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19,頁36。
2《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19,頁9,外務部致駐日公使汪大燮電引。同時(2月19日)汪大燮電外務部:“聞俄調兵赴伊犁,頗確。奧、瑞使俱以詢。按,俄政府意見素歧,今外部直是與戶、兵一致,尤暱武人,政策非昔比。約外要求,當拒則拒。論者謂有關成約事早圖結束,庶免意外枝節。又聞英議踵其後,有事滇邊。萬祈注意,諸宜直接,勿託他人緩頰。”同上書,頁7。當時英國在滇緬邊界尋釁,派兵侵入滇邊片馬等地,汪電所說即指此。見下文。
3同上書,頁7。
1據俄國公使廓索維慈1911年6月11日(俄歷5月29日)致代理外交大臣涅拉托夫(а.а.hepatoв)的報告,裡面詳細敘述了陸徵祥同他的談話,並簡略說到奕劻和他的談話。見蘇聯komnnrпon3дahnюдokymehtoв3пoxnnmпepnaлn3ma:meждyhapoдhыeothowehnrвэпoxynmпepnaлn3ma(帝國主義時代文件出版委員會:《帝國主義時代的國際關係》,以下簡作《meждyhapoдhыeothowehnr》),第2輯,卷18,第1部分,頁107—109。關於陸徵祥向俄國所提五條,《東方雜誌》卷8第8號中國大事記頁10有報道,但不準確(如第一條之“蒙古”應爲伊犁一帶,等等)。
2據1912年9月6日(俄歷8月24日)俄國致北京政府外交部照會,見:前書,卷1,頁650—651。在此照會中,俄國聲明1881年條約應繼續有效,並宣佈中俄邊境俄國一側的一百里免稅貿易自1913年1月14日(俄歷1月1日)起予以廢止,同時不反對中國一側也加以廢止。
1,1910年,頁188—190、195—196、198、200—>
2英國加派軍隊駐紮納湯後不久,駐藏大臣聯豫向清政府報告說:聞達賴的“逆黨邊覺奪吉”等“有煽惑布魯克巴(即不丹)帶兵犯藏之說”,增加了清統治者的不安。見《清宣統朝外交史料》,卷16,頁3—4、9—10、13、34—35等。由此又引起英國不承認不丹爲中國西藏的屬部以及清政府不承認新的英不(丹)條約等爭論。見同書,卷16,頁43;卷17,頁41;卷20,頁3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