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還理直氣壯的說:很多人借他的錢,也不還錢,反正他的錢都花不了,誰還想着還給他。
有村民甚至恬不知恥地表示:“祝之文啊,你窮的時候我也沒虧待過你,你現在有錢了,借我點錢唄,就20萬。”
祝之文自己也說,因爲借錢的問題,他確實得罪了人。
那些人覺得大衣哥掙得錢多,理直氣壯的說不還。
甚至就連村支書都讓大衣哥捐建學校,大衣哥沒捐,於是就覺得他是爲富不仁,忘恩負義。
同村村民們竟然還說:“我們借這點錢對他是九牛一毛,他要想叫俺們說他好,就爲莊上每人買輛小轎車、一人再給1萬塊錢。”
這就是同村所有人的想法!
總之,你有錢了不給村裡人,那你就是白眼狼!
一些人農村人就是見不得別人好,都喜歡貪便宜。
而且經常喜歡用道德綁架。
這種人已經不能用無恥來形容了。
反正在他們眼中,人不爲己天誅地滅,撈不到就算虧!
————
“憑什麼?就憑我是你叔公,是你爺爺蘇老三的親弟弟!你說這房子有沒有我的份?”
“還有,你這小雜毛既然回來了,也不知道先來給我們村裡這些長輩磕頭行禮,還有沒有點禮貌?”
“怎麼,仗着自己在外面賺了點屁錢,就把老祖宗的規矩拋到腦後了?我告訴你,就算你再有錢,死後也要落地歸根,遲早是要進村裡祠堂的,要進族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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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敢不守規矩,我就讓他進不了族譜!”
蘇寒的叔公對着蘇寒頤氣指使地說道。
在這種封建氣息濃郁的村子,這些老人秉承着祖宗規矩,動不動就用祖宗規矩來壓人。
偏偏很多人都吃這一套。
那些上了年紀的村民一聽蘇寒叔公不族譜和祠堂供奉都搬出來來,個個都縮了縮脖子,他們都很怕自己不能上族譜。
蘇寒聽到叔公的這番話,卻用一種嘲諷的表情看着他。
“我記得,你是我祖爺爺的私生子吧?我祖奶奶是我祖爺爺的原配,她生的大兒子就是我爺爺。”
“後來,我祖爺爺又娶了一房小妾,你這個叔公就是那個小妾生的,雖然說是我爺爺的親兄弟,但卻是同父異母的庶出兒子。”
“而這棟老宅被我祖爺爺留給了我爺爺,你卻早早地被我祖爺爺趕了出去自立門戶。”
“所以,這棟祖宅跟你有一毛錢關係?”
蘇寒的這番話,讓全場所有人臉色皆變。
在場的這些村民,年紀都比叔公叔公小了不少,就算一樣比他大的,很少也知道當年的這些事情。
畢竟,蘇寒祖爺爺那個年代,可是處於民國!
這麼久遠的事情,大家早就不記得了。
整個村子知道蘇寒叔公是個小妾生的兒子這個秘密的不超過三個!
然而,此刻卻被蘇寒一語道破。
而此時蘇寒叔公的臉色漲的通紅,跟豬肝一樣難看。
他用顫抖的手指着蘇寒大罵道:“小……小畜生,你在說什麼?我怎麼可能是庶出的兒子,我可是跟你爺爺一樣的親生兒子!”
“我從小生活在這個祖宅,後來分家才獨立出去,這棟房子是我父親的,我怎麼就沒有繼承權了?”
“你這個小崽子少在這放狗屁!房子不僅是我的,而且還是全村人的,你這個離開村子十幾年的外人才沒資格繼承這棟房子!”
蘇寒叔公被他一語道破身份秘密,感覺顏面盡失,氣急敗壞地指着蘇寒破口大罵起來。
而且,他拒不承認自己是庶出的身份,反而說蘇寒纔沒有那個資格繼承祖宅房產。
“我有沒有資格可不是你這個老東西說了算,而是要法律說了算,該是我的就是我的,你就算強取豪奪都沒用!”
蘇寒冷笑一聲。
然後對着旁邊西裝革履,帶着近視眼鏡,拿着公文包,一臉文質彬彬地中年男人道。
“陸律師,把我爺爺當年離的遺囑念一下,再給這些文盲普及一下【華夏繼承法】。”
“好的,蘇先生。”陸明律師馬上從公文包裡拿出一份黃橙橙的紙張,看上去有好些年頭了。
這張紙,就是當年蘇寒爺爺立下的遺囑。
一式兩份,蘇寒家和蘇建軍家各持一份。
看到蘇寒拿出遺囑。
叔公眼睛都直了,恨的牙癢癢,恨不得衝到蘇寒面前把遺囑撕掉。
可惜王忠他們這些保鏢可是在一旁虎視眈眈。
他一把老骨頭別說從蘇寒手中搶走遺囑,就連近蘇寒的身都做不到。
於是。
陸律師當着衆人的面,將遺囑的內容唸了出來。
遺囑
立遺囑人:蘇振東
性別:男
民族:漢族。
出生日期:1927年2月15日
遺囑執行人姓名:蘇建軍、蘇愛國。
由於擔心本人去世之後,家屬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執,故本人特請金律師作爲見證人。
本人於:1996年5月12日在江海市立下本遺囑,對本人所擁有的財產作出如下處理:
一、財產情況
本人名下目前共擁有房產【一】處,其具體情況如下。
臨江村老家祖宅,總佔地一千平(其中祖宅四百平,花園六百平)
其中祖宅中還有若干價值珠寶首飾,將交給公證處公證。
二、財產繼承
本人去世之後,上述所列舉的房屋和錢財珠寶均由大兒子蘇建軍和二兒子蘇愛國共同繼承,共同平分!
作爲執行人,代爲執行本遺囑。執行人出於誠實、信用、勤勉義務執行本遺囑且經繼承人同意所所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均由繼承人承擔。
本遺囑一式兩份。
一份交蘇建軍。
一份交蘇愛國。
本人在此明確,訂立本遺囑期間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訂立該遺囑未受到任何脅迫、欺詐,上述遺囑爲本人自願作出,是本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示。
本人其他親屬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繼承人繼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進行干涉。
見證人:金律師。
立遺囑人:蘇振東
日期:1996年五月12日。
隨着陸明律師將這份遺囑的內容念出來,在場所有人臉色都變了。
尤其是聽到那句話。
本人其他親屬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繼承人繼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進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