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元首府對外發布《關於侵吞國家財產案公告》,公告中指出,包括元首夫人、財政部長、教育部長、國黨組織部長、交通部長等人涉嫌侵吞國家鉅額財產達八億銀圓之巨。
此案是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林風發現並查明,已經向監察院提交案件材料,監察院會在三天內出審查結果並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一時間,全國輿論大譁,如此之多的高官甚至包括元首夫人侵吞國家鉅額財產,這簡直是駭人聽聞。
最嚇人的是,元首居然把自家媳婦都給抖落出來了,這不是扇自己臉麼,元首是不是腦袋被門板夾了?
不過什麼事情有林風林大主任摻和,出現什麼不正常的情況也算正常了,林主任做事從來沒有什麼應該不應該,咱們得服。
《侵吞國家財產案》吸引了舉國上下的目光,連西方國家都極爲關注東方國家的這起特大案件,這種事情在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敢這麼爆出來,捂蓋子還來不及呢,中國政府怎麼會把這種醜聞給公佈出來,難道是領導集體的腦袋被門板夾了?
光頭本來退一步,想私下把這事給清了,可林風沒答應,必須得公開審理,每一道程序都要對外開放,每一個細節都要在記者的照相機下進行,僅僅在最後宣判的時候,林風會向法庭提出還清所侵吞財產後,這些人以後將無償爲國家工作,並且是在隨時受到監督的情況下工作,戴罪立功的要求。
這個要求會在法庭提出,由立法院院長孫科、司法院院長居正、監察院院長於右任、行政院院長周管家、參議院院長毛先生(此處做了修正,國民代表會議還未成立,先叫參議院吧)、國家元首蔣中正討論是否施行。
對於這個方案,光頭同意了,林風提出的要求,這討論不討論的就問題不大了,以林風的影響力,這個方案有八成的把握會通過。
至於無償爲國家工作,這都好說,咱在乎那點工資麼?監督也好說,工作時間被監督也好,光頭以前沒少派情報人員監視官員,只不過這回是明着幹。
監察院院長於右任拿到林風遞來的材料,直揪鬍子,尺長的鬍子被于右任揪下來好幾根,把下屬給召集了起來,資料一放,“你們看,看完之後按照資料查明事實、證據,和法律條文,對嫌疑人進行詢問,向訴訟人徵求意見,一切工作完成後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
于右任是著名的教育家,創辦了復旦公學(今復旦大學)、上海大學、國立西北農林專科學校(今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也是私立南通學院的校董,擔任過上海大學校長。其也是政治家、書法家,但是對監察院這一塊的工作其實不算多上心,這監察院一直以來都是擺着看的。
所以于右任把事情丟給下屬,這件事並不太讓監察院摻和太深,下屬把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就行,這案件在監察院過一道手就轉交給最高法院。
此時國家有司法院和最高法院,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但是不負責審判,其實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法院、組建臨時法庭、解釋法律、命令等事務。
而最高法院則是全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案件、做出判決、監督地方法院的審判工作、覈准全國死刑案件等事務。
兩天後,最高法院收到了監察院轉交的案件材料,查出的證據和所用到的法律條文,也接收了由軍事情報局押解的嫌疑人。
從這一刻起,案件程序正式開始公開,記者們拿着相機衝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長也是居正,身爲黨內元老,身兼司法院院長和最高法院院長兩職,負責法律的解釋、使用。
最高法院在記者們的照相機下,確認材料、嫌犯,經過討論,此案有重大政治影響,牽涉面廣,影響力大,最高法院向司法院提請組建臨時特別法庭審理此案。
司法院收到最高法院的提請,馬上同意了這一要求,都是一個老大,這辦事很利索,司法院同意之後馬上就把臨時特別法庭的組成人員名單確認下來了。
起訴方,公訴機關監察院派出九人;原告,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林風以本源銀行董事長身份出席;被告,包括元首夫人和行政院部長級官員五人、國黨組織部長一人,律師七人;審判方,審判長一人,最高法院法官七人、大學法律教授兩人、書記員一人;其他方,證人、鑑定人、警察、記者、民衆等。
其餘嫌犯在臨時特別法庭結束審判後,由最高法院按照正常程序,根據臨時特別法庭範例進行審判。
司法院同時向元首府、行政院提交了《關於侵吞國家財產案嫌犯公職停職》報告,報告中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懲治貪污條例訓令》,要求暫停嫌犯公職,審判後根據審判結果決定復職或者受刑。
南京中山北路251號,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左右延伸的圍牆,將整個院落嚴嚴包裹,大門與主樓的中心點位於同一軸線,中間是廣場,廣場正中點綴着設計有噴泉的花池,花池頂部形式蘑菇和雨傘。
鋼筋混凝土的主樓爲三層,屬西方現代派風格,樓房多用垂直線條,有飛昇之感,再配以深色外牆,更增添了沉重肅穆的氣氛。整座大樓不論正視還是俯視,都呈現‘山’字形,寓意執法如‘山’。
這裡審判過諸多大案要案,如1936年12月12日西安事變,在12月31日軍事委員會高等軍法會審張學良就是在這裡進行的。
此時的最高法院外已經是人山人海,有大量民衆和中外記者在這裡等候,其中部分人員已經收到了最高法院的通知函,可以入內旁觀庭審,記者可以拍照、記錄。
最高法院地方就這麼大,不可能所有人都可以進去,有中外記者進行拍照記錄,再登報公開,效果是一樣的,只不過所有記者的記錄都要經過審查,只要合乎事實,不脫離實際,歪曲庭審過程,便可以通過。
ps:抗戰時的法律條文找不到,煩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