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章 社會保障

煙花爆竹接連響了十多天,到了三月中旬,農曆新春的喜慶氣息漸漸散去,政府機關、學校、軍隊等各個行業的國民,也相繼走上工作崗位,開啓了新一年的工作。

“1888年度,政府財政資金收入爲1億漢元(摺合5000萬兩庫平銀),財政支出8700萬漢元,節餘1300萬漢元。”

長安皇宮,新年過後的第一次大朝會上,財政部總長趙延按例彙報過去一年的政府財政收支情況。

“政府在教育領域投入的財政資金數額爲多少?”

李明遠坐在上首位置問道。

“中小級學堂年度教育經費支出約爲1300萬漢元,高等院校和海外留學教育經費支出數額爲700萬漢元,二者經費總額加起來約爲2000萬漢元,佔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總量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趙延彙報完之後,站在他身旁的教育部總長孫彬補充道:“1888年度,中小級學堂,適齡兒童入學人數相比1887年,大概提高了1一點零七個百分點,初級學堂整體入學率首次達到百分之九十三,不過根據最近半個月時間內,許多基層教師反應的情況來看,仍然有十餘萬適齡兒童因爲父母殘疾、喪失勞動力等因素,未能得到受教育的機會。”

“教育部門和地方各政府機構,有沒有配合學校,參與到幫助失學兒童解決家庭困境的行動中去?”

“去年一年,由教育部協同配合戶部、財政部以及地方各州縣政府機構,總計開展了四十三項幫扶貧困家庭兒童入學活動,但是因爲父母殘疾、家庭經濟來源有限等客觀原因,即使很多家庭父母在地方官員講解下,知道了自家孩子擁有入學就讀的法律義務和權利,卻也沒有能力把孩子送到學校讀書。”

教育部總長話語中充滿無奈道:“法律不在乎人情,對於那些因貧輟學的兒童,教育部和各地方政府大多采取溫和的方式,勸說他們的父母把孩子送到學校就讀,至於家庭條件非常困難,父母確實沒有經濟能力供養孩子完成初級學堂教育的案例,教育部和地方政府在財政資金有限的情況下,也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只能眼睜睜看着一個個七八歲、十一二歲的孩子,呆在鄉下的村莊裡,提早擔負起家庭的責任,趕着牛羊在草地上放牧,過着和他們父母一樣的生活。”

“父母殘疾、久病的家庭,經濟收入低廉,初級學堂每年每人4漢元的學費。擱在普通工人、農民家庭身上,也許不算什麼,但是放在貧困家庭的父母身上,卻算得上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瞭解到本土貧困家庭出身兒童失學現狀,李明遠的心情不禁受到影響。

“教育是國家崛起的希望,初級教育是國民教育的基礎,百分之七左右的適齡失學兒童,擴大到整個本土地區,便意味着近二十萬兒童失去了受教育的機會。

大漢帝國是全體國民的祖國,同時也是那些適齡失學兒童的祖國,朕身爲國家之君,對於本土各地的孩童,都像對待自己的孩子一般關心、疼愛,坐視近二十萬孩童失去入學讀書機會,朕心中難安。”

由本土貧困家庭兒童的失學問題,聯想到後世全面免費義務教育的事例,李明遠思索片刻後,果斷做出決定:“本土初級學堂適齡兒童數量一百五十餘萬!每人每年4漢元學費,加起來就是600漢元。

現在政府財政盈餘爲1300漢元,朕打算從國家財政收入中拿出400萬漢元,再加上皇室控股的數家大型軍工企業每年盈利的一部分,充作初級學堂教育經費,以每年600萬漢元的教育撥款,替代初級學堂適齡兒童家中的學費支出,實行初級學堂五年義務教育全免費制度,從今天六月份開始,由京畿道道地區向全國推廣。”

“陛下仁慈。德政施行之後,本土各地的孩童和國民們,必然感念陛下的恩典!”

教育部總長孫彬拱手行了一禮,語調激揚道“本土各地的失學孩子,同樣是每一個成年國民的後輩和希望,所以,臣懇請陛下允許,由教育部爲始,號召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各階層國民發起捐款活動,爲本土初級學堂教育募集部分資金!以填補財政資金不足留下的缺口!”

“臣等附議。”……

教育部總長孫彬的建議,得到了殿內大臣的一致認可,衆人一致拱手請求道。

“諸位皆是國家棟梁,君臣上下一心,何愁國民教育不成!何愁國家復興不成!”

不管下面的大臣們是否真心願意掏出錢財貼補初級學堂免費教育,李明遠面上依舊一副滿意的神情。

“財政撥款和國民募捐的資金能夠爲本土家庭減輕一部分經濟支出壓力,但是僅僅依靠初級學堂學費減免制度,仍然無法解決貧困家庭兒童入學問題。

如果要從根本上解決失學兒童問題,便要從他們的家庭着手,模仿德意志帝國,建立基本的社會保障體制。

德意志帝國在1883年頒佈實行了西方國家中,第一個社會保險法案—《疾病保險法》,將受保險人的範圍限制於礦山人、採石以及年收入2000馬克的底層白人家庭。

而依照本土地區國民的實際情況,大漢國可以把《疾病保險法》的適用範圍擴化,凡是月薪在6漢元以下的農業工人、僕役、小學和家庭教師、劇場僱工、船員以及從事家庭工業者都必須進行強制保險,

保險資金由僱主和僱員共同承擔,比如企業工人保險費用,一般由僱主負

擔總保險費用的三分之二,工人負擔三分之一,工人每年所繳納的保險數額,限制在年收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之內,不得超出這個範圍。”

“僱主和工人繳納的《疾病保險法》是否要納入國家行政監督體制內?”

“不錯,僱主和工人繳納的保險金統一存蓄在中央銀行,同時,由僱主和工人兩方代表組成保險資金監督董事會,董事會有權和中央銀行各地方分行共同監督管理保險資金的儲備以及使用情況。”

李明遠將自己知道的一些社會保障制度與衆人分享之後,數百名官員根據本土政府的財政狀況和時代背景,稍作討論和修改後,在建立基本的社會保障體制問題上,初步達成了一致意見。

中央政府準備針對本土地區全體國民,籌備建立以《疾病保險法》、《意外事故保險法》、《遺孤、殘疾保險法》三項保險法案爲主的社會保障體系。

《疾病保險法》保險內容包括免費診治、醫療護理、死亡喪葬費和病中養病費。養病費約爲被保險人平時工資的一半,從生病的第三天起開始支付,如果疾病延續半年,其後的養病費就轉由意外事故保險基金支出。

《意外事故保險法》預備在正式頒佈的前十年,也就是1890至1900年間,只適用於少數特別危險的職業,

十年之後,將《意外事故保險法》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月薪低於當地平均工資三成以下的全體國民,包括郵政、電報業

務、鐵路業務、海陸軍工場、政府僱員等行業人員,都能夠享受到《意外事故保險法》提供的社會保障。

維護意外保險的費用由僱主單獨承擔。經營同類業務的僱主組成一個保險會社,以便管理基金。

任何人開設或取得一種屬於該法範圍內的業務時,同時也成爲本地同行業僱主組成的保險會社的會員,並按照其開付的工資賬單以及他的僱工所擔危險的程度向會社繳納保險金。這一類會社都由僱主選代表管理,會杜對支付的賠償費完全負責。賠償費的多少由本土法律規定。

凡在受僱期間並非因玩忽職守或越軌妄動而受到意外傷害,失去工作能力3天以上或死亡者,都應得到賠償。賠償包括免費的醫療調護和現金撫卹。現金撫卹的支付爲:(1)從受傷第4天起至第4個星期結束,由疾病保險基金中付給本地同類工人月工資的50%,但每月不超過10漢元。

(2)從第5個星期起至第13個星期結束爲止,除前項現款外,由僱主保險會社加付日工資的1/6。

(3)第13個星期之後,按受傷人平均每年收人的2/3計算,全部由僱主保險會社支付。終身殘廢者的撫卹金額爲其平均年收入的2/3,

死亡喪葬費爲死者年收入的1/15,另加總額不超過死者年收入60%的贍養費。

《遺孤、殘疾保險法》作爲解決失學兒童問題的直接方案,將在1889年12月份之前,最先頒佈實施。

《遺孤、殘疾保險法》的主要內容爲:

年齡在16歲以上,家庭有妻兒者,都必須參加保險以防殘廢和失去勞動力的風險。

凡繳納保險金且以工資爲生者享有以下利益:成爲永久殘廢並喪失工作能力達2/3以上者,每年給予殘廢補貼費;

家中有未滿十八歲,且處於適齡初級、中級學堂孩童者,在五年初級學堂階段,給予每月2漢元的最低教育補助,在三年中級學堂教育階段,根據家庭困難程度不同,分別給予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學費減免扶助,

如果貧困家庭出身的學生,考取公立高等院校,政府則會採取無息貸款和學費全免的補助方式,資助學生完成兩年預科、四年正科,一共六年的高等教育,而且在就讀的時間內,政府還會酌情給予生活方面的資金補助。

除了因爲疾病和殘疾至貧的家庭,一些因爲其他意外原因,導致丈夫亡故的青年寡婦和她們的孩子,

在未改嫁期間享受寡婦贍養費,其金額爲丈夫生前應領工資的3/10,另外政府每年加20漢元。用於寡婦和她們孩子的生活補貼。

三項社會保障法案,基本涵蓋了特殊困難人羣的生活保障問題,其中,對於處於適齡階段、尚未喪失勞動力的寡婦,政府除了支付她們最低標準的幼兒撫養費用外,更主要的態度是鼓勵她們改嫁再婚,畢竟本土適齡男性數量一直高於女性,只要本土的移民政策不廢止,男女性別比例失衡將成爲一直伴隨國家發展的頑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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