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春二年十月,趙宋天子宋理宗趙昀於崖山附近的海面升白旗,率領大宋最後的臣民投降,隨後在回程的途中自縊而亡,保留了趙宋皇朝最後的體面。
其實,李傑並沒有處死趙宋皇族的想法,如果連這點信心都沒有,那還不如早點收拾收拾鋪蓋滾蛋得了。
對於這最後一批歸降的君民,李傑是抱有善意的,忠誠在任何時代都是非常寶貴的東西,能夠跟着宋理宗流亡海上,並且做好慷慨赴死的準備,這羣人無疑是值得敬重的。
不過,敬重歸敬重,也只是敬重,這羣人的歸宿不外是貶爲庶民,其中皇族成員則有新朝負責贍養,之所以不放出去並不是說明李傑懼怕趙宋另起爐竈,而是爲了減少點麻煩。
天下如此之大,總有某些野心家想要拿他們的皇族身份做做文章,他們皇族的身份既給他們帶來了無盡的榮耀,同樣也是枷鎖。
十一月,李傑在汴梁接見了這批人,隨後該貶的貶,該放的放,崖山一戰過後,李傑終於完成了傳統意義的上統一,原金朝、南宋、西夏的疆域盡歸於新朝大明。
偏居一隅的大理瑟瑟發抖,迫不及待的獻上國書,奉大明爲宗主國,甘願年年上貢,只求自保,大理明面上唯一的宗師高手,前前任皇帝一燈大師,親自將國書送至汴梁。
李傑的身份如今早已不是秘密,數遍歷朝歷代再也找不出比他更年輕的開國皇帝了,而作爲大明開國之君父親的義兄,郭靖的地位瞬間水漲船高。
在復興軍最困難的日子裡,郭靖帶領的抗蒙義士提供了巨大的幫助,如今國朝一立,李傑自然是不吝賞賜,直接冊封爲成國公,世襲罔替。
一燈大師抵達汴梁之後,直接住在了成國公府,多次勸說郭靖,希望他能在天子面前爲大理多多美言幾句,一燈大師早年間曾不顧功力損耗救過黃蓉,郭靖向來有恩必報,對於一燈大師的請求欣然應允。
相較於郭靖的耿直,黃蓉想的就要更多了一些,雖然自家靖哥哥是當今天下名義上唯一的‘親戚’,但是雙方畢竟只是結義兄弟,自古同患難者多,共富貴者少,何況對不對大理用兵乃是國家大事,豈會輕易因爲一人建言而動。
如果新朝未來計劃對大理用兵,那麼無論靖哥哥怎麼上諫,都是做無用功,如果新朝秉持着和前朝一樣的理念對待大理,即便靖哥哥不說,大理也不會有事。
所以,綜合來看,不論靖哥哥說與不說,都不會影響這件事,貿然上書完全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恰好黃蓉年初的時候生下了一對龍鳳胎,爵位的繼承人有了,她可不想因爲這件事惡了天子,儘管天子名義上是自家的子侄輩。
面對妻子的勸說,郭靖絲毫不爲所動,在他眼裡,皇帝再大也是他的侄子,還能一點親情都沒有了,關鍵是一燈大師對自家妻子有着救命之恩,豈能不報?
如果皇上不同意這件事,再不濟他也能走太后路線。
郭靖做出這個決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大理不過是一南陲小國,境內人煙稀少,瘴氣叢生,蠻族衆多,沒有多大的開發價值,即使打下來了,治理也是一個大問題。
大明現今周邊的國家只剩下偏居一隅的大理、位居高原的吐蕃以及逃亡草原的蒙古,按照李傑的觀念,這些地方遲早要一一收回的,畢竟他來自後世,不把這些地方打下來,領土又怎麼能算得上完整。
不過他暫時並沒有出兵的計劃,主要是因爲數十年間天下間戰鬥不止,百姓需要休養生息,而且國朝初立,各項事務千頭萬緒,亟待一一解決。
復興軍的發展方略已然脫離了李傑最初的計劃,導致接受過新派教育的官員數量嚴重不足,爲此不得不接納部分舊制官員,然而新朝國策和前朝國策之間差異過大,舊制官員難免有些‘水土不服’。
所以,當前一切都以維穩爲主,對於郭靖的諫言,李傑既沒有同意也沒有拒絕,其實他完全可以敷衍一下郭靖,但是他並沒想欺騙郭靖,因爲在他幼年的時候,郭靖可是他心中的‘偶像’之一。
黃蓉、一燈大師都是絕頂聰明之人,即便是性子耿直的郭靖,經過這麼多年的歷練,他也知道李傑的態度代表了什麼,不表態就代表他現在暫時沒有出兵的計劃,但肯定是有出兵的意向。
李傑的態度讓郭靖既失望又欣慰,失望的是他沒能完成一燈大師的所託,欣慰的是李傑沒有選擇欺騙他,這說明在對方的心裡還是敬重自己的。
一燈大師出家之後雖然不再理會俗物,但是人畢竟是社會性動物,大理又是他的故鄉,是他們段家的一代一代傳下來的基業,他怎麼可能不管大理的死活,這次出使大明是他主動請纓的。
大明軍隊的戰力是無可爭議的天下第一,連當世最強大的兩大帝國都敗在了大明手上,倘若大明出兵攻伐大理,他們又拿什麼來抵擋。
國破家亡是唯一的結局,最好的解決方案是直接投降,明知不可爲而強爲之,豈不是自取其辱。
但是知道是一回事,能不能坦然接受又是另外一回事,大理自先祖段思平立國以來,國祚三百餘年,二十餘任帝皇開創下來的基業,哪是那麼容易放棄的。
一燈大師乘興而來,敗興而歸,如今大理國的皇帝是他的孫子,他自覺如今唯一能做的事情便是勸一勸自家孫子,早作打算,至於結果到底如何,就不是他能左右的了,他是不會強迫自家孫子做決定的。
兒孫自有兒孫福,他如今已是方外之人,世俗王朝的一切和他已然無關,這次也是他最後一次作爲使節出使他國。
史載,元春四年十月,南陲邊國大理,舉國歸附國朝,設雲南省,原大理皇族段氏以及各地土司所屬部分區域設自治州,保有一定的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