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黨員教育管理_四、黨紀處分

四、黨紀處分

321.處理黨員違紀案件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處理黨員違紀案件的基本要求有:

(1)事實清楚。對違紀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主客觀原因和後果等方面的表述,必須真實、具體、準確、完整。

(2)證據確鑿。對違紀案件的主要錯誤情節,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認定。

(3)定性準確。對違紀案件性質的認定,完全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處分條規規定的精神。

(4)處理恰當。根據違紀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依照黨和國家的政策以及黨紀政紀處分條規,給予違紀者恰當的黨紀政紀處分。

(5)手續完備。對違紀案件的處理,在手續上完全符合辦理案件程序法規所規定的程序。

322.怎樣理解和執行警告處分?

警告是黨內五種紀律處分中最輕的處分。一般對在工作上由於經驗不足,或一時疏忽偶爾違犯黨的紀律的,或對錯誤雖屬於思想品質方面,但錯誤性質和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給予這種處分。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323.怎樣理解和執行嚴重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 外職務。

324.怎樣理解和執行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325.撤職和免職有何區別?違紀黨員領導幹部在審查期間已被免職,案件查清後能否給予撤職處分?

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撤職,是對於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則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制度,不是紀律處分。在某些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受到處分後,黨的組織免去其現任職務,這是正常幹部任免,不能視爲紀律處分。

黨組織在對違紀黨員領導幹部

進行審查期間,爲了查處其問題被免去職務的,案件查清後,該黨員領導幹部確實犯有嚴重錯誤,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仍然應當按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而不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根據違紀事實,應當給予違紀黨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在黨組織查處其問題前,該黨員領導幹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黨內職務的,若其還有行政職務,可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建議撤銷其行政職務;如果在查處其問題前,該黨員領導幹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黨內職務且沒有行政職務的,可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應當作出降低其職級的決定。

326.怎樣理解和執行留黨察看處分?

留黨察看處分,分爲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兩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爲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327.怎樣理解和執行開除黨籍處分?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對那些嚴重觸犯刑律或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喪失了黨員條件的黨員,或者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應開除其黨籍。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5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28.違紀黨員死亡後,要否再給予黨紀處分?

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在黨組織未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犯有嚴重錯誤的,對於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開除;對於應當受到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應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329.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怎麼處理?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對有嚴重違紀行爲,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330.黨紀處分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給予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以黨的紀律處分的工作程序有:

(1)對違犯紀律的黨員所犯的錯誤事實進行認真調查覈對,寫出

調查報告,並同黨員本人進行談話,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

(2)除特殊情況可由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作出處理決定外,一般都必須經過黨員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權限的規定,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員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時,應通知受處分的黨員出席會議。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別人替他辯護。

(3)黨員大會通過處分決定後,應將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並讓他在處分決定上籤署意見,然後上報。

(4)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以及本人對處分有意見的,批准處分的黨組織在審理過程中,應派人或委託下級紀委同受處分人談話,聽取本人對所認定的錯誤事實與定性處理的意見,同時對他進行必要的教育。

(5)上級黨組織批准對黨員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決定後應正式下達批覆。處分決定下達後,下級黨組織應在適當範圍內宣佈,並通知犯錯誤的黨員。

對犯錯誤的黨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對政紀處分,黨委可以提出建議,由人事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31.犯錯誤的黨員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籤署意見怎麼辦?

規定犯錯誤的黨員在黨組織對他所作出的處分決定上籤署意見,這是黨組織嚴肅謹慎地執行黨紀的鄭重態度,也是尊重黨員權利的表現。作爲犯錯誤的黨員,應該珍惜這種權利,實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態度,拒絕簽署意見是不對的。如遇到這種情況,黨組織也要注意查一查錯誤事實有無出入、處理是否恰當、措詞是否準確,對本人的合理意見應當採納。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經過一再徵求意見,說服教育,犯錯誤的黨員仍不簽署意見,也要按規定履行上報審批手續,不能因此而影響或拖延對他的處理。但上報時應說明本人不簽署意見的情況,並附送談話記錄。

332.處分違紀黨員的批准權限是怎麼規定的?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333.受黨紀處分的黨員表現好,能否取消處分?

黨章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這裡講的“取消”對黨員的處分,是指那些經複查證明處理錯了的處分。如果處分是正確的,就不存在取消的問題。犯錯誤的黨員在受處分後表現好,說明他接受了教訓,提高了思想覺悟,從而達到了黨組織執行紀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變他犯過錯誤這個事實,也不能構成取消對他處分的理由。黨員受處分後,認真改正自己的錯誤,表現好,是一個黨員應該做到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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