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牧師選舉和職務(現實)下

七、我們雖然將個別的教會分派給牧師,然而我們不否認,管理一個教會的牧師,也可以協助別的教會,即如遇有爭端時,他可以臨場排解,或有難題時,他可以進忠告。但爲要保持教會的安寧,所以必須明白規定各人的職責所在,免得大家陷入混亂,東奔西跑,擠在一處;也免得那些關心自己的便利甚於關心教會的牧養的人,毫無理由地任意撇下教會。這種規定理當普遍儘量遵守,好叫各人安分守己,不侵入別人的範圍。這並非是人的捏造,乃是神自己設立的制度。因爲經上記載說,保羅和巴拿巴在“路司得,以哥念和安提阿的教會,選立了長老;”(徒14:21,23),而且保羅自己指導提多“在各城設立長老”(多1:5)。在別的書信上,他又提到“腓立比的監督,”(腓1:1)和歌羅西的監督亞基布(西4:17)。另有保羅對“以弗所教會的長老”所說著名的一段話,爲路加保存下來(徒20:17以下)。因此,凡負責治理一個教會的,就當知道,他因神的選召受了這規律的束縛;這並不是說,他固定在他的崗位上,總不能照着正規的方式離去,即或是他的離職是與衆人有益的;而是說,一個被召到一個地方的人,不得爲着一己的方便和利益,便想離開那地方,或拋棄他的職分。倘若他改換崗位對人有益,他也不當憑私意行事,而當受教會的威權所指導。

八、我稱凡治理教會的都是監督,長老,牧師,教師,而不加分別,乃是隨從聖經上的用法,以這些名稱都表明同一意義。對一切任教牧職的人,聖經都稱之爲“監督”。所以當保羅吩咐提多“在各城設立長老”的時候,他立刻加上“因爲監督必須無可指責”(多1:5,7)。又在另一封書信上他向一個教會的諸位監督致意(腓1:1)。使徒行傳上記載他差人去請以弗所教會的長老來,他對他們講話的時候,稱他們爲“監督”(徒20:17,18)。這裡我們必須注意到,我們只提到服務聖道的職分;在我們所引的以弗所書四章上,保羅也沒有提到別的職分。但是在羅馬書和哥林多前書上,他卻提到了別的職分,如“行異能的”,“得恩賜醫病的”,“說方言的”,“治理事的”,“幫助人的”(林前12:28)。這些職務中,凡只是暫時與我們當前的題目無關的,我就不必提及。但是有兩項職務是永久存在的——“治理事的”和“幫助人的”。“治理事的”,就我所知,乃從會衆當中選出來的長者,會同監督們施行規勸和訓戒。因爲對保羅的吩咐:“治理的就當殷勤”,我們不能作別的解說(羅12:8)。因此,每一個教會從開始就有理事會,其中包括虔誠聖潔的人,有權糾正惡行,如我們即將討論到的。經驗表明,這種規律並非只屬於那一個時代。因此,這種治理的職分是每一個時代所必須的。

九、幫助窮人的事是託付給“執事”的。然而羅馬書提到了這職分的兩種功能。保羅說:“施捨的就當誠實,憐憫人的,就當甘心”(羅12:8)。在這裡他既是講到教會的公職,自然在執事中就有兩種位分。保羅前一句話大概是指管賙濟的執事;後一句話是指幫助窮人和病人的執事,即如在提摩太書上所提到的寡婦們(提前5:9-10)。因爲婦女不能執行別的公職,只好盡心扶助窮人。倘若我們承認這一說——也理當承認——執事就有兩種,一種是爲分配教會的財物給窮人的,另一種是爲看顧窮人本身的。雖然執事的原文(diakonia)本來的含義較爲廣泛,然而經上特別將執事一稱呼給予那些由教會委任賙濟窮人的人,而成了教會管理賙濟貧窮財物的人;這職分的源起,設立,和任務,都在使徒行傳中說明了。因爲“有說希利尼話的猶太人,向希伯來人發怨言,因爲在天天的供給上忽略了他們的寡婦”(徒6:1-3),於是使徒們申明,他們不能兼管宣道和照顧飯食的兩種職務,向會衆說:“弟兄們,當從你們中間,選出七個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的人,我們就派他們管理這事。”使徒教會中執事的品格如何,我們的執事的品格爲求符合最初的榜樣,也就當如何。

十、既然教會的一切事務,“都要規規矩矩的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那麼沒有什麼事,比教會的行政機構更需要殷勤遵守這規矩的;因爲在這一方面,比在其他方面發生混亂,有更大的危險。爲叫急躁和搗亂的人不至擅攬教導和管理的職分,就有明文規定,沒有受選召,就無人能在教會中任職。所以真正的教牧必須首先按規矩蒙召,其次必須應召,即擔任並實施所委託他的職務。這可以在保羅身上見到。當他要證明他使徒的職分時,他總提出他的蒙召,和他在行使職務上的忠心。既然基督的這樣一個顯赫高尚的僕人,也不敢妄自在教會中擅攬權柄,叫人聽信,卻須指出神的召命和他自己對職務的忠心來,那麼,倘若有人根本就沒有這兩項品格,卻想把這種尊榮據爲己有,這是何等極端鹵莽呀!我們已講了盡職的重要,往後就只討論選召一題了。

十一、關於這題目共可分爲四項來討論:(一)教牧的資格;(二)當怎樣選立教牧;(三)當由誰選立教牧;(四)當用什麼禮儀給教牧授職。我只談屬於教會公職的外表聖召,而不談每一教牧在上帝面前親自所感到而爲教會所不知道的秘密選召。然而,這秘密的聖召,乃是本人內心的誠實見證;我們接受所付託我們的職分,不是出於野心或貪財,或其他不法的動機,而是出於誠心敬畏上帝,和建立教會的熱望。我已暗示,這是我們各人所必具的,好向神證實我們的職分。然而在教會看來,凡存有虧的良心受職的,只要他的不義不是顯然的,他還是合法蒙了召的。通常我們也說,某人是蒙了召去作教牧,因爲他們表現有做教牧的資格;那是因爲學問,虔敬,以及其他天賦,都是構成良牧的一種準備。那些爲主所命定去充任這麼重要職務的人,他就預先賜他們執行這職務的才能,好使他們不至沒有準備來作教牧。因此,保羅在達哥林多人書上要討論教會的各種職務時,首先列舉那充任這些職務的人所應具有的恩賜(林前12:7以下)。既然這是以上所舉四項中的第一項,我們現在就來討論它吧。

十二、那些當選爲監督者所應有的資格,已由保羅在兩封書信上大體提出來了(提前3:1以下;多1:7以下)。他所說的概括起來乃是:除非人在道理上健全,在生活上聖潔,不至因過失使他們的權柄敗壞,或使職分蒙羞,就不配當選爲監督。這規律也適用於執事和治理事的。教會須常常小心,不選擇那不能勝任的教牧,換句話說,要選擇那具有才能足以履行職務的教牧。所以當基督要差遣他的使徒時,他就供給他們成功所不可或缺的工具和能力(路21:15,24:49;徒1:8)。保羅於說明一個良好純正監督的品格後,就勸提摩太不要委任別樣的人,以免玷污自己(提前5:22)。關於當怎樣選立教牧一項,我不是指選立的方式面而言,而是指當存的敬畏而言。例如按照路加的記載,選立長老的時候,信徒禁食祈禱(徒14:23)。因爲既然他們知道自己是擔負一種極重要的任務,他們除非有最大的虔敬和嚴肅心,就不敢作什麼。尤其當誠懇禱告,祈求神賜下智慧和辨別的靈。

牧師

十三、我們所提的第三項,乃是當由誰來選舉教牧。關於這一項,我們不能從委派使徒的例中,得着什麼定律,因爲那是與通常選立牧師不同的。他們所擔任的既是非常的職務,所以爲求使此職務有顯著的特徵起見,充當這職務的人就需由主耶穌親口呼召並任命。因此使徒們任職,不是由於人的選立,而只是由於上帝和基督的命令。所以,當他們要選立一人來替代猶大的時候,他們不敢指定一人,卻提名兩人,以便藉着搖籤由主指明誰是他所揀選的替代人(徒1:23)。我們也應如此瞭解保羅所說的,他被立“爲使徒,不是由於人,也不是藉着人,乃是藉着耶穌基督,和父神”(加1:1)。第一子句“不是由於人”,不只適用於他,而且適用於一切虔誠的牧師;因爲沒有人能夠合法地履行此職務,除非他先被神選召了。另一子句卻只適用於保羅。所以當他以此爲榮時,他不僅自認爲一個真實合法的牧師,而且提出他作使徒的一個證據來。因爲在加拉太人中既有人很想貶損保羅的權威,把他當作由首要使徒所遣派的一個普通門徒,所以他爲證明他所傳的道的尊嚴,並攻破那些要中傷他的詭計起見,就不能不表明,他在任何方面不弱於其他使徒。因此他申明,他不是像普通監督一樣,是由人的判斷所選立的,而是由主親自顯現和親口所立的。

十四、但是監督必須由人選立和委任,纔算爲合法的選召,這是清醒的人都不會否認的,也是爲經上許多的證據所確立的。同時這也不與保羅所說,他“作使徒,不是由於人,也不是藉着人”的話相違反(加1:1),因爲他在那一節經文上不是說到普通選立牧師,只是說他自己有使徒的特權而已。雖然主親自分派保羅任使徒的職分,但是也有教會的選召隨之而來,因爲路加記載說:“他們事奉主,禁食的時候,聖靈說,要爲我分派巴拿巴和掃羅,去作我召他們所作的工”(徒13:2)。在聖靈業已證實他們被立以後,再加上這種分派和按手禮,有什麼意思呢?豈不是爲保持由人委任教牧的教規麼?因此,神批准教會的秩序,無過於這個顯著的例子,即在宣佈他已經立保羅作外邦人的使徒後,他扔指導他去由教會按立。選立馬提亞,也是如此行的(徒1:23)。因爲使徒職分既如此重要,他們就不敢憑自己的判斷選立一人,來補滿他們的數目,所以先舉出兩人,而由搖籤選出一個;好使這選立得到上天的批准,同時也顧到了教會的秩序。

十五、這裡我們要問,牧師是應由全體教會,或由別的教牧和司管理訓戒的長老來選立呢,還是應由一個人的權威來委任呢?那些主張將這權柄歸於一人的,引證保羅對提多所說的話:“因爲這個緣故,我留你在革哩底,照我所吩咐的在各城設立長老”(多1:5),和他對提摩太所說的話:“給人行按手禮,不可急促”(提前5:22)。可是,他們若以爲提摩太在以弗所,或提多在革哩底,能夠爲所欲爲,那麼他們就是大錯特錯了。因爲二人治理會衆,只是以良好和有益的勸告來領導別人,而並未獨斷獨行。但爲求使人不以爲這種說法是我的捏造,我要舉一個類似的例爲證。因爲路加記載保羅和巴拿巴按立教會的長老,但同時他很清楚說明了按立長老的方式,就是由會衆投票選舉,因爲那裡他所用的字眼,正是這個意思(徒14:23)。因此那兩個使徒是按立他們的人,但是全體會衆是照着希臘選舉的風俗,以舉手來表明誰是他們所選舉的。羅馬歷史家常說到執政官召開會議,委任新地方官,只是因他得了衆人的同意而主持選舉的。我們決不相信,保羅給與提摩太和提多的權柄,較比他自己所有的爲多;反倒我們看到,他封立監督,向來是根據會衆所選舉的。因此以上的經文也當同樣解釋,以免教會的公共主權和自由被人侵犯。因此,居普良說得對:“依照神的權威,一位牧師當在衆人面前公開選出,而且當由衆人證明爲合格而適當的人選。”主吩咐利未族的祭司,在受封立以前,必須帶到衆百姓面前。馬提亞被列於使徒的數中,七個執事被派立,都不是沒有會衆在場和許可的。居普良說:“這些榜樣都表明,除非經過會衆同意,就不當按立牧師,以求那經過衆人所考驗的選舉,纔可算爲公道合法。”因此,那些資格相當,經過衆人同意和認可而被按立的人,就有照着神的話所立合法的牧職;不過別的牧師應當主持選舉,以免衆人由於易變,陰謀,或混亂,而有不正當的舉措。

牧師

十六、我們論選立牧師所提的最後一項,乃是授職的禮儀。當使徒使人任教牧職的時候,似乎除按手禮外沒有用別的禮儀。這一禮儀我相信是沿襲希伯來民族的習俗,即每逢要將什麼祝聖時,他們就以按手禮來獻給神。例如,當雅各要祝福以法蓮和瑪拿西的時候,他就將手按在他們的頭上(創48:14)。我們的主耶穌爲小孩祈禱時,也沿用這個習俗(太19:15)。律法指示猶太人按手於他們所獻的祭物上,也大概有同一目的。可見,使徒的按手禮是表示他們將那立爲供聖職的人獻給神。他們對那些由他們賦予聖靈有形恩賜的人,也用了這禮。但無論如何,他們每逢有人蒙召任教牧職時,是用了這**的禮儀的。他們如此按立了牧師和教師,也如此按立了執事。關於按手禮雖沒有明顯的規定,然而它既爲使徒所不斷採用,就對我們具有教訓的力量了。這禮確是大有用處,一方面是對會衆表彰聖職的尊嚴,另一方面是叫受職的人知道他自己不再是主人,而是已獻身服事神和教會的。此外,這禮若能恢復它的真實本原,就不會成爲一種沒有意義的記號了。因爲神的靈在教會中所設立的,既不能算是徒然的,那麼這出於他的禮並不是沒有用處的,只要它不爲迷信所濫用。最後還當說明,按立教牧禮,並非由全體會衆舉行,而只限於已被按立的牧師們。這禮是否都由一個以上的牧師舉行,還是隻由一個牧師舉行,並無定論。在按立七位執事和保羅與巴拿巴以及少數別人的時候,乃是由多數人舉行(徒6:6,13:3)。但保羅說,他自己爲提摩太按了手,卻未提到有別人同他一起按手。“爲此我提醒你,使你將神藉我按手所給你的恩賜,再如火挑旺起來”(提後1:6)。他在另一書信上所說:“衆長老的按手”(提前4:14),我認爲他不是指一羣長老而言,而是指按手禮的本身而言;好像他是說,你要謹慎,免得你因我按手立你爲長老所領受的恩典歸於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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