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揚揚的打黑風暴取得了輝煌“戰績”作爲此次被打擊的標誌性人物,據稱是黑幫最大“保護傘”的公安局原副局長和司法局原局長文強,被執行死刑。
對於這樣的結果,據報道不少市民額手稱慶,個別人甚至爲此鳴放鞭炮以示慶賀。然而,這顯然並不意味着華夏政府的打黑行動行將告一段落,因爲就在文強案一審判決前不久,公安部副部長張表示,將重點圍繞五項工作來深化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幾乎與此同時,公檢法也聯合發佈了《關於····通告》,將重點打擊涉黑犯罪組織。
自從建國初的舊幫會被消滅後,“黑社會”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談到黑社會,許多人腦海中不是聯想到建國前上海灘的青幫老大黃金榮、杜月笙,便是浮現出香港電影中黑幫火併的打殺場面。然而曾幾何時,這個似乎在絕跡的現象又“死灰復燃”,在一些地方生根發芽,並大有不斷蔓延之勢。1982年,SZ市政府的正式文件中首現“黑社會”一詞,昭示着改革開放之後再次出現的黑社會現象已經引起了官方的關注。
此後,據法學界人士的看法,華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大體上每10年爲一個發展階段,2000年後已經進入第三個階段,其主要特徵是組織數量不斷增多、組織化程度和規模不斷擴大,且對社會的侵害不斷加重。近年來,涉黑案件曝光數量日益增多,發案地區越來越廣,社會危害性日趨嚴重,而且,開始出現涉案人員頭頂社會“光環”的現象,他們有的爲當地知名企業家,有的還是當地政府官員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顯然,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在成爲危害華夏社會肌體健康的可怕毒瘤。
“黑社會”是一種什麼存在?
黑社會組織一個最爲顯着的特徵是其暴力性,即它通過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來達到其目的。
從現代社會的視角來看,這種私人暴力的使用是根本性違反國家法律,違背現代文明標準的。
按照一些歷史學家的說法,大約一萬年以前,人類處在“劫掠社會”階段,社會中的個人、被組織起來的單個村落或部族往往習慣於通過暴力方式來相互掠奪人口、土地或其他財富。
這正是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所描繪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的自然狀態。在這樣的社會中,暴力的運用作爲每個人的“天賦權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來約束這種“權利”,唯一的約束是可能招致的其他人對自己的暴力復仇。
瞭解博弈論的人都知道,在這種自然狀態,“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便成爲納什均衡,成爲人們的行爲準則,然而這卻是一種讓人們普遍陷入悲慘境地的結果。
國家的出現打破了這一僵局,人們通過簽訂“社會契約”,把私人使用暴力的“天賦權利”轉讓給國家,國家成爲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社會主體。對暴力使用的限制大大加速了人類文明的進程,在此後的一萬年時間裡,人類創造出了更多的財富和更加文明的生活方式。
由此可見,所謂黑社會,不過是在有了國家之後的文明社會中,有少部分人不願意把使用暴力的權利轉讓給國家,仍企圖遵循劫掠社會的暴力使用規則而形成的小社會。
由於其他人接受了私人不得使用暴力的社會規則,因此,這一小部分人(尤其是當他們組織起來的時候)在與社會其他成員一對一的博弈過程中便容易處於有利地位。
然而,當整個文明社會,或者文明社會的代表國家意識到他們的存在並且運用國家暴力對之進行打擊時,他們就難逃覆滅的命運。
爲了避免這一結果,這一小部分人總是要設法把自己隱藏起來,防止被文明社會識別出來。黑社會的“黑”在語言發生學的意義上不過是隱蔽之意,“心黑手辣”更多地是後來附加的含義。
黑社會作爲原始劫掠社會的一種殘留,曾經長期存在於國家形成之後的文明社會階段,尤其是在人類進入法治社會之前,各種形態的黑社會組織可能從來就沒有絕跡過。在那些已經演變成法治社會的國家中,黑社會的存在空間被大爲擠壓,甚至大有趨於消亡的趨勢。即便如此,一旦出現有利條件,黑社會同樣會在一些狹小領域發生和成長起來。
總之,相對於人類文明前進的步伐,黑社會更像是一種“返祖現象”,是對現代文明的反動。
黑社會的形成需要兩種人。
黑社會組織的形成要求同時存在兩類人,而且,這兩類人必須要結合到一起。
一類是那些能夠敏銳地發現社會中存在使用私人暴力的巨大獲益機會,而且敢於去組織暴力活動來實現這些收益的人,我們稱之爲“暴力企業家”;另一類則是那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缺乏改善生活境況的機會,對個人生命價值評價極低的貧困羣體,他們往往對社會抱着絕望的心態而不惜鋌而走險,出賣暴力乃至生命。這兩類人往往都是經濟學所定義的“風險偏好者”如果前一類人通過僱傭後一類人去生產“私人暴力”,然後,或者出售這些私人暴力,或者把私人暴力作爲中間投入再從事其他商業活動,以追求高額利潤,那麼黑社會組織就形成了。
一旦高額利潤追求成功,黑社會組織便有進一步發展壯大的可能。
如果不存在使用私人暴力的巨大收益,如果貧困人羣的人數過少導致生產私人暴力的要素供給不足,如果掌握公共暴力的國家總是能夠及時撲滅私人暴力活動,顯然,這三種情況只要存在其一,黑社會組織便難以發生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