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必須突出程序正義
○呂世倫
司法中的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均有其合理的成分。只有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導致真正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律正義在司法環節中的體現。它是一種法律理想和價值判斷。法律正義包括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相應地,司法公正也有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之分。實質正義,指司法人員以特定的道德、政治、政策等價值觀念作爲裁判的直接根據。程序正義,指司法人員以公開的、明文的法律作爲裁判的直接根據。
歷史和現實的通例是:專制主義司法制度常常強調實質正義。這是因爲,專制主義者總把自己當作正義的化身,而程序則不過是一種可有可無的附加物甚至束縛手足的累贅。相反,民主制度強調程序正義。因爲,民主以法治爲保障,而法治首先關心的是人人平等的形式合理性。這是由於,在民主制度下,形式法律不僅體現實質正義,而且具有準確性和可操作性。
我們認爲,司法中的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均有其合理的成分。只有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導致真正的司法公正。不過,對於現代市場經濟及同它相適應的法治而言,首要的問題在於保證法律起點或前提的公正,而不是結果的公正。並且,必須一般地假定,只要司法的過程和方式公正,其實質和結果就是公正的。這就要求在司法中必須大力地突出程序正義性。
我國封建時代的司法制度,一貫奉行實質正義原則。新中國成立後,由於受強調主體間不平等的上下行政職權關係的影響,在司法中仍然沒有擺脫突出實質公正的傳統觀念的束縛。具體說,只要法官自信是在貫徹黨的政策,或者只要能夠聽從首長的講話,就必然得到公正的結果。後來,提出了“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片面的實質正義觀念依然沒有得到克服。
在當前,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民主和法治國家建設的發展,對司法中程序正義的呼喚,必然越來越強烈。
1.突出程序正義,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首先,現代市場經濟產生了新的社會糾紛,特別是需要把以往屬於行政調整的糾紛納入司法管轄。對於這些爲數極多的案件,唯有用統一的法律標準才能公正地加以解決。如果直接按照法官的價值信仰,是絕對辦不到的。其次,現代市場經濟關係要求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地位平等以及應有的權利義務。這些同樣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而靠法官個人的決斷,就免不了會失之偏頗。最後,現代市場經濟要求高度的社會效益。遵循法律的規定去辦案成本最低,而單純根據法官個人的價值尺度來裁度,就一定造成諸多失誤,使社會付出的成本大爲增加,從而“效益”便無從談起。
2.突出程序正義,是現代民主制的客觀要求。在現代民主制度下,不論對經濟性案件還是對刑事性案件來說,都要藉助法律明確地承認並保障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和人格的獨立性,賦予其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但是,這樣一些內容遠不是法官個人價值所能全面涵蓋的。
不難看出,在當前的司法改革中,從價值的角度上說,最爲迫切的,並不在於解決實質正義問題,而在於解決程序正義問題。
(選自《理論法學經緯》,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