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節 伍廷芳

伍廷芳,字文爵,廣東新會人,1842年出生於新加坡,自費留學英國,入倫敦學院攻讀法學,獲博士學位和大律師資格。後回香港任律師,成爲香港立法局第一位華人議員。1882年入李鴻章幕府,出任法律顧問,參與過中法及馬關談判,是時下中國不可多得的法律外交方面的人才。

1909年9月,六十七歲的伍廷芳出任民國中央政府司法總長。

隨着蒙山軍三路進逼東南,成立不過一月的民國政府頓作鳥獸散,擔任司法總長基本無事可做甚至連薪水都沒有來得及的領的伍廷芳本來是要出國避禍的,但因收到宋教仁寄來的一封龍謙的親筆信改變了主意,龍謙在信中盛讚伍廷芳德才兼備,名望尤重,希望他來京參與新政府的建立,爲奠定新中國司法系統發揮主導作用。

並不是龍謙有些謙卑的信函打動了年近古稀的伍廷芳,而是龍謙信中佔據很大篇幅描述建立完善法律體系及獨立於政府之外的司法系統的設想打動了這位老先生。中國的歷史這樣長,並不是沒有法律的純人治社會,歷朝歷代那個沒有自己的法律?《大清律》就是嘛,但哪一任統治者說過建立不受政府轄制的司法系統?深受英美司法制度印象的伍廷芳堅定地認爲,公正的司法審判來源於獨立的司法體系,司法沒有獨立性就失去了公正的前提。想不到在他眼裡就是一個土匪頭子的蒙山軍統帥竟然有如此的見解!這不能不令他驚異。促使他改變態度決心留下來與新朝合作的還有宋鈍初同時寄來的信函,已經北上入京並就任蒙山軍軍委會宣傳局副局長肩負籌建國會的宋教仁詳細講述了他進京後的境遇以及龍謙的建國設想。宋教仁說,彼乃真民主而非假民主,且從善如流豁達大度目光遠大,彼仰慕先生久矣,欲虛司法部長之席以待,新中國司法體系的建立,正待先生展布大才,萬望以國家爲重北上就任。

宋教仁是民黨重將,如今已成爲了新朝的座上賓。據說譚人鳳、于右任也加盟新朝並獲重用了。伍廷芳不能不動心。但他還是想看一看。

伍廷芳雖然有國外求學任職的經歷,但他供職李鴻章幕府爲滿清效力多年。對滿清早已絕望。原以爲以孫文十餘年奮鬥之影響。滿清覆亡舍其爲誰?以其學識見識,必能建立一個真正的共和國家,但誰想到蒙山軍數月間席捲天下摧枯拉朽地掃平羣雄,連孫文都不得不避禍國外了。對蒙山軍完全陌生並且心底有着敵意的伍廷芳不敢完全相信北京兩位大人物的相召。他還想看一看蒙山軍的作爲是不是符合自己的胃口。王明遠統帥的東南軍區佔領江寧、蘇州、杭州乃至上海的表現給他吃了定心丸。這不是一支草寇,而是有着嚴明軍紀和遠大理想的軍隊,從王明遠平定東南的所作所爲可以證實宋鈍初所言不虛了。去年十一月間唐紹儀來上海公幹。再次帶來了龍謙的口信,促使他與唐紹儀一同返京,接受了外交局顧問的職務。

之所以去外交局而不是籌建司法部,是因爲龍謙宴請他的一番談話,中樞急缺外交方面的幹才,而司法部的組建要等國會召開、政府成立之後了,而且,法律的頒佈權歸國會,司法部是執行法律的部門,還是先協助唐少川解決外交問題爲先好。雖然國會尚未建立,政府機構的設置還在反覆磋商中,但司法部是必須有的,將來的司法部長,非先生莫屬。

伍廷芳於是就此向龍謙提出了關於新政府司法體系建立的大原則,這是他決定是否投身新政府的關鍵。

對於伍廷芳鄭重其事的問話,龍謙說,司法體系事關社會的公平正義,是極爲重要的事項,但我不懂這行,您是專家。我就是覺得,司法關係到民生幸福,如果稅收的重一些,百姓或許可以接受,但司法不公,造成大量的冤案錯案,必將造成極壞的影響。萬萬不可輕視。既然您問出這個問題,想必是要看一看我這個響馬出身的傢伙是不是懂司法的真諦。那我就班門弄斧,說一說外行的看法。我認爲司法絕對要獨立於行政之外的,將來立法權在國會,任何的法律必須經國會批准方可頒佈施行。司法部爲司法行政管理的部門,不掌審判權。要建立完整的審判系統,這個系統應當由憲法法院、高等法院(省級)、中等法院(市級)以及基層法院(縣級)而組成,用訴訟法來規範其職權。其中憲法法院只審理是否違憲,一半的案件是不管的,死刑須經高等法院覈准。除此之外,還要建立獨立的司法檢查體系,以制約審覈法院。檢查系統對於不合理的案件審理有抗訴權。檢查系統設於司法部還是另組檢察院,我沒有想好。但目前的情況是必須抓緊建立司法學校以培養新中國的司法人才,這是不能等的,我已經跟蔡元培先生談了各類專業學校的設置,你們應該是認識的,可以向他提出你的設想,司法學校的管理也可以從教育部剝出來歸司法部。

這番話打消了伍廷芳的顧慮,他真誠地說,龍先生有此設想,國家幸甚,民族幸甚。伍某老矣,本欲遊怡林泉安度餘年,既然總統決心如此,伍某不才,願爲建立獨立文明的司法體系盡一分力,只願總統心口如一纔好。

龍謙微笑道,文爵先生請放心,新中國必將是文明進步的現代政府,司法獨立是大勢所趨,潮流所向,龍某豈敢逆潮流而動?

伍廷芳站起身,既然如此,聞聽汪兆銘因行刺總統而被擒,能否將汪氏一案衆人交給將來的法院審理?而不行軍法審判?

當時在座的還有國安總局局長江雲。聽龍謙鄭重其事地爲伍氏解釋司法體系建立的原則,早已在心裡窩了一股子火。心想你這個三姓家奴(伍廷芳先效力清廷後入民國內閣如今又投蒙山軍,是有此譏)也敢如此擠兌我家大帥,未免有些不自量力了。當即反駁道,“汪案造成了無辜百姓的死亡和一名士兵的重傷,理應軍法處置。何況,民黨採取如此卑劣的手段行刺國家最高領袖,造成了極爲惡劣的影響。如不嚴懲,豈不是縱容敵人變本加厲?”江雲看了眼龍謙,“伍先生。民黨此舉激怒了蒙山軍將士。好幾個司令官責問於我。養兵千日,難道你們就不能以血還血?我也不瞞你,若不是我家司令嚴厲制止,孫文的腦袋早就不在他脖子上了!”

策劃了東直門行刺案的汪兆銘就關押在國安總局的臨時監獄。案情已審理完結。江雲早已提出了處置意見。汪兆銘作爲主謀,喻培倫作爲執行人,死刑。黃復生及陳璧君作爲從犯。處以發配西北墾荒終身。但龍謙壓了下來,沒有批覆。

伍廷芳早就聽說過龍謙手下的這號人物。但卻是第一次見,出奇的年輕,像一個正在念書的大學生,尤其是他垂下眼瞼的時候很有幾分靦腆的樣子。無論如何想不到這樣一個眉目清秀的青年竟然掌握着龍謙最爲強大的情報部門。伍廷芳來北京後即向唐紹儀打聽了汪兆銘的事,唐紹儀說,汪兆銘落在江雲手裡就麻煩了,他那個衙門太神秘,誰也不願跟他打交道,包括軍方將領以及政務系統的人。江雲剛纔裸的威脅還是暴露其年齡,伍廷芳不認爲是對自己的警告,但聽起來確實不舒服。

“法律之爲法律,在於她的公平。文明國家之所以爲文明國家,在於人人平等。江先生跟隨總統已久,難道就不理解總統建立文明國度的真意嗎?”

江雲“我讀書少,不像伍先生學貫中西,卻也知道殺人償命是自古的大道理。據說當初漢高祖入關中,與秦地百姓約法三章,第一便是殺人償命。那劉邦號稱廢除了秦始皇的嚴刑峻法,也不能不保留這一條。汪兆銘策劃謀刺未成,累及無辜,跟親手殺人有何區別?便是伍先生爲審案法官,難道可以因同是出身民黨便徇私枉法嗎?若是如此,伍先生所言之公平何在?”

龍謙很是詫異地看了眼江雲,這個反駁極爲犀利,讓伍廷芳有些接不上話了,沒想到這小子這些年很是讀了些書呢。但此刻不是爭論此案的時候,於是擺擺手制止了江雲,“伍先生,如果不是礙於汪氏的身份,此案早已處置了。正如江局長所言,他造成了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處理是必須處理的,就算我不追究,死於他手的無辜百姓總要一個說法。江局長剛纔並非虛言,國安總局是有那個能力的。但我歷來反對用刺殺的手段解決政治問題,那樣未免太下作了。既然伍先生希望用公正的審判處理此案,可以,我答應了。就將其作爲新中國第一個要案來審,以此彰示我們依法治國的決心吧。”

依法治國?注重證據?江雲默然地注視着自己唯一的上司的面容,他其實已經不關心關在秘密監獄中的汪兆銘,那已經是個死人,失去了任何的意義,他關注的是那些尚未暴露的敵人而不是籠子裡的囚犯。

“不,這不是我的規矩,我這一行不需要證據,我不審問只判決。”江雲在心裡對自己說。

要說有人真正理解他的內心,那麼這個人就是我。江雲的目光從領袖臉上移開,轉移到了黑色辦公桌上那盆蒼翠的盆景上了,不再參與他們之間的對話。而他們之間的對話顯然已經結束了。

伍廷芳雖然曾是孫文的閣員,但與汪兆銘並無深交,之所以提出此事,確實受了昔日民黨要員的委託,見龍謙如此表態,“總統如此心胸,定能開拓一番從未有過的新局面。老朽在此謝過總統了,非是爲汪氏,而是爲天下黎民。”

“正是這句話。不過,伍先生啊,法治雖是我們共同的目標,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爲即便中樞有此決心。要讓下面都能正確地體察依法治國的本意,需要時間,更需要大量的視法律爲生命的司法人才。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全體民衆中普及法律,讓民衆知法守法,纔是治標之策啊。”

“總統金玉良言,伍某牢記在心。總統如此明晰法治之艱難,伍某以爲正是國家實施法治的前提啊。請總統放心,伍某一定竭盡全力,不辜負總統的厚望。”激動之下。一向崖岸高峻的伍廷芳竟然如此地表態。

如果明瞭伍廷芳近年來的所作所爲。就明白其人爲何對於建立現代司法體系如此的熱衷了。

伍廷芳不止一次地惋惜清廷的覆亡。在伍廷芳看來,清廷的新政不是花架子而是真幹,而且,差一點就實現司法獨立了。

研習西洋法律多年拿到英國法學博士頭銜的伍廷芳自1882年自香港回國。從給李鴻章做私人秘書開始。到清廷下達修律大臣任命前。伍廷芳不過候補四品,十八個月間,清廷四次頒旨擢升其官職。參與修律時,他已是外務部右侍郎。

伍廷芳確實不辱使命,爲司法獨立和文明審判大幹快上。《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商律》、《破產律》、《大清印刷物品專律》等多部新法都由其擔當修訂。

伍廷芳深恨肉刑。刑部監獄犯人死亡率高達35%,大量的犯人死於駭人聽聞的肉刑之下,一定程度上是滿清極端落後的司法制度造成的。

案子多,辦案人員少,期限又太緊,不搞肉刑逼供沒有更好的辦法。清代尋常命案審結期限爲六個月:州縣須三月內結案解府州,府州一個月內解司,司一個月內解督撫,督撫一個月內報皇帝。盜竊及情節嚴重的命案、欽定的案件時間更短,僅兩個月。超期則罰俸、降級。

1908年擔任句容縣令的許文濬,曾因上任一月就訊結“上控案”五起,“自理案”二十九起被評爲先進,記大功兩次。但每日超過一件的結案率,很難說其中沒有冤情。

據日本學者的考證,清代縣衙每年收到的呈詞約在7000~10000份,最多可達15000份。即使只有十分之一需要受理,縣衙每月應審案件70~100件,即便如許文濬這樣的“勞模”也只能完成三分之一。

政策定成這樣,基層自然就化壓力爲暴力了。所以,從1901年起,劉坤一、張之洞等有見識的封疆大吏便提出“恤刑獄”、“省刑責”“重衆證”。而研習西洋律法的伍廷芳提出了“案以證定”的定律。

1902年,劉坤一、張之洞以及剛從山東調直隸總督的袁世凱聯名保薦兩名司法專家:“久在秋曹,刑名精熟”的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以及“練習洋務,西率專家”的出使美國的四品卿銜的伍廷芳領銜進行司法改良。

在伍廷芳和沈家本的主持下,凌遲、梟首、戮屍三項酷刑,代之以斬決、絞決與監候。對於他們提出的嚴禁刑訊逼供,對小偷等輕罪培養勞動技能等方案,清廷全部照準。

1906年10月,清廷嘗試推行司法獨立。刑部改爲法部,掌司法行政,不再具審判職能。原專司複覈的大理寺改大理院,作爲最高審判機關,在法部設置總檢察廳,最爲最高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

這一切的靈魂人物就是伍廷芳。

可是,伍廷芳承認,清廷最後幾年在司法方面的改良並未取得明顯的成果。正如龍謙所說,國家太缺少受過良好教育的司法人才了,所以儘管上面有良好的意願,但下面無法體會上意,依舊按照過去的辦法行事,將朝廷的美意都辜負了。更爲關鍵的是民衆的愚昧,這一點龍謙也提到了,要加強教育,做到讓百姓知法守法纔是治本之策啊。

教育問題更爲當緊啊。在山東效力多年的蔡元培竟然拒絕了民國的召喚,寧可留在山東搞他的高等師範教育,可見山東有吸引他的地方。早就聽說蔡氏奉召入京了,但他尚未見到,據說是回山東公幹了,很想早一些見到這位光復會的發起人,究竟將如何佈局新中華的教育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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