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十七條協議”的主要內容和重要意義是什麼?
1951年4月,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晉美爲全權首席代表的和平談判代表團由陸路來北京,同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以李維漢爲全權首席代表的代表團,開始進行關於和平解放西藏問題的談判。經過20多天的協商談判,圓滿達成協議。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在北京正式簽字。“協議”共17條,主要內容有:西藏地方政府堅決擺脫帝國主義的羈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鞏固國防;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爲人民解放軍的一部分;對西藏的社會制度,西藏地方政府應按照人民的願望,自動進行改革;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實現西藏民族內部的團結,主要是達賴和班禪兩方面之間的團結,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和文化教育事業,改善人民生活。“協議”的簽訂,宣告了西藏和平解放。10月26日,由張國華、譚冠三率領的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勝利進抵拉薩,受到西藏地方政府官員和拉薩各族各界人民的歡迎。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