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問題是,警方查案往往是有一個時間限制的,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劃分,如果超過時間還沒有順利結案,整個警隊的人都要背上責任,弄不好還得被上級領導記處分。
如果要一直這樣等着,等到受害者的精神狀態平復下來,都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
受害者待在醫院倒是不用着急,可是他們當警察的急啊。
她自己的丈夫還被關在拘留所裡,一天沒結案就一天不能移送到看守所,無論從哪方面來看都是挺麻煩的事情。
警員一時間頭大如鬥,卻又想不出其他合適的辦法,只能打電話向局裡的上級領導請示,現在應該要怎麼辦?
警局裡負責這個案子的負責人得知情況後,倒也沒有像這個小警員一樣悲觀,而是很快想到了辦法。
他讓警員暫時不要去打擾受害者,從醫生方面下手。
只要醫生願意提供一份具有法律效應的傷情鑑定書,證明受害者的傷勢情況有多嚴重?癱瘓殘疾的可能性有多少?如果真的癱瘓了,傷殘程度能達到幾級?是否會留下嚴重的後遺症?以及受害者目前到底還有沒有生命危險?
只要知道了這些,並且有正規醫院開具的傷勢鑑定,哪怕受害者本人無法出面,警方也足夠的證據逮捕犯罪嫌疑人,直接將案情落實。
最後便只需要在此案的卷宗移送到檢察院複查之前,補上一份受害者的口供和筆錄,再讓她做一次犯罪嫌疑人指證就可以了。
按照國內的刑法規定,警方在結案之後,差不多有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是專門用來複查和整理案件的證據資料,最後在期限之前將所有與案情有關的卷宗資料移送到專門的檢察機構,由機構裡的專業人士再次進行案件複查。
如果檢察院裡的人發現警方提供的案件資料中存在明顯疑點,亦或者是調查證據不夠充分,還可以把案件遣返給警局,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審查。
如果案件資料沒有問題,案情記錄清楚,人證物證也足夠充分,檢察院的人在通過複查後,就會將案卷封存起來,任何人都不能再進行修改和查看,直到移送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也就是說,警方現在完全可以先拿到醫院的傷情鑑定和報告書,確定可以結案之後,便把案情報告打上去。在接下來的一個月複查時間裡,他們只要想辦法拿到受害者的口供和筆錄,再說服她做一個犯罪嫌疑人指認就可以了。
這也不是什麼困難的事情,只要受害者的情緒冷靜下來,稍微配合一下,甚至都不用一天的時間就能全部做完。
等她的口供和筆錄完成後,警方再把資料添加到案卷裡,直接移送給檢察院就行,省下了不少麻煩。
警方的案件複查時間有整整一個月,只要不超過這個時間,受害者什麼時候做口供都可以。有這麼長的時間給她休養,相信到時候,她的精神狀態也應該穩定下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