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1.什麼是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英文爲TaxPlanning或TaxSaving,指納稅人通過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行爲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爲目的的經濟活動。它和“徵稅籌劃”共同構成我們今天熟知的“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如果是站在徵稅人(徵稅人主要是指國家稅收部門)的立場,則稱爲徵稅籌劃,它的目的與納稅籌劃的目的一般相反,主要是通過不斷地完善稅法和加強稅收徵管,對納稅籌劃進行制約和引導,以便依法、及時徵足稅,增加財政收入;稅務籌劃如果是站在納稅人(納稅人主要包括個人、單位及各種性質的企業)的立場,則稱爲納稅籌劃,它的目的是通過不違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防範和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從上面對徵稅籌劃和納稅籌劃的敘述中可以看出,二者是相互矛盾的。在現代經濟社會裡,市場經濟佔主要地位前提下,二者都是社會所公認的稅務籌劃的兩個方面,它們既是矛盾的,也是統一的,都是在沒有違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的,也是徵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一場此消彼長的博弈。

賀志東在其所著《納稅籌劃》一書中把納稅籌劃的概念分爲狹義和廣義兩種。

(1)狹義的納稅籌劃。

狹義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爲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收負擔而利用稅法漏洞或缺陷進行的非法的避稅行爲、利用稅法特例進行的節稅法律行爲,以及爲轉嫁稅收負擔所進行的轉稅純經濟行爲。其中,稅法漏洞是指稅法中由於各種原因遺漏的規定或規定的不完善之處;稅法缺陷是指稅法規定的錯誤之處;稅法特例是指在稅法中因政策等需要對特殊情況做出某種優惠規定。狹義的納稅籌劃包括避稅籌劃、節稅籌劃和轉稅籌劃。

(2)廣義的納稅籌劃。

廣義的納稅籌劃則是指爲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和繳納費用,防範、減輕甚至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而進行的一切籌謀、策劃活動。其中,納稅風險是指由於所在國稅收政策的變化、實施新的稅收徵管辦法、調整所得稅稅率、開徵新稅種、取消原有稅收優惠政策等環境變化而導致納稅人稅負或繳納費用加重的法人風險;由於不懂稅法或對稅法理解不正確等原因而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的風險。繳納費用是指納稅人或委託代理人依法計算、申報和繳納自身納稅款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納稅人承擔的部分。

國內外著名學者對納稅籌劃的定義較多,各自定義的角度不同,但是都有其共同的特點:

(1)合法性。

合法性是納稅籌劃的前提,也是納稅籌劃的本質。合法性是針對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爲而言的。納稅籌劃的合法性體現在其行爲是在尊重法律、不違反國家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的。在合法的前提下,當存在多種可以選擇的納稅方案時,納稅人就可以利用對稅法專業知識的熟練掌握和實踐技術,選擇低稅負方案,從而少繳納稅款。

(2)籌劃性。

籌劃性是指事先進行計劃、設計、安排。納稅人進行籌融資、投資、利潤分配等經營活動之前往往會把稅款繳納作爲影響財務經營成果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來考慮,而納稅行爲則是在納稅人應稅經營行爲活動發生後才發生的,如企業交易行爲發生之後,才承擔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等的義務。這就在客觀上爲納稅人提供了納稅前做出事前籌劃的可能性。

(3)經濟性。

經濟性是指納稅人納稅籌劃行爲的目的是爲了減少納稅,取得節稅收益。但是納稅籌劃不是隻爲了目前少繳稅,獲得眼前利益。納稅籌劃應着眼於納稅人資本收益的長期穩定的增長。 比如,如果納稅人爲了達到當期少繳納增值稅的目的而人爲地減少當期的銷售貨物的數量或價格,這樣雖然稅是少繳納了,但公司的當期經營業績和經營成果將大打折扣。從例子中可以看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必須考慮其他多種因素,權衡輕重,趨利避害,以達到總體長期的收益最大化。

(4)專業性。

專業性不僅指納稅籌劃是一門專業性較強的跨稅收學、法學、財務管理學的綜合性學科,而且指從事納稅籌劃業務的人員是具有專業技能的專門人才。由於納稅籌劃本身的專業性比較強,專門以向納稅人提供納稅籌劃方案爲職業的籌劃人就出現了。我國爲了規範化管理和引導納稅人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要求稅務籌劃人具有法定的資格,如註冊稅務師等。

2.納稅籌劃對企業具有怎樣的長遠意義?

稅收籌劃不僅不違反稅法,而且還有積極意義。

(1)稅收籌劃有助於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爲。

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規模,企業開始重視稅收籌劃,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係。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初衷的確是爲了少繳稅或緩繳稅,但企業的這種安排採取的是合法或不違法的形式,企業對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進行稅收籌劃正是利用國家的稅收調控槓桿取得成效的有力證明。企業納稅意識強主要表現在:

①財務會計賬證依法設置,齊全、規範。

②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營業登記、稅務登記手續。

③及時、足額地申報繳納各種稅款。

④主動配合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

⑤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罰,如上繳滯納金及罰款等。

現在,進行稅收籌劃的企業多是一些大、中型企業或“三資”企業,這些企業的納稅一般比較規範,相當一部分還是納稅先進單位。也就是說,進行稅收籌劃或稅收籌劃搞得好的企業往往納稅意識也比較強。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這種一致性關係體現在:

其一,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階段的表現,是與經濟體制改革發展到一定水平相適應的。只有稅制改革與稅收徵管改革成效顯著,稅法的權威才能得以體現。否則,如果對偷逃稅等違法行爲的處罰僅侷限於補繳稅款,沒有嚴厲的懲處手段,無疑會助長偷、逃稅等違法行爲。在那種情況下,企業納稅意識淡薄,不用進行稅收籌劃就能取得較大稅收利益。

其二,企業納稅意識強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稅法規定或不違反稅法規定,企業稅收籌劃所安排的經濟行爲必須合乎稅法條文和立法意圖或不違反稅法規定,而依法納稅更是企業納稅意識強的題中應有之意。

其三,依法設立完整、規範的財務會計賬證表和正確進行會計處理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會計賬證表健全、規範,其節稅的彈性一般應該會更大,也爲以後提高稅收籌劃效果提供依據。同時,依法建賬也是企業依法納稅的基本要求。

(2)有助於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的最大化。

稅收籌劃可以減少納稅人稅收成本(節稅功能),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爲陷阱的圈套(這也是政府反避稅的措施之一)。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正常的收益。稅收籌劃可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付的稅款,有利於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3)有助於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管理水平。

資金、成本(費用)、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大要素,稅收籌劃就是爲了實現資金、成本(費用)、利潤的最優效果,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離不開會計,會計人員既要熟知會計法、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也要熟知現行稅法。企業設賬、記賬要考慮稅法的要求,當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許進行會計政策、會計方法的選擇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可以分離,正確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稅,正確編報財務報告,並進行納稅申報,從而也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會計管理水平,發揮會計的多重功能。

(4)有助於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儘管在主觀上是爲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槓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佈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於促進資本的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5)從長遠和整體看,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不降反增。

稅收籌劃有利於貫徹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實現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穩步發展。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雖然降低了企業稅負,但是隨着產業佈局的逐步合理,可以促進生產進一步發展。企業規模上去了,收入和利潤增加了,從整體和發展上看,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將同步增長。

法律和道德範疇在本質上是不同的,不能混爲一談。因此人們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不應該用行政命令、道德一直來調整和彌補法律方面的不足,更不應該將某一個市場主體的利益要求以及道德標準視爲法律。納稅籌劃在法律上是具有合法性的,儘管在某些領域會與政府政策有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但是這種不一致在法制社會下是正常的,也在法律承受範圍之內,人們對它的指責至少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納稅籌劃都享有合法地位,各國政府對待稅務籌劃的態度從來不是藉助行政命令、道德的力量去削弱和減少它,而都是依靠對稅法的調整、修正、改進等措施來加速和促進稅法的完善和建設。同樣,公衆輿論支持或贊同稅務籌劃行爲,都將納稅籌劃視爲完善稅法的重要途徑。由此可見,我們應當承認納稅籌劃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爲,應該潛心地進行研究並在納稅實踐中大膽的進行。

3.應具備哪些納稅籌劃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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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稅法並時刻關注政策趨勢。

合理避稅籌劃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有紮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來支持。紮實的理論知識要求納稅人除了對法律、稅收政策和會計知識相當精通外,還應該通曉工商、金融、保險、貿易等方面的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要求納稅人能在極短的時間內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涉稅事項、涉稅環節、籌劃意圖,在獲取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資料的基礎上,選準策劃切入點,制定正確的籌劃步驟,針對不同的情況做出最符合企業要求的有效籌劃方案。成功的籌劃方案是“鬥智鬥勇的結果”。納稅人只有具備了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才能達到企業所要求的目標。如果一個納稅人具有非常強的籌劃意識,並且一心想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沒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作爲基礎,也只能是一廂情願。

我國的稅法在立法體制上有多個層次,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基本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管法》等;又有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等,還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制定的稅收規章,如實施細則、通知、辦法等,並且具體的稅收法規變化頻繁,對一個問題一年中可能有好幾個處理文件,稍不注意,使用的法規就可能過時。既然合理避稅籌劃方案主要來自不同的投資、籌資、經營方式,因此,對於與投資、籌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全面瞭解,就成了合理避稅籌劃的基礎性環節。有了這種全面瞭解,才能策劃出不同的納稅方案,並且進行比較分析,優化選擇,進而做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籌資或經營決策。反之,如果對有關的政策、法規不瞭解或者不甚瞭解,就無法策劃出多種籌劃方案,合理避稅籌劃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進行。

(2)遵守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是納稅人的精神面貌,它反映了納稅人的品德和氣質,集中體現了納稅人的形象。納稅人的職業道德具體體現在正確地處理好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相互關係上。爲了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有些企業的領導會在一些涉稅事項、涉稅環節上有意突破合法與非法的界限,要求將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爲納入籌劃方案,從而影響了籌劃的合法性。面對這種情況,辦稅人員必須以國家利益爲重,態度鮮明地維護稅法的權威性,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絕不能爲了一己私利而放棄原則,更不能受利益的驅動而主動進行違反稅法、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爲。

(3)有很強的溝通協調能力。

一個優秀的納稅人,不僅能夠通過所掌握的理論知識,通過自己豐富的實踐經驗,設計出成功的籌劃方案,而且還應該是一個有效的溝通者。

溝通能力具體表現在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和與企業領導人的溝通兩個方面。納稅人提供的籌劃方案只有在獲得稅務機關批准的前提下,纔有可能實現其籌劃的目的。納稅人如何將一個成功的籌劃方案通過自己的溝通技巧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這就要求納稅人具有良好的口才,能根據稅務機關對籌劃方案提出的各種問題,以極其簡潔的語言說明其籌劃思路、步驟和操作方法,做出有理有據的解釋,從而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

(4)能提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

針對性是指在做具體的籌劃時,要針對企業不同的生產經營情況,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區、行業、部門和生產經營規模,國家對其有着不同的稅收政策法規。因此,在具體的籌劃過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問題的角度以及採用的籌劃方式都會不盡相同。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指納稅人要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量體裁衣,做出的籌劃方案應該切實可行。

4.要有怎樣的籌劃意識?

(1)價格籌劃意識。

我們知道,銷售額=產品單價×產品數量,產品單價即價格就成爲一個十分重要的籌劃元素,價格的變化會直接影響企業的計稅基矗所謂價格籌劃意識,就是要求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運用轉讓定價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轉讓定價是合理避稅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特別是對於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生產產品的品種和數量都較多的企業來說,更是如此。一個微小价格的變動,都會引起企業利潤很大的變動。轉讓定價雖然被列爲稅務局重點稽查的對象,但由於轉讓定價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隱蔽性,特別是在專利技術、商標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轉讓方面,具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因此,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合理避稅籌劃,是納稅人應該而且必須具備的籌劃意識之一。

(2)稅收優惠政策籌劃意識。

所謂優惠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意識。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爲了一定的目的,對某些納稅人和徵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對於納稅人來說,應該積極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因爲,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明文規定的,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運用稅收優惠進行合理避稅籌劃,其成本是最小的,收益也是最大的。這種籌劃既不會成爲稅務機關的稽查對象,又符合國家意圖,還可以減輕自身稅負,一舉三得。

(3)漏洞籌劃意識。

所謂漏洞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找出稅收中的漏洞並利用之的合理避稅籌劃意識。一個國家的稅制,不管其如何先進、如何完善,總可以找出其中的漏洞。如稅收立法上的漏洞、稅收徵管上的漏洞等。由於找出稅收中的漏洞需要比較強的專業能力,所以在利用漏洞進行合理避稅籌劃時,應該有兩個分析權衡的過程。其一是成本——收益分析;其二是風險——收益分析。

(4)法規空白籌劃意識。

所謂法規空白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空白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稅法空白是指依據稅法總綱應該有而實際上沒有的稅法內容,其產生的原因是因爲立法者的失誤或技術研究水平不夠。例如電子商務現在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國興起,而前兩年有關這方面的稅收法律卻由於技術原因沒有制定。因此,很多納稅人就利用國家稅收立法在這方面的空白進行合理避稅籌劃。和利用稅法漏洞進行籌劃一樣,在利用稅法空白進行籌劃時,也要有分析權衡。

(5)規避籌劃意識。

所謂規避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中關於某些臨界點的規定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

臨界點可分爲稅基臨界點和優惠臨界點兩大類。例如,土地增值稅中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徵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可以利用20%這一臨界點,將增值額控制在19%左右,從而規避應納稅額。再比如個人所得稅中,對工資薪金收入等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也可以通過臨界點進行合理避稅,這些知識在以後的內容中都會進行詳細的介紹。

(6)彈性籌劃意識。

所謂彈性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彈性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彈性籌劃是指利用稅法構成要素中如稅率、稅額、優惠和懲罰性措施等存在一定的幅度而進行的合理避稅籌劃。例如,營業稅中娛樂業的稅率爲5%~20%,納稅人便可以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稅率納稅。當然,其前提是徵得稅務機關的同意。彈性籌劃要堅持一個總原則和三項分原則。一個總原則是增加利潤,降低損失;三項分原則是:稅率、稅額最小,優惠最大,懲罰最校同時,彈性籌劃要注意搞好和稅務機關的關係。

5.納稅籌劃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合法性原則。

稅收徵管法規定:“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而合理避稅的目的,則是通過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程序的某些特殊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減小稅負,最大可能地多獲取利潤或取得更大利益。例如國家爲鼓勵和扶持某個行業、某個項目的發展,就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一定時間內設置一些特定的優惠政策,企業只要按照這個政策,就可以進行具體的籌劃操作和運作。也就是說,企業進行合理避稅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籌劃所進行的一系列操作必須與稅法精神相符。

無論開展什麼形式的合理避稅,有一點必須明確,那就是必須正確認識籌劃的範疇,劃清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嚴格區分籌劃與避稅、逃稅、騙稅的關係,防止把合法籌劃和違法籌劃混爲一談,與合理避稅的初衷相悖,偏離合法籌劃的軌道。當然,由於企業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合理避稅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於變化之中,因此企業在進行合理避稅時,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現成的方案,這就要求籌劃者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因時制宜地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注在操作上行得通。

(2)有效性原則。

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尤其是目前我國處在經濟發展和轉軌時期,加上加入後的財稅政策調整,這就使得合理避稅必須面對現實,及時把握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發生的變化,使之更適應經濟和稅收工作特點,適時籌劃,保證合理避稅的有效性。

有效性規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針對性,即在具體籌劃運作時,要針對企業不同的生產經營情況,開展有的放矢的籌劃,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規模所實行的不盡相同的稅收政策,尋找適合自身發展的切入點,制訂相應的籌劃方案;二是時限性,遇到具有很強的適用時限的財稅政策,籌劃者必須把握良機,及時籌劃,投入應用。否則,事過境遷,本來合法的籌劃的方案可能就失效了。如國家規定,對轉制的科研機構,凡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自1999年至2003年底,免徵企業所得稅,如果過了2003年,就不能享受該政策了。

(3)防範風險原則。

合理避稅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着其蘊含着很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合理避稅,其結果可能事與願違,因此企業進行合理避稅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首先是要防範未能依法納稅的風險。雖說企業日常的納稅覈算是按照有關規定去操作,但是由於對相關稅收政策精神缺乏準確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實上的偷逃稅款而受到稅務處罰。

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的整體性,企業在系統性的合理避稅過程中極易形成合理避稅風險。 比如有關企業改制、兼併、分設的合理避稅涉及多種稅收優惠,如果不能系統地理解運用,很容易發生籌劃失敗的風險。

另外合理避稅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爲此企業必須隨時做出相應的調整,採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儘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4)成本效益原則。

進行避稅籌劃要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着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爲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的機會收益小於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纔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的機會收益大於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方案。

但是一項成功的合理避稅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爲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合理避稅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

可見,合理避稅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於支出時,該項合理避稅纔是成功的籌劃。

(4)整體性原則。

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是企業通過實施籌劃來節約稅收成本、實現減輕企業稅負和謀求企業的最大效益。因此,在進行合理避稅時,不能把眼睛只盯在某一個環節上或某一個稅種上,因爲一種稅少交了,另一種可能要多交,或者追求了某種稅收優惠,卻因其他經營條件欠缺而造成總收益的下降。只有從總體上把握,注意稅收對經濟運營、資金運動的影響,並仔細比較、綜合衡量,纔可能使合理避稅方案科學合理。例如,儲蓄環節的稅收過重,儲蓄就可能從銀行流向資本市場或投資於產業,但是投向哪個產業,什麼地區,採取何種企業組織形式,稅後利潤如何分配和處理等等,這些都要在充分分析和比較各稅種的地位和影響之後才能根據整體稅負的高低,做出比較合理和科學的籌劃。不僅要顧頭,還要顧尾,從而理解和把握合理避稅的節稅效益整體最大化原則。整體性原則還要求所進行的合理避稅必須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相匹配,不是爲了籌劃而籌劃,當稅收目標與企業目標發生衝突時,應以企業目標作爲首要選擇。

6.企業應掌握的切入點有哪幾點?

(1)從稅基入手合理避稅。

稅基是計稅的基礎,如“應納稅所得額”,通過分析稅基就可以有效的避稅。

①以收入爲切入點。

銷售收入是企業利潤表中的重要項目,它不僅影響企業利潤的形成,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與繳納,而且它還是計算確定企業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的關鍵因素。下面介紹收入籌劃的具體方法:

銷售方式及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

※企業銷售方式的籌劃。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採用的銷售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在這些不同的銷售方式下,銷售者取得的銷售額的大小和時間是不同的,承擔的稅負也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可以通過稅收籌劃,採用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企業當期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

※企業結算方式的籌劃。企業銷售貨物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如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採用現銷方式,收到貨款或是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因此,企業可根據企業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收入確認方式,儘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從而推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收入確認時間的控制與選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與收入的取得密切相關,通過合理的方法,企業可推遲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例如,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間延至次年,獲得延遲納稅的稅收利益。

勞務收入計算方法的選擇。根據企業不同的情況,可以選擇不同的計算方法:

※長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計算可採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採用完成合同法爲佳。因爲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報繳所得稅,故可獲得延緩納稅之利益,不過最後一年的稅負要重一些。

※如果企業每年均無虧損,宜採用完成合同法,因該方法可享受延緩納稅及合併計算費用限額的利益。

※企業若有前五年待彌補虧損,且開工前就已存在,則以採用完工百分比法,可以均衡各年稅負。

例:某市大型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貨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爲促銷欲採用三種方式:一是商品七折銷售;二是購物滿100元,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購進價格爲18元,均爲含稅價,下同);三是購物滿100元,返還30元的現金。該商場銷售利潤率爲40%,銷售額爲100元的商品,其購進價格爲60元,進項稅額爲60×17%=10.2(元)。消費者同樣購買100元的商品,對於該商場選擇哪種方式最爲有利呢?

方案一,打折銷售。

商品七折銷售,價值100元的商品售價70元。

增值稅:70×17%-10.2=1.7(元)

城建稅:1.7×7%=0.12(元)

教育費附加:1.7×3%=0.05(元)

合計應納稅:1.7+0.12+0.05=1.87(元)

方案二,贈送商品。

銷售商品增值稅:100×17%-10.2=6.8(元)

贈送30元的商品視同銷售,應納增值稅:

30×17%-18×17%=2.04(元)

合計增值稅:6.8+2.04=8.84(元)

城建稅:8.84×7%=0.62(元)

教育費附加:8.84×3%=0.27(元)

合計應納稅:8.84+0.62+0.27=9.73(元)

方案三,返還現金。

銷售100元的商品增值稅爲6.8元。

城建稅:6.8×7%=0.48(元)

教育費附加:6.8×3%=0.2(元)

合計應納稅:6.8+0.48+0.2=7.48(元)

很明顯,上述三種方案中,方案一最優,企業上繳的各種稅金最少,後兩種方案次之。因此該商場一般情況下采用第一種方案,可使企業降低稅收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②成本費用籌劃。

利潤或者收益=收入-成本費用,成本高低變化自然會影響稅基。因此,成本費用也是很好的切入點。企業的成本費用有很多種,熟悉資產負債表的人都知道,除了直接經營成本還有各種管理費用等期間成本。這也是我們的切入點。

下面以存貨計價方法的變動對成本的影響進行分析:

我們都知道: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由上述公式得知,本期期末存貨的多計,必然會降低本期銷貨成本,增大本期收益。此外,本期期末存貨的多計,又會增加下期期初存貨成本,從而使下期的銷貨成本提高,降低下一期的收益。

會計制度規定的存貨計價方法又有多種,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利潤和納稅多少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因而企業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可選擇使其稅負較輕的一種方法。

③盈虧抵補合理避稅。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仍不夠彌補的虧損,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超過五年。”這一條例適用於不同經濟成分、不同經營組織形式的企業。由此可見,國家允許企業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本年度虧損的政策,充分照顧了企業的利益。

④其他合理避稅減少稅基的方法。

如利用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中的不同點降低稅負。

(2)從稅率入手合理避稅。

我們知道稅收的計算公式大多數爲:

應納稅額=稅基×稅率

在稅基既定的情況下,稅額的大小和稅率的高低呈正方向變化,一般情況下,稅率低,應納稅額少,稅後利益就多;但是,稅率低,不一定等於稅後利益最大化。所以對稅率進行籌劃,可以尋求稅後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稅負點或者最佳稅負點。

我們採用的主要方法是低稅率籌劃法。低稅率籌劃法是指納稅人通過一定的合法途徑,使其所擁有的課稅對象直接適用於較低的稅率計稅,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引起這種稅收籌劃行爲的外部原因主要在於稅收的地區、行業差異以及對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實行不同稅收待遇的結果。

比如,在營業稅中娛樂業適用5%~20%的浮動稅率。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件的規定,是惟一採取浮動的稅率稅目,也是籌劃區間最大的稅率稅目。娛樂業經營中的企業採取何種營業稅率取決於地方稅務局的規定,及企業的稅際協調能力。

例:威遠集團在深圳登記註冊了威興公司,因此而享受深圳地區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威興公司在其盈利後的前兩年免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威遠公司將主要業務轉移到威興公司,因威興公司獲得的利潤在前兩年可以免稅,而在區外按規定要繳33%的所得稅,後3年僅納7.5%的所得稅(因深圳所得稅稅率爲15%)。

假定威興公司每年應納稅所得額爲20萬元,則5年盈利期間實際應納稅款爲:

20×3×7.5%=4.5(萬元)

平均年稅負:4.5÷5=0.9(萬元)

如果分公司沒有設在優惠地,則5年應納稅款爲:

20×33%×5=33(萬元)

平均年稅負:6.6萬元。

很明顯,將經濟特區作爲企業的登記註冊地有非常優越的納稅好處。

(3)從納稅人入手合理避稅。

有些稅種對納稅人的界定有一定差異,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某些有同樣行爲的主體不納入徵稅範圍。所以對納稅人進行籌劃,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避免成爲納稅人,免除納稅義務。但是,避免成爲納稅人不一定就能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對納稅人進行籌劃,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取稅收利益。

我國有些稅制對納稅人範圍的認定有一定差異,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只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的土地徵稅,在其他地方使用的土地不徵稅;房產稅規定,只對在城市、縣城、鎮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的房產,以及不在城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的房產徵稅,對在其他地區的房產不徵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規定,對外資企業不徵稅。對這些納稅人政策的差異進行籌劃,都可以取得一定的稅收利益。

例:東奧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數碼音像產品製作的企業,2005年年底以前爲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05年12月2日通過某稅務局的評估,認爲其生產經營規模及會計覈算健全程度均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被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6年1~6月具體經營情況如下:

1月份,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爲28萬元,有發票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爲0.51萬元。

2月份,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爲32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爲0.63萬元。

3月份、4月份、5月份和6月份的相應數據爲30萬元和0.48萬元、35萬元和0.66萬元、28萬元和0.54萬元、36萬元和0.72萬元。

經計算,該企業2006年1~6月份共應繳納增值稅爲:

(28+32+30+35+28+36)×17%-(0.51+0.63+0.48+0.66+0.54+0.72)=28.59(萬元)

該公司經理比較以往年度的納稅情況,發現上半年繳納的增值稅款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而銷售額卻沒有大幅度增長。

經分析表明,該企業由於經營性質的原因,不需購進多少物品,因而進項稅額較少。較高的增值稅率和較少的進項抵扣是造成繳納稅款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本案例涉及的是增值稅中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問題。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條例規定的6%或4%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這裡稅率爲17%):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額

很顯然,如果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額較大,則其應納稅額就會較少,反之則應納稅額較多。而小規模納稅人由於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只與銷售額有關。

本案例中,由於該企業的進項稅額較少,則應納稅額會明顯增多。如果該企業仍按小規模納稅人6%的徵收率徵稅,則應繳納的增值稅款爲:(28+32+30+35+28+36)×6%=11.34(萬元),較之改爲一般納稅人後實繳稅款(28.59萬元)少17.25萬元。

該企業應保持原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以使自己實現少繳稅款、增大利潤的目的。

由於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②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因而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出售貨物或勞務,一般納稅人沒有辦法抵扣進項稅額,這也就使得兩者之間的交易出現障礙。

再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生產經營規模達到一定程度,且會計覈算健全,這樣才能被認定爲一般納稅人。

基於以上原因,一般企業往往願意被認定爲一般納稅人,沒有條件的創造條件也要爭取達標,這往往是誤區。實際上,到底讓自己的企業做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取決於該企業的增值率。

(4)從地區入手合理避稅。

儘管當今世界經濟的發展呈現明顯的國際化趨勢,並且要求稅收協調的領域也明顯增多,但是迄今爲止,還沒有出現一例宏觀稅負及稅負結構完全相同的國家或地區,即各國或地區之間的宏觀稅負水平及其稅負結構都有差異甚至有較大差異。在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投資經營或者工作會承擔不同的稅負。一般情況下,在宏觀稅負低或者稅負結構有利的國家或地區投資經營或工作,繳納的稅收就少。但是,在宏觀稅負低的國家或地區投資經營或工作不一定能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所以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負狀況進行籌劃,研究分析稅負的差異所在,有利於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尤其是在各國經濟日益國際化的情況下,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負狀況進行籌劃,是所有跨國公司合理避稅籌劃的主要內容。

例:某企業2005年全年實現利潤2400萬元,其中國內業務取得利潤1216萬元,從國取得經營利潤608萬元,已經在國繳納所得稅243.2萬元;從國取得投資利潤576萬元,已經在國繳納所得稅115.2萬元。

計算分析

其境外所得在彙總繳納所得稅時的扣除限額爲:

①A國所得的扣除限額=2400×33%×(608÷2400)

200.64(萬元)

在國實際繳納的稅款243.2萬元,則在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扣除200.64萬元,其餘42.56萬元留等以後年度補釦。

②B國所得的扣除限額=2400×33%×(576÷2400)

190.08(萬元)

在國實際繳納的稅款115.2萬元,低於扣除限額,則在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將在國實際繳納的稅款115.2萬元全額予以扣除。

本例採用的是分國不分項抵扣辦法。若採用定率扣除,則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6.5%的比率抵扣。

若採用定率扣除法,則在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納稅款爲:

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納稅款=(608+576)×16.5%

195.36(萬元)

則在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只扣除境外已納稅款195.36萬元。

(5)從稅收優惠政策入手合理避稅。

稅收是政府爲實現國家政治、經濟的管理職能,對國民收入的一種分配。隨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基於某些原因,政府需要把一部分稅收的稅款事先就通過法律與有關規定無償地折讓給納稅人,這種折讓,一般是通過稅務部門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其他重大經濟政策的精神來貫徹實現的,這就是稅收優惠。

從稅收制度的構成內容來考察,任何一種稅收制度都包括兩部分內容:一部分爲實施正常稅收制度所必需的條目,包括對各個稅種的納稅人、徵稅對象、稅基、稅率、納稅期限及徵收管理等一些基本要素的規定。這些條目具有稅收收入功能;另一部分即減免稅優惠等一些特別條款,這些特別條款使納稅人按比正常稅率低得多的稅率繳納稅款,通常稱之爲稅收誘因。

①稅收優惠主要形式。

稅收減免。減稅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保稅對象給予照顧或鼓勵的一種特殊措施。它有利於把稅法的統一性和內在必要的靈活性結合起來,解決徵稅過程中的各種特殊情況,更好地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減稅免稅是稅收優惠所採用的最爲普遍的形式。

起徵點。又稱徵稅起點,是規定一個標準,達到或超過這個標準的就其全部數額徵稅,未達到這個標準的則不徵稅,這個標準就稱爲起徵點。規定起徵點,可以照顧到收入水平低的納稅人的負擔能力。

稅收扣除。稅收扣除是指在徵稅對象的全部數額中扣除一定的數額,只對超過扣除額的部分徵稅。規定扣除額是要照顧納稅人的特殊需要。根據納稅人法律屬性的不同,具體扣除形式又有所區別:一是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採取了規定生計費用額的形式,徵稅時扣除生計費用。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在我國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扣除1600元,就其超過部分徵稅。二是對法人所得的稅收扣除,這種形式允許稅前列支扣除項目,直接縮小所得稅稅基,減輕納稅人的稅負。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款可以作爲成本費用列支。

稅收扣除額的確定,又分爲兩種:定額扣除與比例扣除。 比例扣除,所得越大扣除的絕對額越大。稅收扣除不僅直接縮小稅基,在實行累進稅制條件下,還因稅基的縮小而降低適用稅率,直接、間接地減輕稅收負擔。稅收扣除的方法又分爲直接扣除法和間接扣除法,直接扣除法是直接減少計稅所得,間接扣除法是用增加費用的辦法來減少計稅所得。

優惠退稅。優惠退稅是指可以直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那一部分退稅。因此,並不是所有的退稅都是優惠。優惠退稅主要包括兩種:即出口退稅和再投資退稅。

※出口退稅。一般適用於對出口產品的退稅。在對外貿易中,退稅是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世界各國獎勵出口的退稅措施概括起來有兩種:一種是退還進口稅,即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成品後,在出口時退還已納的進口稅;另一種是退還已納的國內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等,即在商品產品出口時,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收。

※鼓勵再投資退稅。一般適用於所得課稅。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對外國合營者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其他外商企業,期限連續不少於五年的,可憑接受投資企業的書面證明,報經原納稅地稅務機關審查覈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其數額相當於再投資的17.91%。爲利於吸引外資,不僅鼓勵外商新投資,而且鼓勵外商把在我國境內取得的利潤進行再投資,因此退稅是十分必要的。

盈虧互抵。盈虧互抵指准許企業以某一年度的虧損,去抵銷以後年度的盈餘,以減少以後年度的應付稅額,或是去衝抵以前年度的盈餘,申請退稅。一般來說,都有一個時間限制。這種優惠形式對扶植新辦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對具有風險的投資有相當大的獎勵作用,尤其對盈虧無常的企業具有鼓勵效果。但應用這種辦法,須以企業有虧損發生爲前提,否則就不具有鼓勵的效果,且就其應用範圍而言,只能適用於所得稅。這種形式是國外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我國目前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都有這項規定。

加速折舊。所得稅是對淨所得的徵稅,放寬扣除項目就等於減少徵稅所得,從而減少稅收負擔。折舊就是一個重要的扣除項目。稅收政策允許實行加速折舊,就會使投資者在最初幾年內的成本增大而淨所得減少,從而減少所得稅負擔,也會使資金回收的速度加快。由於固定資產的折舊總額是一定的,加速折舊只能改變資金回收的年度,絕對額並沒有變化,但如果我們從資金運動來看,則會發現,納稅人在最初幾年無償佔用了一筆稅款,雖在以後年度逐年返還,但卻得到免繳利息的好處,所以說加速折舊也是一種稅收優惠。

稅收抵免。稅收抵免是對納稅人的國內外全部所得計徵所得稅時,准予在稅法規定的限度內以其國外已納稅款抵免其應納稅款,以避免重複課稅。稅收抵免是處理國家間稅收分配關係,消除雙重徵稅的重要形式,因而是涉外稅收的重要內容。稅收抵免有兩種方式,即全額抵免法與限額抵免法。全額抵免是對納稅人國外所得的已納稅款全部准予抵免;限額抵免是對納稅人國外所得的已納稅款,只准按居住國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的限額予以抵免。

優惠稅率。優惠稅率是對合乎規定的企業適用比一般水平更低的稅率。這種優惠形式既有期限的限制,也可給予長期的優惠。一般說來,有期限的優惠稅率對企業的獎勵程度要小於免稅方法,但長期優惠稅率的獎勵程度很可能會大於有期限的免稅方法,尤其是需要鉅額投資且獲利較遲的企業,常可從長期優惠稅率辦法中得到較大的獎勵。

稅收遞延。稅收遞延又稱稅收延後,或稱稅負分期繳納。這種形式是允許企業在合乎規定的年限內,分期繳納應付稅款,企業延期支付稅款,也就相當於獲得一筆無息貸款。

此外,還有稅收饒讓、稅收還貸等形式。

諸多的稅收優惠形式是稅收發揮調控作用的重要因素,也是吸引外商投資發展和引進先進技術的重要手段。但稅收優惠過多、過雜、過亂,導致稅負嚴重不公,也爲避稅行爲產生提供了方便。納稅人在利用稅收優惠待遇上是大有文章可做的,下面舉例說明:

例:華夏玻璃工業有限公司系深圳市的一家大型企業,該公司準備更新一套供水裝置,該設備必須具有循環或節水功能。市場價格是80萬元人民幣,同時市場上也有一種價值60萬元人民幣的普通供水設備。從表面上看,該公司應該投資購買一套普通供水設備,可以節省一筆錢,但是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購買節水設備可享受40%的投資抵免優惠,另外企業也可從節約水費中每年得到5萬元人民幣的額外好處。這樣相比之下,華夏玻璃工業有限公司就可能選擇購買有節水功能的供水裝置。這樣該公司通過投資前的稅務籌劃行爲,就能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按我國稅法規定,若外商企業是生產性企業,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可享受前2年免稅,後3年減半徵稅的“二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某市有一家合資企業,是中國與日本合資興辦的針織企業,生產各式各樣的針織成衣。2003年開始盈利,享受“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2004年享受的減免稅期限已滿,按規定應照章納稅,但就在同一年,企業又擴建了廠房,把其中的印染車間劃出去另建一個印染廠,並添置了大量的機器設備,跟原先工廠的生產流程基本相同,只是規模擴大了,新廠的營業利潤約佔原企業的80%,按規定,該企業仍屬新建外商投資企業,可重新享受新一輪的減免稅優惠待遇。

例:甲先生是日本居民,擬在香港設立一家公司,並擁有該公司40%的股份,另外60%的股權由乙先生、丙小姐和丁女士各擁有20%。乙先生和丙小姐是非日本居民,丁女士是日本居民。依照日本稅法的規定,設在屬於避稅港國家或地區的公司,如50%以上的股權由日本居民所擁有,該公司即可認定是日本的居民設在該國或地區的基地公司,其稅後利潤即使沒有匯回日本,也要申報合併並計稅。但從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出,儘管日本居民擁有該公司50%以上的股權,但並非一人所擁有,而是甲先生擁有40%,丁女士擁有20%,均未達到50%以上的標準,在此種情況下,甲先生和丁女士擁有的股權被視爲非日本居民擁有,可以享受稅收遞延的優惠待遇。

②利用稅收優惠進行避稅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通過利用減免稅的形式進行避稅。減免稅中政策性減免和困難性減免極易被用來進行避稅。

※利用政策性減免稅進行避稅。目前,國家在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幾個主要稅種的文件和實施細則中,制定了近百項減免稅優惠政策,以適應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複雜多變客觀形勢的需要,體現國家的獎勵政策和稅收導向。政策性減免稅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如新辦企業減免條款、福利企業減免條款、待業知青減免條款及校辦企業減免條款等。由於上述優惠條款過多、過濫,加上我國稅收立法經驗不足,執法不嚴,造成稅收徵管上的漏洞很多,有些納稅人就千方百計地鑽稅收政策的空子,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利用困難性減免稅進行避稅。一些企業爲了追逐更大的經濟利益、減輕稅收負擔,採勸虛虧實盈”的策略,利用困難性減免稅定性不準的空子,騙取稅務機關的同情,以達到享有困難性減免稅的目的。還有些企業(特別是聯營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轉移經營業務給關聯企業的手法,轉移收入和利潤,造成本企業盈利或虧損,然後通過困難性減免稅達到避稅的目的。

適應免稅條件,調整公司內部結構,進而達到避稅的目的。這種避稅方法通常應用在已經享受了部分減免稅待遇的安置殘疾人員或安置待業青年的企業中。 比如,某集體性質的福利工廠,原有生產人員450人,其中殘疾人員有158人,佔生產人員的35%,按規定只享受減半徵收所得稅的待遇。後來該廠爲使自己達到全免稅條件,從原廠分出150位非殘疾員工又成立了一個分廠,這樣原廠生產人員爲300人,且仍保留158名殘疾人,佔生產人員的50%多一點,從而達到了全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條件。在不再重新安置殘疾人的情況下,這種機構和人員的調整,也同樣可以達到免稅條件,從而實現避稅。

利用公司組建、分拆、嫁接、兼併、合併進行避稅。有些老公司將盈利較高的車間新組建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或嫁接成三資企業,利用國家對新建公司和三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實現避稅。還有的公司通過兼併、合併虧損企業,減少稅基,擴大企業自有財產。另外還有的企業將自己盈利大的產品讓給其關聯企業經營,減少本廠利潤,增加關聯企業的企業留利。 比如,利用新辦企業的優惠政策進行避稅。某企業是經營體育用品的合資企業,始創於1998年,1999~2000年度出現虧損,2001年開始盈利,2001~2002年度共獲利130多萬元,2003年起開始執行減半徵收所得稅。爲了逃避所得稅,該企業2002年又報經批准成立了××有限公司,除經營範圍中增加了加工改制外,其他的經營項目,中外方所佔的股份均與原有企業的情況完全相同,同時從老企業轉入固定資產價值達100萬元。新建公司2003年7月正式開業運營,7~12月份創產值達335.6萬元,銷售收入爲178.6萬元,獲利潤31.46萬元,按規定享受免稅待遇,而同時原有的企業1~8月份雖有產值和銷售收入,但無利潤,9~12月份停止生產,全年無利潤,不徵所得稅。

利用稅收優惠過雜、過亂的漏洞進行避稅。如對三資企業的優惠,按地區來分,可分爲全國優惠條款、經濟特區優惠條款、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條款、沿海開放城市優惠條款、三角洲優惠條款、老市區優惠條款等不同層次的優惠條款,還有各地方各自爲政公佈的條款和地方政府及各個部門內部掌握的優惠條款等等。按企業投資人來分,又分成外國籍、港澳臺胞、華僑稅收優惠。事實上投資者多是財團,而財團中往往是各籍人都有,若沒有澳港同胞或中國華僑,找一個也非常容易。以港澳同胞或華僑的名義投資就可多享受優惠。還有的在國內按不同經濟成分劃分稅收優惠條款,如新辦企業的優惠條款,待業知青、病殘優惠條款,校辦企業優惠條款等,造成的漏洞很多。如一家企業在深圳註冊登記,但其主要的業務卻在內陸省份進行,包括原料來源、生產加工等,但其銷售卻以深圳公司的名義進行,從而享受優惠待遇。

利用國內稅制與涉外稅制的不統一進行避稅。國內投資者興辦的公司要比外商投資公司的稅負高得多,不僅體現在所得稅的負擔上,還體現在生產性外商投資公司可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上,而且國內投資者興辦的公司還要負擔教育費附加、城建費附加、能源交通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等,相比之下,稅負差距很大。例如,某外商投資公司,爲開闢原料來源和建立協作關係,以“租賃”形式獲得了對一家國有企業機器設備的使用權,除交付租金外,擁有使用租賃設備所生產產品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國家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對其使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取得的收入,一律視爲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享受各種涉外稅收的優惠。並且由於生產的連續性和工商統一稅對一般產品(棉紗、皮革除外)不徵中間環節的稅收的規定,使這兩家企業的兩次納稅變爲一次納稅,大大減少了其稅負。

利用所得稅稅收政策的不統一進行避稅。目前,國內企業所得稅分國有、集體、私營、個體等四種,由於稅收政策不統一,稅目、稅率差異較大和稅前扣除不同,使納稅人有機會做出減輕稅負的選擇。有些公司採取直接或間接變更經濟性質的手段,選擇較有利的納稅方式,以減輕或規避應納的稅收。 比如,利用國家因公司組織形式不同而採用不同的納稅規定來避稅。按現行稅法的規定,獨立戶股份公司按一戶利潤採用累進辦法徵稅。而對聯營公司則採用先分利潤再回原地繳稅的形式,不但稅負低而且也易於避稅。同時利用不同稅種的交叉也可以進行避稅。如勞務報酬收入、租賃收入都是個人收入調節稅和營業稅的課稅客體,同一課稅客體交叉徵收兩種稅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這樣在具體執行當中,往往只徵收一道稅,避開另一道稅。

7.企業的納稅風險的含義是什麼?

企業納稅風險是企業的涉稅行爲因未能正確有效遵守稅收法律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具體表現爲企業涉稅行爲影響納稅準確性的不確定因素,結果就是企業多交了稅或者少交了稅。

概括來講,企業的涉稅行爲大致可分爲三類:稅收政策遵從、納稅金額覈算、納稅籌劃。其中稅收政策遵從就是納什麼稅的問題,納稅金額覈算就是納多少稅的問題,納稅籌劃就是如何納最少的稅的問題。

納稅風險更多地表現爲企業利益受損的可能性,即這種風險雖然是客觀存在的,對納稅人而言只是有可能承擔這種風險,而並不一定承擔這種風險。

8.納稅風險的類型有哪些?

企業從開業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起,就發生了納稅義務,同時也就意味着涉稅風險的產生,企業經營者爲了能使企業健康發展,持續經營,就必須使涉稅風險儘可能降到最低程度。那麼涉稅風險是如何產生的,企業所面臨的涉稅風險有哪些類型?

(1)在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設計上所導致的涉稅風險。

①投資架構、股東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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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營業範圍。

③銷售、採購的業務流程(或經營方式)。

(2)未善用稅收優惠所導致的涉稅風險。

(3)收入、成本、費用的處理方式上所導致的涉稅風險。

①收入的確認。

②成本費用的確認。

③特殊收入和成本項目的確認。

(4)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風險。

①有形資產的銷售和採購。

②無形資產的提供和取得。

③勞務的提供和接受。

④內部融資。

⑤通過稅收政策比較靈活的國家進行業務往來。

⑥向總機構支付管理費。

⑦轉化子公司資本,然後以債務形式投入子公司。

(5)發票管理方面的風險。

①增值稅發票使用保管方面的風險。

②增值稅虛開、代開方面的風險。

③取得虛開、代開發票及假髮票的風險。

④其他發票使用的風險。

(6)在增值稅、營業稅及其他稅務處理上的涉稅風險。

包括:特殊經營行爲、印花稅的稅務處理。

(7)企業所處稅務環境導致的涉稅風險。

9.納稅風險的成因有哪些?

(1)納稅人來源於稅收立法層面的稅務風險。

①由於中國是以公法爲主體的國家,由此決定了整個稅法體系首先建立在保障國家行政利益的基礎上,通過所有稅收法律法規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國家行政權力的保護遠遠大於對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②由於中國是以成文法爲主體的國家,而成文法的特點之一是對法律責任的判定基於執法者對法律法規表述的理解。

③中國完整稅法體系並未建立,也是造成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現在我國稅收正式立法少,行政法規多,主體稅種還沒有立法,稅收基本法尚未出臺。

④現有稅務法規不完善,也是造成納稅人稅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2)納稅人來源於稅收行政方面的稅務風險。

①稅收機關與納稅人信息的嚴重不對稱,是增加納稅人承擔巨大的稅務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當一部分具有適用性、比照性的政策處於非公開的狀況,其結果除了影響到法律的公正性之外,要求納稅人遵從並不可能知道的法律及政策規定,顯然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稅務機關對於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不夠,一般僅限於有效範圍的解釋,而非採用廣而告之的方式,使廣大納稅人廣爲接受。

②由於在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沒有對稅務行政機關使用稅法解釋權和自由裁量權做出相應的約束,這就有可能造成稅務機關及稅務官員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從而構成對納稅人權益的侵害,使納稅人承擔巨大的稅務風險。

③稅收機關和稅務官員的執法觀念也是增加納稅人承擔巨大的稅務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

原則上說,雖然稅收徵納關係決定了徵納雙方關係的不平等,但是並不意味着雙方在適用具體法律法規時地位的不平等。在這一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均依法享有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與身份、資格,平等地建立起法律關係,通過各自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分別負擔起各自主體的職責:徵稅人可依法查處納稅人的偷稅、逃稅、抗稅等違反稅法的行爲;納稅人也有權依法提出申訴、上訴、控告、檢舉揭發等,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貪污受賄、營私舞弊等不法、違法犯罪行爲進行鬥爭,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來源於納稅人自身的原因。

①稅務風險來源於納稅人自身的原因最爲突出地表現在依法納稅觀念的弱化。

在執行具體法律法規時,納稅人沒有完全樹立與徵稅機關的平等地位,因此往往以稅務官員個人的意見作爲確定稅務責任的界限。即使意見相左,也往往採取息事寧人、得過且過的方式放棄正確的權利主張。

納稅人往往造成一種錯覺:和稅務官員處理好私人關係遠甚於雙方面對面就政策而政策進行開誠佈公的討論。

②納稅人自身的專業素質(主要反映在對於稅法的全面認識與運用)嚴重滯後於經濟的發展。

10.常見的涉稅違法行爲有哪幾種?

(1)發票犯罪。

發票犯罪是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一類犯罪。該類犯罪先爲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的《關於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所規定,後爲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所吸收。

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完全沒有或者沒有真實的貨物、勞務交易而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爲。

本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者,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與偷稅罪的界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行爲犯罪,其成立並不以抵扣稅款的出現或實現爲必然條件,只要虛開達到法定的數額即構成犯罪;而偷稅罪是不繳或少繳稅款,使國家得不到應得的稅款,並達到法定的數額、比例或情節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偷稅罪的主體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本罪的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依有關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有關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30萬元以上的;虛開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依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爲“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②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爲。

本罪的認定。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定罪處罰,未超過50份的,則屬於一般違法行爲,按《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行爲人同時出售了真假兩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行爲人觸犯了刑法中不同的法律規定,即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進行定罪量刑。

本罪的處罰。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50份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200份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1000份以上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③僞造、出售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本無增值稅專用發票印製權的人,仿照法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式樣而印製在外形上足以亂真的假髮票的行爲。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以營利爲目的,以各種方式通過各種途徑,以一定的價格賣出僞造的專用發票的行爲。

本罪的認定。

※僞造或者出售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滿25份並且票面額累計(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萬元版以每份1萬元計算)不滿10萬元的,是一般的違法行爲。發票的份數和票面額兩個條件必須同時都達不到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起刑點的,纔不作爲犯罪處理。

※行爲人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出售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一罪處理。

※行爲人實施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後,又利用僞造的增值稅發票實施偷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等犯罪行爲的,應根據從重處罰的原則定罪。

本罪的處罰。

※對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必須同時具備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這三個條件的,才能判處死刑。

※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④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行爲。

本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起刑點爲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50份以上。

※與非法制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僞專用品行爲的關係。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爲目的,在製造過程中非法制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僞專用品,應當視爲構成了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如果是單純的非法制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僞專用品的行爲,主觀上缺乏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故意,不構成本罪。

本罪的處罰。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50份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200份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1000份以上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⑤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無權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於牟利的目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

本罪的認定。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起刑點是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非法出售的增值稅發票的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上。

※轉借、轉讓、贈與增值稅票,轉移了所有權,獲得物質性利益,達到法定定罪標準的,以本罪處理,如獲取非物質利益的,則以一般違法行爲論處。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的:故意非法出售的,如果是爲了與他人共同非法出售以牟利的,或幫助他人非法出售的,應以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罪的共犯論處;如果是處於徇情、徇利等徇私動機出售的,以徇私舞弊出售發票罪定罪處罰;如果是過失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本罪的處罰。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爲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該罪的規定處罰。

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的規定,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爲。

本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才構成犯罪。購買僞造、擅自制造的普通發票如果沒有用於違法行爲,則不構成犯罪。

※行爲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爲之一,即成立本罪。如果行爲人先非法制造了發票,後又出售了非法制造的發票,即同時實施了兩種行爲,依刑法理論也只構成一罪,按本罪定罪處罰,而不是數罪。

本罪的處罰。

※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⑦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從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

本罪的認定。

※起刑點。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對於自然人非法購買的增值稅發票的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上,對於單位犯本罪的起刑點應爲自然人犯本罪的起刑點的5倍,即50萬元。

※本罪的表現形式。從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手中通過行賄或者其他手段購買真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包括:僞造虛假資料、編造虛假證明,冒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成立虛假公司,騙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以後,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

向持有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個人購買增值稅發票的行爲。

向持有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僞造者或者出售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罪的處罰。

對於犯本罪的刑事處罰,《刑法》第208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該罪的規定處罰。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進行虛開、出售或者其他犯罪活動的,應當從重判處刑罰。對非法購買後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爲的,依照《刑法》第205條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處罰,最高刑罰可達死刑;對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出售的,依照《刑法》第206條關於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處罰,最高刑罰可達無期徒刑;對於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出售的,依照《刑法》第207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定罪處刑,最高刑罰可達無期徒刑。

⑧非法出售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爲。

本罪的認定。

※行爲人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才構成犯罪。

※行爲人同時實施了非法出售普通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及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行爲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爲,由於各罪之間不存在任何牽連或吸收關係,所以,行爲人實施的數個行爲分別構成獨立的數罪,依數罪併罰原則進行定罪量刑。

※如果行爲人盜竊或騙取的發票數量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或詐騙罪,則又非法出售的行爲與先前的盜竊、騙取的行爲成立牽連犯,屬於手段行爲與目的行爲的牽連,按牽連犯論處,只定一罪,從重處罰。

如果行爲人盜竊或騙取發票的行爲尚未到達犯罪的標準,而後來出售行爲卻已構成犯罪,則只按照非法出售發票罪一罪定罪量刑,盜竊或騙取行爲可以作爲從重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本罪的處罰。

※出售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本罪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⑨詐騙發票罪。

詐騙發票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爲。

詐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第266條關於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⑩盜竊發票罪。

盜竊發票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秘密竊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達到法定情節的行爲。

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偷稅罪。

①概念及其構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爲。

犯罪客體。

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爲。

※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所謂僞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爲人爲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賬簿,爲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爲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爲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明銷暗記。

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爲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爲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爲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法定結果(即偷稅罪成立的最低標準)有兩個:其一,偷稅數額達1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稅額的10%;其二,行爲人因偷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兩點呈並列關係,行爲人只要具備其中一點,即可構成偷稅罪。第一點要求行爲人既要達到“1萬元”這一絕對數額標準,又要達到“10%”這一相對比例標準。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數額加比例”標準。第二點所要求的“兩次行政處罰”標準是一項富有特色的規定。行爲人在實施偷稅犯罪行爲以前,曾因偷稅而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一事實說明行爲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嚴重。所謂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即指罰款。《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行爲人實施了偷稅行爲,但卻未達到“1萬元”及“10%”這一雙項標準,即不構成偷稅罪,可由稅務機關對該行爲人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兩次行政處罰”的規定,給偷稅人劃了一條“事不過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爲人曾因偷稅受到過兩次行政處罰,再實施新的偷稅行爲時,不管數額是否達到“數額加比例”標準,都可以認定爲偷稅罪。這一規定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緊密地聯繫起來,它把對犯罪結果的考察追溯到行爲人的先前行爲,進行動態的考察,體現了刑罰個別化原則。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爲偷稅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偷稅行爲的,應以偷稅共犯論處。稅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稅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違反稅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爲,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爲,則不構成偷稅罪。認定行爲人有無偷稅的故意,主要從行爲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爲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爲人是因不懂稅法或者一時疏忽而沒有按時申報納稅,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亂,賬目不清,人員職責不清或調動頻繁因而漏報、漏繳稅款的,都不構成偷稅罪。

②認定。

首先,要注意區分偷稅與漏稅。漏稅是指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並非故意,沒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的行爲,是一種一般稅務違法行爲,應由稅務機關責令其補繳漏繳的稅款,並加收滯納金;偷稅則是一種故意行爲,行爲人目的明確。從性質上看,偷稅性質要比漏稅嚴重得多,偷稅情節嚴重,符合規定的偷稅罪的條件的,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要注意區分偷稅與避稅。所謂避稅,是指採用合法手段減輕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爲。廣義的逃稅包括偷稅與避稅。偷稅與避稅雖然都是減少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爲,但二者之間有着本質的不同: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前採取各種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有意減輕或者免除稅收負擔的行爲,大多數情況下是符合立法意圖的,如利用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經濟特區投資,有些則是鑽稅法不夠完善的空子;偷稅是發生納稅義務後,採用非法的手段減少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偷稅都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對於鑽法律空子的避稅,只能通過不斷完善稅收法律的方法來防止;對於偷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打擊,是減少偷稅犯罪的重要手段。

再次,要注意區分一般偷稅行爲與偷稅犯罪。 本條明確規定了偷稅犯罪的定罪標準,這是區分一般偷稅行爲與偷稅犯罪的標準,必須嚴格執行。 本條對單位偷稅犯罪與個人偷稅犯罪的定罪數額標準沒有作分別的、不同的規定,主要是因爲規定了偷稅的比例和偷稅數額的雙重標準。因此,和其他單位犯罪數額標準一般高於個人犯罪數額標準不同,單位偷稅犯罪與個人偷稅犯罪的定罪數額標準是一致的。

③處罰。

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且佔同期應納稅額10%以上30%以下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佔同期應納稅額的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等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佔同期應繳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稅款,並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不繳、少繳已收已扣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且同期應繳稅額的10%以上30%以下的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並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扣繳義務人不繳、少繳已收已扣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佔同期應繳稅款30%以上的,除追繳稅款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企事業單位偷稅構成犯罪的,對納稅單位判處所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凡是構成犯罪的偷稅行爲,除了讓偷稅者承擔行政法律責任,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3)騙取出口退稅罪。

①概念及其構成。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少數企事業單位採取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它不僅嚴重地破壞了國家關於出口退稅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執行,而且還給國家財政造成嚴重損失。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行爲人必須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如果不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而是通過僞造或者行賄等手段,借出口退稅的名義,憑空騙取國家財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爲詐騙罪。

※騙稅行爲必須是在從事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實施。如果不是從事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冒充出口企業,假報出口、僞造、變造或者騙取退稅憑證,騙取退稅款,則不能構成本罪,屬於詐騙行爲,數額較大的應定詐騙罪。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根據本條規定,這個標準爲1萬元以上。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依《刑法》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爲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爲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

※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委託出口企業。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本罪主體。後一種情況中,委託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本罪主體。至於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爲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於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後由於質量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口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於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爲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並從中賺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②認定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兩罪同屬危害稅收犯罪,但在犯罪構成諸要件方面有着顯著區別:

在犯罪客觀方面。

偷稅罪通常是納稅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稅款,騙取出口退稅則是行爲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爲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對有些納稅人雖有商品出口,而採取在數量上以少報多,在價格上以低報高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應當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情況進行定罪處罰:

※對納稅人騙取稅款未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應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納稅人騙取稅款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對超過的部分,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並可適用數罪併罰。

在犯罪主體方面。

偷稅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稅人必須對其所偷稅款負有納稅的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爲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

在犯罪的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偷稅罪同爲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稅罪的目的,是行爲人在有納稅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稅款、逃避納稅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則是行爲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③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欺騙性是該罪的本質特徵。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爲目的,採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搞假貨物報關出口騙取貨物出口報關單、內外勾結提供出口收匯單證等欺騙手段、非法組織虛假的出口退稅憑證,在根本未交納稅款的情況下,從稅務機關或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爲。因此,騙取出口退稅行爲實質上是一種詐騙的行爲。近些年來,詐騙犯罪的手段越來越多,詐騙的對象也越來越廣,如信用證詐騙、金融票據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騙取出口退稅等,爲了有效地懲治這些犯罪行爲,本法分別單獨規定了罪名和法定刑。按照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規則,凡符合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構成要件的,直接以騙取出口退稅定罪處罰,不再以一般詐騙罪定罪處罰。

④本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界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制度,爲他人虛開、爲自己虛開、讓他人爲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同屬危害稅收徵管類犯罪,兩罪既有區別又有聯繫。首先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客觀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爲他人虛開、爲自己虛開、讓他人爲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爲行爲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實施假報出口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爲。其聯繫主要表現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身是行爲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實施又以行爲人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爲必要的環節。可見,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間存在着密切的牽連關係,當行爲人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數額較大時,該行爲人就同時觸犯了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個罪名;但在處理時可按其中的一個重罪定罪,從重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當然,如果行爲人未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申請出口退稅,而是用於申請抵扣稅款或者非法出售,則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而應當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偷稅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中的一個重罪從重處罰。

⑤本罪的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4)逃避追繳欠稅罪。

①概念及其構成。

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爲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覈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爲。在認定行爲是否“欠稅”時,必須查明其欠稅行爲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稅期限,其欠稅行爲纔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欠稅”事實。至於具體的法定期限,各個稅種規定不盡一致,應依據具體的稅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稅事實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欠稅的原因,是行爲人財力不支、資金短缺,還是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系前者,《稅收徵管法》第31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近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說明因合法理由欠稅是允許的。所以,逃避追繳欠稅顯然是指第二種情況,即故意拖欠。

※行爲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爲。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爲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爲人實施的“逃避”行爲要與“欠稅”行爲存在着必然因果聯繫。即“逃避”就是爲了“欠稅”。至於孰先孰後,並不十分重要。實踐中有的行爲人實施的“逃避”行爲在法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以後,也就是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欠稅”條件以後;有的行爲是先轉移資產,而後欠稅,這兩種情況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如在納稅期內就能及時確認行爲人轉移、隱匿財產,企圖逃避欠稅,如何處理呢?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可令行爲人提供納稅擔 保;如其拒絕,可對其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爲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稅收實踐中的欠稅是時常發生的,對於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欠稅者,依據《稅收徵管法》第40條,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賬戶上扣繳稅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稅款。所以,只要欠稅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稅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爲人將資金和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稅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避追繳欠稅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稅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爲人儘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爲,但其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稅款,則構成本罪未遂形態。

※無法追繳的欠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1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裡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爲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爲人的實際欠稅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爲相區別的關鍵。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稅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稅種的納稅人範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稅種不同,納稅人範圍各不相同。例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依《刑法》第211條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爲妨礙追繳欠稅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納稅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爲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爲其對欠繳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爲行爲人爲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至於行爲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爲了使本單位扭虧爲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爲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②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與欠稅行爲。二者都是明知沒有繳納稅款而不予繳納的行爲。其區別關鍵在於妨礙追繳稅款罪中行爲人採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而欠稅行爲人則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於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另外,二者的主觀內容也不同,妨礙追繳稅款罪是出於逃避納稅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欠稅行爲一般只是暫時拖欠稅款,而無逃避納稅的故意。

※本罪與一般的妨礙追繳稅款違法行爲。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爲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數額是否較大。根據本條,妨礙追繳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這一數額,則應當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主體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體只能由納稅人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稅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的目的;而偷稅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稅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爲目的。

※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表現爲行爲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爲;偷稅罪則表現爲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爲。前者具有公開性,後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妨礙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稅罪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既包括因偷稅被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情況,也包括偷稅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稅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稅罪則還要求偷稅數額須出應納稅額的10%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本罪與抗稅罪的界限。

※客體要件不同。 本罪爲簡單客體,即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抗稅罪則爲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同時還侵犯了依法從事稅收徵管工作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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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爲;抗稅罪則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前者的行爲方式是秘密的,而後者則是公開的。

※妨礙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抗稅罪不要求具備數額較大,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就構成犯罪。

③處罰。

對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處罰,根據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的數額大小,《刑法》第203條規定兩檔處罰:

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逃避欠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本罪的規定處罰。

(5)抗稅罪。

①概念及其構成。

抗稅罪,是指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於採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徵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其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及依法徵稅的稅務人員。這裡的稅款是除關稅以外的國內稅收。這是的稅務人員也限於依法徵收國內稅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稅罪區別於走私罪、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

※抗稅罪表現爲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爲。稅收法規主要指《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爲沒有違反稅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稅罪。如沒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稅務人員徵稅,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稅款,但其行爲違反的不是稅收法規,不能以抗稅罪論處。

※抗稅罪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這是抗稅罪與偷稅罪的根本區別。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根據本條,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就可以構成抗稅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爲是犯罪,如果行爲人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爲藉口進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稅款等,則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但從本條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稅罪和偷稅罪的聯繫來看,抗稅罪的主體應與偷稅罪的相同,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單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表現爲明知負有納稅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並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稅罪。

②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抗稅罪與欠稅的區別,欠稅,又稱拖欠稅款,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由於客觀原因超過了稅務機關覈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爲,一般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欠稅與抗稅罪在主觀上都具有故意性,行爲都具有公開性,既欠稅人未繳稅款與抗稅罪的拒不繳納稅款一樣,都是行爲人明知沒有繳納稅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稅務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稅款。兩者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抗稅罪具有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稅一般並不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第二,抗稅罪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而欠稅並不採用暴力威脅方法、一般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

※抗稅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稅款行爲的界限。兩者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採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稅罪是採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而一般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並沒有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爲無視稅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稅款;以各種藉口,採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或提供納稅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稅爭議而拒不納稅。對於一般的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應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但不能以抗稅罪論處。《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7條規定,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應繳的稅款,並處以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兩者的界限在於情節是否輕微。犯罪情節可考慮兩方面內容,一是暴力程度、後果以及威脅的內容;二是拒繳稅款數額大小及抗稅次數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爲,未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爲之的,可認爲屬於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抗稅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徵稅款的界限。錯徵稅款是因稅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稅法等原因搞錯徵稅對象、徵稅項目和應稅數額等錯誤徵稅的行爲,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徵卻多徵以及重複徵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稅務人員堅持徵稅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稅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稅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主體要件不同。抗稅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客觀方面不同。抗稅罪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偷稅罪則表現爲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爲。

※犯罪標準不同。抗稅罪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就可構成;而偷稅罪必須是偷稅行爲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妨害公務罪與抗稅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的手段,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其不同之處在於:

※主體要件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抗稅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纔可以構成。

※主觀目的不同。妨害公務罪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抗稅罪目的在於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

※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抗稅罪侵害的對象是執行稅收徵管任務的稅務人員;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則是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範圍較廣,前者屬於後者的一種。

※侵犯的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抗稅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徵稅的,都應以抗稅罪論處。只有不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徵稅,且事先與納稅人無同謀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

對於抗稅罪的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刑法》第202條規定了兩檔處罰:

對情節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有下列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與5倍以下罰金;聚衆抗稅的首要分子;抗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多次抗稅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實施抗稅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款、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論處。

11.有哪些比較典型的風險控制措施?

(1)建立有效的涉稅控制系統。

完善的涉稅風險控制體系可劃分爲六部分:

①建立風險控制環境。

建立風險控制環境包括建立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主要取決於企業管理層的納稅文化和要求。如果企業管理層更傾向偷稅或者傾向於要多爭取打稅收政策的“擦邊球”,可以肯定地說,該企業的整體涉稅風險是很大的。

企業管理層在建立書面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時,應明確以下幾點,例如:

企業應遵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照章納稅。

企業應積極爭取和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和分支機構必須要設置稅務部門以及各級負責人。

企業還要明確一些具體目標,例如:企業任何一筆超過50000元的交易,企業涉稅風險管理部門從交易開始時必須參與。稅務機關檢查出來的罰款及相關成本不能超過總體稅額1%。

②評估涉稅風險。

評估涉稅風險就是企業具體經營行爲涉及涉稅風險進行識別和明確責任人,是企業納稅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要考慮以下幾步:

理清企業有哪些具體經營行爲?

分析哪些經營行爲涉及到納稅問題?

這些經營行爲分別涉及哪些涉稅風險?

所有涉稅風險中,哪些是主要風險?

和這些涉稅風險相關有哪些工作崗位?

這些崗位的相關責任人是誰?

實踐中,風險識別和明確責任人工作是一個由判斷和經驗扮演重要角色的領域。

③制定涉稅風險控制策略。

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包括:

避免涉稅風險。

保留涉稅風險。

降低涉稅風險。

利用涉稅風險。

上述策略的制定與實施是在企業管理層批准或授權的前提下由企業涉稅風險控制部門執行的。

④設計控制措施。

設計控制措施是指爲完成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針對已識別的風險和相關責任人進行授權、調整以及責任的分配等。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誰將對控制措施的實施負責?

他將做什麼?

他將怎麼做?

他將在什麼時間做?

⑤信息交流和溝通。

信息交流和溝通是整個涉稅風險工作運作平穩順利的潤滑油。因爲即使設計了清晰的目標和措施,但是因爲相關部門和人員不理解,導致責任人不能有效地執行和相關部門不能密切配合,實施效果將大打折扣。所以要做到:

加強對風險管理涉及部門和人員的培訓和溝通。

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應讓風險管理涉及部門和人員所熟知。

涉稅風險管理的流程和結果應被書面記錄。

⑥監控實施效果。

爲了確認涉稅風險控制措施在企業內部已經落到實處,並取得相應的效果,採取一定的措施去監控實施效果是非常 必要的。監控實施效果就是再檢查涉稅風險管理的效果,並對涉稅風險管理效果進行總結的流程。目的就是要查出:

管理在哪裡失效?

目標在哪裡沒有達到?

又產生哪些新風險?

將採取什麼措施解決上述問題?

必須要注意的是,涉稅風險控制是一個過程,上述活動並沒有一定的先後順序,在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上述活動是持續進行的,其目的是使企業保持對涉稅風險連續的識別、分析、計量、控制及改進的能力,所以上述活動貫穿於企業內部日常經營行爲中,以應對企業所處的快速變化環境。

(2)搞好彙算清繳,減少涉稅風險。

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會在年度結束後開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指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稅額,並填寫納稅申報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審覈後,辦理稅款結清手續。近來,接到了許多納稅人這方面的稅收業務諮詢,從中發現不少納稅人對此項工作還缺乏瞭解,特別是對彙算清繳的要點不是十分清楚,如果這些問題不加以解決,必將給日後的稅務檢查帶來許多涉稅風險。對此,就搞好所得稅彙算清繳的要點作些分析。

①企業應該及時向主管稅務部門提出各項減免稅或其他涉稅審批申請。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有關稅務事項需報稅務機關審覈或審批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所有需審覈、審批的事項原則上均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之前辦理完畢。按照規定,凡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徵或免徵應繳稅款的,如新辦企業減免、第三產業企業減免、技術轉讓減免、招收下崗失業人員企業減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減免、民政福利企業減免、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企業減免、遭受自然災害困難企業減免、購買國產設備抵稅、資源綜合利用減免稅,等等,都必須由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審覈批准後才能執行。但《企業所得稅減免管理辦法》規定,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爲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逾期減免稅不再辦理。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的盤虧、毀損及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報廢淨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造成的非常損失,按照《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書面申請,申請日期一般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後45日。納稅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延期申報,但最遲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

②按照規定提取各項可以稅前扣除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稅前扣除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即費用應該在發生時而不是在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企業有些費用雖然年度內沒有實際支付,但是按照權責發生制要求,應該屬於年度內負擔,稅法又規定可以稅前扣除,對這部分費用應該及時提齲如12月份工資、年度內應該分攤的租賃費用、利息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分別按14%和1.5%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還可以按照年末應收賬款餘額0.5%的比例計提壞賬損失準備。

③把握費用扣除標準,調減超標費用。

企業年度內發生的有些費用,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列支,但是按照稅法規定卻不能稅前列支或稅法規定了一定的稅前扣除標準,對此,企業在彙算清繳時,必須調減超標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些費用主要有會計工資與計稅工資的差異、開辦費攤銷、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銷售佣金、折舊費用、捐贈支出、非金融企業的利息支出、各種跌價準備和減值準備、各項行政罰款和滯納金,等等。

④調減各項免稅收入。

企業年度內有些收入和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計入了利潤總額,但是按照稅法規定,屬於免稅收入,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而,企業在彙算清繳時,就要注意調減應納稅所得額,避免出現多繳稅收或重複納稅的現象。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主要有:國債利息收入、免稅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稅的退稅、事業單位的捐贈收入、沒有地區所得稅稅率差的投資收益、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費或附加,等等。如果有技術開發費加計50%扣除,也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⑤注意時間性差異的調整和視同銷售調整。

由於稅法規定與會計制度規定在涉稅事項處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於計算口徑或計算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可分爲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額,其發生是由於有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入納稅所得的時間與計入稅前會計利潤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如折舊時間不同的差額、廣告費結轉以後年度差額、開辦費攤銷時間不同的年度差額,等等。時間性差額發生於某一時期,但在以後的一期或若干期內可以轉回。因而,納稅人就要建立納稅調整備查簿登記,在彙算清繳時,就要對以前年度形成的涉稅時間性差異事項進行調整。如某單位對10萬元的固定資產折舊時,將稅法規定10年的折舊按5年計提,每年多提折舊10000元(不考慮殘值)。稅務檢查時,發現多計提折舊,每年調增10000元。企業只是提前5年折舊進入成本費用,按10年計提總額也是提取10萬元,屬於時間性差異。儘管稅務部門前5年每年都會調增10000元折舊費,但從第6年開始,企業不再就該項資產計提折舊,因此,第6年開始,企業每年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直至第10年。所以,企業從第6年彙算清繳開始,就要轉回調整,這樣就不會重複納稅了。時間性差異主要存在開辦費攤銷時間差異、折舊時間差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時間差異、非貨幣易和債務重組及視同銷售在資產處置上的時間性差異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爲收入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號)中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企業在處理視同銷售時,要將視同銷售收入歸入“銷售(營業)收入”中,並可以作爲以收入計提費用的基數。

⑥可以自行彌補虧損。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082號)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虧損彌補由稅務機關審覈的規定。取消該審覈項目後,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並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取消彌補虧損審批後,納稅人的責任和風險進一步加重,更要認真搞好彙算清繳,依法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切不可違反稅法規定,隨意擴大彌補金額和減小彌補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⑦認真填好納稅申報表,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納稅申報。

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後,企業要填好一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九個《銷售(營業)收入明細表》、《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銷售(營業)成本明細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等三項經費明細表》、《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壞賬損失明細表》、《廣告支出明細表》、《公益救濟性捐贈明細表》、《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所有申報表和其他申報資料必須在次年4月底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受理後的報表應納稅所得額,在稅務部門沒有進行其他納稅檢查前,可以視爲經過審覈的數字,作爲虧損數額或彌補虧損的數額使用。

(3)先做納稅審查,改制少擔風險。

2004年1月,某啤酒廠即將進行企業改制,廠長李某與幾位朋友一起準備將該啤酒廠的資產進行整體收購。爲了防止改制後的企業再對其前身企業的有關稅收問題承擔納稅連帶責任,李某特邀請常熟興瑞稅務師事務所的稅務師們爲其進行改制前的稅務代理審查。

興瑞稅務師事務所的4位稅務師來到啤酒廠後,首先對該啤酒廠的有關會計資料進行了審閱。通過審閱,稅務師們發現當地稅務機關已經對2001年以前(含2001年)的各類稅收繳納情況進行過稽查。因此,稅務師們決定對該啤酒廠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代理審查。

當一位稅務師在審查該啤酒廠2003年7月份的轉賬37號憑證時,發現啤酒廠的會計計算的2003年1~6月銷售酒糟(免增值稅產品)收入386萬元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竟爲66萬元。這位稅務師想:即使該酒糟產品不免稅,若按飼料產品適用的稅率徵稅,也不過繳納44.41萬元的增值稅,若不是2003年1~6月外購貨物特別多的話,該啤酒廠的進項稅額抵扣就一定會有很大的問題。於是,該稅務師進一步通過對全年外購貨物的金額與全年進項稅總額進行對比,發現該啤酒廠2003年度進項稅的扣除率竟超過了17%,這更加說明了該啤酒廠進項稅額存在問題。由於該啤酒廠2003年度收購農產品所抵扣的進項稅額在全年進項稅總額中佔很大的比重,且農產品收購中又容易出現問題,所以稅務師們把農產品收購問題作爲審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稅務師們採取對2003年農產品採購旺季5月份的所有有關外購貨物的會計憑證進行全查的方法,結果發現該啤酒廠在農產品(大麥、小麥等)的收購和入庫的兩個環節都開具了農產品收購發票重複抵扣了進項稅。於是,稅務師們將該啤酒廠2002年和2003年所有有關農產品收購的會計憑證都進行了逐份審查,結果發現該啤酒廠兩年來共多抵扣進項稅額763萬元。

接着,稅務師們通過對啤酒廠2003年度財務報表說明與2002年度的財務報表說明進行的對比和分析,發現該啤酒廠2003年度產品的報損率比2002年度報損率增長了5.12%,但財務報表中沒有詳細說明其原因。於是,稅務師們對包裝、入庫、銷售三個報損率佔較大比重的環節進行了重點審查。首先,通過對包裝車間生產臺賬的檢查,檢查人員發現該廠在2003年6月間,直接從包裝車間領出規格爲600ml的啤酒30萬瓶贈送給有關部門,均作爲報損進行處理;其次,還通過對成品倉庫保管員的實物賬進行審查,發現該啤酒廠2003年8月發放給職工的規格爲600ml的啤酒15萬瓶,也全部打入了報損的行列;再次,稅務師們還通過對該廠銷售部門進行的審查,發現該廠將應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620.10萬元全部以規格爲600ml的啤酒250萬瓶進行衝抵,也全部作爲報損進行處理。

另外,稅務師們還通過對該啤酒廠2003年度財務報表與2002年度財務報表的對比和分析,發現2003年度單位產品成本中的包裝物費用在包裝物價格基本沒有變化的情況下,比2002年度每瓶上升了近3分錢。於是,稅務師們對各個環節包裝物的損耗情況進行了對比,結果發現規格爲300ml的啤酒瓶在倉庫保管期間的損耗竟然比刷洗過程中的損耗還大。因此,檢查人員來到規格爲300ml的啤酒瓶倉庫,向該倉庫保管員瞭解情況。結果,保管員說:2003年7月間,因連日暴雨造成山體滑坡,將山腳下的啤酒瓶倉庫沖垮,造成340萬隻300ml啤酒瓶破損,價值達104.62萬元(不含稅價)。

針對以上審查的情況,稅務師們根據有關稅法的規定,建議該啤酒廠向稅務機關補報消費稅44.78萬元、增值稅973.62萬元(贈送和發放職工的啤酒按當月平均銷售價格;衝抵現金折扣的金額按含稅價),避免了5倍以下的罰款。

(4)進行稅務審計,降低收購風險。

某國際戰略投資公司於2001年8月31日通過受讓某上市公司法人股,獲得其20%的股權。2002年5月,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稅務機關檢查。經查明,公司2000年偷逃各項稅收450萬元,2001年偷逃各項稅收300萬元。公司因此被依法追繳稅款750萬元、滯納金105萬元,並被處以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公司的偷稅行爲被新聞媒體曝光後,引起公司股票價格大幅度下跌。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雖然從2001年8月31日才成爲公司股東,但在此之前的稅收責任,則由股權重組後的上市公司承繼,新股東額外地承擔了原股東的部分稅收義務。 本案例充分說明了企業在併購中有稅收風險。

爲了增強國際競爭力,近年來,一些戰略投資者在全球範圍實施收購與兼併。通過合併與收購,可以實現強強聯合,這對於改善資本結構,引進技術、產品、人才、理念,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維護投資者長遠利益有着重要意義。企業併購最常見的形式有吸收合併和股權受讓兩種。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合併前企業的股東(投資者)除要求退股外,將繼續成爲合併後企業的股東;合併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由合併後的企業承繼。企業的股權重組,是其股東的投資或交易行爲,屬於企業股權結構的重組,不影響企業的存續性;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關係,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根據此規定,無論是採取哪種形式實施企業併購,如果被收購企業在併購前存在重大偷逃稅行爲,在併購後一經查出,將由併購後的企業承繼。縱觀國內企業的併購案例,一些戰略投資公司在“跑馬圈地”不斷擴張的過程中,很少顧及收購業務中的稅收風險。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見,對企業偷逃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如果查出併購前企業偷逃稅的問題,併購方企業將會付出代價。而收購時,由於沒有對這些潛在的稅收問題進行審計,導致被收購企業的淨資產虛增,併購方收購時付出的代價也很高。這不僅會導致併購方企業承擔額外的稅收負擔,而且會影響這些國際性投資公司的聲譽。

投資公司能降低收購業務的稅收風險嗎?答案是肯定的。該公司可以通過稅務審計來解決這一問題。投資公司在實施收購前,應先對被收購企業的納稅義務、財產損失、潛在虧損等進行綜合審計,然後做出相關的賬務處理,在此基礎上,再請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然後再進行賬務調整。

通過稅務審計,不僅將各項應計未計費用、折舊全部補提,而且將各項應補繳的稅款全部補提補繳。

併購方應當在簽訂收購協議之前,聘請專業人士對被收購企業進行稅務審計,對審計出的偷逃稅款進行賬務調整,然後建議被收購企業繳清稅款,或者對被收購企業進行分立改組,將一部分非經營性資產以及相應的負債(包括通過審計調整的應付稅款)分離出去,最後再實施收購。這樣,被收購前的稅收義務將不由收購方承擔。雖然《稅收徵管法》規定,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只有當另一分立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稅款時,被收購分立企業纔會承擔連帶責任。

實施稅務審計至少有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通過補提各項稅費,減少了被收購企業的淨資產,從而降低了收購成本。

將各種偷逃稅全部補提,以避免後來的股東承擔前任股東的納稅義務。

防止被收購企業以前年度的偷逃稅行爲,影響投資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形象。

(5)注意年終獎金髮放的風險。

每到年末,許多企業就開始考慮給職工發放年終獎。在年終獎的發放過程中,企業應該注意哪些方面呢?下面就年終獎的涉稅風險提出幾點注意事項:

①避免發放不含稅獎金。

假設某企業爲每個員工發放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5700元,5700÷12小於500,適用稅率爲5%,速算扣除數爲0,還原成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5700÷(1-5%)=6000(元),6000÷12=500(元),適用稅率仍爲5%,速算扣除數爲0,應納稅額爲6000×5%=300(元)。 表面上看起來,企業發放不含稅獎金與發放含稅獎金沒什麼區別,應繳個人所得稅都是300元,員工個人收入都是5700元。企業都支付6000元(不含稅獎金5700元+個人所得稅300元),但實際上是有區別的。根據國稅函[2005]715號文件規定,企業爲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則企業發放不含稅獎金只能稅前扣除5700元,而發放含稅獎金卻可以扣除6000元,稅前利潤相差300元/人。假設其適用所得稅稅率爲33%,則多繳企業所得稅99元(300×33%)。

②避開無效納稅區間。

在國稅發[2005]9號文件中,存在9個無效納稅區間。這些無效納稅區間有兩個特點:一是每個區間的起點都是稅率變化相應點;二是相對無效區間減去1元的年終獎金額而言,稅前收入增加而稅後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變,如年終獎爲6001元時,相應的個稅爲575.1元,稅後收入爲5425.9元;而年終獎爲6000元時,應繳的個稅爲300元,稅後收入爲5700元。可以看出:稅前收入增加1元,稅後收入減少274.1元。

下面是4個常見的無效區間: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籌劃人員在選擇年終獎時,一方面要避開無效區間;另一方面應儘量選無效區間的起點減去1後的餘額作爲年終獎最佳金額,如選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爲按照這些金額適用稅率將較低。

③節稅的同時要注意調動職工積極性。

如納稅人全年收入32000元,下面有兩種發放方式:

方法1:納稅人每月工資收入2000元,年終獎金8000元。每月工資收入2000元,應納稅款爲:

(2000-1600)×5%=20(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年終獎金適用10%的稅率,應納稅款爲:

8000×10%-25=775(元)

則納稅人全年應納稅款合計爲:

20×12+775=1015(元)

在企業實際生產經營中,平均分配月工資不容易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在全年收入不變的前提下,也可以通過設置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等來適當調整月份間工資的分配,使納稅籌劃在實際中得到更大的應用空間。

方法2:納稅人每月工資爲21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元,剩餘800元可以作爲各種名目的獎金在某月份發放,原則是使當月納稅人的工資薪金適用稅率不超過10%以確保籌劃效果,即納稅人當月收入不超過3600元,例如分成兩部分:各爲400元,則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如下:

(2100-1600)×5%×10=250(元)

[(2100+400-1600)×10%-25]×2=130(元)

年終獎金應納稅款爲300元

合計=250+130+300

680(元)

這種方法與方法1的名義工資雖然一樣,但是員工實際得到的工資相差很多,能調動員工積極性,更適合企業採用。

④注意平衡工資收入,避免收入每月起伏太大多繳稅款。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特定行業(指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在實際生活中,並不僅僅是這些行業的工資起伏大。納稅人在其他行業如遇到每月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的情況下,就可以借鑑該項政策的做法,即將每月收入平均分攤,這樣就可少繳稅款。

⑤每人每年只能使用一次。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也就是說,如果某員工7月份取得的獎金,不能採取按所屬月份平均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辦法,只能與月工資合計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6)注意防範涉票風險。

在對有關企業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專案協查工作中,稅務稽查人員發現有些企業在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方面存在許多問題,特別是購進貨物由他人推銷的情況下存在的問題更多,從而造成了補繳稅款甚至被處以罰款的經濟損失,人爲地增加了經營成本。從稅務稽查的角度來看,筆者認爲企業在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增值稅時,應該重點注意以下八個方面:

①注意推銷人員的身份。

對於上門推銷商品的推銷人員,首先要問清其是什麼單位的人員、什麼職務,並取得其相應身份證明材料,必要時要向有關單位查驗其身份,以確保其所稱身份的真實性。

②注意發票的來源。

開票單位應當與實際進行貨物交易的銷貨單位相一致。推銷人員提供的發票應當與推銷人員所屬單位相符。

③注意票面信息與實際情況要一致。

票面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與實際入庫情況是否一致,票面的貨款金額與實際支付貨款金額是否一致。

④注意貨款支付方式、支付對象。

超過現金結算標準的貨款,應當通過銀行進行結算,並按票面所列銷貨單位及其開戶銀行和賬號匯款。

⑤注意發票的真實性。

由推銷人員上門推銷的購進貨物,或者是首次發生的貨物購銷業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較大的,在支付貨款前有必要先進行發票認證,或者暫扣稅款部分待發票認證通過後再予支付。

⑥注意簽訂購銷合同(協議)。

大額交易的貨物購銷業務,建議簽訂書面格式供貨合同(協議),必要時可向對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查證,以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安全性。

⑦注意對疑問發票的查證。

對有疑問的發票,一定要進行查證,包括通過電話向對方稅務機關查證,或者委託本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查證或發出協查。

⑧注意收集保存有利證據。

企業應當注意收集保存表明自身無責任或者免責的一些書證、物證等證明材料,例如推銷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購銷合同(協議)等等,並提交稅務機關證明本企業善意取得的法定情節,爭取最輕的稅務處理,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