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

看了下時間,差不多要送小丫頭回去了,當時對於芷儀的所謂都準備好,並沒有過於在意,原本是準備送小丫頭回去時,讓芷儀先在蔡姨住的,不過現在,貌似小丫頭可能會礙事的說。

說幹就幹,找到小丫頭後,我正準備給送回去,卻得知小丫頭已經向蔡姨報告過了,晚上不回去了.....

果然很礙事.....

我還是該幹嘛,幹嘛吧!,而且芷儀和小丫頭,已經繼續開始了,下午未完成之事,都不知道她們到底在幹啥?

“叮..........”我看了下顯示,芷妤還真沒說錯,是凰。

看來又有麻煩來了......

連通後“恭喜一切順利,不過時間可不多了”,然後便傳來如此之言,果然不一樣。

我正準備問些問題,凰便接着說道:“先去找妃,之後來找我,會告訴你我知道的。”

有點不對,貌似太順利了,我想到。

“還有,已經有了我們四位,可不要另外出手,不然......”凰的聲音突然再次傳來,然後消失。

額!我不知道她在說什麼.......

不過還好只是簽訂了‘誓約’,沒有真正婚約,不然.....

完全被凰亂混亂了,我會嗎?嗯!肯定不會......

沒錯,都沒必要在意,那條特殊法案,最初是對已婚夫婦而定,因爲其特殊性,正常情況法院也不能執行,以及定罪,只有伴侶雙方纔可申請,以及定罪,稱之不忠罪,而未了公平,這項條約,已經加入成婚證明內,這是你的選擇,既然選擇就該認可。

當一方不忠行爲,有證據並記錄達到兩次,期間間隔也至少大於三日,一方便可申請,無特殊干預,便可判處其刑,有點嚴重是嗎?卻不然,錯就是錯,做就是做,無論什麼理由,你可以之前選擇,而不是之後。

並且也給時間坦白,有證據並記錄達到兩次,期間間隔也至少大於三日,夠優惠了,而既然選擇繼續錯下去,便是罪有應得,更何況如果申請只是一時之怒,但判處更多是已經心如死灰,由愛生恨。

你可以說律法無權干涉自身行爲,但這不是律法干涉你,而是你的伴侶要求律法干涉你,因爲它有這個資格。這也是必須而行。

人理亂,則世間妖,可因時變,但不可因時妖。

事實即便已經判處,如果你能說服伴侶,一樣可以延緩執行。據說在十年期限內會一直有效,伴侶可隨時再次申請執行,個人感覺還不如進去算了。

而現今,雖然一直沒有去除此法,卻也要好了許多,至少隨着技術發展,增加更多相對寬鬆人性的處罰,比如延緩執行,已經被取消,考慮太容易失去人權,取而代之的是,實時執行,在儘可能不影響工作等的情況下執行,當然具體程度如何在伴侶,伴侶有適當減免權利,對於觸犯者只能說努力表現吧!

事實現今也很少發生,不說容顏技術,以及‘家庭’系統的存在,便是莫方面不可說的技術發展,也只有故意作死的纔會吧!

更何況,你可以正大光明戀愛,但不可偷偷摸摸,只要沒觸及越線行爲即可,有意思設定,因爲發生正大光明戀愛行爲,就已經代表出現問題,而你已經知道,以及本身優勢下,還是失敗,這就已經說明了什麼。

而其中的特殊婚法,除了特殊情況,以及特殊幫助,齊人之福這東西,想想就好,輸了一無所有的不在少數,其中更是細化,對不同情況不同處理,而在現今,如果你是以不純目的開始,那你就可以說已經輸了。

而簽訂‘誓約’自然還不至於如此,前提是沒有在‘誓約’中再次簽訂相關,而懲罰也沒有正式成婚後那麼嚴重。

雖然說是再次簽訂,但是卻很奇葩,不需要所爲雙方確認,可以是書面上同意,也可能是口頭上,一句我願意,事實上任何一方在提前設定好後,任何代表確認性質回覆,都會生效,還包含特殊性質,愛的確定。

與此同時,在一年期限無法非正常解除‘誓約’,這點倒是和最初選擇離婚有些類似,同樣是半年內非特殊情況,無法解除,以及部分限制會取消,而現今,只要參與一次‘家庭’後即可解除。

我籤沒簽?我應該去看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