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議會被譽爲“議會之母”。英國在率先創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同時,又率先創建了一套與之相適應的憲政制度,這就是以議會爲實質性部分的議會制。英國議會之爲議會之母,若以1295年召集的“模範議會”爲開端,那麼,英國持續不斷的議會實踐至今已逾七百年。僅就英國議會歷史之長而言,世界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議會能望其項背。
英國議會歷史的可貴之處還不僅僅在於其時間之長,而且在於它所經歷的矛盾之深刻、複雜,在於它所積累的經驗、教訓之豐富,在於這七百年議會實踐所包含的啓示。
與大多數國家一樣,英國曾經有過較長的封建社會時期和與之相伴隨的封建君主制。然而與衆不同的是,還在封建君主制下,英國議會就頑強地破土而出,並且一直堅忍不拔地約束王權,直至將王權堅決地置於議會扼制之下。
封建英國的君主們有不少傾向專制,有的是十足的專制君主,與議會的權力不共戴天。因而,英國議會要在天下只知有王權而不認議會權的時代約束王權,就不能不遍用各種方式與王權鬥爭。
議員們向國王請願、申冤;借國王的徵稅要求而指點朝政,抨擊罪臣和惡君。當和平的議會鬥爭不能制止國王的專制行經時,議會指揮大軍,與王軍一決死戰。議會甚至一度廢除君主制而建立共和國。
經過大約五百年的無數回合的較量,議會終於戰勝君主制,架空王權,將君主改造爲無自主行爲能力的國家象徵,使之爲議會至上制服務。英國議會戰勝封建君主制爲其它國家的類似革命提供了豐富經驗,其中最受重視的是:運用議會的財政權王權、用戰爭打敗王權、用架空術改造王權。
英國自封建社會時期既已形成了一套議員選舉制度,且一直沿用至19世紀前期。封建君主制下的議員選舉制度便於國王召集議會,有利於官府和富豪操縱選舉。議會制下,議會需要建造自己的社會基礎。
從1832年起,英國議會持續探索,建立新型議員選舉制。對選民的財產、性別要求逐步廢除,年齡要求降低,以行政區劃爲依據而確定選區,縮小選區之間的人口差異。結果,18歲以上的選民隊伍建立起來。
另一方面,對議員候選人的財產、性別資格相應廢棄,年齡要求降低。由此,平民院向有志向的平民敞開了大門。政黨成爲競選的組織者,它制定政綱,提出候選人,籌措競選經費,鼓動選民。
選舉成爲選民圍繞政黨的政策和候選人而作出的授權選擇。國家對選民、候選人、政黨在選舉中的行爲予以規範,並對選舉糾紛作出仲裁。
一個選區選舉一名議員,獲簡單多數票候選人當選。英國議會先於其它絕大多數國家議會而摸索建成上述新型選舉制度,其中的不少要點爲一個又一個國家議會所引用。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指定親信取代具有否決權的15人會議。國王同貴族之間以及貴族內部出現紛爭,以西蒙·德·孟福爾爲首的貴族反對派在內戰中獲勝,他於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的除循慣例有僧俗貴族外,還有每郡2名騎士代表、每大城鎮2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見金雀花王朝)。
1295年,愛德華一世(1272~1307在位)爲籌集戰費又召集議會。其成分同前一次議會,約有400餘名議員出席。此後議會仿此例經常召開,這次議會有“模範議會“之稱。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騎士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經常不在一起開會。
從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區分爲上、下兩院。以後,下院權力不斷擴大,到15世紀末,已有提出財政議案權和法律議案權。但總的說來,中世紀時期的議會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爲封建統治階級服務。
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爲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鬥爭的政治中心。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爲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鬥爭的政治中心。
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爲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隨後議會又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爲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了明確限制。
地球人議會制的歷史,還是比較亂乎的。阿古人也好不到哪去。爲此,大家制定了極其複雜的法律。最後發現,這麼幹其實還是挺尷尬的。因爲法律太多,誰也說不全。後來換了幾屆議員以後,這些法律就全忘了。
呵呵呵,不用廢止法律的執行。我們阿古人採取遺忘的辦法。沒辦法,法律太複雜了,真不是我們能力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