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召開黨代表大會應如何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
黨章規定,地方和軍隊各級黨代表大會的召開和黨的委員會入選都必須經上級黨委批准。根據這一精神和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召開黨代表大會一般應作三次請示報告。第一次,主要是請示報告開會時間和大會議程,代表名額及構成比例;下一屆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代表和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差額比例和選舉產生的辦法等。一般於召開黨代表大會四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經上級黨委批准後,方可進行籌備。第二次,主要是請示報告黨委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應在召開黨代表大會一個月之前報上級黨委審批。報請上級黨委審批候選人預備人選時,應報告候選人預備人選醞釀提名情況,附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冊和黨委、紀委組成人員考察材料及幹部任免呈報表等,並要派人詳細彙報,經上級黨委原則同意後,方可開會。第三次,是在黨代表大會和第一次全體委員會會議結束之後,主要報告選舉結果。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報上級黨委備案,黨委、紀委的常委和正、副書記按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批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