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一早,於立飛上班之後,就讓安德生來自己的辦公室。安德生之前是分管全縣信訪工作的副局長,對程方的事情,應該知道纔對。當然,他也不會僅僅聽信陳梅玉的一面之詞。可是現在程方已經被死緩,陳梅玉還堅持他是冤枉的,他纔想過問的。
“老安,昨天晚上陳梅玉找到了我,程方的案子你應該知道吧?”於立飛等安德生進來之後,走到了沙發邊上,給他遞了根菸。
“知道的。程方,二級警督,六五年生人,中共黨員。八八年調入潭州縣看守所,九八年起任看守所副教導員。在看守所工作的時候,程方當時就有違紀行爲,而且還跟朱麗紅保持着不正當關係。原本局裡就準備處分他,正好發生了這件事,當時湯伯生和李青山親自督辦的案件。”安德生點了點頭,當時他分管全縣信訪工作,對陳梅玉可是記憶猶新。
“當時誰分管看守所?”於立飛問,董記純是去年才調過來的,程方發案的時候,董記純還沒有調來。
“趙力。”安德生說道,正是因爲程方的案子,趙力才得以提拔爲副政委,主管治安和派出所工作。
“我看過案卷,確實有一些疑點和違反法律程序之處。”於立飛說道,以現在趙力的身體狀況,讓他再介紹程方的情況,顯然是不合適的。
“於書記,程方的案子,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複審,並且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我們現在再提這件案子,是不是有些不合適?”安德生問,這件案子已經判了,而且程方也承認確實是他故意殺人,至於非法持有槍支,更是板上釘釘的事。
“法院判了的案子,就不一定都準確無誤嘛。”於立飛說道,法院只是根據當時雙方提供的證據,公安局提供的口供中,程方已經供認不諱,法院自然是根據口供來判案。可如果公安局的口供有問題,法院就有可能犯錯。於立飛仔細看過案卷,確實有一定的問題。
首先是公訴人對程方故意殺人的指控,主要建立在他曾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惟一一次有罪供述;而這次口供所說的作案過程和細節,包括從哪裡入室、如何行兇、從何處逃跑等等,與辦案人員的現場勘查筆錄根本不符。
例如,程方在《訊問筆錄》中供述:七月十二日作案時,把繩子拴在被害人鄧某、朱麗娟夫婦家的樓頂一根鐵棍子上,從頂樓下到三樓進入鄧家南陽臺,在陽臺上用匕首扎傷鄧某,在門廳扎傷朱麗娟,然後開門逃走,把衣服扔在她家門口,穿的球鞋扔在半路……
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兇手當時是將一條尼龍繩系在樓內三樓和四樓間的樓梯扶手上,從樓梯轉角處的窗戶爬到北陽臺外,從北陽臺進入廚房實施作案,一雙棕色皮涼鞋遺留在案發現場。
其實是公訴人指控程方爲泄私憤,殺傷鄧某、朱麗娟缺乏證據。因爲程方缺乏作案動機!程方與受害人朱麗娟的妹妹有**關係。這種關係對受害人鄧某、朱麗娟並未造成任何損害。而且鄧某、朱麗娟也從未阻撓過妹妹與程方之間的這種**關係,程方爲什麼要殺害鄧某、朱麗娟?受害人鄧某也曾親口陳述:程方與他和妻子朱麗娟之間沒有過矛盾。
再次,是程方沒有作案時間。根據潭州縣公安局的偵查結論,案件發生時間爲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二時許。而程方家座機的話費清單顯示: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二時十分四十九秒,程方正在家中與朱麗紅通話。正打着電話,朱麗紅告訴程方,她姐姐家出事了,讓程方找車送他們去醫院搶救。拭問,如果案犯真是程方,他怎麼可能幾乎在案發的同時,還能跟朱麗紅在家中通話呢。
最後,李久明被捕後,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一些公安人員在偵查階段對自己刑訊逼供。《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也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
我國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參加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十五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經確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爲證據,但這類證據可用於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
上述法律和國際公約明文規定,如果程方所說的公安人員對其刑訊逼供屬實,便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
於立飛作爲潭州縣公安局實際一把手,如果公安局的公安人員,確實有刑訊逼供的犯罪行爲,他是絕對不會姑息遷就的。急於破案的心情他能理解,危害到自己同事的生命,他也很同情。可是如果真的是採用刑訊逼供,而造成了屈打成招,他就不會答應了。
聽到於立飛有理有據的分析和判斷,安德生也是沉默了。這件案子涉及到原來的局長和政委,雖然他們都已經不在了,可是於立飛的做法,還是會讓人覺得他在報復。
“如果程方真是冤枉的,而我們在知道之後,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那就是瀆職!再說了,程方雖然有違紀行爲,可是並沒有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雖然要處罰,但並不能判死緩吧?”於立飛沉吟道。
“於書記,我支持你。”安德生最後咬了咬牙,程方的案子跟他一點關係也沒有,既然於立飛要重新調查,他自然也不好反對。而且於立飛也說的沒錯,如果現在自己不支持,真要是查出程方是冤枉的,他這個公安局的政委,以後還怎麼幹?
“你把當時參與審訊的人,列一個名單。”於立飛說,到底是什麼情況,當時參與審訊的公安人員心裡最清楚。
“湯伯生、李青山、趙力、餘建軍、李久明,還有市局刑偵支隊一大隊的大隊長聶連海。”安德生對這件案子記憶猶新,對參與審訊的人員也非常清楚。
“聶連海?”於立飛詫異的問,他是知道聶連海這個人的。
“案發後,縣局向市局提出要支援,市局就派了聶連海過來。”安德生說。
“餘建軍和李久明都是治安大隊的,怎麼刑偵大隊沒人蔘加嗎?”於立飛疑惑的問,程方的案件可是刑偵大隊偵查的,現在參與審訊的人員,餘建軍和李久明都在治安大隊,而且被開除了,他自然不相信。
“當時餘建軍是刑偵大隊的副大隊長,李久明是刑警。程方的案子之後,他們才被調到治安大隊。餘建軍擔任大隊長,李久明擔任一中隊的中隊長。”安德生說,因爲那次的事情,趙力、餘建軍和李久明都是受益人。
“徐永江和許之一有沒有參與?”於立飛問,徐永江是分管刑偵的副局長,許之一是刑警大隊的大隊長,他們並沒有參與程方一案,顯得有些奇怪。
“於書記,你可能不清楚當時的局裡的情況。湯伯生當局長的時候,絕對是大權獨攬,徐永江雖然是分管刑偵的副局長,可是程方的案子,湯伯生親自出馬,還輪得到徐永江麼?而因爲餘建軍想出頭,自然就不會讓許之一參加。”安德生說,原本湯伯生是有意讓餘建軍擔任刑警大隊的大隊長的。可是餘建軍覺得,幹刑警太辛苦,不如去治安大隊。
在治安大隊的日子,確實要比刑警大隊悠閒得多。特別是灰色收入,當刑警幾乎沒有任何灰色收入,可是在治安大隊,工資基本不用,老婆基本不動。李久明之所以願意跟着餘建軍,就是因爲在治安管理大隊的日子過得實在太舒服了。
“老安,現在除了聶連海之外,其他五人都不在公安系統了。”於立飛說,或許這就是天意。
“於書記,你說怎麼調查,我聽你指示。”安德生說,如果不是於立飛突然來公安局,恐怕除了湯伯生之外,其他四人都會好好的。特別是李青山,很有可能擔任局長。
“雖然參與審訊的人,現在都不在局裡。可是這麼大的事情,肯定也是有其他知情人的。你負責思想工作,可以順便調查一下,我去趟看守所。”於立飛說,原本他可以問徐永江和許之一,可他們現在都在六九專案組裡,他可不想因爲這樣的事而打擾專案組的工作。
PS:大可在**上傳了一部新書,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請加**:kedakexiao1,關注卻可。R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