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章 犯意誘發

第204章 犯意誘發

頓了頓,方軼接着說道:“除此以外,辯護人提請審判長注意,本案中提及的吳姓買方爲森林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該人的真實身份在一審的庭審記錄中有相關記載,就在第九十三頁第五行。質證完畢。”

聽方軼說完,合議庭的三位法官低頭耳語了幾句,一位法官開始翻看案卷。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辯護人發言。

上訴人趙翠霞可以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認爲我不構成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我是被姓吳的引誘爲其牽線搭橋購買的野生動物,我在其中只是牽線搭橋的作用,不應該被認定爲犯罪。

另外,姓吳的是森林公安的人,我認爲他們是故意引誘我犯罪,一審法院判我有罪,有違天理。我說完了。”趙翠霞道

“上訴人趙翠霞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從本案事實上看,一直是吳姓買方在催促趙翠霞幫其購買野生動物,時間長達六個月之久,可見趙翠霞並沒有主動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犯意。

森林公安機關在未掌握趙翠霞有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事實的情況下,派偵查人員主動引誘趙翠霞向其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趙翠霞才以中介人身份參與了兩隻大天鵝的交易,其從中獲取的介紹費僅爲五十元。

偵查機關以引誘的方式收集證據,有悖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收集的證據具有非法性,其證據不應被採納。請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翠霞無罪。

辯護人發言完畢。”方軼道。

“現在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

上訴人趙翠霞爲牟利,非法出售國家二類保護野生動物大天鵝,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主觀上趙翠霞有販賣野生動物謀利的想法,客觀上確實實施了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我們認爲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的刑罰適當,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

審判長,公訴人發言完畢。”宋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迴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認爲:即便上訴人趙翠霞的違法行爲受到了他人的影響,但是如果她不存在違法謀利的主觀意願,是不可能做出違法犯罪的行爲的。

大天鵝雖然不是趙翠霞的,但是她參與了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交易,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不管她獲利多少,都應構成犯罪。”宋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迴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方軼看了看紙上的記錄,說道:“針對公訴人的意見,辯護人迴應如下:

一、上訴人的犯罪行爲系被偵查人員誘惑偵查所致。

所謂誘惑偵查,是指由偵查人員設置圈套或者誘餌,暗示或誘使偵查對象暴露其犯罪意圖並實施犯罪行爲,待犯罪行爲實施時或結果發生後,抓捕被誘惑者。

本案中,上訴人趙翠霞原本系從事飯店生意,偶有收購野兔等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正當商販,偵查機關並未掌握其有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犯意和犯罪行爲。

在此情況下,假冒吳姓買方的偵查人員多次向趙翠霞提出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要求,對趙翠霞進行引誘,隨後趙翠霞與劉三定聯繫並向吳姓買方反饋有大天鵝的消息,並索要定金五千元。

作爲偵查人員的吳姓買方要求趙翠霞積極促成該項交易,並預交了定金。在趙翠霞以中介人身份向吳姓買方轉交大天鵝並向其索要中介費時,被埋伏在周圍的森林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由上可知,趙翠霞在被誘惑偵查之前並無出售國家保護動物的犯罪意圖,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爲系被吳姓買方積極主動的購買行爲的反覆誘惑所致。辯護人認爲,本案應屬於典型的“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

二、因被誘惑偵查手段引誘,而實施犯罪的上訴人不應該構成犯罪。

誘惑偵查帶有一定程度的欺騙性,與刑事訴訟的正義價值追求相矛盾,具有無法克服的缺陷,很容易使人們對司法的公正性失去信賴,導致偵查權的濫用等,而且誘惑偵查的合法性和妥當性一直飽受爭議。

目前,司法領域對於誘惑偵查的立法規制很少,只有一些零散規定,如公安部《刑事特情工作規定》規定:“嚴禁刑事特情誘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D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誘惑偵查破獲的毒品死刑案件如何量刑作了指導性規定。

鑑於誘惑偵查對於破獲一些嚴重犯罪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應當承認其在一定條件下的採用是允許的,上述有關規定也體現了這一精神,但爲了減少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有關立法規定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對誘惑偵查在司法中進行嚴格限制的重要性就尤爲重要了。

辯護人認爲,誘惑偵查適用的目的是發現犯罪人,而絕不是“製造”犯罪人。法律的本質就是管理公民、維護社會秩序,促使公民向善守法、遵守秩序,如果相關機關利用法律手段誘使人性中的醜惡萌發,促使公民犯罪,這與法律的正義性是相悖的。

因此,對於“犯意誘發型”的誘惑偵查,由於其實質上是借誘惑偵查之名行製造犯罪之實,該種情況不應被允許。

本案中,偵查機關使用了“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方式,使原本無犯罪意圖的趙翠霞產生犯意並實施了犯罪行爲,屬於“製造犯罪”,這種偵查方式不具有合法性。利用該偵查方式獲取的證據,由於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禁止以引誘、欺騙方法收集證據的規定,應屬於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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