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8章 搶奪罪 詐騙罪 搶劫罪

就在此時,馮林的兒子馮達年被警察帶到了方軼的對面,坐了下來。

馮達年長的瘦瘦高高的,一張長臉,大鼻子,雖然五官搭配的不是太好,但是看起來不討人厭。

“馮達年,我是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方軼律師,這是我的助理周穎。你認識馮林嗎?”方軼問道。

“認識,他是我爸。”馮達年垂着頭道。

“你父親馮林委託我們作爲你的辯護人,如果你同意的話,在委託手續上籤個字。”方軼說着將委託手續遞給了對方。

“我同意。”馮達年接過遞過來的文件,點頭道。

“你知道檢察院指控你的罪名嗎?”方軼問道。

“知道,搶劫罪。”馮達年道。

“你認可這個罪名嗎?”方軼問道。

“我也不知道算不算搶劫罪,我對這個不太懂。”馮達年咬着嘴脣道。

“案發經過你還記得嗎?”方軼問道。

“記得……”片刻後,馮達年將案發經過講述了一遍。

年初的時候,馮達年受朋友之託將八萬美元兌換成人民幣,在兌換美元過程中他結識了被害人何生國。

在交易達成後,兩人坐在一起閒聊,何生國拍着胸脯跟他說自己幹這行已經有十來年了,近些年生意不好做,很多同行都轉行了,讓馮達年以後有需要找他,他手裡的資金充足。

馮達年覺得姓何的不像是說假話,便心裡打起了歪主意,他琢磨着幹這一行的錢不一定能見光,又是現金交易,所以他打算黑對方一把。

於是在五月的時候,馮達年在下面縣裡的辦公樓的八層租了一間小辦公室,然後對辦公室進行改造,換上了防盜窗和防盜門。

隨後,馮達年給何生國打電話,告訴他自己手上有四萬美金急需兌換人民幣,

二人一番討價還價後商量好了兌換的價格,並約定次日下午在馮達年新租的辦公室交易。

次日下午,何生國一人帶着十五萬元現金來到馮達年的辦公室,將裝有現金的帆布包交給了馮達年。

馮達年清點後,把錢裝入事先準備好的黑色塑料袋後,給何生國倒了一杯茶水,然後來到一個鐵皮櫃前,拿出鑰匙打開櫃子,裡面有一個小型的保險櫃。

因爲之前有過交易,所以何生國比較放心,見馮達年開保險櫃,便坐在沙發上喝茶,盤算着這次又能賺一筆。

就在此時,馮達年抓起黑色塑料袋,猛地向門外跑去,隨即將防盜門撞上,然後跑到樓下駕車逃離。

馮達年的一番操作,把正在悠哉遊哉喝茶的何生國看懵了,等他醒悟過來,才知道自己被騙了,此時馮達年已經消失在了門口。

何生國急忙起身去追,可來到防盜門前,他才發現防盜門的裡面沒有門把手,也沒有開門的裝置,光禿禿的只有一個鑰匙孔,防盜門是被改裝過的。

急的他想跳窗去追,但八樓太高,牆上倒是有個小窗子,但是被裝了防盜網。等他打電話把人叫來已經是一個小時以後了。

雖然知道自己做的事不合法,但是那十五萬不能不要啊,被人黑了,何生國怎能嚥下這口氣,最後他還是選擇了報警。

一週後,警方在火車站將馮達年抓獲。馮達年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且將搶來的十五萬全部都交了出來。

“你之前是做什麼工作的?”方軼問道。

“算是金融業吧。”馮達年道。

“搞金融?在銀行工作?”方軼問道。

“不是,自己幹,平時乾點拼縫的活兒,偶爾幫人換換外匯啥的,有事忙沒事閒,算是金融業裡的自由職業者吧。”馮達年想了想道。

嚯!真會美化職業,這算啥工作,跟失業差不多,按照新名詞就是靈活就業唄。

“案發現場的防盜門是你特意安裝的嗎?”方軼問道。

“是,我租房後安裝的。門把手也是我改裝過的。”馮達年道。

“爲什麼這麼做?”方軼問道。

“就是爲了困住何生國,不讓他追我。都怪我一時豬油蒙了心……”馮達年滿臉悔恨之意,不知是真是假。

次日下午,周穎站在方軼辦公室內的白板前,皺着眉頭看着白板上寫的馮達年搶劫案的案件要素。

“怎麼樣?想好了嗎?”方軼坐在椅子上,端着茶杯問道。

“從作案手段上看,馮達年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任何暴力,也未以暴力相威脅,而是趁被害人不備,突然奪走他人的財物,很符合搶奪罪的特點。

但是在本案中又存在馮達年虛構事實,使被害人何生國陷入錯誤理解,將錢款自願交付給馮達年的情況。換句話說,馮達年手中其實並無美元可供兌換,他採用了虛構事實的方式,讓被害人“自願”將財物交給自己,又符合詐騙罪的特點。

檢察院指控馮達年搶劫罪,我覺得也有一定道理,畢竟馮達年對租用的辦公室的門窗進行了改造。

尤其是那扇防盜門被撞上後,居然在裡面無法打開,這不符合使用習慣,整個辦公室就是他作案的工具,馮達年藉助辦公室困住被害人,使其失去抵抗的能力,並當場搶走十五萬元現金,這又符合搶劫罪的特點。

說實話,昨天我研究到凌晨一點多,也沒搞明白到底應該給本案定什麼罪名。方律師,您給提示下吧,應該定什麼罪?”周穎歪着腦袋,一臉無奈的說道。

“好傢伙,會給我出選擇題了,三選一,不容易啊!說明你確實下了一番功夫,精神可嘉,值得鼓勵。”方軼樂呵呵的說道。

在他看來,一個實習律師,能夠把案子分析到這種程度已經不錯了。

“我給你分析下搶奪罪、詐騙罪、搶劫罪,然後你再判斷下本案的罪名。

這三個罪名都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目的的,犯罪對象都是公私財產,任何人都可以成爲上述三罪的犯罪主體。不同之處在於三個罪名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同:

第一,搶奪罪。搶奪是行爲人乘被害人不備公然奪取其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財物,被害人往往是在錯不及防的情況下,失去對財物的控制,但是其自身的行動自由並不受限制。

其特點就是,行爲人搶了就跑,迅速逃離現場,從而導致被害人來不及反應,失去財物。比如飛車搶奪,在不攜帶任何兇器的情況下,一般飛車搶奪都會被定性爲搶奪罪。

第二,詐騙罪。詐騙是行爲人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誤的理解,信以爲真,進而自願地交出財物。行爲人不會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也不會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第三,搶劫罪。這個罪名咱們接觸的比較多,搶劫是行爲人對被害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當場奪取財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財物。

比如持刀搶劫,攜帶凶器搶奪,或者在搶奪過程中被被害人發現,雙方爭奪財物,行爲人使用暴力壓制被害人奪取財物的情況,都屬於搶劫。”方軼解釋道。

“您剛纔說的,在搶劫中除了採取暴力、脅迫的手段外,還會採用‘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什麼?”周穎眨着大眼睛問道。

“搶劫中採用的‘其他方法’,一般是指行爲人針對被害人人身採用的除暴力、脅迫外,其他任何能夠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

比如對被害人使用安眠藥、麻醉藥品,或者灌酒致使被害人處於醉酒狀態等等,關鍵是看行爲人的手段是否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能力,是否導致被害人喪失抗拒行爲人劫財的意志自由和行動自由。”方軼道。

“哦,我好像明白了。”周穎恍然大悟道。

方軼一笑,接着道:“本案中,馮達年謊稱自己手裡有美元需要兌換,利用虛構的事實獲得了被害人的信任,一開始確實使用了詐騙的手段。

但在交易過程中,被害人何生國將錢交給馮達年後,後者並未按照約定將美元給被害人何生國,導致交易並未完成。

正常情況下,如果馮達年拿不出美元,被害人何生國是可以隨時終止交易,拿回自己的錢的,因爲錢款並未脫離被害人的視線範圍,被害人並未對錢款失去控制,至少其自認爲是這樣的。此後,馮達年趁被害人不備,當場搶走被害人的錢款。

從這一點上可以看出,被害人不是因爲陷入誤解自願地將財物交給馮達年帶走的,馮達年也不是通過欺騙的手段非法獲取被害人的錢款,所以馮達年的行爲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另外,乍一看,馮達年搶錢時,似乎是採取了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手段,事前事後也未直接對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但仔細分析下,你就會發現馮達年之所以能得逞,是因爲他事先精心設置了‘機關’,即對辦公室進行了改造,使被害人無法從屋子裡面將門打開,從而導致被害人被困在辦公室內,處於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奪回自己的財物的狀態。

馮達年的行爲完全符合搶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認定標準,所以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論處。”

“噢啦!我昨天一直琢磨這案子,可總是感覺霧裡看花,朦朦朧朧的,這回全明白了。”周穎笑的跟朵花似的。

“其實這就是一層窗戶紙,不捅破怎麼也想不通,一旦捅破了,一通百通。沒什麼難的。”方軼微笑道。

在開庭前,方軼又去了一次看守所,與馮達年談了辯護方案。馮達年雖然害怕被判刑,但是他知道自己犯了錯,報應遲早會來。

“方律師,我會被判多少年?”馮達年忍不住問出了心中糾結已久的問題。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你搶劫現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有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當然,贓款已全部追回歸還給了被害人,而且未造成經濟損失,法院可能會酌情從輕處罰,大概率不會判處無期和死刑。

昨天我已經跟你父親溝通過了,我們會爲你做罪輕辯護。”方軼道。

馮達年點了點頭,沒再說話。

庭審過程中,馮達年表現的非常誠懇,認罪認罰,對案件事實全部認可。檢察員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聽到檢察員的建議刑期,馮達年心中一顫,十五年啊!

方軼爲馮達年做了罪輕辯護,鑑於被告人馮達年歸案後,有悔罪表現,且贓款已全部追回歸還失主,未造成經濟損失,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庭審後,審判長進行了當庭宣判,判決結果不僅讓馮達年吃驚,方軼也感到很意外。

中院認爲,被告人馮達年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禁閉於其設置的房間內,使其喪失抗拒能力,進而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爲,已構成搶劫罪。

鑑於被告人馮達年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且贓款已全部追回歸還失主,未造成經濟損失,可酌情給予從輕處罰。

最終中院判決:被告人馮達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五年!方軼大感意外。

馮達年大喜過望,沒想到法院判了自己五年,這可比檢察員建議的刑期和律師說的刑期少了太多,他心中不由得對檢察員和方軼一頓鄙視,覺得他們水平不過如此。

對面公訴人席上的兩名檢察員面帶不爽,但是也沒說什麼,宣判後收拾東西離開了法院。

方軼走出法院大門時,馮林迎面走了過來。

“方律師,謝謝您。”馮林對判決結果還算滿意。

“您客氣了,這都是我們應該做的。案子雖然判了,但是要等刑事判決書發下來,過了上訴期才能生效。不知道檢察院會不會抗訴。”方軼道。

“那咱們要是上訴呢?我兒子的刑期有沒有可能再降一降?”馮林覺得兒子的刑期越短越好。

“我覺得可能性不大。您想上訴?”方軼道。

“暫時我還沒想好。”馮林道。

他對方軼的話並沒當回事,之前方軼跟他說法院有可能會判馮達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但是最後中院只判了五年。他覺得方軼的名聲雖大,但是說的也不是那麼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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