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你這種故意殺人,知道坦白從寬和不坦白有什麼區別嗎?”
王兆凱一邊吹茶葉沫子一邊說似乎並不是在審訊張超,只是隨口說給他聽的。
“呵呵,區別就在於,頑抗到底有可能死刑立即執行……配合好的,主動交待的……還有緩刑的機會。”
王兆凱的動作看似非常隨意,似乎自己手裡的那一杯茶葉沫子都比眼前的嫌疑人要重要的多。
張超時不時的擡頭看着王若凱,發現對方根本沒有看向自己,對方只是在品茶。
當然並不是什麼好茶,一聞茶葉味兒就一般,但是張超現在的心理壓力感覺非常大。
正如王兆凱所說,自己交代和不交代區別當然很大,一種是坦白從寬,一種是抗拒從嚴。
實際上張超這麼多年來,基本上隔上一段時間就會被抓進去。
跟警察打交道的經驗非常豐富,經歷過的審訊事情也非常多。
所以有一個原則就是警察問你什麼你就說什麼,跟相關案件無關的你就說不知道。
實際上就是抓到什麼案子就說什麼案子,其他的案子,其他的事情一概都不要去扯。
張超第1次被抓的時候沒有經驗,當時是因爲偷了一輛電瓶車被抓的。
本來電瓶車是個二手電瓶車,值不了多少錢,也就是罰點款拘留就完事了。
但是當時審訊的時候,張超由於特別緊張,在警方使了一些手段之後,把自己前面又偷了兩輛電瓶車的事情也給交代了。
本來一輛電動車也就是幾百塊錢的事兒,構成立案的標準都比較牽強,但是三輛電瓶車那就不一樣了。
原本張超想把自己犯過的事都交代清楚,來一個徹底的坦白從寬,跟自己的過去畫一個告別號,這次警察處理完之後,他也就算是洗盡革面重新做人了。
但是等待他的是三輛電動車價值超過了3000塊,量刑的標準就提高了,本來是行政拘留的事罰點錢,結果弄進去待了6個月。
張超從那之後進去就算是進修了,跟裡邊的一些老油條學了不少經驗。
出來在之後他又被抓過兩次,結果就是爲什麼說什麼不問什麼什麼都不說。
接下來慢慢的被抓的多了,就變成老油條了。
而且原來不懂法,什麼是盜竊,什麼是搶劫都搞不清楚。
後來搞清楚了,學聰明瞭,每次儘量偷竊。
比如說從大街上一個人的口袋裡邊順一個錢包。
不管裡邊有多少錢,有什麼貴重的東西,這都叫偷錢包犯的罪也都是偷竊。
但是如果你在偷錢包的過程當中被主人發現了扭打過程,撕扯過程當中你還要偷這個錢包,那就不是盜竊而是搶劫。
一般情況下爲什麼很多有經驗的小偷在被人發現之後都會收手的原因就是在這兒。
偷盜沒被發現那就是盜竊罪,因爲被害人是盜竊人。不知道自己的錢包是什麼時候被偷的,他自己是沒有直覺的。
搶劫就不一樣了,盜竊罪小的話也就是教育教育,偷到金額多的話,那也就是進去待兩天,一般情況下夠不上刑事處罰。
但是盜竊罪不一樣,你就算搶了一塊錢也是搶劫也要進監獄。
謝謝張超以前認識一個朋友,也算是他們道上混的,經常搞偷偷摸摸這件事兒。
他也很聰明,每一次偷的東西都很少,偷的東西都不多。
而且在他那一邊就是個小霸王小混混的存在,有的時候即便。大家知道自己東西被他偷了也還不敢反抗,畢竟關進去沒幾天出來之後他還在那邊混,對你們打擊報復這種事,有的時候警察都不好管。
後來人家就想了一個招。
這個傢伙呢,經常以收取未成年人保護費爲一名,朝這幫半大孩子要錢。
結果一個家長就在這個自己家孩子身上每次放上3000塊錢,連續讓這個小混混來要錢。。
幾次之後身上沒有錢了,這個孩子就說自己家裡邊有錢,讓這個小混混跟他去家裡邊取錢。
結果這個小混混就去了,沒想到人家的家長在家裡邊兒安裝了兩個攝像頭,把小混混跟着孩子取錢的過程拍得一清二楚。
雖然每次錢也不多,一次就3000塊,但是一共去了4次。
有了監控做證據,家長直接把這個小混混告到法庭了。
犯的罪名就是入室搶劫罪,還是多次!
入室搶劫本來就是搶劫罪裡面的嚴重條款是要從嚴處罰的還多次,另外還脅迫未成年進行搶劫,那就是重上加重。
結果一共也就是1萬多塊錢不到2萬塊錢的樣子,判了一個死緩。
這下子進去之後基本就沒有出來的可能了。
出來之後也七八十歲了,還能幹什麼壞事呢。
所以說張超對這些事情啊都經歷過,也都知道自己在這行混了這麼長時間了,他也很清楚哪些事情能幹,哪些事情不能幹。
而對付警察的話,他也很清楚警方審訊的時候慣用的一些手段。
就比如說現在這個坐在自己面前的王兆凱看似不經心,看似對自己渾不在意,看似。在那塊安安靜靜的喝茶,實際上應該還是很關心自己的審訊情況的。
只不過現在就看是自己能熬得住,還是對方能熬得住。
如果是以前的話,張超什麼都不會管,直接就坐那塊,反正都不知道,警察把證據拿來之後再說。
但是這個案子又有它的特殊性,因爲這一次張超乾的不是偷盜和搶劫,而是殺人。
因爲在殺人案件當中,坦白和不坦白的區別就是像王兆海所說的那樣。
如果交代了,確實有可能判一個死緩,甚至是無期徒刑,比如說過失殺人裡面確實有這樣的判決先例。
自從張超把王麗麗殺了之後,對方這兩天沒少在網上查這些殺人案的判決案例。
所以對這些案例的判決情況,張超還是知道一些的,尤其是針對自己這種情況,他也有過一些猜想。
如果自己不交代,那可真的有可能就是一個死刑,立即執行,當然死刑立即執行不可能。確定了自己是兇手就去執行,還要等最高法去審覈。
這個審覈上來下去的時間怎麼也得一兩個月。
張超拿不定主意的是,他不知道警方到底是否真的掌握了他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