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馮御都沒有想到,會有這麼一個有影響力的人站了出來幫忙。
導致馮御想要的結果比他預想中的更早、更快、更大規模的到來。
如果說惡搞別人沒有給人造成傷害,那麼一些人肯定是樂於去做這件事情的,也會有相當一部分人樂於去看這種事情。
但是,當如果有人在這個過程中受到了傷害,那麼,會更容易記法人們心中的“正義感”,特別是那些甚至還參與過其中的人,最有感觸。
一時間,有相當多的人擁入C站,在那些視頻下面發彈幕職責那些up主,以及C站本身。
這份熱情遠超他們之前看的時候,甚至更加濃烈。
而原本只是當做“私人恩怨”的事情經過大範圍傳播之後,已經不是什麼個人的事情了,已經上升到了社會性的行爲。
一時間,各方媒體也加入了進來,針對此事進行了報道。
而且口風都很一致,全都在指責那些up主和C站。
檢測到流量的異樣波動,C站的維護人員立刻把情況上報。
等高層反應過來,看到這次是真的把事情鬧大了之後,他們才終於慌了。
高層會議過後,他們覺得必須得做出點回應了,不然羣情激奮的網友撕了他們的可能都有。
於是,他們第一時間發了一封致歉信。
“親愛的馮寶寶小朋友、楊曦小朋友以及廣大C站的用戶:
這是一封遲來的道歉信,不僅是因爲受到了傷害的兩個小朋友,也爲我們給廣大C站用戶做了一個不好的榜樣。
因爲我們監察的不嚴格,導致了現在C站內存在的那些包含低俗、侮辱性質的惡搞視頻。
我們在此向馮寶寶小朋友、楊曦小朋友以及間接受到傷害的人表示歉意,同時也向C站總忠實的用戶表示歉意,讓你們失望了。
我們深刻地認識到,我們在此次事件中監察不利的錯誤,並保證在以後的時間裡加大視頻審覈的力度,還C站一個淨土,還大家一個清明的環境。
C站“
C站道歉了,但是其字裡行間更像是對C站用戶的解釋,而不是像是對受害者道歉的樣子。
甚至C站本身,還心存僥倖,並沒有第一時間去處理那些視頻,想着風頭過了,怕是還能發揮一下最後的光和熱!
而這樣的道歉,不光是當事人不會覺得滿意,C站的那些用戶,自己都看不下去了。
真誠的道個歉那麼難嗎?
除了C站本身終於做出了道歉的姿態,雖然沒什麼誠意,其他各方面也在做出自己的反應。
金陵,一封來自金陵人民法院的傳票在林寶兒發出了那條微博視頻之後的當天,就已經以書面和郵件兩種形式發到了C站那邊,這是要正式傳喚了。
馮御的“警察叔叔”們終於上線,用最權威的方式來爲人民服務!
老母親可不只是發律師函,而是真真實實的把C站本身以及那些有記錄的up主就給告了!
如果說律師函只是存在上法庭的可能,還有一個調解的過程,那麼傳票就意味着這件事就需要在司法機關的面前來見個真章。
就不再是普通的個人恩怨了。
除此之外,公安機關的網警,也已經介入了調查,拿到了大量的證據,已經通過警務機關對C站的法人和那些up主進行約談。
雙重重拳之下,C站沒想到自己剛剛纔道歉呢,就已經“麻煩”上門了。
同時,金陵人們法院也已經通知了林寶兒,他們將於近日審理此案,讓他們準備好材料。
林寶兒得到這個消息,終於是大大鬆了一口氣,至於準備?
時刻準備着好嗎?!
那些噁心的視頻,以及C站一直以來的態度和迴應,都會成爲回擊他們最好的武器。
甚至連律師,都有軒寶傳媒的整個律師團隊再加上大衛請來的律師團隊共同開戰工作,務必要打贏這場尊嚴之戰。
C站甚至來不及反應,事情就已經完全超出了他們的預料。
我們不是都道歉,並承諾了嚴格監察了嗎,怎麼還要告我們?
這大概是此時C站高層們的想法。
三天之後,金陵人民法院,馮御和林寶兒、曦曦和墨菲將作爲原告出席,兩位老父親暫時需要在觀察席看着了。
不怪乎金陵人民法院反應這麼快速,也不怪乎C站的法人這麼配合,實在是這兩天發生的事情,讓C站徹底亂了陣腳。
隨着林寶兒的微博持續發酵,已經不單單是他們的事情了,越來越多的人站出來指責C站和那些up主們。
在此期間,有各種各樣的單位都找了上來,其中不乏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婦聯、文化部這些重量級的單位站了出來,帶頭指責C站和那些up主們。
這些部門可都不是能夠輕視的,隨便一個部門找上門來,你都可能隨時被查水錶……
哪怕C站已經緊急下架了所有的跟此次事件相關的視頻,也免不了還是要讓他們的法人來出庭的命運。
審理的結果相當順利,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沒得辯駁。
只是在最後處理的時候,有了分歧。
因爲國內暫時並沒有健全完善的網絡法例,並不能因此而對C站做出明顯的判罰。
而這時,看到事情有了轉機的C站方面適時的提出了庭外和解,這是要破財擋災的意思了。
是的,他們必須要認栽,哪怕是付出一些代價,他們也承受不起此時C站萬人唾棄的局面。
如果能夠花錢消災,對C站真不是什麼大事兒,就當是施捨給你好了。
但是,此舉引發了林寶兒和墨菲的強烈反彈,她們根本就沒有想過和解這種可能,雙方几乎已經是“不死不休”的終極對立了。
如果想要依靠現行的法例一棍子打死C站,她們自己也知道沒什麼可能。
但是不讓C站真正的痛一次,她們都覺得自己對不起孩子!
雙方就此僵持下來,進展有點撲朔迷離了。
在沒有一個行之有效且雙方都認可的條件之前,這件事都沒法完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