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印度空軍一樣,巴基斯坦空軍也存在彈藥庫存不足的問題,而且更加嚴重。
爲什麼?
巴基斯坦更窮。
一直以來,巴基斯坦空軍採用的都是低庫存策略,也就是儘量降低消耗類物品的庫存規模,節約開支。
其實,爲了維持必要的機羣規模,巴基斯坦就不可能庫存太多的彈藥。
爲啥?
任何彈藥的儲存期都是有限的,而且往往也就10年左右,而戰鬥機的服役壽命在30年以上。
也就是說,在戰鬥機服役期間,彈藥至少要更換3次。
如果平時儲存太多的彈藥,那麼在退役的時候就是極大的浪費,哪怕是拿出來翻新,也要耗費不少的資金。
對於經費本身就不足的巴基斯坦空軍來說,顯然沒有理由庫存太多的彈藥。
在採購JF-17的時候,巴基斯坦空軍就把配套的SD-10A的庫存數量控制在了0.5個基數左右。
可以說,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比例。
爲什麼?
只要爆發戰爭,庫存彈藥只夠半數的JF-17以全外掛方式出動一次!
後來,在採購JF-20的時候,因爲戰爭威脅已經增強,所以巴基斯坦空軍把SD-10C的庫存數量提高到了1個基數。
只是,採用的是防控巡邏的配置標準,即一架JF-20攜帶4枚SD-10C。
顯然,這個比例仍然太低了。
在戰爭爆發的時候,巴基斯坦空軍庫存的SD-10A總共還不到300枚,SD-10C也就只有600枚左右。
其實,這也是巴基斯坦空軍很少讓JF-17執行防空任務的主要原因。
不到300枚SD-10A,JF-17出動70架次就會用光。
問題是,SD-10C同樣是遠遠不夠。
要知道,在前兩天,巴基斯坦空軍的JF-20就出動了上百架次,在戰鬥中使用了400多枚SD-10C。
雖然取得了擊落數十架印度戰鬥機的驕人戰績,但是SD-10C的庫存即將見底。
按照前兩天的交戰強度,剩下的SD-10C也就只能堅持一天。
當然,這也與巴基斯坦空軍飛行員在戰鬥中不知道節約有很大的關係。
爲什麼?
在很多時候,JF-20的飛行員會用4枚SD-10C去攻擊一個目標,特別是在遇到F-16E/F與Su-30MKI這類敵機的時候。
如此高強度的攻擊,提高了擊落比,也造成了極爲巨大的浪費。
要知道,理論上,2枚SD-10C就有96%的擊落概率,而再增加2枚,也就是把這個概率提高3%。
顯然,這個效率確實太低。
相對而言,印度空軍的飛行員就要“節約”得多。
大部分時候,都是用2枚導彈對付一個目標。
巴基斯坦空軍的飛行員爲什麼這麼奢侈?
很簡單,沒有什麼好擔心的,因爲巴基斯坦背靠華夏,需要導彈的話,一輛列車就能運來數千枚。
巴基斯坦沒有多少庫存的導彈,華夏卻有很多,基本上用不完。
不是說華夏空軍喜歡囤積導彈,而是華夏空軍裝備了上千架第四代於第五代戰鬥機,總得庫存一些導彈。
哪怕按照一個基數的標準,華夏庫存的中程空對空導彈都有數千枚之多。
當然,做爲一個大國,庫存基數一般會維持在2到3之間,即華夏庫存的中程空對空導彈接近2萬枚。
這裡面,PL-12C,也就是SD-10C的自用型,絕對不會低於一半。
爲什麼?
在PL-12之前,華夏其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中程空對空導彈,而PL-12A/B的產量並不是很大。
主要就是,PL-12A/B的時代,華夏空軍的第四代戰鬥機還不是很多。
當時,充當主力的還是從俄羅斯進口的Su-27SK與Su-30MKK,這些戰鬥機都只能使用從俄羅斯進口的導彈。
也就是說,華夏自產的PL-12只能用在自己生產的戰鬥機上。
等到J-10B/C,J-11B,J-16與J-20等戰鬥機大批量服役的時候,PL-12C已經問世,也就沒有必要繼續生產PL-12A/B。
此外,PL-12C採用了雙推力火箭發動機,大幅度提高了射程。
也就是在此基礎之上,華夏開發出了專門面向出口的SD-10C,並且首先獲得了巴基斯坦空軍的訂單。
有趣的是,最先提供給巴基斯坦的不是SD-10C,而是用了這個名字的PL-12C。
爲什麼?
因爲巴基斯坦獲得的第一批JF-20,其實就是華夏空軍的J-10C。
此後,巴基斯坦空軍雖然採購了一批SD-10C,不過在使用之後,反映不是很好,就去跟華夏談判,最終把採購的SD-10C全都換成了PL-12C,而且所有自產的JF-20都保留了使用PL-12C的火控程序。
其實,巴基斯坦空軍只是覺得華夏自用的PL-12C更好一些。
當然,事實並非如此。
SD-10C名義上是外貿導彈,但是在整體性能上並不比PL-12C差,在可維護性方面還要稍微好一點。
畢竟,購買SD-10C的國家都不可能很富裕,日常維護未必能夠做到位。
不管怎麼說,巴基斯坦的JF-20能夠直接使用華夏的PL-12C,不需要做任何改動,只是在掛彈的時候,需要飛行員重新設置火控程序,讓戰鬥機的火控系統識別這種導彈,並且自動完成匹配。
最爲重要的是,在採購JF-20的時候,巴基斯坦與華夏簽署了一份已經生效,只是沒有啓動的軍購協議,準確說是意向採購協議,即從華夏直接進口2000枚PL-12C,而且在合同完成之後,巴基斯坦空軍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就是否還要採購PL-12C做出決定,而華夏已經簽署了這份意向合同。
這就意味着,只要巴基斯坦簽署,合同就正式生效。
顯然,這是給巴基斯坦開的後門。
說白了,哪怕巴基斯坦跟印度爆發戰爭,只要華夏保持中立,在兌現已經簽署合同的時候也不會違反國際法。
如果華夏沒有保持中立,那就更加沒什麼好擔心的了。
正是有這份合同在手,所以巴基斯坦空軍根本就沒有必要庫存太多的,而且極爲昂貴的空對空導彈。
在戰爭爆發的當天,巴基斯坦總理就簽署了這份合同。
隨後,巴基斯坦國防部與外交部正式向華夏發出了請求,希望華夏能夠儘快把這些導彈送過來。
當然,巴基斯坦願意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額外支付一筆運輸費用。
結果,在戰爭爆發的第二天,華夏空軍的4架Y-20就把500枚處於良好狀態的PL-12C送了過來,解了巴基斯坦空軍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