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做鬼也不放過你
古素、古佳的父母從東北老家來了,劈頭把老玉米打得嘴角流血,老玉米低頭沒說話,幾個女組員上去勸全被老兩口罵個狗血淋頭,老玉米深深地給老兩口鞠了一躬,被古素爸一腳踹到牆角,幾個組員扶着喃喃自語的老玉米離開了:
“都怨我!雞覓食明明已經看見了,我應該回去救她的,那時候搶救或做人工呼吸什麼的一定來得及!都怨我啊!”
“你瞎自責什麼啊!上去的時候還好好的,一起走的時候怎麼就沒了,你怎麼知道吊在那裡晃盪着的就是骨架軟啊?”
“就是就是!那地方太邪了,說實話老玉米我們真不該去!”
“都什麼時候了!別互相瞎埋怨了!看法院怎麼判吧!什麼判決我都跟大家頂着!”
“不會罰咱們好多錢吧?我可沒什麼積蓄!”
老玉米委託了一個律師去應訴。
法庭上老兩口聲淚俱下,旁聽的好多組員都哭了,老兩口當着法官的面打了古素一個大耳光說沒照顧好姐姐,三口人哭成一團。
判決書下來了,一審法院審理後以發起組織者米先生不具備對環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責任、不承擔應對產品或服務承擔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者義務、出現意外後也履行了必要的報警、救助義務等爲由駁回了古家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古家父母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訴。
最終判決:
一中院審理後認爲,在我國,城市探險運動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活動方式。該種運動一般有多人蔘加,在組織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點:活動者自由結合、自願參加;由一個或數個組織者或稱領隊負責安排探險路線、出發時間和行程等事宜
,組織者同時也是活動的參加者,對於其他參加者沒有絕對的管理權力;探險費用由參加者平均負擔,即所謂的“AA制”,活動不具有營利性質。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城市探險雖不屬於經營活動,但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的一種,領隊屬於活動的組織者,仍應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所謂的“合理限度範圍”,就要考慮該活動的性質、特點,參加者之間的相互關係。
就米先生與古佳家人之間的糾紛案件的情況,一中院認爲米先生是這次城市探險的發起者,同時也是組織者。根據查明的事實,米先生於2010年12月15日在電話預約的內容包括:活動時間、地點、路線、行程安排,裝備要求、活動強度、風險提示等。應當說米先生在發起城市探險之初,盡到了應當注意的義務。
一中院認爲:首先,米先生也只是一個城市探險的愛好者,非專業人員,沒有理由要求他們此時對風險的預見十分準確。且活動系經全體參加者同意,並非組織者個人行爲。在事發當晚發現古佳失蹤後後,米及全體隊員採取了電話尋找直至報警求助等救助措施。米及全體組員採取的救助措施符合當時的客觀環境及自身條件,不能認爲是沒有積極救助。而古佳本人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理應瞭解該類活動所具有的特殊自然風險,但鑑於古佳畢竟在米先生組織的活動中遇難,給其父母帶來巨大悲痛。出於道義上的考慮,一中院建議米
先生向死者父母道歉,以使其心靈得到安慰。
最後,一中院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古家父母的訴訟請求最終沒獲支持。
古家父母憤怒地指着法院的天棚高聲叫罵:
“你們這些王八蛋!我女兒做鬼也不放過你的!”
法官請老兩口控制情緒沒深究。
老玉米等一干人等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擅闖民宅被處以罰款並治安拘留15天。
公安也有了下文——
刑偵勘察初步結果出來了:
劇組死亡16人爲槍傷,均爲劉美娟所持道具槍內發出子彈所殺;
劉美娟繫頸部窒息死亡,符合上吊死亡的表象;
古佳繫頸部窒息死亡,符合上吊死亡的表象;
一些死者呈現的高度腐爛的原因待查。
老玉米第十六天放出來後在家足睡了兩天,第十八天的中午開車出來呼吸點新鮮空氣散散心,也怪了,大週三的中午哪都堵車,不知不覺地就拐到了朝內81號的馬路對面,等一個紅燈且不變綠呢,103.9頻率突然吱吱的光叫喚不廣播了,老玉米低頭調臺,不小心又把放在副駕駛的包碰掉地上,從裡面滾出一個軍用望遠鏡來。
這是我的嗎?
我不記得買過這麼高級的東西啊?
老玉米拿起來打開蓋,人類本能的第一反應放在了眼睛前面,只掃了半眼就緊張地朝一個方向認真的調着旋鈕。
他看見:
在朝內81號東樓的陽臺上——
古佳一絲不掛地舉着一個牌子站在陽臺欄杆上衝着他獰笑着,牌子上用紅色的東西寫着幾個大字:
“做鬼也不放過你!!!!!!!!!!!!”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