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黨務公文的特性與種類
公文是公務文書的簡稱,是黨和國家機關在領導黨的事業和治理國家的工作中,用以表達意志、傳遞策令的文字工具和手段。
公文由黨政機關按規範的程序、方法制發,具有特定內容、作用和規範的體例與格式,呈現出權威性、針對性、規範性、嚴密性、定向性等特點。
按照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我國現行的公文種類主要有:決定、決議、命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
每種公文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條例》對主要公文的適用範圍做了具體規定:
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命令(令),適用於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公報,適用於公佈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通知,適用於發佈、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