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黨委辦公室公文管理的基本要求
在發文處理和收文處理過程中都存在處置辦理完畢的公文的活動,這些活動決定並實現着各類辦畢公文(辦畢的收文,本機關對外發文的文稿和存本等)的歸宿,即去、留、存、亡,對充分發揮包括現行效用和歷史效用在內的公文的全部功能效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制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機密級、秘密級公文的複製、彙編,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爲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爲自廢止之日起失效。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燬。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燬。銷燬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燬、留存涉密公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