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第七十八章 《新漢律》(3)

雨初晴,碧空如洗,蔚藍的天空上飄着朵朵白雲。I潤澤的光芒青翠欲滴,幾朵小花隨風搖曳,黃的若黃金,紅的似瑪瑙,白的如新雪,粉的象雲霞,平添了幾分生氣。一陣微風拂過,帶來了草木的清新,隱約也傳來一陣腳步聲。

張涵從文件堆裡擡起頭來,卻見鍾正漫步在鵝卵石鋪就的小路上。遠遠的,鍾從窗口看見了張涵,便遙遙行了個禮。張涵也笑着點點頭,打了個招呼。

“哦,是元長呀……《名例律》,這是?”

鍾遞過來的冊子上,有“名例律”三個大字,旁邊還用小字寫着“律法斷罪,皆當以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

這是,張涵疑惑地看了眼種。

“丞相,那日您不是要不編寫一部律令總則嘛……”

鍾避開陽光,坐在了右側。

“嗯,是這事呀。元長……呃,不會吧?這麼快!”

張涵猶疑了下,猛然起了個念頭。他有點不敢相信,律令的制訂豈是易事,一切都準備就緒,鍾還花了近一年的時間,而這律令總則,他才說了三日,難道……

“正是!”

鍾笑容可掬,頗爲得意。張涵一幅不敢置信的模樣,大大滿足了他的虛榮心。

“丞相那日吩咐過後,我不敢怠慢。回去後,便立刻動手編撰,本以爲要花上一段時間。不成想,下筆如有神助,沒兩日竟完成了……”

“哦,我先看看……”

張涵暗道,這鐘不會是敷衍了事吧?!

《名例律》篇幅不長,鍾先以一個近千字的篇幅,回顧了華夏的律法歷史,敘述了律令在現實意義和必要性,並着重說明律令的根本原則“德主刑輔”。

然後,鍾才詳細述說了律齡十二條原則:“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矜恤老幼婦孺”、“親親得相首匿(親親相隱)”、“原心論罪”、“貴族官僚有罪先請”、“從嚴治吏”、“罪無正法不合致糾”、(自首免罪)”、“保辜定罪”和“誣告反坐”。在這十二原則下,又各有若干細則,對各原則加以解釋、補充和規範。

總而言之,《名例律》依然是以“三綱”、“五常”爲準則,遵循着薰仲舒的“德主刑輔”主張。

不過,董仲舒是理想化了一點,張涵卻也沒有太多的意見。畢竟,儒家思想深入人心,不是張涵可以輕易改變的。再說,這其中也有許多是合乎時世的。

比如說,君親無將,將而必誅君權至高無上,這是合乎張涵自身利益的。他眼下尚未稱帝,可明眼人都知道,那就是三年五載的事。這一條自不能改。

還有,矜恤老幼婦孺對犯罪的老人和孩童予以從輕處罰;從嚴治吏必須異地爲官,不得與治民結親等;罪無正法不合致糾律令沒有明文規定,就不予處罰;法不溯及既往既往不咎;

這些原則都是合情合理的,張涵自然不會加以反對。然而,張涵也有不能接受的。

老規矩,張涵先是好一番將鍾誇獎。不管怎麼說,鍾這篇文章寫的漂亮,很好的完成了任務。

鍾編撰《名例律》,不二日即已完成。看來不可解,仔細想來,也沒有什麼離奇的。鍾在制訂律令的時候,這些原則在他心中應當都已有了雛形。此刻撰寫律令總則,鍾方纔一揮而就。

這些都是閃念間的事,張涵沒有形於外,誇獎完了鍾,他才說到自己的不同意見:

“元長,這其中也有值得商榷之處……”

鍾聞言斂起笑容,正色以待:

“丞相,有話請講。”

“首先,我們來說這‘先告自除其罪’……”

張涵看了看鐘,鍾飛速轉動着腦筋,表面上卻是一幅風清雲淡的模樣,不露絲毫聲色。張涵邊觀察,口中可沒有挺:

“‘先告自除其罪’,本意是好的,鼓勵犯人投案自首,是聖人的仁恕之道。然而,我覺得這在實際的執行中,恐怕會有疏漏。假設有人先行犯罪,然後立刻去自首,得以免除了罪行,那麼,律令不就成了一紙空文嗎?”

“丞相,《名例律》只是總則,實際執行時,斷案的官吏會考慮具體情況……”

鐘不以爲然。老實說,實際斷案的時候,很少有官吏會引用這一條。

張涵笑笑:

“元長,律令之設,至關重要,還是嚴密些爲好。我覺得,改成‘先告自減輕其罪’更好一些兒。你看呢?”

一個免除,一個減輕,差別不是很大。而張涵的建議顯然更具備可操作性,鍾爽快地一點頭:

“是我疏忽了!還是這樣好……”

“元長說的是哪裡話?!漢律就是如此,又非元長之過……”

達到目的了,張涵也不爲己甚,隨口安撫了幾句。

“其次,這親親得相首匿……”

這一原則緣自於孔子的儒家經典《論父隱,直在其中矣。”由西漢宣帝以詔令的形式確立的,它規定了卑幼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匿卑幼除了死罪,都可上請減免刑事責任。

這一條,鍾可不同意了,他挺起了胸膛,目視張涵:

“丞相,這一條怎麼啦?”

“元長,罪有輕重緩急,有可恕和不可恕;親有遠近親疏;總要有個標準吧!”

“這個……”

鍾也曾考慮過這個問題,總不能一個人犯下大逆不道之罪,八杆子打不着的人也可以親親相隱?!

“元長,還是詳細制訂一個標準,比如,直系親屬如何,非直系親屬如何,以及隱匿罪責的標準……”

“丞相此言有理,我修改過後,再來與丞相商議。不過,說到親親相隱,那奴僕應該如何處置纔好?”

“恩,奴僕嘛……”

張涵輕捻鬍鬚,沉吟着,遲遲沒有說話。

良賤有別,這奴僕也被包括在親親相隱範圍內的,他是大不以爲然。但是,主人家的事,奴僕差不多全知道。按照禮法講,主僕間如同君臣。若是直言說不行,恐怕鍾很難同意。張涵有心贊同。可是,轉念一想。不對!若是良賤(主僕)有別、貴賤(官民)有別,那他的重獎舉報者,不就成了一紙空文嘛?

那日,張涵退讓一大步,將加強監督一事,限制在了胥吏皁役身上。胥吏皁役並不是官稱,通常指不入流的小吏。士人是很少擔任這樣的小吏的,故而,鍾雖覺不妥,在張涵的高壓下,也沒有強硬反對。但是,那是通常的說法,有時也會包括斗升小吏,甚至百石長吏。這些職位則是大多士人入仕的步。看來,鍾回過味來,很不甘心!

張涵擡頭看了眼鍾,心說,這老先生也滿有心眼的。

咳嗽一聲,張涵開始上綱上線:

“元長呀,君爲臣綱,這是重中之重,凡事當以此爲要……”

鍾眼睛微眯,不知想到了什麼,張涵卻不理會,繼續解釋說:

“在不幹大逆、、謀殺和貪污受賄等重罪時,奴僕也當適用於‘親親相隱’……”

“丞相!”

鍾沉聲叫道。張涵的反應是快,可有些話他還是要說。鍾翻身拜倒,痛陳其中的利害:

“人至察則無徒,水至清則無魚,天下熙熙皆爲利來,天下攘攘皆爲利往。丞相心繫萬民,鐘不是不知。可是,值此天下未定之際,不是大動干戈的時候,還請丞相三思!”

張涵眉間一皺,大是惱怒,隨即又有幾分喜悅。隨着他位高權重,妻子兒女都難免有顧忌,部屬願意與他說心裡話的人,卻是越來越少了。無論鍾是如何考慮的,終究是選擇輔佐於他,已是難得之至。何況,鍾說的也未嘗沒有道理。

算了,他就再退一步好了……

平復着心中的波瀾,張涵口中沒有片刻延誤,連聲說道:

“元長快快請起!快快請起!”

鍾卻不肯起身:

“丞相……”

儒家向來主張教化,道德教育是主要的,法律之類只是輔助的工具;而儒家整個學說是以禮儀爲核心,極爲講究等級。讀書人大多家境不錯,學識不是常人能比擬的,官吏均出自其中,身份地位遠在普通人之上。如今,張涵提出,要以平民監督官吏,這就大大損害了士人的自尊心,侵害了他們的權益,是他們難以想象和接受的。

而且,這些小吏都是世代相傳,與豪強大姓互相勾結,把持了地方官府,詔令極大地損害了他們的利益。所以,詔令一經宣佈,便引起了軒然大波,批評反對者無數。

鐘身爲廷尉,首當其衝,被斥爲“小人之尤”。不少親朋故舊紛至杳來,轉彎抹角的打探消息,勸說他此事萬不可行。而各地也相互觀望,遲遲不肯依令行事。詔令下了幾日,很多地方都沒有張貼。鍾惟恐這樣下去,會有人趁機作亂。

這些情形,張涵已經得到了情報,心裡早就應允了,卻不肯輕易鬆口,直待種求懇再三,言之切切,這才作出萬般無奈的模樣,鬆了口:

“元長,監督一事,不過是針對不入流的小吏而言,元長大可不必擔心。飽學之士,總是有幾分廉恥的,自不需如是……

至於不法胥吏皁役,元長不必放在心上,我自有主張!”

別說有了薪俸,就是沒有薪俸,願意作胥吏皁役的,也多的是。張各地駐軍秘密提高警戒,心裡

然不慌。

鍾躊躇了下,心知張涵明確了範圍,已是極大的讓步,便拜了拜,起身說道:

“丞相英明!”

鍾心中去了塊石頭,一時又是擔憂又是歡喜。張涵雖然限制了範圍,可他顯然是不肯出爾反爾,公開宣佈,最多隻在律令中體現。世人無知者多,有識者少。鐘的小人帽子,一時要繼續戴下去了。不過,對於胥吏皁役,鍾也極是痛恨,自不會爲之說話。

隨即,張涵又提出了部分建議。張涵對現代律法只知皮毛,可此時此刻指明方向即可,也無須他詳加說明。皮毛也就足夠了。累犯加重處罰、數罪併罰、死刑復奏制度、初審、上訴、終審、重證據而輕口供、限制刑訊,等等,張涵想到哪裡說哪裡,也不管有沒有條理,指手畫腳足足說了有一個多時辰。鍾運筆如飛,一邊記錄,一邊又是一番感嘆。

張涵說的興致勃勃,說到口乾舌躁,也不肯罷休,連飲了幾杯茶水,他忽然批評起了董仲舒的“德主法輔”來:

“……

元長,這‘德主法輔’有些不合時宜,你看‘德初爲政較之本,刑罰爲政較之用’如何……”

“德初爲政較之本,刑罰爲政較之用……”

鍾唸叨了幾遍,覺得這也說的過去。張涵既然給了面子,鍾自要給點兒面子。況且,張涵這話,他越念越有味道。於是乎,鐘不免奉承話滾滾而來,直捧的張涵哈哈大笑,一絲惱怒轉眼便煙消雲散了。心滿意足之餘,張涵看鐘不覺也順眼許多。

送走了鍾,張涵眉頭微蹙,若有所思。許久,他才揉揉眉間酸漲處,決定姑且將此事按下。這番試探,不盡如人意之處,張涵早有預料。

說白了,千里爲官只爲財。少數官員尚有“爲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想法。那些小吏的黑眼珠,便只認得白花花的銀子了。之前,這些小吏連薪俸都沒有。可以說,沒有一個小吏是不曾收人錢財,敲詐勒索的。錢財誰也不嫌多,吏役們養成了習慣,哪裡有那麼容易收手的。斷人財路有如殺人父母!

至於要官員們同意,民衆對自己的監督,那更是想都別想。不到萬不得已,沒有人願意讓人監督自己。張涵自也從來沒有真期望過,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等到了時候……”

捉摸了一會兒,張涵嘀咕了幾句,也就把這事放開了。萬事具備時,此事自有分曉。不過,激烈地反對也給他提了個醒。張涵決定,一定要加強保衛工作。從今天開始,恢復使用銀製的餐具,增加侍衛人員,並嚴格審查之。也許是有點草木皆兵了,可想到他施行的各種政策影響之深遠,張涵也不得不防。

建安二年(197年)四月初,張涵頒佈了《考吏令》,宣佈今後胥吏皁役必須爲服完義務兵役者纔可擔任,否則,便須年滿三十週歲(這是重申了兵役法令);而且胥吏皁役須採取公開選拔,不得私相授受,每年都會舉行公開的考試,從報名者中擇優錄用。另外,凡是三級軍功者,可優先錄用“逢缺即補”。

這個軍功就是先秦的二十級軍功制度。前十級每斬首一級,即爲一級軍功;後十級每斬首兩級,則爲一級軍功。說是斬首,其實不用拿首級,而是戰後覈對。中級以上的軍官不能衝鋒在前,另有記功的辦法。

在大漢國,軍功的用途不大,田宅等法令都落實不下去。時間久了,軍功便也不受重視。在張涵的軍中,自大爲不同。立功後獎金也許不算多,但發放軍功章時極爲莊嚴肅穆,一般必須要有將軍級別的將領,至少是一軍主將親自主持。退役時發放的那筆津貼,也會豐厚不少撫卹金也一樣的。尤其在晉升軍銜時,軍功特別有效。隨着從軍時間(指職業兵)和軍功的不同,分發田地時,還可以另領一份。

亂世之中,槍桿子裡面出政權。張涵深知,自己一身之命脈皆繫於軍中,故對軍人極爲優容(對將領就很苛刻了)。因此,這也不算什麼希奇事。

當然,胥吏皁役的選拔,肯定會有人做手腳。可是,再怎麼做手腳,他也不敢全都如此。流水不腐,戶樞不。時日長了,自然便會有所不同。反正,再怎麼差勁,也不會比現在還差。

PS:以下不算字數

總算把法律這塊寫完了,以後再也不寫這東東了,快趕上寫畢業論文鳥。

汗!速度慢如蝸牛,我改成兩天一更算了。欠了三章半了,再拖兩天,欠到五章以後,俺來個四入五舍……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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