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層地獄裡是可怖的魂魄。一類可怖者屬於同類相殘,他們將在血湖裡繼續血腥的廝殺,空氣中漂浮着血沫和腥臭。一類屬於自殺。在但丁眼中,生命是神靈賜予的,無論卑微還是高尚,除了神,人們沒有權力剝奪自己的生命權。這些自殺的人便會成爲地獄裡的樹木,隨着樹木的生長他們承受被拉伸的痛苦,同時全身長滿了毒瘤,苦不堪言。還有一類是侮辱上帝的人,他們在地獄裡經受雙重的煎熬,腳下是滾燙的沙子,頭上下着火雨。
第八層收容的靈魂更多,都是些“惡囊”,比如阿諛、竊賊、僞君子、教唆犯、買賣聖職、貪官污吏、挑撥離間等。根據不同的罪惡,他們分別承受不同的懲罰,像鞭笞、毒蛇纏身、永遠呆在煮沸的瀝青中等等。
最嚴重的罪惡是背叛,所以,這些人被罰在地獄的最底層不得翻身。第九層是個冰湖,惡人頭朝下被冰凍,只露出雙腳在冰上,並且還要用火一直烤腳心。迫害耶穌的猶大就在此。
九層地獄掌管在撒旦手裡,魔王的統治充斥着烈火和血腥……
除了地獄以外,還有煉獄。
罪惡稍輕一點的靈魂關在地獄之上的煉獄裡。
煉獄是個金字塔狀的地域,三層外牆包圍着裡面的七層煉獄,上面是地上伊甸園。
這裡的罪魂分別觸犯驕傲、嫉妒、憤怒、怠惰、貪財、貪色、貪食的準則,經過煉獄的洗滌和修煉,他們還可以升上去,享受大地的陽光或者天堂的祥和。
但丁《神曲》中描述的煉獄計有9層,生前犯有罪過,但可以得到寬恕的靈魂,按人類的七大罪過,分別在那裡懺悔罪過,洗滌靈魂。
*教信仰的後世懲罰處所,亦譯“煉獄”,或“火獄”。阿拉伯語“哲罕南”的意譯。中國*多沿用波斯語duozakh一詞的譯音,稱作“垛子海”,或諧音譯意爲“多罪海”。在阿拉伯語中,用於指稱火獄並見之於《古蘭經》的詞彙還有哲希姆(al—jahim)、侯泰邁(al-hutamah)、“納爾”(nar)、“塞伊爾”(al-sair)、“塞蓋爾”(saqar)等。與“天園”相對,同爲*教六大信仰之一——信後世的重要內容,被視作刑罰嚴酷、陰森恐怖的地方,爲拒不信奉*教並作惡多端者復生後的永久歸宿。[1]
《聖經》中並未清楚地論到煉獄,只有舊約晚期猶太宗教才採用了陰府的概念。耶穌時代則將陰府視爲賞報之處,所以煉獄不但含有陰府的概念,也和生活中的倫理道德有關。
對於煉獄,《聖經》裡沒有出現這個詞語和直接闡釋,但天主教認爲《聖經》曾暗示煉獄的存在。天主教的教義認爲罪分有大罪和小罪,大罪即該死罪,是使靈魂死的罪;小罪是不致於死的罪,可以在煉獄煉淨。有功德的天主教徒死後可以直升天堂,但天主教教條指出,信徒若在生前犯有未經寬恕的輕罪和各種惡習,靈魂就會下到煉獄受火煉,淨化後纔可進天國。若在世信徒爲煉獄中的靈魂虔誠祈禱、施捨和請神父做彌撒,便可拯救靈魂早些離開煉獄。
天主教神學中煉獄的主要根據有:
瑪竇福音5:25-26:“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給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裡。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
格林多前書3:15:“原來主的日子要在火中出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誰在那根基上所建築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必要獲得賞報;但誰的工程若被焚燬了,他就要受到損失,他自己固然可得救,可是仍像從火中經過的一樣。”
“另外,閻王觀念也需要學習一下。根據我的研究,基督教的地獄和閻王觀念似乎有點相似。”雷明傑說道。
閻羅王被認爲是地獄的主宰,掌管地獄輪迴。大約在南北朝期間由印度傳入中國。由於閻王的信仰與中國本土宗教道教的信仰系統相互影響,演變出具有漢化色彩的十殿閻王,有十殿閻羅之說。此說源於唐代,相傳天帝冊封閻羅王,由閻羅王統率地獄和五嶽衛兵。地獄更分爲十殿,十殿各有其主和名號,稱地府十王,統稱十殿閻王。十殿閻王各有其主、誕辰和專職,
一殿秦廣王
專司人間壽夭生死冊籍。統管幽冥吉凶。鬼判殿居大海沃礁石外。正西黃泉黑路。凡善人壽終之日。是有接引往生。凡勾到功過兩平之男婦。送交第十殿發放仍投人世。或男轉爲女。或女轉爲男,依業緣分別受報。凡惡少者。使入殿右高臺。名爲孽鏡臺。臺高一丈,鏡大十圍。向東懸掛。上橫七字。曰孽鏡臺前無好人,押赴多惡之魂。自見在世之心之險。死赴地獄之險。那時方知萬兩黃金帶不來。一生惟有孽隨身。入臺照過之後,批解第二殿。用刑發獄受苦。
二殿楚江王
司掌大海之底。正南沃石下活大地獄。此重縱廣五百由旬,另設以下十六小地獄。
一、黑雲沙小地獄
二、糞尿泥小地獄
三、五叉小地獄
四、飢餓小地獄
五、渴小地獄
六、膿血小地獄
七、銅斧小地獄
八、多銅斧小地獄
九、鐵鎧小地獄
十、幽量小地獄
十一、雞小地獄
十二、灰河小地獄
十三、斫截小地獄
十四、劍葉小地獄
十五、狐狼小地獄
十六、寒冰小地獄。
三殿宋帝王
陽世爲人。不思君德最大。民命爲重。膺位享祿者。不堅臣節。不顧民命。士庶見利忘義。夫不義。妻不順。應愛繼與人爲子嗣。曾受恩惠。及得過財產。負良歸宗歸支者。奴僕負家主。書役兵隸負本官管長。夥伴負財東業主。或犯罪越獄及軍流逃遁。因管押求人具保。負累官差親屬等事者。久途而不懺悔。雖作善。發入各重受苦不免,如犯講究風水,阻止殯葬,造墳掘見棺。不即罷墾換穴。有損骨殖,倫漏錢糧。遺失宗親墳冢。誘人犯法。教唆興訟。寫作匿名揭帖退婚字據。捏造契議書札。收回錢債券據。不注不掣套描花押圖記。添改帳目。遺害後人等事件者,查對事犯輕重。使大力鬼役進入大獄,另發應至何重小獄受苦。受滿轉解第四毆。加刑收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