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峪村這路邊的7戶人家屬於李家彎組。
胡智在第一戶屋前停車,指示桃子、老張下車,他們從這頭開始訪問。
他繼續騎車前行,至最後一戶房屋前停下車。他計劃分二頭開始調查,這樣節約時間。
胡智、小覃走近這戶人家,發現堂屋內一箇中年婦女正在給一個3歲左右的小姑娘穿衣服,一位中年男子坐在椅子上抽菸。
小覃上前介紹道:“這是鄉里的胡部長,找你們調查一個情況。”
“哦,胡部長呀,請坐請坐。”中年男子道。
“昨天上午10點~下午1點之間,你們發現一高一矮2個16歲左右的男伢兒經過這裡沒有?有個矮個子手中拿了一把傘。”
中年婦女道:“我在家裡帶孫女兒,沒有注意。”
“我看見2個男伢兒在“老歪”的商店裡買餅乾吃了的。”
中年男子道。
“你說說具體情況。”
聽到這情況,胡智心中一喜,急忙說道。
中年男子道:“我昨天上午去‘老歪’的店裡買菸,剛到,就遇見2個男伢兒從店子出來,他們手拿着餅乾,好像有一個腋下夾着把黑傘。”
“你認識他們嗎?”
胡智問。
中年人道:“面熟,不認識,好像不是我們村的。”
“老歪的店子在哪兒?”
胡智問。
中年人指着桃子調查的方向說道:“就在從我家算起,過去第4戶人家,‘老歪’家裡開了個小賣部”
“謝謝啦。”
胡智、小覃走出這戶人家,推起自行車車朝“老歪”的小賣部方向走去。
走進小賣部內,他發現桃子、老張已經在裡面。
老張朝胡智點點頭,隨後走出店子。
“查出來了。”
“這2個伢兒都是毛牛灣組的,高個子是張老三的孫兒,矮個子是李華兒的幺兒。”
老張邊走邊向他說道。
胡智心中一喜,對老張道“你帶我們去抓人吧。”
“嗯。”老張點頭道。
傳喚二位少年很順利,胡智覈查他們倆人年齡時卻大大出乎他的意料,萬萬沒有想到高個子張大寶不滿16歲,矮個子李軍卻已滿18歲才過3天。
胡智在李軍家找到那把黑色彎把雨傘,他們押着二人,與張老三一同來到了派出所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安機關訊問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時,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張老三要求同來,胡智也沒有表示反對。
在辦公室,桃子、胡智分別對李軍、張大寶進行一番教育後,二人痛哭流涕,瑟瑟發抖。
也許是從來沒有經歷見過這種場面吧,他們絕對沒有想到爲5元多錢,派出所第二天就找上了門,後果這麼嚴重。
胡智與小郭在司法所辦公室訊問張大寶。
張老三坐在一旁觀陣,氣得他捶胸頓足。
他平常最疼愛這個孫子,連名字都是他起的,是他的心肝寶貝。他沒有想到大寶這麼不爭氣,惹了這麼大的禍,讓他臉上無光。
他幾次衝上去要揍張大寶,皆被胡智攔阻。
“你再這麼激動,不聽勸,我就把你趕出去!你影響了我們工作。”
胡智對他訓斥道。
“胡部長,我心裡氣!我恨鐵不成鋼!”
張老三坐在一旁再無言語,咬牙切齒。
胡智開始訊問,並同時作記錄。
張大寶坐在對面一個方凳子上,瑟瑟發抖、淚眼汪汪。
對於胡智的提問,他有問必答,態度是出奇的好。交代作案經過與被害人基本上沒有出入,也恰如胡智當初分析一樣。
“你們倆當時怎麼想到找爆米花老頭要錢?”
胡智問。
“我沒有吃早飯,李軍找我玩,我們發現一個的老頭在組裡爆米花,響了幾炮,老頭身上應該有錢,老頭個矮體瘦,我們2個人不怕他。我說;‘等會兒我們去前面沒有人的路上等他,再動手’,李軍就答應了。”
張大寶哭泣着,邊說道。
“你們攔住老頭後說了些什麼話?
胡智繼續問道。
“我們倆從後面拉住板車,不讓老頭走,老頭停下,我說:‘我沒有吃飯,借幾元錢。’老頭說:‘不給錢’。李軍就拿起彎把雨傘,用傘尖戳他的喉嚨,說:‘不給錢,試試!’,我也說過。老頭就給了我們5.4元錢。”
張大寶交代道。
“這5.4元錢你們怎麼分的?”
胡智問。
張大寶哭泣着說道:“我們沒有分,我們倆到前面一家商店買了2盒餅乾吃了。”
胡智繼續問道:“你今年多大了?”
“我滿16歲還差一個多月。”
張大寶回答道。
做完記錄,胡智將記錄遞給張大寶看,他看過後說:“沒有出入”,後簽字、捺印。
張老三也在記錄上籤了名字。
胡智將張大寶送進候問室後,將張老三叫進司法辦公室,詢問他關於張大寶出生時間,作了記錄材料。
胡智回到派出所辦公室,見桃子他們已經訊問完畢。
桃子將他訊問李軍的記錄材料交給胡智,他發現李軍交代的基本上沒有出入,只是具體細節不詳細。
他要小覃將李軍提出,後作了補充訊問。
李軍、張大寶用暴力“借”了李老頭5.4元買餅乾吃的案件就是一個標準的搶劫案,是共同故意犯罪,均是主犯。
李軍已經滿18歲,是成年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負完全刑事責任。
張大寶15歲,他屬於14歲~16歲之間,犯8類犯罪之一的搶劫,故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應該負刑事責任。但是因他不滿18歲,量刑時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
胡智學法律的,當然對刑法理論熟悉,對案件定性輕車熟路。
分析一個案件是否構成犯罪,刑法理論上可以通過犯罪構成四要件分析。犯罪客體、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簡單說:犯罪客體是指犯罪行爲所侵害的,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這起搶劫案侵犯的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公民的財產權、生命健康權。
犯罪主體是指犯罪行爲人,包括自然人,單位。自然人犯罪,行爲人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單位犯罪,單位應該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
《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自然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案中李軍、張大寶皆符合條件。
主觀方面是犯罪主體在實施犯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過失。
此案中,張大寶與李軍實施搶劫前,進行了預謀、策劃,是故意犯罪。
客觀方面是行爲人實施了危害行爲,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此案中,李軍、張大寶搶劫時實施了暴力,言語威脅,搶得5.4元錢。
李軍拿着傘用傘尖抵着李老頭的喉嚨,作了來回戳的動作。二人皆說過:“不給,試試!”意思就是不給錢他們就要用傘尖戳人了。
因搶劫案是行爲犯,搶多少錢不影響定罪。實施此行爲,符合四要件,就構成搶劫罪。
“明天上午,我和桃子去村裡調查證人,小覃負責看人,注意安全。下午我們帶人到局裡彙報,辦刑事拘留證後送人到看守所。”
“好吧。”桃子、小覃答應道。
胡智拿出彎把雨傘,發現傘把是一個塑料材料做的,呈彎鉤型狀,傘尖部分是鐵製,上面鍍有白色金屬,很亮,頂部很尖。
他朝牆上試戳了一下,即刻出現一個小洞。
“哈哈哈!難怪李老頭怕,戳中了可能是不好受。”
胡智笑道。
“桃子!你等會兒拿這把傘去麗麗照相館拍張照片。”
“嗯!”
小覃道。
胡智看着這把傘,心想如果昨天上午這2個青少年不使用這把傘,僅僅拉住板車,不讓李老頭走,不使用暴力,不說威脅的話,最後李老頭還是給了他們5.4元錢,這種情況該怎麼定性?
他在心裡分析,很專注。
應該是一個治安案件,符合強拿硬要的情形,屬於尋釁滋事吧。
他想起幼女之殤,她的生命在她爺爺心裡僅值3000元,因爲只有她死了,爺爺纔有抱孫子的機會。
這案子,張老三當了爺爺,對孫子是萬般寵愛,視若心肝寶貝,卻對他缺少教育,放養。小小年紀竟敢攔路搶劫,膽大妄爲,走上了犯罪道路。
重男輕女,即使是得了兒子、孫子,結果成了逆子、賊子、犯罪分子,那又何如?
悲哀!
悲哀呀!
胡智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