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拿了電影分紅,耿植馬上又有可能再拿到一筆錢。
不過這筆錢能不能拿到、可以拿多少,需要法院幫他做主。
他對“大口章”和何秀蘊發起的民事訴訟按,今天開庭。
經過的一個多月,原被告雙方都已經將所有的證據都遞交給法庭。
耿植西裝筆挺,精神抖擻坐在原告席上。除非是要自己作爲證人之外,他絕不說一個字。
開庭的過程沒有電視劇演的那樣脣槍舌劍。
事實上,開庭之前雙方都已經就對方的證據進行過辯證。證據如果都無法辯駁,法官與原被告雙方律師的溝通後,將不會呈上法庭。
如果雙方提交的證據,足以讓法官認定案情,甚至可以無需進行庭辯,直接認定某一方敗訴,也可以勸雙方廳外和解。那樣做可以避免浪費公共資源。
只有一些原被告雙方有爭議的,法官有無法確證的證據纔會拿到法庭進行庭辯,將判決權利交給陪審團。
耿植這次起訴,拿到的最有利證據,是“大口章”和何秀蘊在同一時間段都在北極星大廈等了相當長的時間。
而且監控錄像中可以清楚確認,“大口章”一早準備好了照相機。而何秀蘊接近耿植的線路,疑似是設定好的線路,更像是爲了配合“大口章”的拍攝。
章響絕口否認是故意設計耿植。他的理由是他在之前與何秀蘊彼此根本不認識。
另外一個被告人何秀蘊同樣否認是設計耿植,更否認自己製造耿植的謠言獲益。
兩人咬死了一點:他們之前不認識,也沒有聯繫過。
耿植的律師拿出一份證據問何秀蘊:“何小姐,我們通過警方查詢,發現你在與耿植先生被拍照的前一天,也就是X月X日晚上十一點二十一分,曾與一名叫韓濤的男子通過話,通話時長六分十二秒。請問你跟他說了什麼?”
何秀蘊臉上一緊。她的律師馬上站起來對法官說:“法官先生,原告律師的問題與本案無關。我請求法官先生准許我的委託人拒絕回答。”
耿植的律師馬上反駁說:“法官先生,我這個問題絕對與本案有關。在被告何小姐與那位韓濤通完電話後,另外一名被告人章響在二十三秒之後,同樣接到韓濤的電話,通話時長達十六分鐘。如此長的通話時間,絕無打錯電話的可能。而兩位被告接到同一個人的電話的時間如此短暫。我們有理由相信,該韓姓男子就是兩名被告的中間人。所以兩名被告有無直接聯繫,並不能作爲他們沒有溝通過充分理由。”
但法官並沒有支持耿植的律師,允許何秀蘊拒絕回答。
不過耿植的律師不以爲意。他該說的話已經說出來了。法官並沒有提醒陪審團忽略剛纔他說的話。只要那些話能影響陪審團的判斷就行。
“何小姐。在我的當事人耿植先生公開宣稱要起訴造謠的那天,也就是X月X日,你連夜出國是去去做什麼?”
“旅遊。”
“那你是否知道網絡上關於你和耿先生的謠言。”
何秀蘊這時想說不知道都不行:“知道。”她出國的時間已經被確證,在這之前,她用自家電腦登錄過自己的社交網站,網站有記錄。狡辯就是做僞證,往嚴重裡判,是有可能坐牢的。
“既然你說不是藉機獲益,爲什麼不澄清?”
“我是想着等耿先生澄清後再行動。”
“你說謊!既然想要澄清,爲什麼耿先生剛在的社交網站上否認,你卻馬上出國?”
“我那時不知道耿先生澄清了。”
“還是說謊。你去的目的地是開羅,當晚虞城機場就有直飛的飛機。你居住的小區保安可以證實,你是在當然零時之後離開住處的。而該班機的的起飛時間是凌晨一點半。當晚該班機並沒有滿座。可你星夜趕去外地搭乘飛機。分明是想掩人耳目!”
律師拿出一個檔案袋,說:“法官先生,這是我們通過虞城機場查詢的記錄。機場的記錄可以證明,虞城當晚飛往開羅的班機能乘坐三百零八名乘客。在停止售票前,該班級還有三十餘張票沒有售出。不管頭等艙、商務車還是經濟艙都有餘票。”
律師又請耿植作證。
“耿先生,請問你與何秀蘊小姐是什麼時候認識的?”
“不認識。第一次見面就是被章響在北極星拍照片那時。”
“你說的照片,是本案涉及的那些?”
“是的。”
律師就問了他這兩個個問題,然後就說問完了。
輪到被告律師詢問:“耿先生,你說不認識何秀蘊小姐。那你之前認識章響先生嗎?”
“不認識。”
“既然不認識,那我們可以理解爲你和他們之間沒有任何矛盾和過節。耿先生,據我所知藝人的炒作通常是找明星或者有錢人。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通常是那樣。”
“那麼耿先生自認爲是演員嗎?”
耿植猶豫了一下,搖頭說:“不是。”
“很好,耿先生不是演員。據我們所知,耿先生也不算富豪。而且你和我的當事人又沒有矛盾,他們要炒作,完全可以找那些大明星和有錢人。法官先生,我問完了。”
耿植的律師再次申請提問:“耿先生,你說自己不是演員,不是明星。那你是名人嗎?”
耿植想了一下,說:“應該算是。”
“怎麼樣纔算是名人?”
“按照娛樂圈的說法,網絡社交賬號關注人數超過一千萬就算是人氣明星,超過兩千萬的,是一線藝人的其中一個指標。”
“那你在網絡上的關注是多少?”
“兩天前,是五千七百多萬。”
“哦,原來你不是明星,也不是富豪,只是一個名人!”律師笑了笑,又問。“最後一個問題。娛樂圈的炒作找明星或者富豪,都是找那些?”
“比較高調,或者知名度比較高那些。”
…………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官宣佈休庭半個小時,重新開庭後判決。
最後陪審團裁定“大口章”與何秀蘊雖然不能確證是故意傳播謠言,但大口章在沒有核實真相之前,主動散播不實言論,對原告造成了名譽損失。何秀蘊也存在接謠言獲益的事實,甚至有推波助瀾的實際行動。
法官根據陪審團的裁決做出判決:“根據《新聞法》第二十八章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網絡自媒體屬於媒體的一種。另根據該法第十七章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媒體報道或發表評違背以客觀事實爲依據的原則,視爲製造謠言或者誹謗……”
法庭的判決,並沒有完全支持耿植的索賠主張。
耿植在起訴書中,要求大口章賠償四千八百萬元的名譽損失費,並禁止他在使用“大口章”這個社交賬號。要求何秀蘊賠償一千兩百萬。並要求兩人公開道歉。
法院只拍判了大口章賠償耿植名譽損失費一千八百三十萬,禁止從事自媒體三年,並以違反媒體行爲準則處以行政罰款一千一百萬元。何秀蘊則要賠償耿植名譽損失費三百萬。同時要求他們在指定的媒公開給耿植道歉,持續一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