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鑑定必須由醫院負責出面,單憑醫生一個人,還沒有這個法律資格。
所以,鑑定申請書上必須有院長本人簽字蓋章才行。
一般來說,即使是國家正規的公立醫院,也是不輕易給人做傷情鑑定的。
一份鑑定書的分量是小,但它所代表的法律意義卻大,再加上又是以整個醫院的名義開具,不像私人那樣隨意,其中難免還有一些麻煩的地方。
如果一家醫院開具的傷情鑑定書,被人惡意的用在了不該用的地方……
比如說,兩個人打架,其中一個人被打成了重傷,要求醫院給他開具了傷情鑑定書,然後拿着這份鑑定書去敲詐打傷他的人……
萬一事情鬧大了,那就連醫院本身也會惹上麻煩,說不定還會被污衊成是幫兇,被人告上法庭,對醫院的名譽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醫院做完傷情鑑定之後,病人本身的情況突然出現惡化……
原本不會致命的普通傷勢,因爲某些突發因素或者傷勢變化,導致病人突然喪命,那他的家屬勢必不會善罷甘休,到時候,難免會拿出那份傷情鑑定書說事,縱使不是醫院的責任,沉浸在悲慟中的病人家屬也會硬把責任扣在醫院的頭上,又吵又鬧甚至告上法庭,扯出一系列的麻煩事。
類似這樣兩種情況,在從前也不是沒有發生過。
這世上總會有那麼一些不講道理甚至心懷惡意的人,只要能多佔到一點便宜,他們從來不在乎睜着眼睛說瞎話,顛倒黑白張口就來。
如今的醫療人員和患者之間的關係越發緊張,層出不窮的醫鬧事件比比皆是,醫生和病人之間的信任度幾乎降到了冰點。
所以,爲了杜絕這些麻煩,從源頭上阻止惡性事件的發生。
如今的衣醫療機構,不管是國家公立還是私人建立,一般都不會輕易給人做傷情鑑定,就怕一個不小心留下什麼漏洞,或者是被人惡意利用,到頭來吃力不討好,反惹上一身麻煩。
主治醫生帶着警員去院長辦公室批申請,院長在得知情況後,一開始也是不願意的,甚至拿出了相當完美的藉口,把警員的要求委婉的推拒了回去。
警員好說歹說,最終也不能說服院長,無奈之下只好打電話回局裡,讓警局的負責人和院長對話。
也不知道負責人是怎麼勸說,或者是許下了什麼保障,醫院院長才勉爲其難的答應了下來,給他們批了申請書。
拿到申請書返回辦公室,女人的身體檢查報告正好送了過來。
醫生大致看了一下,便搖搖頭,將報告放在了一邊。
檢查報告只是一個科學性的證明,事實上,即使沒有做檢查,醫生自己也預料到了女人的傷勢情況。
脊柱神經受傷,下半身觸感反應基本失靈,致使患者永久性的半身癱瘓,即使通過醫療複檢,也基本沒有康復的可能。
報告書上簡簡單單的一行字,幾乎就是判了女人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