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登島

五月二十八日夜間,還發生了一件至關重要的事情。

經過第二次審議後,傅秀波批准了由黃峙博提交的作戰計劃,並且正式授權黃峙博全權處置作戰行動。

拿到授權後,黃峙博給騰耀輝下達了“A”命令。

電文只有一個字母,這也是作戰行動正式開始的代號。

到此,東海作戰行動進入倒計時。

首先出動的不是航空兵、也不是艦隊,而是由黃峙博親自調派來的兩棲特種部隊。

按照修改後的計劃,特種部隊攻佔釣魚島之後,海空作戰才全面展開。

五月二十九日凌晨零點三十分,第一架搭載了二十四名特種兵的Z-8從舟山海軍航空兵基地騰空而起。

五分鐘內,另外七架Z-8先後升空。

突擊部隊的規模並不大,還不到兩百人,而且只攜帶了輕武器。沒什麼好奇怪的,釣魚島上沒有駐軍、沒有常住居民,甚至沒有多少建築物。奪回釣魚島,只具有政治上的象徵意義。

決定勝敗的不是誰佔領釣魚島,而是誰掌握東海的制空權與制海權。

一點四十五分,Z-8機羣從東海艦隊上空掠過。

直升機的飛行高度不到五十米,從“蘭州”號上掠過的時候,甚至讓人覺得要撞上戰艦的桅杆。

按照計劃,機羣返航時,纔會到驅逐艦上補充燃油。

此時,戰艦上已經忙碌起來。

一點五十五分,“蘭州”號率先放出反潛直升機,隨後其他驅逐艦與護衛艦也放出了反潛直升機,開始在艦隊外圍執行反潛搜索任務。

部署在後方基地的海上巡邏機也已起飛,正在全速趕來。

只是,中國海軍缺乏像P-3C這類的反潛巡邏機,由SH-5與Y-8改進而來的只能算得上是海上巡邏機。

在很大的程度上,東海艦隊的主要反潛力量正是潛藏在水面下的潛艇。

與海上巡邏機一起升空的還有空軍的八架J-20與海軍航空兵的十二架J-11C。

J-20的任務是去掩護正在舟山羣島東面大約一百五十公里處巡邏的KJ-2000,而J-11C將爲艦隊提供防空掩護。

因爲J-20的產量很低,首批服役的四十架全部交付給空軍,所以海軍航空兵的主力仍然是第三代戰鬥機。

在這些戰鬥機中,性能最出衆的就是J-11C。

與J-11B相比,J-11C的改進主要爲雷達與發動機。利用爲J-20開發的技術,J-11C的新式主動相控陣雷達不但探測距離更遠,儲備具備了探測隱身飛機的能力,還增添了兩條火控通道,能同時引導八枚PL-12D攻擊八個目標,具備了與J-20、F-22A相當的多目標交戰能力。

相對而言,動力系統上的改進更加重要。

第二次朝鮮戰爭已經證明,在高強度電磁對抗環境下,空中作戰的基本戰術已經發生轉變,之前被看重的視距外空戰很難一錘定音,在交戰雙方的實力旗鼓相當,特別是戰場支援能力不相上下的時候,空戰往往得由格鬥定勝負,因此戰鬥機的格鬥性能、也就是機動性能顯得至關重要。

J-11B的最大軟肋,就是機動性能不佳。

雖然與原版的Su-27SK相比,J-11B在大量採用複合材料與國產發動機之後,機動性能已經有所提升,跟第三代戰鬥機相比,J-11B的機動性能不算差,即便在F-15C面前,也沒有多少差距,但是跟第四代戰鬥機相比,J-11B的機動性能就差得太遠了,在格鬥空戰中肯定不是F-22A的對手。

顯然,要讓J-11B對抗F-22A,肯定不大現實。

最理想的選擇就是儘快列裝J-20,而不是改進J-11B。只是J-20的產量有限,還得優先提供給更需要先進戰鬥機的空軍,最快也要等到二零二三年,纔有可能裝備海軍航空兵。更重要的是,即便在J-20列裝之後,海軍航空兵也不可能用這種昂貴的戰鬥機取代所有現役戰鬥機。在今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J-11與J-10仍然得服役,而且仍然是海軍航空兵的主力戰鬥機。

爲此,就有必要對J-11B進行改進。

根據第二次朝鮮戰爭的經驗,海軍航空兵把重點放在了J-11B的動力系統上。

有趣的是,空軍沒有參與J-11B的改進工作,大概是在J-20服役之後,J-11B的主要任務由制空轉爲對地海打擊,而J-11B本來就具有較強的打擊能力,沒有必要花費鉅額經費進行現代化改裝。

在J-11C上,採用的是最大加力推力達到了一百四十七千牛的國產發動機。

嚴格說來,這種發動機就是俄羅斯117S發動機的國產版本。

早在第二次朝鮮戰爭爆發前,中國就在設法從俄羅斯引進117S發動機,並且把最初獲得的幾臺用在了J-20的原形機上。只是在後來的談判中,俄羅斯要價太高,而且117S的某些性能達不到J-20的技術指標,所以引進工作拖了下來。第二次朝鮮戰爭後,中俄進入了自前蘇聯解體以來的第二個蜜月期,在中國答應提供電磁武器的相關技術之後,俄羅斯放寬了對華軍售限制。

也就在這個時候,中國獲得了117S發動機的生產許可證與全套設計圖紙。

雖然117S沒有用到J-20上,但是用在J-11C上卻是物盡其用。

採用新式發動機後,J-11C的最大推力增加了百分之二十,空戰推重比增加了百分之三十以上,機動性能大幅度改善,特別是之前一直遭到詬病、也在第二次朝鮮戰爭中徹底暴露出來的垂直機動性能。

當然,J-11C的改進並不徹底。

比如在更換髮動機之後,沒有對氣動佈局進行調整,因此很難把新式發動機帶來的性能提升完全發揮出來。又比如在使用了火控雷達之後,並沒有用上已經在J-20上得到了應用的主動隱身技術。

改進不徹底的主要原因不是沒有技術實力,而是花費過於巨大,而且需要更多的時間。

如果重新設計氣動佈局,J-11C最快能在二零二一年上天,而海航將在二零二三年獲得J-20,從而使得J-11C的改進顯得很沒必要。如果採用了主動隱身技術,改裝費用將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

不管怎麼說,J-11C肯定超過了日本的F-15J,即便面對F-22A,也有對戰的能力。

在J-11C機羣后面,則是數量更多的J-10C。

與J-11C一樣,J-10C在第二次朝鮮戰爭後服役,基礎不是J-10A,而是J-10B。

在海航中,J-10B實際上是J-10A的雙座型。

最初的時候,J-10B以J-10A的教練型問世,只是在實際使用中,空軍與海航都認爲雙座型戰鬥機更適合執行攻擊任務,即便在空戰中、特別是格鬥空戰中,兩名飛行員也比一名飛行員好得多。在第二次朝鮮戰爭中,爲數不多的J-10B發揮出了很強的戰鬥力,從而改變了空軍與海航對這種戰鬥機的認識。

作爲一種中型多用途雙座戰鬥機,J-10C的改進方式與J-11C相差不大,即換上更先進的火控雷達與推力更大的發動機。不同的是,J-10C把重點全部放在了制空上,不像J-11C得照顧對地海打擊能力。

這個發展方向,跟空軍與海航最初對這種戰鬥機的期望完全相反。

在服役初期,空軍與海航都把J-10當成一種多用途中型戰鬥機,即類似與F-16的戰場多面手。

結果在第二次朝鮮戰爭期間,J-10的多用途性能被徹底否決。

不是不夠先進,而是基本氣動佈局限制了J-10的多用途性能。原因很簡單,三角翼缺乏足夠的重載點,而過小的機身由沒法容納足夠多的燃油,因此在攜帶兩具或者三具副油箱之後,J-10只有兩個翼下重載點能夠攜帶對地攻擊彈藥,即便採用複合掛架,載彈能力也遠遠比不上FBC-1C與J-11B。

相反,執行制空作戰任務時,即便攜帶三具副油箱,J-10仍然能夠攜帶六枚PL-12與兩枚PL-11,載彈能力不比大多數重型戰鬥機差。

結構上存在的問題,很難通過改進解決。

更換翼型的話,不比研製一種全新的戰鬥機簡單。

受這些因素限制,J-10C幾乎成了一種性能單一的制空戰鬥機。雖然在出口的時候,打着J-10C名號的戰鬥機具有多用途能力,但是與中國空軍、海航自用的完全不同,比如賣給巴基斯坦的FC-20就增強了機體結構,把翼下的三個掛點全部變爲重載點,而其機體結構重量也增加了將近一噸,導致空戰能力大幅度降低。

作爲一種典型的制空戰鬥機,J-10C的格鬥空戰能力甚至超過了J-11C。

可見,在第一時間,海航出動的全是制空戰鬥機。

沒什麼好奇怪的,日本艦隊還沒有進入東海,而且在交戰初期,雙方都會竭盡全力奪取制空權。

在無法攻擊對方機場的情況下,制空戰鬥機成爲奪取制空權的唯一力量。

三支戰鬥機羣升空的時候,運載特種部隊的直升機羣到達了釣魚島上空,以中隊爲單位的近兩百名特種兵分頭登上了幾座島嶼。

直升機羣沒有在島嶼上空停留,放下特種兵後就轉向返航了。

雖然直升機飛得很低,但是日本空中自衛隊的E-767就在沖繩島上空盤旋,在兩百多公里外的宮古列島上空還有一架E-2D。

直升機羣到達釣魚島上空前,就被日本的預警機發現了。

這下,難題交到了日本手上。

中國已經採取軍事行動,派遣地面部隊登上釣魚島,而且預警機還發現,登島的地面部隊正在拆除導航燈塔。

不管釣魚島歸誰,中國已經越過了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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