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章 認罪伏法(上)

當楊倩乘坐警車進入久靜區公安分局時已經是下午一點半,到了她原本的上班時間。

“我是否可以打一個電話回公司請假,我們要上班了。”楊倩對兩槓兩星的老警察提出請求。

“根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辦理程序》的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後不可以與外界進行聯繫,你只可以會見委託律師。”老警察回答道。

“那我有權利請律師吧?”楊倩問道。

“可以請律師,不過公安機關批准律師會見你的時間是在四時八小時內。”老警察再次解答了楊倩的問題。

也許是爲了便於稍後審訊的便利,在前往公安分局審訊室的一路上,老警察對楊倩一直都是比較和藹,並不相楊倩想象中那般嚴酷,就在簡單的一問一答中,三人來到了審訊室前。

久靜區公安分局的審訊室是一字排開,每間裡面又在中間用鐵欄杆隔斷,靠近審訊室大門的一邊放着一張普通的桌子和兩把椅子,而鐵欄杆另一邊則是放着一把鐵製的、被固定在水泥地上的、能把人鎖起來的椅子。

楊倩對於自己此時的處境感到十分的無力,雖然在紮下那一簪前就做好了這樣的準備,但是當真正進入公安局的審訊室後,不免還是感到有些恐慌。無意間一擡頭,看到兩位警察身後的牆壁上寫着四個魁梧有力的大字“認罪伏法”後,心情更加煩亂起來。楊倩覺得,“認罪伏法”這四個字非常的不恰當,作爲公安機關刑偵審訊的場所,難道要求進來的每一個人都要認罪?沒有犯罪的人也要認罪嗎?

“好了,我們開始正式的詢問。”小警察開口說道。

“在董公館的時候不是已經問過了?”楊倩有些不明白公安機關審訊的流程。

“那是瞭解情況,現在你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與之前能一樣嗎?這是第一次正是詢問,你必須從實交代。”小警察終於揚眉吐氣了一把。

楊倩看了看手腕上明亮的手銬,識相的點了點頭。

“姓名?”

“楊倩。”

“性別?”

“女。”楊倩看過不少刑偵題材的影視文學作品,並沒有覺得小警察的問詞有什麼好奇怪的,選擇了配合。

“民族?”

“漢。”

“年齡?”

“二十四周歲。”

“知道我們把你帶進來是爲了什麼嗎?”小警察很滿意楊倩的態度,言語中和緩了不少。

“有些知道,不過還是不太清楚。”楊倩仔細的措辭,她深知在詢問中的記錄對於今後的司法審判程序中起着多大的作用。

“是什麼事情相信不用我們多說,你只需要原原本本的把你親眼見到、親耳聽到、親手做的事情說一遍就行。”老警察也進入到了工作中。

於是,楊倩又一次

敘述了今天的不幸遭遇……

“你說被害人李國基有強、**的犯罪動機,這點有什麼證據嗎?”老警察聽完楊倩的敘述後提出問題。

“有,在我路過李國基包廂的時候,恰好有一位服務生給他送菜,他是在李國基的威脅下離開事發地的。”楊倩回憶道。

“好,這一點我們會進行調查。還有別的嗎?”老警察在記錄本上記下了楊倩提供的線索,擡頭問道。

“相信你們在第一時間也看到了我的衣服被李國基給扯破,那件衣服應該可以作爲物證,上面肯定有李國基的指紋,我現在身上的衣服還是董公館服務生的衣服,這點我需要向你們表示感謝。”楊倩無法起身,微微對着老警察點頭表示謝意,接着說道,“另外,在我被迫用髮簪紮了李國基一下的時候,就立刻有服務生撞開了包廂的房門衝了進來,而且他們進來後先是拍照,隨後是叫來了他們會所的醫生,在這期間,我先要求他們叫救護車,隨後還多次要求他們報警,不過他們直到拍完照片後才報警。”楊倩繼續補充着。

“你說他們先拍照後報警,這點我們也會去調查的。”老警察公式化的應對着。

……

就在這樣的一問一答中,時間很快過去,轉眼間已經到了下午四點多。

楊倩被警察的詢問給弄的精疲力盡,直到此時她提出要委託律師的請求還沒得到批准,不僅如此,還迎來了給予她的沉重打擊。

“那好。今天就談這麼多。你在筆錄上簽字。”小警察遞給楊倩一份詢問筆錄。

楊倩拿過詢問筆錄,認真看了起來。

詢問筆錄寫的並不是很具體,簡單的列出了楊倩所敘述的事情經過,其中衣服被撕破的細節並沒有記錄下來。

楊倩指出這個沒有被記錄的細節,而小警察則說:“我們的詢問筆錄並非要把你說過的每一個字都記錄下來,我們只會記錄對於本案有關的問題,詢問筆錄的關鍵點在於上面的美劇話都是你真實的意思表示。”

楊倩則是堅持道:“我認爲這一點至關重要,對於本案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果不能記錄下來,一定會給予別人很大的誤解,這樣的詢問筆錄無法體現我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你們不能把這句話加上去,那麼我是不會千字的。”

老警察很不情願的說:“那你就加上去吧。”

於是,楊倩一筆一劃的把這些細節補充道詢問筆錄中去,長久使用電腦打字導致她書寫的速度十分緩慢,用了十多分鐘才寫完。

楊倩一邊寫的時候一邊還想着,如果你們不讓我補充,那麼我就不簽字,只要我不簽字,這一份詢問筆錄就沒有法律效力,這是起碼的法律常識。

“你在訊問筆錄上簽字吧,這樣寫: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一樣。然後簽上名字和日期。”

小警察指導楊倩如何千字。

楊倩按照小警察的指導在詢問筆錄上籤了名。

老警察拿着楊倩簽好名的詢問筆錄走了出去,半小時後纔回來。

在此期間小警察一直都在抽菸,把審訊室弄的烏煙瘴氣,楊倩對他自始至終都沒好印象,也就低着頭想着心事。

老警察回到審訊室後並沒有覺得滿屋的煙霧有什麼不妥,徑直走到楊倩面前,語氣平淡地向她宣佈:“經久靜區公安分局分局領導批准,我局決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你立案偵查,並且對你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楊倩痛苦而平靜的說道:“我的行爲應該是正當防衛,我很意外你們會以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你們對我採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會影響我一個年輕女性的一輩子前程。”

老警察對於楊倩的抗議並沒有做出什麼反應,毫不理會的遞過一式兩份的《刑事拘留通知書》,說道:“現在請你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上簽字,你應該不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吧?”

楊倩點點頭表示自己不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沉着的分別在兩份《刑事拘留通知書》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日期是2014年5月25日。

當看到5月25日這個日期的時候,楊倩突然想起來這便是1915年5月25日袁世凱與日本秘密簽訂二十一條的日期,那件事被廣泛的稱爲“59國恥”,距今正好九十九年,冥冥中是不是也預示着自己的清白呢?

老警察見楊倩呆呆的看着《刑事拘留通知書》上千下的名字,開解道:“有一些被採取刑拘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爲表示自己被冤枉,會選擇拒絕在《刑事拘留證》上簽字,我們的辦案人員也不會勉強,照樣依法收押,那樣的抗議舉動在法律程序中沒有任何意義。”

楊倩點點頭,淡淡地說道:“我知道,我已經簽字。”

只是這一刻,楊倩心中十分清楚,即使自己被法院判處正當防衛而無罪釋放,自己在LS集團的前途也已經被毀了,LS集團是不會允許有過蹲看守所經歷的人繼續存在在公司裡的,何況自己弄傷的是老董事長李凌雲的大兒子。

楊倩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上籤完字後,小警察又遞過來一份文件,說道:“這是《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爲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你必須認真閱讀後在上面千字。”

楊倩仔細地看了一遍《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其中一處引起了她的注意:犯罪嫌疑人有權修改筆錄,或者提出自己書寫筆錄。楊倩牢牢記住了這點後,提筆在《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簽上了名字。

“在把你移送至看守所前,我最後再問一個問題。”老警察停頓了一下,面無表情、緩緩地說道,“對於你被刑事拘留,有什麼感想?”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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