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冬的巴黎依然在下雨,似乎一年四季都是潮溼的味道。在一家律師所裡,馬哲見到了陳忠國的好友斯米爾先生。
斯米爾一眼就認出了樑媛,操着一口流利的普通話問候道:“樑小姐,很高興再次見到您。”
樑媛大方地伸出手,笑着道:“沒想到您還記得我,上次見面應該是八年前了吧,那時候我還在美國讀書。”
“可不是嘛,上次若不是陳先生出手相助,可能那起官司贏不了。你們中國有句古話叫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很樂意爲您服務。”
斯米爾先生直截了當道:“案子我已經熟悉了,不過本案的爭議焦點不是合同,而是在什麼情況下籤訂的。所以缺少最關鍵的證人,我想知道白凡在哪?”
“他涉嫌經濟詐騙已在中國落網。”
“哦,後天開庭時法官肯定會要求他出庭作證,如果他不出現,這案子怕是贏不了。”
馬哲連忙道:“這個我已經想到了,不知道能否通過視頻鏈接的方式進行取證?”
“這個……我需要徵求下法院的意見。”說完,起身打電話去了,不一會兒回來道:“可以,那我們三個人的如何分工?”
樑媛指着馬哲道:“開庭時主要由他來舉證發言,可由於語言方面欠缺,我們倆的任務就是翻譯,準確地把馬律師的意思表達清楚。”
斯米爾先生笑了,交叉着手杵着腦袋道:“我還是頭一次聽說如此打官司的,不過可以。但對方作爲世界著名企業,這次聘請的是巴黎頂級的律師團隊,他一個人能行嗎?”
馬哲謙虛地道:“我只是個不入流的小律師,但我會用事實說服他們。”
“好,期待合作愉快。”
兩天後,巴黎某法院。低矮的辦公樓沒有國內宏偉浩大的建築羣,甚至不如某局級機關大,但那份歷史的厚重感和法律的震懾力讓人敬畏。
門外早已圍滿了各大媒體記者,舉
着長槍短炮焦急地等候着。法警站在長長的臺階下維持秩序。當馬哲出現時,記者立馬圍了過來,國內的媒體記者認出了馬哲,竊竊私語道:“這不是金諾國際的總經理馬哲嗎,他怎麼也來了?”
馬哲拒絕了一切採訪,埋着頭沿着臺階爬了上去。進入法庭,看到滿屋子的外國人,突然一下子緊張起來,手心都是汗,雙腿不停地打顫。
樑媛看出了他在緊張,手輕輕地壓在手背上,點了點頭用眼神鼓勵。
上午九時準時開庭。樑媛操着一口流利的法語宣讀起訴書,眉宇間的篤定和鏗鏘有力的發言讓馬哲緊張的心稍微放鬆了些。
輪到對方宣讀起訴書,馬哲雖聽不大懂,大概意思能理解。夏娜爾公司一口咬定既然簽訂了合同就應該按照合同行事,孟瑤違反合同在先,理所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他們的理由也很充分,孟瑤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了合同,所以不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另外,指責對方法務管理存在漏洞,並過度消費孟瑤,謀取更多的經濟利益。
在舉證環節,孟瑤原先的經紀人出庭作證,一口咬定孟瑤在簽訂合同是知情的,自願的。輪到馬哲舉證時,拿出的證據都被一一駁回,提出要視頻連線時居然被拒絕了。如果證人不出庭,休庭擇日重審。
馬哲一下子慌了,準備了這麼多天,誰知法官在明顯偏袒對方,司法的公正何在?
對方洋洋得意地看着他,嘲諷道:“法官大人,對方很明顯是在拖延時間,而且很多證據都是僞造的。我不同意休庭,希望法官當場宣判。”
樑媛急忙站起來道:“還沒有進入辯論環節,憑什麼剝奪我們的權利,你有什麼資格命令法官?”
“那你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據啊,沒證據我們憑什麼和你辯論?”
被迫無奈之下,馬哲提出休庭。進入等候室焦急地道:“斯米爾先生,您不是說可以視頻舉證嗎,怎麼又……”
斯米爾聳聳肩無奈地道:“這個我也沒辦法,法官說了算。現在最關鍵的證人就是白凡,他要是不出現很難扭轉局面。”
馬哲坐不住了,在房間裡踱來踱去。許久道:“不行,我要去見一面法官。”
“這怎麼可能,法官肯定不會見你的。”
“那沒有其他辦法了嗎?”
斯米爾想了想道:“你不是帶着筆記本電腦嗎?可以連線嗎?”
“應該可以。”
“好,到時候你強行連線舉證。旁聽席上坐着那麼多記者,法官不敢明顯袒護。”
馬哲趕緊與父親打電話溝通,再次開庭時,按照斯米爾先生的提議強行舉證,法官的臉陰沉着,而對方更是情緒激動,指責這種舉證方式無效。
迫於壓力之下,法官還是採納了。白凡在電腦那頭老實交代了一切,是他瞞着孟瑤代簽的這份合同。此消息一出,局面立馬扭轉乾坤。
進入辯論環節,馬哲漸漸進入狀態,與對方脣槍舌戰,據理力爭。到了最後陳述環節,他道:“法官大人,對方律師,我可以亮明我的身份,孟瑤是我妻子,她爲了夢想背井離鄉漂泊到巴黎,拿出了像樣的設計作品在全球贏得了消費者的認可,爲夏娜爾公司賺取了鉅額回報,但對方的做法着實讓人汗顏。”
“首先,作爲一家國際大公司,在用人環節很隨意,存在很大漏洞,讓一個經濟詐騙犯進入公司,難道你們不調查他的情況嗎?其二,管理混亂。白凡作爲貴公司的金融顧問,居然參與到項目當中,這是一個大公司所爲嗎?其三,我雖然不是法國人,但這段時間認真學習了貴國法律,而你們違反了勞動法,我不知道那個條款違約要五倍賠償,這是一個大公司的態度嗎?”
“我和孟瑤很快要結婚,而且有了孩子,作爲丈夫,我希望她回到身邊。而不是隔海望洋,苦苦等待,請法官尊重一個妻子和一個母親的選擇權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