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和紀律
要論摘編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羣衆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黨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確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鬥爭,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中國共產黨章程》
要加強紀律建設,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黨章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章程,也是總規矩。黨的紀律是剛性約束,政治紀律更是全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政治行動方面必須遵守的剛性約束。國家法律是黨員、幹部必須遵守的規矩。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也是重要的黨內規矩。紀律是成文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不成文的紀律;紀律是剛性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自我約束的紀律。我們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經過實踐檢驗,約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黨長期堅持並自覺遵循。
—《深化改革鞏固成果積極拓展 不斷把反腐敗鬥爭引向深入》, 《人民日報》2015年1月14日第1版
中國共產黨有嚴密的組織和嚴格的紀律,這是黨區別於其他政黨的顯著標志之一,也是黨的先進性的重要體現。每一位要求入黨的同志,必須充分認識嚴密的組織和嚴格的紀律對執政黨的重要意義,深刻認識黨的組織和黨的紀律的科學內涵,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從而更加嚴格地要求自己,使自己儘快地成熟起來。
一、 黨的組織系統—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
黨不是一個簡單的數目字的總和,而是一個按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目標明確、職責清楚、組織嚴密的統一整體。黨的組織系統由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等構成。不同層次的黨組織在整個黨組織機構的運轉中的地位、職責、作用不同。
黨的中央組織是全黨的首腦機關,是黨的最高司令部,它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的中央委員會、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等。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修改黨的章程;選舉中央委員會;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範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羣衆的意見。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羣衆,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密切聯繫羣衆,經常瞭解羣衆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羣衆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羣衆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黨員和羣衆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羣衆的利益。教育黨員和羣衆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黨的基層組織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創新活動內容方式,找準開展活動、發揮作用的着力點,在擴大黨員參與面、提高實效性上下功夫,增強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
二、黨的組織制度—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隨着無產階級政黨的產生、發展而形成和逐步完善起來的。中國共產黨始終把民主集中制作爲黨的組織原則。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也就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我們黨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是有一個過程的。黨的六大通過的黨章首次將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概括成三條,即:選舉原則—下級黨部與高級黨部由黨員大會、代表會議及全國大會選舉之;報告原則—各級黨部對選舉自己的黨員,應作定期的報告;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共產國際—下級黨部必須承認上級黨部的決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無條件地執行共產國際代表大會,或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內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決議,只有在黨的機關對問題未作決議時可以爭論。
在抗日戰爭時期,各抗日根據地都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民主政權,其特色是通過立法建立民主政治。圖爲當
時晉察冀邊區政府向羣衆公佈的施政綱領
隨着黨的成熟,黨的七大時,黨對共產國際的成員黨與共產國際的關係的認識更加符合實際了。在民主集中制問題上,黨的七大除了堅持選舉原則和報告原則外,又修改和補充了兩條: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嚴格地遵守黨紀和無條件地執行決議。
在黨的八大上,黨對民主集中制的概括更加嚴謹,對其基本原則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爲六條,從內容上看,增加了四條:明確規定了黨的最高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在地方範圍內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衆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及時地解決它們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組織請求指示;黨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重大問題都由集體決定,同時使個人發揮應有的作用。
“**”中召開的九大、十大,雖然沒有取消民主集中制,但卻抽掉或篡改了民主集中制的具體內容,刪掉了關於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則的規定,使民主集中制無法執行。粉碎“四人幫”後召開的黨的十一大,由於思想路線尚未端正,基本上承襲了九大、十大中的錯誤。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恢復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果斷地把工作重心轉到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上來,在深刻反思和認真總結了過去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加深了對民主集中制的認識。十一屆六中全會則把健全民主集中制作爲黨的建設的根本任務和重要目標,要求把我黨建設成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黨。十二大恢復了對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從形式上看,和八大一樣,還是六條,但內容卻作了重要補充,尤其是加上了“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這一條。十年後,根據改革開放的形勢及民主集中制的執行情況,十四大黨章對這六條作了補充,黨對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則的認識達到了較高的水平。
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黨章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六項基本原則的規定是:(1)“四個服從”。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2)選舉原則。即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3)報告制。即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級委員會要向選舉它產生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報告制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認真執行這項制度,有利於加強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瞭解和對黨的領導幹部及領導機關的監督;(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衆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5)黨的各級委員會都要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6)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個人崇拜是唯心史觀同小生產習慣勢力和封建殘餘思想的混合產物,它承認世界上存在着能“洞察一切,永不犯錯誤的領導者”。這完全限制了黨員羣衆進行獨立思考,發揮主動性、創造性,是非常危險的。
黨的十八大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黨內民主制度體系,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必須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根本,以加強黨內基層民主建設爲基礎,切實推進黨內民主,廣泛凝聚全黨意願和主張,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堅持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以黨的堅強團結保證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全黨同志必須時刻把黨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堅持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其中最重要的是堅持全黨服從中央。始終同黨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把發揮地方積極性同維護中央權威結合起來,把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統一起來,嚴守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保證中央政令暢通。健全對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制度、紀律保障機制,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現象。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開發表和散佈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爲,必須嚴肅處理。
三、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紀律是黨的生命。我們黨是靠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組織嚴密、紀律嚴明是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是我們黨的力量所在。守紀律、講規矩,是對黨員幹部黨性的重要考驗,也是對黨員幹部對黨忠誠度的重要檢驗。黨的紀律和黨內規矩是全體黨員的行爲規範和行動準則,也是黨的凝聚力、戰鬥力的重要體現和可靠保證。
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指出,講規矩是對黨員、幹部黨性的重要考驗,是對黨員、幹部對黨忠誠度的重要檢驗。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必須維護黨中央權威,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須維護黨的團結,堅持五湖四海,團結一切忠實於黨的同志;必須遵循組織程序,重大問題該請示的請示,該彙報的彙報,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違背組織決定;必須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各級黨組織要把嚴守紀律、嚴明規矩放到重要位置來抓,努力在全黨營造守紀律、講規矩的氛圍。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牢固樹立紀律和規矩意識,在守紀律、講規矩上作表率。各級黨委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守紀律的行爲要嚴肅處理。
2015年10月,中央頒佈實施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在黨長期執政和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實現依規管黨治黨,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條明確指出:“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新形勢下,作爲入黨積極分子,要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斷增強黨的紀律觀念,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肩負起歷史使命,爭做時代先鋒,從而爲做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創造條件,併爲實現共產主義這個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作出自己的貢獻。
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結合黨的紀律建設的理論和實踐,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原來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爲主的10類違紀行爲,整合規範爲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類。
政治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和政治行爲方面必須遵守的行爲準則,是
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紀律,是打頭、管總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
組織紀律是規範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係的行爲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鬥力的重要保證。
廉潔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爲規則,是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羣衆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貫徹執行黨的羣衆路線和處理黨羣關係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行爲規則。羣衆紀律是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體現,是密切黨與羣衆血肉聯繫的重要保證,更具有執政黨紀律的特色。新《條例》將違反羣衆紀律的行爲單設爲一類,恢復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中關於羣衆紀律的優良傳統,以保持黨與人民羣衆的血肉聯繫。
工作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行爲規則,是黨組織和黨員依規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
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爲規則,涉及黨員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面,關係黨的形象。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們黨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在黨的全部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紀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不管違反哪方面紀律,任其發展,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能力,破壞的都是黨的政治紀律。
三大紀律 八項注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爲,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按照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依據其違紀情節的輕重,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爲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警告,是黨內紀律處分中最輕微的處分。是對犯錯誤黨員的一種告誡,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在工作上,由於經驗不足或一時疏忽偶爾違犯黨的紀律,或者錯誤雖屬於思想品質方面, 但錯誤性質和造成的後果又不嚴重的,可給予這種紀律處分。
嚴重警告,是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提出嚴重告誡。一般是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的要嚴重一些,但又構不成更嚴重的黨內紀律處分的,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留黨察看,是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作暫時留在黨內,以察看其今後表現的紀律處分。留黨察看處分,分爲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爲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開除黨籍,是指黨員所犯錯誤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以至被開除出黨的紀律處分,是黨內最高的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四、堅持紀法分開,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
紀律是黨的生命。黨的紀律保證理想信念宗旨,體現優良傳統作風,保障路線方針政策。無數案例證明,黨員“破法”,無不始於“破紀”。黨員守住了紀律,就不至於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新形勢下,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是長期的、複雜的、嚴峻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羣衆危險、消極腐敗危險更加尖銳地擺在全黨面前。面對嚴峻複雜的形勢、艱鉅繁重的任務和人民羣衆的期盼,黨自身存在的問題更加凸顯。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黨的領導弱化、管黨治黨不嚴、責任擔當缺失,對黨最大的威脅莫過於此。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就會削弱黨的執政能力、動搖黨的執政基礎。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全面從嚴治黨,就是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
黨是政治組織,黨規黨紀保證着黨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底線;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是全體公民的底線。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章等黨規對黨員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黨紀必須先於國法、嚴於國法,把黨紀挺在國法前面,就是要對黨員、幹部提出更高要求,在先行表率中永葆我們黨的先鋒隊性質。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紀律是治黨之戒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從國家的角度而言是要依法治國,從政黨的角度而言是要依規治黨。靠法律懲治貪瀆腐敗的極少數,靠黨紀管住黨員幹部的大多數,這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內在要求。只有堅持紀法分開,才能使黨規黨紀與國家法律既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又配套聯動、相得益彰,形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合力;只有堅持紀在法前,才能用紀律管住大多數,把“病毒”和“蟲害”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黨員領導幹部小錯釀成大禍;只有堅持紀嚴於法,才能突出強調黨員和黨組織區別於普通公民的政治責任,喚醒全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黨組織和黨員要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說的就是要把黨紀挺在國法的前面,用紀律和規矩衡量黨員幹部行爲、管住大多數,確保黨的團結統一,維護黨的肌體健康純潔。當前,只有把黨的紀律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心上,我們才能不斷開創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境界,發揮黨在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中的關鍵作用。
黨章規定,黨員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爲都是違紀行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堅持紀法分開原則的同時,通過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了黨紀處分與國法處理的有效銜接,使黨紀處分制度更加科學,不會出現因紀法分開而放縱黨員違法犯罪行爲的情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