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資深網文作者,我駐過很多網站了,但接觸網站的作品簽約合同這是第三次。第一次和第二次基本都是稀裡糊塗地就簽了,根本沒有細看那些合同內容裡都寫了什麼,總以爲,網站既然簽了我們,必然要對我們負責,必然會認可我們的辛苦勞動。然而,我卻想錯了。一個網站管理着幾十萬的作者,優秀或者合格的作者輕易被埋沒掉成百上千個都是有可能的。
我寫文至今六年,現在也仍然熱愛這項活動,但卻不想再輕易把作品籤給任何一家網站。
所以,對於那些合同條款是看了一遍又一遍,提出瞭如下的諸多疑問和看法,也許並不能對文學網站本身的強勢地位產生絲毫的影響,但是,作者總要發出自己的聲音,表達一點意見,爭取更多和更大的權利給自己。
一、
“標的及授權”中“乙方授權甲方獨佔使用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著作權財產權利,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自行使用或轉讓、授權上述權利給第三方”,再結合下面的內容,是否說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筆的許可使用費之後,乙方作爲著作權人的權利將被大部分剝奪,影視改編、出版等權利完全移交給甲方,而且期限是十年,那請問:這跟版權買斷的區別是什麼?
作爲普通作者,我的疑問是這麼長的使用期限內,如果有第三方機構認可作者的作品而願意加以大力宣傳、促銷,而此作品在甲方網站並未被讀者接受和認可,在此種情況下,乙方卻失去爲自己宣傳的權利,這一點作者不太認同;
作者理解的網絡作品授權使用,作者和網站都該享有權利,而獨佔使用的授權則應僅限於作品以電子形式出現的信息網絡的傳播權,不涉及大部分著作權財產權利,也就是說作者保證只將該作品授權給甲方網站獨佔發表及使用,但不會出賣自己的著作權和財產權給甲方,比如說,網站簽約了一部作品,最終該作者在幾年內進步很快,成爲了全國知名的作家,書籍發行銷量巨大,此種情況下,作者只能享受到每千字30元的稿費收入,其他的所有版稅或者發行收入一概沒有,這樣是否也不公平?
當然,作者只是舉一個極端的例子,表示出對作品著作權利的重視,不想草率而已。
二、
第三部分的權利義務中規定,“根據作品及網頁的具體情況對符合要求的作品進行相應的推薦,並採取一定措施宣傳簽約作品”,此一項中甲方權利模糊,所謂“具體情況和符合要求”,在乙方看來彈性很大,如果一個簽約作品寫了一二百萬字,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時間,但在甲方網站並沒有得到推薦或者宣傳,而對待此作品是否“符合要求或者到底網站有哪些具體情況”才使得作者的大量勞動被付諸東流,作者該如何界定或者維權?如何處理這些異議,合同中並沒有給乙方賦予相應的權利,或指出解決方法。
三、
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甲方有權將乙方作品繼續保留在網站上,但不得用於任何營利性活動。按照合同法,合同解除或者廢止,雙方權利義務即告終止。權利義務終止,則乙方便有權要求甲方在網站上刪除自己的作品,甲方不得違背乙方意願;如乙方沒有提出要求,甲方視爲乙方同意繼續保留作品在網站上。如此修改,乙方的權利也相應出現,才能彰顯和賦予著作權人對自己作品的處理權。
四、
在權利、義務的其他幾個條款中規定,甲方在出現何種情況下可以終止或者廢止合同,那麼,爲什麼在“權利義務”一項中卻沒有規定乙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終止或者廢止合同呢?假如,乙方提出異議,認爲甲方並沒有很好地履行對簽約作品應盡的義務,該如何處理?
五、
在條款中規定對簽約作品的侵權賠償,甲方在扣除所花費的費用後應得70%,乙方得30%。這一條款也不合理,甲方已然扣除了維權所花費的開支費用,所得賠償就應當與乙方平均分配,而不是獨佔一大部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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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違約責任的一般違約情況下,雙方均可向對方索償一萬元賠償金額。所謂一般違約是指什麼情況?
而在其他違約責任一項中,特別指出了乙方作者在幾類違約行爲之下,需賠償網站除違約金一萬元,另加五倍或幾倍的網站損失或者賠償款。這一點作爲作者也有異議,相對於擁有千百萬作者的網站來說,個體的作者本身就是弱勢,如何又提出瞭如此高額的賠償款項?而所謂的網站損失如何來衡量?
作爲個體的作者選擇在網站上發表自己的小說或者不發表自己的小說,到底能給網站帶來多大的損失?
七、
總結:網站的權利主張是佔有乙方創作作品的大部分權利,當然作爲商業網站,我知道大部分網站皆是如此,一旦簽約,留給著作權人的權利少得可憐。
這是鐵打的事實,也是我們千百萬網文作者的無奈!沒辦法,如此龐大的寫作人羣,網站不吃我們吃誰去?誰讓我們熱愛寫字,卻沒有成爲莫言呢?
看到某家網站的簽約合同,作者有如上話需要表達。
作者:菠蘿沒有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