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深思

陸政東放下了電話,電話是馬新忠打來的,馬新忠在電話裡透露了一些情況,常委會上可能要討論一些人事問題,省委組織部正在進行積極的研究,包括西原市局局長、東河市、天化市都會有一些廳級幹部的調整,調整範圍不算大。

組織部列出的西原市局局長首選人選是辛安市的政法委書記兼任市局局長杜海濤,這個人陸政東是有所瞭解的,

這個人是從農村村支書起步,歷任鄉鎮級書記、縣長、縣委書記,以身作則,堅守清正廉潔,更重要的是還非常有能力,在各個位置上都乾得很是不錯。

至於轉行進入公安系統也很偶然,當年辛安治安形勢惡化,而辛安公安隊伍和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千絲萬縷,急需一個有原則、能力強的外來者來領導,杜海濤在縣委書記任上不但其他工作做得好,全縣治安工作也是全市做得最好的,由此進入市委的視野,杜海濤也不負衆望,上任一年大力整肅公*安隊伍,採取了一系列打擊違法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辛安成爲貝湖治安情況最好的城市之一。

這樣一個人選,姚志銘和羅善政都可以接受,陸政東也覺得比較合適。

不過對此,陸政東並沒有對此有想象中的高興,一來,這是他意料之中的事情,對於周書明把控的人事權他需要一步步的擠牙膏一般慢慢爭取,二來搬開石中軍只是一個開始,有利於對石中軍進行調查,但這也僅僅是一個開始,後續該如何進行,還是破費思量的。

而更讓他沒有太過高興的是由發現的公*安系統的問題,不由就想到了今後十年中政法系統出現的那些驚天動地的事情,讓他也想到了依法治國的迫切性,這些天他專門找來了大量關於法治治國的各種文件以及學術著作。

而眼下似乎卻是走上了彎路,現在的公*安系統權力越來越大,政法系統也是權力越來越大,特別是政法委以及書記兼任公*安首腦也是有爭議的。

政法委到現在如此集權也經歷了一個演變的過程。

政法委從建國就有,當年全國政協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該法第5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即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機構。在這一制度框架下。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聯合發佈《關於省以上政府建立政法委員會的指示》,此後,中央、省級、地區三級政府內都設立了政法委員會。這個“政法委員會”是在《共同綱領》體制下設立的政府機構,而非黨的機構,算是政法委的前身。

一九五四年憲法生效後,政權結構發生了重大改變。它由集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變成了憲政分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政務院變成了國*務院,法院、檢察院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而是獨立的司法部門。這一憲政分權的制度與此前的公檢法集權的政法委員會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政府的政法委員會制度一度消失。

現行的黨委政法委員會制度直接發端於一九五六年的“中央法律委員會”,規定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的任務是中共中央交辦的工作。主要是關於法律工作方針政策和各部門的分工等問題,並不主管有關部門的具體案件。當時公檢法各部門都設立黨組,各有關機構的黨組直接向中央負責,向中央請示報告工作,並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報告工作,這表明其只是一個秘書性質的機構,而且只設在中央一級,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與法治國家並不存在矛盾。《共同綱領》體制下集權的政府政法委員會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的轉變。表明了一種法治的傾向,起碼在地方上,法院、檢察院是獨立的司法機關。

但是兩年後事情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在大*躍進中成立的中央政法小組成爲一個集中決策權(立法政策)與執行(司法)權的機構,這是一個高居於憲法設立的公檢法之上的不受約束的組織。

從此,開始形成了黨政不分的一元化體制,從這開始。縣以上各級黨委都成立了政法小組,政法小組不僅“協調”公檢法的關係,而且逐漸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黨委審批的習慣。

而在一九六零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合署辦公。並由公*安部統一領導,這兩個措施無疑與十年動亂存在因果關係,文*革期間,黨委被踢開,政法機關被砸,中央政法小組自身也難免其禍。中央政法小組在名存實亡了數年後,它就連形式都不存在了。

歷史終於翻開了新的一頁,粉碎四人幫之後,中*央批准成立中央政法小組,協助中央處理最高法、最高檢察、公*安部、民政部四個部門的一些政策方針問題。而在文件中明確規定新成立的政法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工作中帶有方針、政策性的重要問題”,它與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的關係由“領導”變成“協助,當時的中央已經決定擺脫文*革前政法小組一元化的老路,這個新的政法小組是上述政治機構的“智庫”或助手,雖然強調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切實保證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黨委和司法機關各有專責,不能互相代替,不應互相混淆。爲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方針、政策的領導。

各級黨委要堅決改變過去那種以黨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規定辦事,包攬司法行政事務的習慣和作法,這是對一九五六年體制的迴歸,而不是對五八年那個導致黨政不分的體制的迴歸。這體現了改革開放以來開始尋求依法治國的開端。

不過沒有多久。各地也建立了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員會的領導班子、機構普遍建立。雖然並沒有明確黨委政法委員會是黨委的職能部門、領導政法工作,但是它實際上已經在發揮黨委職能部門的作用,已經在宏觀上統一組織領導政法各部門的工作。

這顯然不符合總設計師的思路,因此在實現黨政分開作爲政治體制改革的首要目標與突破口的十三大,報告指出,長期形成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不解決。黨的領導無法真正加強,其他改革措施也難以順利實施。因此,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首先是黨政分開。黨政分開即黨政職能分開。

[16]作爲貫徹十三大報告的重要一步,中*央決定中*央政法委員會,成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政法小組的職能較政法委員會大大削弱,它一般不開政法工作會議。不發文件,體現了依法辦事、黨政分開的精神。這是國家走向依法治國重要一步。不過,大多數省級以下黨委政法委員會並沒有來得及撤銷。

就發生了衆所周知的事情,因而恢復了中*央政法委員會,不過當時中*央還是堅持了黨政分開的原則,要求,政法委員會恢復以後。仍然要貫徹黨政職能分開的原則,從文件所列舉的政法委員會五項任務來看,也是“宏觀指導”性質的,特別強調辦案由各部門依法各司其職。磕隨後幾年間,政法委員會幾次擴權,與此同時,各級政法委員會的編制也不斷擴展,權力不斷強化。

與此相應。實踐中政法委員會、尤其是基層政法委員會干預司法的情況日趨嚴重。由於政法委的活動缺乏法律和程序依據,它的活動主要由書記說了算,因此,它的第一把手由誰擔任就特別值得注意。在實踐中,政法委書記通常由公安局長擔任,在這一體制下,實際上使法院、檢察院成爲公安的下屬機構,是向一九六一年規定的公檢法“三家合一”制度的迴歸。造成事實上的公*安領導法院檢察院。

政法委的存在在特定的時期起到了特定的作用,但這樣一再加強政法委的權力和公*安的權限,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容小視,特別是從看遠看。這樣的負面影響特別大。

一再加強政法委的權力目的是爲了維穩,而事實上加強政法委的權力其實也是在破壞穩定,加強政法委的權力,這就涉及到法院與地方黨委,尤其是書記和政法委書記的關係問題,比如黨委負責人,尤其是黨委的政法委書記,現在各地一些做法,似乎是讓地方黨委來自主決定解決糾紛是依照法律規定辦還是按他們的意願辦。因爲,不少地方的黨委領導人,往往是當他們感到法律的規定與自己的意願不合時,就讓法院把法律的相關規定丟在一邊,可以插手個案辦理、先定後審,讓法院審理形同演戲走過場。

在政法委書記與公安首腦兩職合一的情況下,辦理重要刑事往往是警方主導法院的審理結果。在有些地方,如果地方黨委書記特別缺乏法治意識,他們甚至可以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讓法院近乎完全按照他們的意志或指示辦案,地方對司法個案的干預,幾乎從來不是開黨委會或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幾乎都是其負責人個人或其下屬的政法委決定的,這在形式上就連地方黨委的領導都算不上,更談不上黨的領導,談不上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冤假錯案在所難免,一些重大的冤案背後往往就是這樣協調討論出來的,還有勞教制度被越來越寬泛的、隨意執行,造成極爲不良的影響。

審級獨立不獨立,即上級法院不得左右下級法院的裁判。其實,我國憲法的規定在這方面是比較接近其他法治國家的。按照我國憲法,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上級法院不應干預下級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裁判案件。但可惜這一點基本上沒有得到貫徹,在實踐中把國家上下級審判機關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關係逐步扭曲成了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使地方各級法院的審級獨立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破壞。以致最高法院、高級法院動輒向下發文件、發指令,或由政法委領導人、法院院長出面發表講話。向各級法院和法官提各種要求。其後果之一,是各級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再是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是按照內部文件、指示、指令、領導講話和甚至暗示行使審判權。

而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憲法讓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干涉,但行政機關事實上管着法院的人事編制,管着它的財務預算的編制。這實際上是給行政機關干預司法提供了一種客觀條件。

這也給了講人情、講關係、權力尋租極大的空間,甚至在有的地方,決定一個案子的成敗不在於你是否佔據法理,而是找不到得到關係,或者關係夠不夠硬,導致嚴重的司法腐*敗。

而這樣的另一個嚴重後果是直接導致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急劇下降。特別是在經濟社會日益增多,涉訴案件逐年猛增,冤假錯案的當事人要上*訪,就算不是冤家錯案,而是根據事實作出判決,自己懷疑被冤枉的當事人也會上*訪——因爲他們對判決缺乏基本的信任。

這也是這些年涉訴上*訪成爲和拆遷上訪並列的兩大上*訪主體,並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到後面,維穩工作成爲很多地方的重點工作,下到村鎮、居委會、街道辦,上到縣市,無不耗費大量人力財力進行來解決上訪問題,事實上只是把人暫時攔住,這些人員沒有解決問題的職權,自然很難把問題真正解決。事實上難以收到明顯的效果,甚至還因爲上級的高壓政策而採取諸如被精神病,隨意勞教、毆打等等過激手段,而引起輿論的譁然。

更爲嚴重的是在壓縮到一定時間後又會強力反彈,讓各級政府疲於應付不說,又會產生很多問題,治標都治不了。更談不上治本了,前面的事情沒有解決,後面又在持續發生,這樣的狀況暗藏着對社會穩定的威脅。社會沒有一箇中立的、有威信的仲裁機構。如果沒有有公信力、有權威的司法在衝突雙方或各方居中裁判,各種糾紛就很難最終得到解決,這樣積累下去時一件相當危險的事情。

作爲一個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對於一些重大的問題不能人云亦云,而是應該有自己獨立的判斷和一個基於長遠發展和全局高度對有些事情深入思考,要儘可能的想得長遠一些,想得周全一些,這是一個高級領導幹部應具備的一個重要素質。

在陸政東看來,雖然加強政法委的權力在短時間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從長遠來看,有種飲鴆止渴的感覺。

還是要堅定不移的走依法治國的路子,必須得是在黨的領導之下做到尊重最根本的大法——憲法,這是最基本的一點,連這一點都做不到,更談不上其他料。

而權力越來越大的政法委在這一點上地位非常尷尬,現實中的政法委顯然和憲法規定的審判不受干涉是背道而馳的。

這實際上也是如何理解黨的理解的一個問題,黨已經領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把自己的各種重要主張都寫進了憲法和法律,這就在法律生活領域實現了其政治領導。因此,法院嚴格適用法律就是落實黨的領導。另外,各級法院組成人員都是執政黨推薦給相關人大選舉或循憲法規定的路徑推薦給人大常委會任命的,這就實現了黨對司法的組織領導,黨的這些領導方式已成政治制度,再在其上增加一個強大的政法委,這看似加強黨的領導,實際隨着政法委的不斷擴權,特別是當它事實上成爲政府以上的政府,法院以上的法院。各地在維穩的旗號下埋下了更大社會穩定的隱患,實際上有時候起的作用是相反的。

在陸政東看來,這些年在司法上還是實施了很多改革,也有很大進步,不過隨着時代的發展,這還顯得不夠,政法委的削權是司法改革,司法樹立威信和公信力的必然選擇,也是最大和最容易的一個突破口,然後才談得上審判制度的改革,當然這也需要有一個認識的過程,需要一個契機,這還需要七八年到十年的時間。

在這樣的時機沒到之前作爲專家學者這些可以講,而作爲政府官員還是高級領導談這個事不合適的,搞不好就會被一些人給扣上一頂“否定黨的領導”的大帽子,但即便是這樣也不是不能有所作爲,這樣的事情只適合做,而不能講,比如在依法行政方面,他也可以推出一些措施,比如也可以和政法委書記邱忠浩談一談,讓其儘可能的減少對案件審判的干涉,當然也不能脫離眼下的大環境和實際的情況,讓邱忠浩從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嚴肅執法紀律以及人員調整來顯示政法委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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