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的組織行爲規範
在這一章中,我們將談談黨員的組織行爲規範。
共產黨員組織行爲,是指與黨的組織工作與組織路線有關的思想和行爲。確切而言,是同黨內各種關係、組織制度、職權劃分、幹部路線以及黨員權利義務密切聯繫着的行爲。黨是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的統一整體。先有思想上的一致,才能保證組織上的統一,而組織上的統一又能幫助乃至在某種程度上鞏固思想上的一致。鄧小平同志指出:組織路線是保證政治路線貫徹落實的,中國的穩定,四個現代化的實現,要有正確的組織路線來保證,要有真正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性強的人來接班才能保證。黨員組織行爲規範的核心問題,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和正確選拔任用幹部。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民主集中制不僅不能削弱,而且必須完善和發展。組織路線的最重要的問題是選拔培養接班人,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建設一支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
一、黨員組織行爲規範的主要要求
黨對黨員組織行爲的規範,集中體現在黨章及有關組織的法規和決議中。主要的要求是: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嚴格遵守黨章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正如鄧小平同志所說,必須嚴格執行這幾條,而這幾條裡面,最重要的就是全黨服從中央。“只有全黨嚴格服從中央,黨才能夠領導全體黨員和全國人民爲實現現代化的偉大任務而戰鬥。任何人如果嚴重破壞這一條,各級黨組織和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必須對他嚴格執行紀律處分。”
——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按期交納黨費。
——向黨組織介紹申請入黨的人,要認真瞭解申請者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並向黨組織做出負責的報告。
——認真履行黨員義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黨的各級領導幹部還要遵守黨章所規定的幹部六項基本條件。
——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爲和一切陰謀詭計。
——加強組織性、紀律性,維護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鬥爭,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除了上述義務性的行爲規範之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組織、人事類錯誤中,還列舉了禁止性行爲規範,計12條,觸犯這些規範將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主要的是:違反黨章規定,弄虛作假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把明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內;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的決定,或者獨斷專行,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給工作造成損失者;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以及其他違反黨和國家人事、勞動、幹部制度和有關規定等等。
應該指出,組織問題總是具有一定的政治意義的,單純組織行爲是很少的,所以,要把組織行爲規範和政治行爲規範統一起來加以理解、執行。
二、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原則
(一)黨的根本組織制度
黨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是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是羣衆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
我們黨一開始就把民主集中制作爲自己的根本組織原則。192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根據中共五大的委託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議案》正式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爲民主集中制。”自此以後,歷屆黨章都重申了這個原則,並使這個原則不斷得到充實、豐富和發展。1945年七大黨章所概括的民主集中制的著名公式,反映了我們黨對民主集中制問題在思想認識上的飛躍。1982年中共十二大深刻總結了黨內政治生活的經驗教訓,在大會通過的黨章中對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作了全面系統的概括,形成了現行黨章中的基本規定。1992年鄧小平同志在對十四大政治報告送審稿的意見中,再次強調:“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和國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合理最便利的制度。”1994年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再一次把必須進一步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任務突出地提到了全黨面前。近年來,黨中央一直強調黨的建設的重要性。我們黨自成立以來,堅定不移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不斷地彌補不足、糾正失誤,從而有力地鞏固和發展了黨的組織。民主集中制之所以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就在於它根據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性質和歷史使命的要求,規範了黨內關係和黨內生活的基本準則,是黨賴以建立和發展的最基本的制度保證。它貫穿於黨內各種具體制度之中,規定和制約着其他制度。
我們黨並不是許多黨員簡單的數目字的總和,而是由全體黨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江澤民同志指出:我們黨是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成的統一的整體,爲實現共同的目標而奮鬥,這是巨大的組織優勢。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民主集中制不僅不能削弱,而且必須完善和發展。爲了把黨組織起來,除了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以外,還需要有組織上的統一。必須建立自上而下的組織體系,建立統一的中央領導機關,形成上下級組織、領導與被領導的正確關係,從而使黨成爲一個組織嚴密的有機整體。而黨的這些組織及其相互關係,都是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
只有堅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確處理黨內各種關係和矛盾。黨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在黨員與黨員之間、黨員與黨的組織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經常會發生各種矛盾。這些矛盾,是由黨所從事的事業的艱鉅性和每個黨員所處的條件不同造成的,同時也受到社會上各種思想意識的影響。要解決這些矛盾,必須靠民主集中制。因爲民主集中制科學地反映了黨內生活規律,只有嚴格實行這個原則,才能建立起黨內生活的正常秩序,制約和調節各種矛盾,使黨既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和行動上的高度一致,又能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黨成爲既紀律嚴明又朝氣蓬勃的戰鬥集體。
只有堅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使黨的決策正確和執行有效,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各級黨委的基本職責,是實現黨的領導的基本條件。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領導制度和工作制度,才能把全黨的智慧集中起來,以形成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並保證迅速有效地得到貫徹執行,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這也是實現黨的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制度保證。
(二)黨的組織原則
1.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
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是因爲每個黨員都是黨的一分子,只有個人服從組織,黨才能形成統一的、有戰鬥力的整體。如果黨員可以隨心所欲地對待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不遵守黨的紀律,那麼,黨也就失去了整體戰鬥力。同時,在黨的政治生活中,一般來說,黨組織的決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數黨員的要求和意見,服從組織決定,也就是服從正確或比較正確的意見。當然,在某些時候,也會發生黨員個人的意見和黨組織的意見不一致,一時又難以辨明哪個正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爲了維護黨組織的集中統一,同樣要求黨員個人在行動上必須服從組織決定。黨允許黨員保留個人意見,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這樣既可以保證黨在行動上的統一,又可以防止壓制黨員的正確意見。
2.黨員要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個人服從組織,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都在一定範圍和一定意義上體現了少數服從多數。在黨的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由於個人瞭解的情況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不一樣,大家的意見可能不完全一致,這是正常現象。但是,全體黨員最終必須執行一種決定,而不允許對同一個問題同時執行幾種不同的決定。爲此,就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及時做出決定,統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動。少數人在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之後,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但必須承認和執行多數人所通過的決定,在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即使有時少數人的意見是正確的,也應在執行多數人的意見的前提下按照黨的組織原則和正常的程序進行解釋,使多數人認識和接受正確的意見,這才能既保留不同意見,又保持黨的組織統一和行動一致。
3.“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原則。
我們黨是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織按照一定的原則組織起來的整體。在黨內,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是被領導與領導的關係。黨的下級組織對於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必須堅決地貫徹執行,做到令行禁止,決不允許對上級的指示搞實用主義,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同時,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也是服從多數人的意見。因爲,下級組織和上級組織的意見雖然都是黨員意見的集中和反映,但上級組織所集中和反映黨員意見的範圍比下級組織要大,而且上級組織通常瞭解情況較多,分析問題更全面,處理和決定問題也比下級組織有更大的準確性。如果上級的指示和決議不適合當地的情況,可以向上級提出意見,但必須在上級組織同意後才能加以調整和改變。如果遇到緊急情況,下級組織來不及請示上級組織而又必須馬上作出決定,可以邊行動邊報告,或事後報告請求批准。在某些時候,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也可能不完全有利於下級組織,但從長遠和全局利益來看,有利於黨的整體,因此必須服從上級黨組織。
我們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它產生的黨的中央委員會。黨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它是全黨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領全黨行動的最高權威。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而無權作出決定或向外發表與中央不一致的主張。全黨服從中央,黨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整體的利益。因此,黨的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服從黨的中央委員會,緊密地團結在黨中央的周圍,同黨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保持高度一致。
三、黨員與黨的組織生活
黨章第八條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衆的監督。”
黨章之所以規定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組織,主要是讓黨員通過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擔負黨組織分配的工作,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及黨內外羣衆的監督。如果黨員不參加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的組織生活,那麼,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就成了空話,黨組織和黨內外羣衆對黨員的監督也難以實行。
這也是黨的性質所決定的。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要有嚴密的組織紀律,這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建黨原則。在這個問題上,列寧同馬爾托夫展開過激烈的鬥爭,馬爾托夫主張只要承認黨綱和黨章,不必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就可以做黨員,甚至提出每個罷工者都可以“列名”入黨。列寧堅決反對這種主張,他認爲,黨員不僅要承認黨綱、黨章,而且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只有這樣才能使黨真正成爲無產階級先進的、有組織的部隊,形成堅強有力的戰鬥集體,肩負起偉大的歷史使命。如果黨員只承認黨綱、黨章,而不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黨就會成爲一個渙散的俱樂部。
黨員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後,就有義務擔負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並且盡心盡力地把它做好。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主要包括黨的羣衆工作和黨的政治工作。例如,參加各級黨組織的領導工作,參加黨內教育工作,參加聯繫羣衆的工作及對人民羣衆的宣傳工作,參加發展黨員的工作,參加各種羣衆團體的工作及社會工作等。黨組織要根據具體情況,給每個黨員分配適當的工作,並加以檢查和指導。每個黨員要自覺接受和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積極發揮共產黨員應有的先鋒模範作用。
(一)黨的組織生活的基本涵義和意義
我們通常說的黨的組織生活,主要是指由支部委員會或黨小組組織召開的,以上黨課、學習黨內文件、彙報思想情況、總結報告工作等爲主要內容的活動或會議。例如支部委員會或黨小組召開的組織生活會,以及黨員領導幹部單獨召開的黨內民主生活會。
這裡需要弄清楚的是黨的組織生活與黨的生活的區別與聯繫。從廣義上講,黨內各種活動,包括黨小組會、黨員大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召開的會議、黨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黨內選舉、黨的民主生活會、上黨課、閱讀黨刊和黨內文件、聽取黨內報告以及黨內的其他政治活動等等,都是黨的生活。可見,黨的生活包括黨的組織生活,而黨的組織生活,不完全等於黨的生活。
黨章明確規定,每個黨員必須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這對於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保持黨組織先進性,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諸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意義。對黨員來說,通過參加組織生活,可以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取得黨員之間的互相幫助,得到鍛鍊,增強組織觀念,提高思想覺悟和政治水平;可以在黨組織和黨內外羣衆的監督下,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糾正錯誤。對黨的組織來說,通過組織生活,可以廣泛吸收黨員羣衆的正確意見和建議,加強和改進黨的工作,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可以瞭解黨員的思想、工作、學習等情況,有針對性地對黨員進行思想教育工作,監督黨員切實履行黨員義務,遵守紀律;可以經過討論和開展正確的思想鬥爭,保證黨在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鞏固組織上的團結和統一,提高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強調黨員領導幹部要過雙重組織生活。所謂雙重組織生活會,是指由黨的支部委員會或黨小組召開的組織生活會和黨委常委(黨委)、黨組召開的民主生活會。
強調黨員領導幹部既要參加所在支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又要參加定期召開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民主生活會,無論對於領導幹部自身加強黨性修養,增進同志間的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級關係,還是對於加強廣大黨員對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增強黨組織的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1962年,鄧小平同志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對於我們黨的各級領導人(包括黨委會的所有成員),應該有監督。這種監督是來自幾方面的,來自上面,來自下面(下級),來自羣衆,也來自黨小組生活。我覺得,對領導人最重要的監督是來自黨委會本身,或者書記處本身,或者常委會本身。我想,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就是把領導人的主要的小組生活,放到黨委會去,或者放到書記處去,或者放到常委會去。在黨委會裡面,應該有那麼一段時間交交心,真正造成一個好的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空氣。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這個監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談談心,相互批評批評,有意見就講。我們要重視黨委內部的互相監督作
用這個問題。上級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級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級的領導成員之間彼此是最熟悉的。這樣做,對於同級裡面討論問題,取得一致意見,作出決定,也是很重要的。
根據一些地方和單位的經驗,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每次民主生活會的議題必須有針對性,着重解決思想認識方面的問題,切忌把民主生活會開成彙報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會議。二是領導成員都應開誠佈公,坦誠相見,勇於暴露自己的真實思想。不可互相戒備,有話當面不講,不交換意見,不交流思想。三是與會人員應遵循“團結——批評與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一定要避免無原則的一團和氣或鬧無原則糾紛。批評要注意事實依據,要與人爲善,對待批評要本着“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只有這樣,民主生活會才能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相互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幾點要求
1.流動黨員。
流動黨員是指由於就業或居住地變化等原因,在較長時間內無法正常參加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活動的黨員。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各類人員在產業之間轉移和地區之間流動日益頻繁,其中有不少是共產黨員。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是新形勢下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一項重要任務。爲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中共中央組織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頒佈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對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從有利於黨組織管理、有利於流動黨員發揮作用出發,創新管理方式,落實管理責任,努力使流動黨員都能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管理,始終保持先進性。
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則:一是堅持以流入地黨組織爲主、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共同管理。構建流出地與流入地黨組織密切配合、有機銜接的流動黨員管理機制。二是堅持區別情況、動態管理。根據流動黨員的分佈狀況、職業特點和居住地點等情況,採取單位管理、行業管理和社區管理等多種方式,努力做到黨員流動到哪裡,黨組織的管理就覆蓋到哪裡。三是堅持教育、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強化服務意識,寓教育、管理於服務之中,增強流動黨員的黨性觀念、組織觀念和光榮感、歸屬感與責任感。
《意見》對流動黨員的基本要求是:流動黨員要認真履行黨員義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在流入地參加黨的日常組織生活,在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參加選舉等重要活動,自覺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的教育和管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一是外出前,應向所在黨支部報告外出事由、時間、地點及聯繫方式,領取《流動黨員活動證》。二是憑《流動黨員活動證》及時到流入地黨組織報到,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規定交納黨費,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流動黨員原則上應當按月交納黨費,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等原因按月交納確有困難的,可以按季交納。三是主動與流出地黨組織保持聯繫,每年至少向流出地黨組織彙報一次外出期間思想、工作和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情況。外出地點、就業單位、居住地和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流出地黨組織和有關黨組織報告。四是外出返回後,及時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給流出地黨組織查驗,並如實地向黨組織彙報外出期間的情況。
2.退(離)休、患病休養等特殊情況下的黨員。
第一,已經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可採取以下幾種辦法:
一是凡就地安置並由原單位管理的退(離)休人員中的黨員,原單位的黨組織應將他們編入相應的支部,定期過黨的組織生活。有條件的,可以單獨成立退(離)休人員黨支部。黨的關係已轉街道或鄉鎮黨組織的,街道或鄉鎮黨組織應將他們編入相應的支部,並組織他們過黨的組織生活。
二是易地安置的退(離)休人員中的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應轉到接收地區,接收地區的黨組織應將他們編入相應的支部,並組織他們過黨的組織生活。
三是退(離)休人員中的黨員到子女或親屬處,暫住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的,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給他們開出黨員證明信,其子女或親屬居住地黨組織應接納並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第二,因病長期休養的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應視具體情況,採取不同形式加以解決。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有困難的同志,黨組織不要勉強要求他們參加組織生活,可指定黨員負責與他們聯繫,向他們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並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對那些身體條件許可,本人堅持要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同志,可安排他們過組織生活或適當參加一些重要的黨內活動。對那些休養地點距離工作單位較遠、休養時間較長的黨員,黨組織可開寫黨員證明信,把他們介紹給所去的療養單位或有關地方黨組織,由這些單位的黨組織酌情安排他們過組織生活。
第三,黨員患有精神病,在患病期間,應按長期病號對待,保留其黨籍。但由於他們不能履行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暫時停止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黨內其他政治活動。在他們真正病癒以後,即可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3.黨員之間的稱呼
我國素有“志同道合”的習慣語言。在共產黨內黨員之間彼此稱呼“同志”,這樣稱呼,來源於前蘇聯——列寧主義的故鄉。中國共產黨建立以後,這個崇高的稱呼便在黨內和革命隊伍裡通用起來。過去在根據地,不論是領導幹部,還是普通黨員和一般羣衆,都互稱“同志”,使人十分親切。解放以後,許多地方和部門對擔任領導職務的,都往往不稱同志而以職務相稱了。1959年毛澤東同志提出要大家互稱同志,改變舊社會以官職相稱的習慣,但沒有得到認真執行。1965年12月,中央正式發出《關於黨內同志之間的稱呼問題的通知》指出,以職務相稱,“這是一種舊社會的腐朽習氣和官僚作風,同我們黨的優良傳統是格格不入的”。要求今後對擔任黨內職務的所有同志,一律互稱同志。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央再次重申了毛澤東同志的這一主張。應該認識,黨內互稱同志不稱職銜,是因爲共產黨不是宗族、封建行幫和宗教團體,也不是爲着某種私利組織起來的派別集團。黨是在革命的理論指導下爲着共同的政治理想組織起來的革命組織。在黨內,不管是老黨員還是新黨員,不管是擔負領導職務的黨員還是一般黨員羣衆,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黨內互稱同志不僅是黨員間這種平等關係決定的,而且是健康的黨內生活所要求的。“同志”的稱呼可以使黨員感到黨內生活溫暖親切,氣氛融洽,有利於增強黨員的民主觀念,活躍黨內民主生活,還有利於克服封建等級觀念和特權思想,改善黨羣、幹羣之間的關係,有助於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在地位變化了之後仍能保持清醒的頭腦,放下架子,克服官僚主義,密切聯繫羣衆,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羣衆的監督。
4.黨員必須定期向黨組織彙報思想和工作情況。
所謂定期彙報,主要是指定期參加黨的支部和小組生活會,在黨的組織生活會上,認真負責地向黨組織彙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取得黨組織和同志們的幫助。此外,黨員自己或別人如在思想和工作中產生什麼問題,遇到什麼情況,應當隨時向黨組織彙報和反映。黨員外出時間較長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向黨組織經常彙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共產黨員定期向黨組織彙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況,是黨員接受黨組織教育和監督的一種方式,也是黨組織瞭解掌握黨員思想和工作情況的一種途徑。
黨員向黨組織彙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可以使黨組織瞭解和掌握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幫助黨員增強路線觀念,端正政治方向,做到同黨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可以使黨組織切實地瞭解黨員的思想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教育,幫助黨員提高思想覺悟,克服各種非無產階級思想,牢固樹立共產主義世界觀;同時,通過這種彙報,可以不斷培養和增強黨員的組織觀念和紀律觀念,鞭策他們不斷按照共產黨員的條件來檢查和要求自己,促進他們在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因此,每個共產黨員,都要自覺地向黨組織定期彙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更要以普通黨員的身份,向黨組織彙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況。
5.黨員必須接受黨內外的監督。
黨章規定,黨員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接受黨內外羣衆的監督。在我們黨內,所有黨員,在履行黨員義務和享受黨員權利方面都是一樣的。由於工作需要,有的黨員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但是,不論是否擔任領導職務或擔任職務的高低,只是分工的不同,所負的責任有區別,並沒有尊卑貴賤之分。所有黨員,包括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都要毫不例外地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內外羣衆的監督。
我們黨是一個光明磊落的政黨,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每個黨員爲人民服務做得怎樣,人民羣衆、社會團體、民主黨派,都有權監督、批評,其目的也是爲了使黨員更好地爲人民服務。因此,我們黨不怕監督、歡迎監督。從黨員個人來說,接受黨內外的監督,是對自己的鞭策、約束、激勵。黨組織要求黨員接受監督,不是對黨員不信任,而是真正關心、愛護黨員。共產黨員是工人階級的先進分子,但是,由於所處環境的複雜性,特別是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如果不注意學習、放鬆要求,又受不到有效的監督約束,思想就有可能滑坡。每個共產黨員都要自覺遵守規定,不斷強化監督和被監督的意識。特別是在擔任領導職務後,要堅持參加支部、小組的組織生活,同黨內外羣衆保持最直接的聯繫,經常聽取意見和批評,接受黨內外羣衆監督。有些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由於對自己要求不夠嚴格,容易產生特殊化的思想,脫離黨內外羣衆,有的甚至凌駕於組織之上。所以,對於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來說,接受黨內外羣衆的監督,對於防止和克服特殊化的傾向,保持普通黨員的身份,加強同羣衆的聯繫,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尤其具有重要意義。
(三)黨員轉移組織關係和繳納黨費。
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招工、學習、外出務工經商以及其他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方或單位,經黨組織同意,要轉移黨員組織關係,主要是便於黨員按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監督。
辦理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手續,要統一使用“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黨組織關係介紹信,要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介紹信必須加蓋開具單位印章,以私人名義介紹,一律無效。
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由黨員自己攜帶,不能自己攜帶的,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機要郵政轉遞。
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是黨組織一項嚴肅的工作。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是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必須加強對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管理,避免在這項工作中出現差錯,防止壞人鑽空子或僞造組織關係介紹信。組織部門在填寫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時,應在介紹信和存根上註明有效期限,並在介紹信和存根的連接部位加蓋開具單位印章——騎縫章。介紹信的有效期限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應超過3個月。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黨員,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去單位黨組織報到,遞交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決不能因各種藉口將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揣在身上不交,使自己成爲所謂“口袋黨員”。
黨章規定:“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我們黨歷來都把黨員向黨組織按期交納黨費,作爲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全國解放以後,黨的活動經費主要依靠各級財政撥款,但黨費仍然是黨的活動經費的重要補充。按期交納黨費,是黨員應盡的義務,也是對黨員黨性的檢驗。每個黨員都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有的黨員還自願多交黨費,把日常生活中節餘的一部分錢獻給黨。有的在生命垂危時,還念念不忘向黨交納黨費。這些同志的行動,體現了一個共產黨員高度的組織觀念和對黨的忠誠。
黨員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一件嚴肅的事情,通常應按月親自交給黨支部或黨小組,不宜由別人代交,也不能提前或數月一次**納。除持《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應向現所在地或單位的黨組織交納黨費外,其他黨員的正式組織關係在哪裡,就向哪裡的黨組織交納黨費。一般情況下,黨員人數較多的支部,應由黨員本人把黨費交給黨小組長,再由黨小組長交給支部組織委員;在沒有劃分黨小組的支部,由黨員本人直接交給支部組織委員。黨員如生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或是外出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本人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經支部批准,可以提前交納黨費,也可以請他人或家屬轉交。黨的基層組織對不按期交納黨費的黨員,要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應當按黨章規定作出處理。
四、黨員權利與黨的組織生活
(一)《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規範意義
中共中央1995年1月7日頒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是我們黨的歷史上第一個關於黨員權利及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爲懲處的單項法規,2004年9月22日進一步修訂並頒發《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於進一步完善黨的政治生活和組織生活具有極爲重要和深刻的影響,對於黨員個人行爲也有很重要的規範意義。
共產黨員既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又不應該侵犯別人的權利。《條例》總則第一條就載明:“爲了發揚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特別制定本條例”。《條例》共分五章三十八條,詳細開列黨員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具體分類共十六種,即:第一,知情權;第二,接受培訓權;第三,參加討論權;第四,建議權;第五,批評權;第六,揭發檢舉權;第七,請求處理和罷免權;第八,表決權;第九,選舉權;第十,被選舉權;第十一,申辯權;第十二,作證和辯護權;第十三,不同意見保留權;第十四,請求權;第十五,申訴權;第十六,控告權。以上十六種具體權利,實際上體現了黨員的四種基本民主權利,即自由表達個人意志、參與黨內事務討論、選舉與撤換領導幹部以及申訴、控告的權利。
當然,黨章規定黨員享有各種權利,而黨員是不是行使這些權利,以及如何行使權利,是正確地行使還是錯誤地行使(或不會正確行使),則是需要規範的問題了。《條例》正是在這一方面使黨員行使權利時進一步有所依據和遵循。
《條例》還規定有對黨員權利的保護及對侵犯權利的懲處規定。黨員要學會應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阻撓自己正確行使權利或侵犯自己權利的行爲展開鬥爭。按照規定,“黨員權利受到黨組織或黨員侵犯時,可以向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控告”;“黨員在黨內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受到黨外各種組織或個人的侵害時,可以向各級黨組織請求幫助和保護”。可見,從這個意義上說,《條例》又是黨員維護自己權利、同侵犯行爲進行鬥
爭的法規武器。
當然,黨員在維護自己的權利時,不能也不應侵犯別人的權利。否則,按照《條例》規定也應受到懲處。《條例》所列舉的侵犯黨員權利的錯誤行爲,例如,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黨員到場行使權利,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等等。這些規定對於我們每一個黨員顯然有警示作用和防範作用。
(二)黨員權利與黨的組織生活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按照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關於黨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問題,《條例》作出了這樣的規定: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正在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正確地理解和執行上述規定,是黨員行使好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前提和保證。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黨員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權利,是黨員參與黨的組織生活的重要表現。選舉也是黨組織選拔任用幹部的主要形式之一。黨員享有這項權利,就可以最直接最簡便地表達黨員的個人意願,也可以最直接最簡便地表達多數黨員的意願。在選舉過程中,將候選人和黨員直接聯繫起來,由黨員自己決定選什麼人,不選什麼人,可以充分調動黨員參與黨內生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黨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對被選舉的黨員幹部來說,當選與否概由黨員自主決定,這是一種既有形又無形的監督。候選人必須隨時檢點自己的言行,努力做到言行一致,表裡如一,嚴以責己,寬以待人,勤奮工作,率先垂範,只有這樣,纔有可能受到黨員羣衆的稱道,纔有當選的可能。反之,候選人如果出言不遜,言行不一,只顧自己,不顧別人,有錢就圖,無利不幹,那麼,這樣的人必然爲參加選舉的黨員所摒棄,根本就不可能當選。每一個黨員應充分運用這項權利,把好用人關,真正把黨內最優秀的同志選拔到領導崗位上。
黨章規定:“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這是保證黨員選舉權真正落到實處的具體規定。瞭解選舉人情況是黨員行使選舉權的基本前提。黨員只有對候選人的情況瞭解得很清楚,才能作出選還是不選或是另選他人的決斷,否則,黨員的選舉權就會落空,選舉就會變成形式主義的東西。如果黨員認爲黨組織提出的候選人不合適,可以要求黨組織改變候選人。一般說來,黨組織提出的候選人是好的或比較好的,但因種種原因,也可能有不太好的,或者不太合適的,在這種情況下,黨員有權要求改變候選人,如果有相當數量的黨員提出這個要求,黨組織應充分尊重黨員的意見,作出改變候選人的決定。這就使黨組織置於黨員的監督之下,可以避免因黨組織的失察而造成的損失。改變候選人還使可供選擇的候選人的面進一步拓寬,使新人脫穎而出的機遇和概率增加了。黨員的這項權利也是對黨組織的一個監督,它要求黨組織選舉前的工作必須深入細緻,必須提出廣大黨員真正信得過的同志出任候選人,否則,黨員有權不選或另選他人作候選人。
2.表決權。
黨員享有表決權,是指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對那些需要通過表決作出決定的問題和人選表示自己態度的權利。《條例》對黨員的表決權作了以下規定:
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黨的組織討論的重要問題,主要是指:一是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二是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三是按幹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的幹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四是發展新黨員;五是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由黨組織集體決定的其他問題。對這些規定,黨員要有一個正確理解,並認真的執行。
決定重要問題,應充分進行協商、醞釀,必要時進行表決,這是我們黨長期以來的一個優良傳統和特色。中國面積大,人口、地區發展不平衡,各行各業差別較大,黨所處的環境非常複雜,黨所肩負的使命非常繁重,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使黨的決定,特別是重要問題的決定既體現全局利益又兼顧局部利益,既體現長遠利益又兼顧眼前利益,既體現國家利益又兼顧集體和個人利益,是一個需要有高度智慧和膽識才能解決的問題。只有通過充分協商和醞釀,纔有可能找到比較妥善圓滿的解決辦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就是我們黨爲了就國家大事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各界進行充分協商而建立的統一戰線組織。在黨內,各種問題的決定,特別是重要問題的決定,理所當然更應充分協商、醞釀。這裡所說的充分協商、醞釀,既包括自上而下的,也包括自下而上的,還包括橫向之間的,而且是反覆多次的,在這個基礎上逐步形成共識之後,再作出決斷。必要時進行表決,是指某個重要問題在協商、醞釀之後,按照問題的性質,需要進行表決;或者在充分協商、醞釀之後仍然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的意見,需要以表決的形式作出決斷的。參加表決的黨員有表示贊成、反對的權利,也可以棄權。這是對黨員行使表決權的具體規定。黨員的表決權必須充分體現黨員的個人意志,黨員在對所要決定的問題進行深入的瞭解和全面研究之後,如果認爲決定切實可行,即可投票贊成,反之,即可投票反對此項決定。如果黨員認爲這項決定有合理的因素,但又不能完全贊同,應進一步完善,表決時可以投棄權票。贊成、反對和棄權是黨員表決權的三個基本要素或基本組成部分,缺少哪一項,這項權利都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當然,黨員行使這項權利必須慎之又慎,因爲這是對黨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關係重大,影響深遠。
3.請求權、申訴權和控告權。
黨員的請求權,是指黨員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就自己遇到的有關情況或問題請求給予支持、幫助調查的權利;黨員的申訴權,是指黨員被揭發或犯了錯誤,受到組織的審查或處分,本人認爲組織的決定或處理意見與事實不符、定性不準、處理不妥等,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事實和理由,提出重新審查或處理的權利;黨員的控告權,主要是指黨員受到打擊、迫害、誣陷或因爲揭發某些人、某級組織的缺點和錯誤而受到壓制、報復時,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伸張正義的權利。這項規定,是弘揚黨內正氣,增強黨員堅持真理、同黨內不正之風作鬥爭的決心和信心的重要措施。黨員要認真行使這項權利,敢於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幹部進行監督,勇於同黨內存在的不正之風、腐敗現象作鬥爭。
黨組織對黨員的請求,凡屬合理而且能夠解決的,應認真及時地予以解決;對於要求合理,但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說明情況,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對於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釋,進行說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同時,黨組織還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於黨員的申訴,應由作出或批准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複議。上級黨組織認爲必要時,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查或複議。黨組織對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必須及時作出答覆,嚴格按有關政策辦事,以黨紀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及時恰當地處理問題。應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這樣做,可以使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及時瞭解下情,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錯案和打擊報復現象的發生。
4.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以及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黨的會議是黨組織進行活動的一種重要形式。黨的很多方針和政策是通過黨的文件向下傳達和貫徹的。參加黨的會議,閱讀黨的文件,是黨內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黨章規定這項黨員權利,有利於發揚黨內民主,調動黨員的積極性,認真負責地管理黨內事務和履行黨員義務。黨員享有參加黨的會議的權利,才能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批評黨的組織和黨員,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黨員通過閱讀黨的文件,學習和了解黨在每個時期的任務和目標,以及要達到這些目標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才能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更好地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黨章在這項權利中,加上“有關”二字作限制詞,是因爲黨內有各種各樣的會議和文件,由於黨員所從事的職業不同,黨內的分工不同,每個黨員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參加黨的一切會議,閱讀黨的所有文件。在黨內,每個黨員都有權參加支部大會和黨小組會。黨員被選爲黨的委員會委員,還有權參加該級黨的委員會會議。黨員有權閱讀黨的有關文件,必要時還可以參加某些黨的工作會議。黨員可參加哪些黨的工作會議和閱讀哪些文件,應由黨組織決定。黨員參加黨的有關會議時,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參與有關問題的討論,積極發表自己的看法,正確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黨員閱讀黨的文件時,要學懂弄通,結合實際創造性地貫徹執行。
黨員爲了完成黨分配的工作,需要有相應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黨員增長才幹,除了自己的主觀努力外,離不開黨的教育和培訓,因此,黨員享有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是非常必要的。現在,各級黨組織爲適應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積極創辦各種黨校和培訓班。黨員要把黨組織的培訓看成是黨對自己的關心和培養,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政治和專業知識培訓。黨員如果無故不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培訓,既說明其組織紀律性不強,也是不珍惜自己的黨員權利的表現。
5.在黨內充分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
黨章規定,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這是黨員的一項重要權利。
黨員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這是黨的紀律。但是,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通過正常途徑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保證廣大黨員的這項權利,有利於發揚黨內民主和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都不應強迫黨員放棄保留意見,同時黨組織要善於傾聽各種不同意見。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他們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他們進行紀律追究。對保留意見的黨員來說,當實踐證明自己的意見確實錯了,就應該放棄自己的錯誤意見,更不能堅持錯誤觀點併到處傳播。
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就黨的理論和政策發表意見和以個人名義向黨報黨刊投稿,這是黨員行使該項權利的主要途徑,但都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這是黨的政治紀律,任何人都不得違反。因爲黨的基本路線是集中了全黨的智慧,總結了黨的歷史上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結合着時代特點和新時期的實踐經驗,經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通過,被寫入黨章的科學論斷,作爲黨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而黨中央是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它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一起,都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黨中央的權威性和它肩負的歷史使命,要求黨員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這也是黨的組織原則對黨員的基本要求。
6.在黨內開展批評、揭發、檢舉的權利。
黨章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也有權以寫信的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中央,認真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違紀的事實,有權要求處分違法違紀的黨員。黨員有權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幹部的職務。保障黨員的這一權利,是黨內正常民主生活的重要表現,是有效實行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這一權利對於促進黨員積極關心和維護黨的利益,黨組織及時發現和處理重大問題,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順利貫徹執行,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幹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的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黨組織都要支持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持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爲和不正之風作鬥爭。黨組織對於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和罷免要求,應及時受理,然後按照“分級負責、分工歸口”的工作制度進行處理。對於署名的批評人、檢舉人和控告人,應進行回訪或回函告知處理結果;要保護檢舉人和控告人。對檢舉人、控告人及檢舉、控告內容,應當保密,不準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對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的應予支持、鼓勵。對檢舉、控告不完全屬實的,除對不屬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說明外,對屬實的部分應予以處理。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如系錯告,應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如系誣告,必須對誣告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黨員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必須實事求是,明確列舉事實根據,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必須按組織原則辦事,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要正確地行使權利。
(三)正確使用自己的權利的要求。
黨章規定了黨員享有的八項權利。黨員要保護自己的權利,關鍵是要正確行使這些權利。在這方面,每個黨員必須做到:
第一,熟知黨章規定的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的具體內容,掌握行使各項權利的具體要求。比如,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六條規定,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按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應參加的有關會議。黨員有權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各種黨內文件。再比如,黨員有揭發、檢舉的權利,但這一權利的行使,必須實事求是地明確列舉事實根據,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必須按組織原則辦事,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便擴散、傳播,等等。
第二,瞭解和掌握行使黨員權利所必經的程序或方式。比如,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討論中黨員以個人名義投送稿件無須經過其所在黨組織審閱或批准;黨員有權以寫信的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但該批評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評對象及其所在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黨組織聲明保留,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黨員在請求、申訴和控告時,應有正當理由,要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第三,黨員行使權利必須從黨的原則和利益出發,而不應計較個人得失,如行使表決權時,要堅持原則,慎重考慮,不能隨風轉向或看別人的眼色行事,等等。
當權利受到侵犯時,黨員可以依照中央頒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有關規定請求黨組織的幫助和保護,即黨員權利受到黨組織或黨員侵犯時,可以向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控告;黨員在黨內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受到黨外各種組織或個人的侵害時,可以向各級黨組織請求幫助和保護;黨員因黨內權利受到侵犯而影響工作、生活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各級黨組織請求幫助。對於在保護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的黨組織,黨員可以向該黨組織的上級黨組織提出控告,上級黨組織應即受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