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黨員的懲處規範

黨員的懲處規範

本章談談黨員的懲處規範。

我們黨自誕生之日起就把維護黨的紀律放在黨的建設的重要位置,對於違反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給予必要紀律處分。幾十年來,我們黨在實施紀律處分工作中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實事求是,重事實,重證據;堅持嚴肅公正的原則。實踐證明,嚴明的紀律是我們黨獨有的優勢,也是推動黨的思想和行動統一、維護黨的團結、保持黨的先進性和戰鬥力的重要保證。

一、懲處規範的概念和傳統

(一)概念

對於懲處規範,換個說法,也可稱爲處分規範。中國共產黨是一個有高度原則性的政黨,歷來對黨員有嚴格的要求,重視用規章制度規範黨員的行爲。如同一般國家法律規範或其他有一定強制力的行爲規範一樣,以黨組織的約束力強制力作爲保證的黨內行爲規範,也必須包含有制裁的內容,即對違反黨的規範所指明的違規行爲(有人稱爲越軌行爲),就應予以必要懲處。沒有相應懲處內容的規範,就是不完全的,因而我們黨對違反黨規應受到處分的黨員實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

在黨的早期文件中較多使用了“懲罰”、“制裁”等字樣,現在通常都使用“處分”、“追究”這樣的規範性的語言。凡是共產黨員有違背黨的紀律、違背黨員行爲規範的,就要受到黨的相應紀律處分。懲處規範只適用於違法違紀的黨員和黨組織,是對他們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具體法規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令的行爲,進行定性和量紀標準的規定和根據。它的意義在於指導黨的組織實施紀律處分工作,同時又教育黨員(包括犯錯誤者本人),在適用懲處規範的範圍內懂得哪些行爲是允許的,哪些行爲是不允許或被禁止的,以及自己違反了黨紀國法將要承擔的紀律後果。後者就是我們將要談的有關懲處規範問題。

有效實施懲處規範,是保證黨的紀律的高度嚴肅性和公正、公平的必要條件。黨章中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有原則的處分規定,黨內若干單項法規中也有紀律處分規定。1997年2月中共中央頒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是我們黨自有黨以來最重要的懲處規範,對於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保證黨的統一、團結、鞏固,有序開展反對腐敗鬥爭和防範、制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內違紀行爲發揮了極爲重要的作用。2003年12月,黨中央在前幾年試行的基礎上,又對此進行了重新修訂,正式頒佈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除了歷史上的文件之外,現在我們黨內屬於基礎或屬於單項懲處規範的有《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妨礙違紀案件查處的黨組織和黨員黨紀處分的規定(試行)》等等。

此外,還有並非懲處規範而是屬於其他類型規範,其中又包含有懲處規範內容的,如《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就其性質分類而言,屬於授權性的規範,但其中包含有對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爲應給予必要紀律處分的內容。由此可見,我們對於懲處規範應有較寬泛的認識和理解。

(二)黨內紀律處分工作的特點和傳統

中國共產黨自誕生之日起就把維護黨的紀律放在黨的建設的重要位置。最早的幾個黨章只規定有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兩種處分。第三次修正章程將黨的紀律處分定爲五種:警告;黨內公開警告;臨時取消其工作;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中共七大黨章規定爲:當面的勸告;當衆的勸告和警告;撤銷工作;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八大黨章將前面三種改爲: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並規定留黨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以後各個黨章都與此相同。十二大黨章將第三種處分改爲:“撤銷黨內職務和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並在執行紀律方面增加了許多新的重要的規定,如,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可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迅速傳遞,不得扣押。這些規定就使執行紀律的規則和程序更爲完善了。此外,從十二大起到現行黨章還規定,黨組織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對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根據情況作出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幾十年來,黨在實施紀律處分工作中逐漸形成了以下特點和傳統。

第一,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黨組織對違紀黨員的處理,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就是要教育在先,不應簡單給個處分了事。因爲黨的紀律是靠黨員自覺遵守爲前提的,思想教育是執行紀律的基礎。嚴格地講,處分本身也是教育的一種手段,教育與處分是辯證的統一,教育爲主的原則應貫穿於紀律處分的全部過程。

第二,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黨處於執政地位的條件下,堅持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顯得十分重要。這是因爲黨不能對一部分黨員嚴格要求,執行紀律,而對另一部分黨員則是放任自流,袒護縱容。尤其對黨的領導幹部的違犯紀律行爲,如果不予以嚴肅處理,那麼,黨就無法教育和說服全體黨員,就無法維護黨的統一和權威。

第三,堅持實事求是,重事實,重證據。黨對犯錯誤的黨員的處理要按照錯誤的性質、情節輕重及犯錯誤者本人的態度,給以批評教育以至適當紀律處分。在作出處分之前,黨的組織要進行調查,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事實,重證據,嚴禁逼供信。

第四,堅持嚴肅公正的原則。一方面對犯錯誤的黨員絕不徇私情,要嚴明紀律;另一方面,黨的組織絕對禁止使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更不准許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黨章規定有了這種行爲的個人和組織都要受到追究。

二、黨內紀律處分工作

2003年12月31日,呂共中央修訂頒佈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們黨的歷史上第一個全面系統地黨內對違紀行爲定性和懲處標準的法規,是處分違犯黨紀案件的基本依據。這個《條例》,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爲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而制定的。

以往我們有一種認識,就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一切行爲規範都是黨的紀律。我們對黨員也是這樣教育的,違反了黨內各種規章的行爲都是違反黨紀的行爲。這樣講是對的,但是如果我們還仍然這樣簡單地認識問題就不行了。黨內的行爲規範分爲兩大類,一類是運用教育和紀律處分的方法保障執行的;另一類則主要是依靠黨員的信仰、覺悟、高度的自覺性及必要的批評、教育、責令檢討、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等組織處理的方法保障執行的。而《條例》要解決的就是什麼是運用教育和黨紀處分的辦法保障其遵守的行爲規則,以及對違反這種行爲規範如何給予紀律處分。

黨的紀律有廣義、狹義兩種解釋。我們講狹義的黨的紀律是指有權制定黨內法規的機關,根據黨的章程制定和頒佈的運用教育和黨紀處分等手段保障其實施的,黨的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爲,這種行爲規範則集中體現在《條例》中了。廣義的違紀泛指黨的組織和黨員一切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爲。狹義的違紀行爲專指在上述的違紀行爲中,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爲。我們現在講的紀律就是狹義意義的紀律,比如《黨章》規定黨員必須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必須按時繳納黨費,必須積極完成黨的任務。這是黨內重要的行爲規範,是黨內重要的規定製度。一個黨員沒有違反《條例》,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需給予紀律處分。黨章第9條規定,如果黨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繳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爲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這就是說黨章的這些行爲規範和制度是對黨員的基本要求,是黨員必備的條件,如果某個黨員做不到,不要說連續六個月,就是連續一年也不會給他紀律處分。在我們黨內類似這樣無論違反的情節多麼嚴重都不會導致紀律處分的規章制定有許多,這些都不屬於狹義的紀律範疇。也不能說這種制度和行爲規範是狹義的黨的紀律。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不要把紀律處分和非黨紀處理方式(組織處理)混淆到一起,兩者界限要劃清楚。

《條例》全文共分總則、分則、附則三編。“總則”對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範圍,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違犯紀律與紀律處分,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黨紀處分等內容作了原則規定。“分則”具體規定了違紀行爲的構成及相應的紀律處分標準。分爲政治、組織、廉潔自律以及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等若干類。“附則”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及條例的時間、效力等問題作了規定。

黨員全面理解和貫徹《條例》,將起到警示和預防違紀的作用。這個《條例》作爲黨內的重要的懲處法規,集中地指示了我們,哪些行爲是違反紀律的,是禁止做的,如果有任何的違犯,就要受到紀律追究。這也是當前加強反腐敗鬥爭的強有力武器。所有共產黨員都應自覺地拿起這個法規武器,用以辨別是非,評論功過,增強拒腐防變的力度,進一步保證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所以,正確地理解和掌握政策是《條例》的靈魂和核心。

《條例》除了講全黨的行爲規範之外,通篇講的都是黨紀處理政策。第一章的第三、四、五、六、七條講的五項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是一個總的政策。比如第五條講的實事求是原則。這個原則實質上講的是依據“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爲準繩”,當然也包括本《條例》,恰當地給犯錯誤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也就是違紀行爲的性質和輕重的程序要與給予的處分相適應。只有嚴格地執行《條例》的規定,按照這標準來處分,纔是實事求是的態度。

第一,針對不同性質的錯誤行爲規定了處分的上限和下限。如第65條規定的“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沒有規定可不可以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凡是這種性質的錯誤行爲,最重給個撤職處分就行了。還有第161條的第二款“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這條規定處分檔次裡邊,就沒有撤職以下的處分。這是《條例》規定的處分檔次的下限。第157條規定,對於嫖娼賣淫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只要是這種性質的,開除黨籍沒商量,不允許給予別的處分。在實踐中發現有的地方對於嫖娼者沒有開除黨籍,理由是嫖娼“未遂”,意思是說《刑法》規定對公民犯罪未遂的比照犯罪已遂的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那麼我們共產黨內爲什麼不能對這種“未遂”行爲從輕或減輕處罰呢?對於這個問題,中央的態度非常明確,未遂的也要開除黨籍,因爲共產黨員不是普通的公民,他對社會造成了實質性的危害。從他產生這種腐朽的思想到付諸實施的哪一刻起,他就不再是一個共產黨員了。在這一條中,實際上是以一個共產黨員的要求來要求你,有這種行爲的人不能做黨員,不管是已遂還是未遂,一律開除黨籍。還有53條“投敵叛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向敵人自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20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爲,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犯這幾種錯誤的人性質是極其惡劣的,是不符合“三個代表”要求的,不配再當一個共產黨員啦。

第二,對於第19條、第20條在運用中應該注意把握分寸。19條講的是從輕從重。什麼是從輕從重處分?就是指在《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較重的處分。如第65條

“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這就是說規定幅度是三種,從輕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也可以給予警告處分;從重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也可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不能超過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第20條是減輕、加重處分,它指的是“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我們所說的“一檔”是指一個等級或者一個階梯,黨紀處分是從輕到重排列起來的,形成一個由低到高的階梯,每一個階梯就是一個檔次,《條例》第10條中規定黨紀有五種處分。上面舉的黨員拒不執行組織分配決定錯誤行爲,如有加重處分情節,就應當在規定處分幅度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即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而減輕處分,如108條“虛開、僞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擅自制造的增值稅使用發票或者用於騙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票據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如果說有這種錯誤行爲的黨員,有減輕處分情節,則應在上述規定的處分幅度以下減輕一檔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但這裡必須指出的是,要有21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纔可以減輕處分。如第106條金融從業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問題。如果“由於黨和國家機關非法干預致使金融從業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對金融從業人員可以依照第一款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第三,對於第29條規定“對於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爲,比照分則中最相近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准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准;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准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准並報中央紀委備案”。這一條是借鑑了1979年通過的《刑法》中關於類推的規定。新頒佈的《刑法》取消了類推,實行了完全意義上罪行法定原則。黨內現在還做不到把所有應當受到黨紀處理的行爲在《條例》中一點不漏地規定下來。要做到這一點,還必須有一個過渡時期。《條例》對此作了一些必要的補充,仍然保留了這一條。比照的權限是很嚴格的。比如地廳級幹部需要處理,就要報中紀委處理。省、自治區黨委、紀委沒有權力批准,基層的一般黨員的處理,也必須報省、自治區紀委批准,再報中紀委備案。從這個辦法可以看出,黨的紀律要完全依靠黨內法規來制定的,不能像以前那樣,說你違紀你就違紀,黨員沒有一個相應的法規依據來判斷和學習,不知道什麼行爲是違反黨紀的,可不可以去做這些事情。因此,這個《條例》對黨員產生自我約束力,對於保障黨員的權利是有利的。

第四,第82、112、126、139、148、154條和160條是第8、10、11、12、13、14、15章補充的條文。這是爲了解決《條例》很難包容的一切而採取的一種辦法。比過去的《試行條例》增加了4條,這就爲我們懲處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間。要嚴格掌握這幾條,在規定範圍內來執紀,不得超出範圍,更不能憑主觀意識來衡量是與錯、違紀與非違紀。

三、黨紀處分的種類和原則

(一)黨紀處分的種類

黨的紀律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政治任務的保證,每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黨員如果違犯了黨的紀律,黨組織將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黨章規定黨的紀律處分適用於正式黨員。預備黨員違犯了紀律作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期的處理。

黨的紀律處分分爲以下五種:

1.警告。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是對犯錯誤黨員的一種告誡,使之注意和警惕。對於犯有一般性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較輕,依據黨的紀律,既不構成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又不能免予處分的違紀黨員,應給予警告處分。

2.嚴重警告。這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是對犯錯誤黨員的嚴重告誡。對於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受警告處分嚴重,但還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黨員,則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並可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4.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爲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5.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免予處分條件的,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可以免予處分。免予處分,要作書面結論。犯有黨紀處分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錯誤行爲,情節輕微的,黨組織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分。黨內也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

(二)黨紀處分的原則

黨章規定:“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給予恰當處分。這個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任何黨員都必須遵守黨的紀律,絕不允許有任何人例外;二是黨員如果違犯了黨的紀律,不論什麼人都要受到追究,並按同樣的原則進行處理,絕不允許有任何特殊。爲什麼執行黨的紀律必須堅持這一原則呢?這是因爲:

首先,這是黨的紀律的統一性所決定的。我們黨內一切成員在政治上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在遵守黨的紀律問題上也應當是完全平等的,黨的紀律對每個黨員都適用,都具有同樣的約束力。黨內只能有一種紀律,而不能有兩種不同的紀律。如果有兩種不同的紀律,或者黨的紀律只管一部分人,卻管不了另一部分人,那就破壞了黨內同志間政治平等的原則,破壞了黨的紀律的統一性。

其次,這是黨的紀律的嚴肅性所決定的。執行黨的紀律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如果不按照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辦事,真正做到賞罰必信,而是因人、因事、因地、因時而異,搞上寬下嚴,或親者寬、疏者嚴,那就會是非不清,賞罰不明,助長特殊化等不正之風,那隻能使黨的紀律變得庸俗化。

最後,這是黨的紀律的強制性所決定的。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它與醞釀討論過程中的某種意見、建議、方案不同。對後者來講,黨員可以贊成,或不贊成,或提出不同的意見,它們是沒有什麼約束力的。而黨的紀律則有着很強的約束力。換言之,它是帶有強制性的。任何黨員,不管你是贊成還是不贊成,只要你違犯了它,就必定要受到黨的紀律的制裁,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黨的紀律的這一特性也決定了黨內絕不允許有不受黨紀約束的特殊黨員。

總之,爲了維護和鞏固黨的紀律,提高黨的戰鬥力,每個共產黨員都要做遵守紀律的模範。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必須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論其職位高低,貢獻大小,資歷長短,都要嚴肅進行查處。

(三)黨員的違紀行爲

黨員違紀行爲,是指違犯政治、組織、財經紀律以及其他違紀行爲。

第一,結合黨的生活實際情況及相關紀律處分規定,違反政治紀律主要是指危害黨在政治上、思想上的高度統一和黨的政治任務及路線、方針、政策、決定的貫徹落實,具體行爲主要表現:組織和參加反對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爲目的的集會、遊行等活動;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文章、演講、聲明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拒不執行黨中央關於改革開放和其他重大方針、政策,或者作出與中央方針、政策相違背的決定;進行分裂黨的活動,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非法組織;逃亡國外、境外不歸或者滯留國外、境外不歸,並有反對黨和社會主義祖國的言行或者申請政治避難;參加邪教組織並在該組織中進行反動活動;參加國外、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提供情報,投敵叛變;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刊登、廣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或者出版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出版物;違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惡劣影響,挑撥民族關係製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動騷亂鬧事;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爲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和利益,等等。

第二,違犯組織紀律,主要是指違反黨章黨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有關黨和國家組織、人事工作的原則、政策和制度,包括:違反黨章規定,弄虛作假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把明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內;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的決定,或者獨斷專行,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在重大問題上,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的規定,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安排到領導崗位或者其他重要崗位;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的決定;在幹部、職工的考試、招聘、錄用、考覈、評定職稱、晉升職務、調整工資以及在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方面的工作中,違反黨和國家的人事、勞動、幹部制度和有關規定,利用職權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爲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謀利益的;在招生考試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檔案材料等行爲,以及以不正當方式或者手段,謀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出國、出境,等等。

第三,違犯財經紀律,主要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擾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共財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資財、破壞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形象。具體表現形式複雜多樣,主要的有: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經手、管理國家財物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貪污公共財物,包括黨費、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扶貧、防疫、支前款物;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利益,收受賄賂、索取賄賂,給國家集體或者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盜竊公共財物,進行走私,特別是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彈藥、僞造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黃金、白銀或者其他貴金屬;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偷稅、抗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隱瞞、截留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利用職權用公款超標準建房、買房、裝修住房,供個人居住,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更換進口豪華小轎車;在同國內單位或個人的交往中,接受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違反規定,用公款旅遊,參與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的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資財,等等。

第四,黨員違犯紀律還包括失職、瀆職,侵犯公民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反社會主義道德。例如弄虛作假、騙取榮譽;不承擔贍養父母義務或遺棄未成年子女;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臨危退縮,能救而不救的,都屬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行爲。又如,以營利爲目的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參加賭博,屢教屢犯;違反國家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藥品;猥褻、侮辱婦女或者進行淫亂活動;搞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生產、

工作、社會生活秩序,都屬妨害社會秩序管理問題。

(四)受到紀律處分黨員應有的態度

每個共產黨員都應該自覺地遵守黨的紀律,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按照黨章規定,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堅決維護黨的紀律,是黨員的重要責任。但我們共產黨人是唯物主義者,充分懂得由於主客觀原因,人們一時犯了錯誤也是難免的。所以,黨要求犯了錯誤的黨員,在受到黨組織給予的紀律處分時,應有一個正確態度。

首先,要勇於承認錯誤,主動向黨組織交待錯誤事實,不迴避,也不誇大,實事求是地積極配合黨組織查清楚自己的問題,並自覺作出深刻檢查,爭取黨組織和同志們的幫助和諒解。

其次,要正確對待自己所犯的錯誤。犯了錯誤,受了處分,不要因此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而從此萎靡不振。要拿出正視錯誤的勇氣,放下包袱,輕裝前進。

再次,要努力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善於從錯誤中總結經驗教訓,吃一塹,長一智,努力改正錯誤,力求少犯或者不再重犯類似錯誤。

最後,要正確對待組織給予自己的處分以及黨員、羣衆對自己的批評,要堅定地相信黨、相信羣衆,主動爭取黨組織、黨員和羣衆的監督和幫助。要以飽滿的熱情,去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完成好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做出成績來,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彌補過失,改正錯誤。

(五)受紀律處分和被審理對象的黨員的合法權利的維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中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爲規範。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行爲,依照該條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根據這一規定,共產黨員的違紀行爲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會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第一,必須是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行爲。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其他黨內法規是黨章有關規定的具體化。黨的政策是黨對國家和社會實行領導的主要手段,是全黨進行各項工作的重要依據和行爲準則。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政策,都是違犯黨紀的行爲。我們黨是執政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出來的,是黨的意志的體現。因此,黨員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也就違犯了黨的紀律。此外,共產黨員是工人階級的先鋒戰士,理應成爲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的典範。因此,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爲,也是黨的紀律所不能允許的。

第二,必須是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爲。這是違犯黨紀的本質特徵。違犯黨紀,必然會在不同程度上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反過來講,一個黨員的行爲之所以被認定爲違犯了黨的紀律,正是因爲他的行爲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們黨的性質和地位決定,黨是我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因此,一切危害黨的利益的行爲,必然也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反之,一切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爲,也都危害了黨的利益。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三者是統一的。

第三,必須是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爲。黨員的錯誤行爲多種多樣,並不是所有的錯誤行爲都能構成違犯黨紀性質的錯誤,也不是所有違犯黨紀性質的錯誤都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認定黨員有違犯黨紀的錯誤,認定黨員是否應受到黨紀處分以及應受到何種紀律處分,其標準只能是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其他相應黨規。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紀行爲,都是應當受到紀律追究和紀律處分的行爲,它既是黨的各級組織處理違紀行爲的依據,也是全體黨員所應遵循的行爲規範。

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每個共產黨員都必須不斷加強自己的黨性鍛鍊和修養,認真學習黨規黨紀,逐條對照自己,並嚴格遵照執行,切實提高遵守黨的紀律的自覺性。黨員違犯了這些黨規黨紀,就是違犯了黨的紀律。無論是違犯了哪一項黨的紀律,都是錯誤的行爲。對其中錯誤達到一定程度的,黨組織都將依據其違紀事實,準確地認定其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依照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恰當地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黨章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都明確地規定,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任何黨員、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犯了錯誤,受到黨的紀律處分,但他們仍然可以享有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所規定的權利,並不會因犯錯誤和受到處分而失去或被剝奪。因此,對於這些黨員來講,一方面,要積極配合黨組織查清楚自己的問題,做出深刻的檢查,爭取黨組織和同志們的幫助和諒解,並誠懇地接受黨組織所給予自己的處分和批評教育;另一方面,也要根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自覺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在黨的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也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黨章規定,除了預備黨員和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以外,正式黨員都享有表決權。因此,凡正式黨員犯了錯誤,支部大會在表決給予他紀律處分時,本人有表決權,可以表示贊成,也可以表示不贊成。黨組織對黨員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和申辯。對於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爲他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進一步覈實,採納其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要向本人說明不予採納的理由。對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不得進行追究。

其次,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後,本人對處分決定要簽署意見。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見,有關黨組織應寫出書面說明,然後將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黨組織對其意見的書面說明一併上報審批。本人拒不簽署意見的,有關黨組織應在處分決定上註明。本人對處分決定簽署意見,這是執行黨紀所應履行的一項程序,不讓受處分者在決定上籤署意見是錯誤的。但如果受處分者拒絕簽署意見,處分決定仍然有效,因爲這不是處分決定是否有效的必要條件。

再次,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或其他黨員的處分、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於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及時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承辦單位不得推諉。應由作出或批准處分、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複議。上級黨組織認爲必要時,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查或複議。應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複查或複議的結果應告知申訴人。

最後,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就已經超出了黨紀處分的範圍,是黨的紀律所絕不允許的,黨員應拿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作爲有力的武器,與這種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錯誤或違法行爲進行堅決的鬥爭,大膽地維護自己的各項正當權益。當黨員的正當權益受到這種錯誤或違法行爲的侵害時,黨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組織對於黨員的控告,應及時、認真地進行處理。黨員的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黨員在申訴和控告時,也應當有正當理由,要實事求是。

(六)作爲被審理對象的黨員的合法權利

在對違犯黨紀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案件審理工作是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進行審覈處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黨組織、紀檢機關要注意保障黨員的合法權利,作爲被審理對象的黨員也應自覺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根據中紀委印發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規定,黨員在違犯黨紀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是,基層黨組織在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時,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議,允許他在會上爲自己申辯,也允許他人爲其辯護。

二是,黨組織對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當本人對黨組織所認定的錯誤事實有不同意見時,要認真地進行復核,採納其合理的意見。需要報上級審批的案件,連同本人意見一併上報。

三是,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需由本人簽字,經上級批准後,連同批覆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範圍內宣佈。

四是處分決定經批准執行後,如果本人不服,可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及時處理或迅速轉遞,不得扣壓,承辦單位不得推諉。對於申訴有理,需要改變的,要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

(七)正確區分違犯黨紀的責任人並給予相應的懲處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附則中的規定,黨員違犯黨的紀律,其有關責任人員可區分爲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

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是黨組織在實施黨紀處分時的重要依據。黨員違犯黨的紀律,責任不同,受到的處分也不相同。在黨紀處分條例分則的很多條文中對此作了規定,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對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的處分是從重到輕逐次降低的。這種情況在失職類錯誤中最爲多見,如該條例第103條中規定,在決定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投產工作中,由於失職,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只對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處分。如該條例第102條中規定,在發生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的集會、遊行等活動的情況下放任不管,致使本單位的多數黨員、羣衆參加集會、遊行等活動的,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這種情況的處分,也是後者輕於前者。

3.只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處分。如該條例第35條中規定,拒不執行黨中央關於改革開放和其他重大方針、政策,或者作出與中央方針、政策相違背的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給予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4.只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處分。如該條例第109條中規定,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職,致使發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此外,在該條例分則條文中,對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還有幾種不同的表述方式:其一,負主要責任者,這是相對於負次要責任者而言的,他可以是直接責任者,也可以是主要領導責任者;可以是直接責任者,也可以是主要領導責任者。其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這是相對於負有間接領導責任者而言的,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即是主要領導責任者。其三,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兩種人員均應視爲直接責任者。

可見,黨員違犯黨的紀律,黨組織在實施黨紀處分時,正確區分有關責任人員,對錯誤的認定以及處分的實施運用具有很大的意義,必須認真對待。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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