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產黨員權利與義務的基本理論問題
任何權利與義務都是一種歷史現象,共產黨員權利與義務也不例外。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權利與義務,是在中國共產黨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也是在黨的發展過程中演進和豐富起來的。回顧黨的歷史,就可以發現,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與義務的發展過程是與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和改革的歷史進程完全統一的,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在不同歷史時期加強自身建設的現實要求,特別是與保持黨的先進性與純潔性完全一致,與黨內民主建設的發展進程完全一致。因此,我們研討黨員權利與義務的思想理論,應當緊密聯繫黨的歷史與現實。唯有如此,才能比較準確地把握黨員權利與義務的本質和特點,才能比較深入地分析黨員權利與義務的現狀,才能更好地指導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一、關於黨員權利與義務的重要論述
馬克思主義政黨向來重視黨員的權利與義務這個問題,把它看成是自身建設的一個重大問題。
馬克思、恩格斯認爲,黨員權利與義務應當是統一的,而且只有實現了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才能實現真正的權利平等。他們強調,權利與義務統一是實現權利平等的前提條件。馬克思在1864年10月爲第一國際起草的《協會臨時章程》中,對黨員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作了科學的闡釋:“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列寧特別強調要平等地享受權利和平等地履行義務,他在《進一步,退兩步》中說:“隨着我們真正的政黨的形成,覺悟的工人應當學會辨別無產階級軍隊的戰士的心理和愛說無政府主義空話的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的心理,應當學會不僅要求普通黨員,而且要求‘上層人物’履行黨員的義務。”
中國共產黨在繼承革命導師關於黨員權利與義務的思想基礎上,對中國共產黨的黨員權利與義務從理論與實踐上進行了探索,形成了有中國共產黨特色的權利與義務思想。這裡,讓我們簡要地梳理一下中共歷代核心關於這個問題的思想。
(一)關於黨員權利的論述
毛澤東同志創造性地提出了“爲人民服務”的思想,強調黨的利益與人民的利益高度一致,因而把黨員權利與義務和人民的利益高度地統一起來。他認爲,在階級社會中,權利與義務是有階級性的,是反映和代表一定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但在人民民主專政條件下,這種階級性是與人民性又是高度統一的。他在延安時期的一次講演中說:“全國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權利,參與政治的權利和保護財產的權利。全國人民都要有說話的機會,都要有衣穿,人飯吃,有事做,有書讀,總之是要各得其所。”毛澤東同志特別強調政治權利,他說:“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思想、信仰和身體這幾項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當然,他這裡說的“人民”,也包括中國共產黨黨員在內,因爲他認爲,共產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中的一員。
對黨員的權利問題,劉少奇也有過多次論述。如,在《民主集中制未被正確實施》一文中,他指出:沒有真正的民主,也就沒有真正的集中,一切同志的意見和權利不被尊重,一切好的意見不被採納,自然就不能集中全黨的力量,團結得像一個人一樣去戰鬥。我們的一切領導者,組織上法律上是賦予了一種對於問題最後決定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最好是不常常拿來使用。只有在必要時才用一下。也只有在這時候,才表現出領導者與一般同志的權利不同。除此以外,領導者與一般同志的權利是平等的,領導者沒有特權。再如,在《論黨》一文中,他強調:每一個黨員都有責任,也有權利,去幫助領導機關與領導人糾正任何缺點與錯誤。因爲任何缺點與錯誤,都是對人民不利的,因此也就對黨不利。中國共產黨黨員忠誠的自我批評精神,對自己及對領導機關的錯誤所採取的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態度,以及遵守黨的紀律的精神,都是對人民負責的精神。
對黨員權利問題,鄧小平同志在《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作了這樣的論述:黨員對於黨的決議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無條件地執行以外,有權保留自己的意見,並且有權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大家知道,黨是思想一致的組織,黨員的思想一致是黨的團結和統一的基礎。但是,這並不是說,一切黨員對於黨組織的一切決議的認識都不能有任何出入。不,這是不可能的。黨所要求的一致,是在黨的一切基本原則問題上的思想一致和一切實際問題上的行動一致。在各種日常工作問題上,黨員們的意見有某些不一致,不但是許可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爲了解決各種實際問題,黨必須按照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國的各個組織統一服從中央的原則去行動。在這裡,黨要求那些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在實際行動中無條件地執行黨的決議,這是完全正確和必要的。但是,就在這種條件下,這些黨員也仍然有權保留自己的意見,並且仍然有權向所屬的黨組織和高級的黨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黨組織不應該用紀律迫使他們放棄這些意見。這對於黨不但沒有害處,而且可以有某種益處。只要黨的決議是正確的,這些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又是願意服從真理的,他們終於會心悅誠服地認識黨的正確和自己的錯誤。如果真理最後被證明是在少數方面,那麼,保護少數的這種權利,也可以使黨更容易地認識真理。
在《目前的形勢和任務》一文中,鄧小平從發揚黨的民主,保障黨的民主的角度,對黨員權利作了進一步論述。他指出:黨員對於黨的決定有意見,可以通過組織發表,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可以通過組織也可以直接向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見。從中央起,各級黨組織都要認真考慮這些意見。但是,中央決定了的東西,黨的組織決定了的東西,在沒有改變以前,必須服從,必須按照黨的決定發表意見,不允許對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任意散佈不信任、不滿和反對的意見。黨報黨刊一定要無條件地宣傳黨的主張。對黨的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黨員當然有權利進行批評,但是這種批評應該是建設性的批評,應該提出積極的改進意見。現在不是講什麼這樣那樣的問題可以討論嗎?可以討論,但是,在什麼範圍討論,用什麼形式討論,要合乎黨的原則,遵守黨的決定。否則,如果人人自行其是,不在行動上執行中央的方針政策和決定,黨就要渙散,就不可能統一,不可能有戰鬥力。
中共十六大以來,中國共產黨更加註重黨內民主建設,更加註重實現和維護黨員的權利。胡錦濤同志在2009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最根本的是要認真落實黨章及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規章賦予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使黨員在黨內生活中真正發揮主體作用。要牢固樹立黨員主體意識,把激發廣大黨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作爲黨內民主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健全黨員權利保障機制,發揮黨員在黨內事務中的參與、管理、監督作用。要推進黨務公開,創新黨務公開形式,拓寬黨員參與黨內事務渠道,探索和豐富黨員發揮作用的途徑和方式。要積極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環境,在廣開言路中集中智慧、在民主討論中凝聚。2012年10月在中共十七大政治報告中,胡錦濤同志明確提出:“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推進黨務公開,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環境”。爲此,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以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爲重點,進一步提高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參與度,充分發揮黨員在黨內生活的主體作用。”胡錦濤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講話,深刻闡明瞭黨員是黨的活動的主體,在黨內確立了黨員主體地位。在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及黨內民主不斷髮展的新的時代條件下,強調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不僅順應了黨內民主發展的新要求,也是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爲本理念在黨的建設領域的運用和體現,是黨建理論的重大突破與創新。
(二)關於黨員義務的論述
毛澤東同志認爲,關於中國共產黨黨員的義務,可以用一句話來高度概括,這就是“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毛澤東曾經說過:“共產黨是爲民族,爲人民謀利益的黨,它本身絕無私利可圖。”因此,他強調:“共產黨員應該緊緊地和民衆在一起,保衛人民,猶如保衛你們自己的眼睛一樣,依靠人民,猶如依靠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一樣。”黨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有心繫人民,服務人民,才能被人民接受,爲人民所信任。正如胡錦濤同志所言:“羣衆在我們心裡的分量有多重,我們在羣衆心裡的分量就有多重。”
劉少奇同志在《論黨》中,對黨員義務作了深刻的論述。他指出:黨章首先規定:黨員必須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和領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因爲這是每一個黨員能否正確地爲人民事業而奮鬥的基本關節。如果黨員的覺悟程度不高,對於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不能領會,那他就不能作一個好的黨員,不能自覺地很好地爲人民的事業而奮鬥。黨的組織上的統一,首先是由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所造成的黨員在思想上的一致爲其前提的。如果沒有這種思想上的一致,黨在組織上行動上的統一,就沒有基礎,黨的紀律就不能建立在自覺的基礎上,各種分歧就可能產生,黨爲人民事業而奮鬥,就不能勝利。我們在黨內,是強調黨員的自覺性,黨的一切工作,主要地都是依靠黨員的自覺性與積極性去進行,黨也採用一切辦法去提高黨員的覺悟,但是每一個黨員必須自己努力,自己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因此,這就規定爲黨員義務的第一項。黨章要把這一項規定爲黨員的義務,這就是說,黨員必須是爲人民的事業而去學習,而不是爲了任何別的目的。這就是說,不倦地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是每一個黨員對黨對人民不可推諉的一種責任。這就是說,沒有強烈的學習精神與正確的學習態度,驕傲自滿,不求進步,就是一種對人民事業不負責任的態度。其次,黨章規定每一個黨員都要嚴格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內的政治生活和國內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的決議,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爭。黨員的這些義務,是大家歷來所公認的。在這裡我們強調了黨員積極參加黨內政治生活的必要性,而不只是強調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因爲一個黨員,是必須在政治上來關心黨的一切,在政治上對黨負責的。黨的選舉與黨的會議以及黨的決議之成立等,每個黨員都應以負責態度來積極參加。每一個黨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危害黨,不得有損害黨的利益的行爲,並且還必須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爭。黨章規定:爲人民羣衆服務,瞭解並及時反映人民羣衆的需要,向人民羣衆宣講、解釋黨的政策,從而鞏固黨與人民羣衆的聯繫,是每一個黨員的職責。黨章規定:每一個黨員,不只是應該遵守黨的紀律,而且應該模範地遵守革命政府的一切法紀和一切其他革命組織——如革命的軍隊、革命的羣衆團體和革命的事業機關的紀律。每一個黨員在各種革命事業中應起模範作用。應該把遵守黨紀與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組織的紀律,統一起來,而不可把二者對立起來。黨就是要自己的每一個黨員模範地遵守人民的革命紀律,遵守革命政府與一切革命組織的紀律。而每一個黨員如果不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組織的紀律,也就是不遵守黨紀。有些同志把二者對立起來,應該切實糾正。我們的黨,早已是而現在尤其是一個大黨,而且是已經在解放區執政的黨。除開少數的革命職業家而外,絕大多數的黨員,都必須有一項社會職業,因此,每一個黨員都應該精通自己的業務。如果我們的黨員,只有革命的熱情,而無熟練的業務本領,那我們就不能領導人民的事業,就不能建設強盛的國家。
鄧小平同志在中共八大上作的《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指出:每一個黨員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一切黨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在這裡,關於有任何功勞、任何職位的黨員,都不允許例外地違反黨章、違反法律、違反共產主義道德的規定,在今天仍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有一部分有功勞有職位的黨員正是認爲,他們的行爲是不受約束的,這是他們的“特權”。並且有一部分黨的組織,也正是默認了他們的這種想法。事實上,任何抱有這種想法或者支持這種想法的人,就是幫助黨的敵人腐蝕我們的黨。任何以“老爺”自居的人,都以爲黨是少不了他們的,事實上恰恰相反,中國共產黨不但不需要,而且不允許有任何在遵守黨員義務方面與衆不同的“老爺”。一個人只有不因爲自己的功勞和職位而驕傲,不用來作爲“特殊化”的資本,反而更加謙虛和謹慎,更加提高自己的以身作則的責任心,他的功勞和職位,纔是值得尊敬的。否則,他的驕傲和放肆,必然會把自己淹死。黨決不能姑息這樣的人,而脫離廣大的羣衆。關於黨員義務的規定,需要在黨員中和準備入黨的積極分子中,進行廣泛的深入的教育。如果黨員不遵守黨員所應盡的義務,黨的組織必須迅速地給予批評和教育。許多黨員特別是新黨員,違背了他們的義務,往往是由於不瞭解什麼是他們所應盡的義務,或者雖然看過黨章的條文,實際上卻沒有懂得它們的意義。因此,當黨員初次違背自己的義務的時候,及時地給予批評和教育,常常
可以幫助他們不再犯類似的錯誤,或者不使小錯誤發展爲大錯誤。在這種情況下,輕易地給予紀律處分,是不正確的。但是,爲了使黨員嚴格地遵守自己的義務,不能僅僅依靠教育。黨章規定:如果黨員嚴重地違背這些義務,破壞黨的統一,違犯國家法律,違背黨的決議,危害黨的利益和欺騙黨,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在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76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胡錦濤同志指出:“中國共產黨的黨章對共產黨員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體現了新時期共產黨員的先進性,集中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對廣大黨員站在偉大時代前列、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的要求,全體黨員都應當無條件地付諸實踐。”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他進一步指出:“在本世紀上半葉,我們黨要團結帶領人民完成兩個宏偉目標,這就是到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年時建成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到新中國成立100年時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這裡他談的“兩個一百年,”是黨的奮鬥目標,其實也是在強調每個共產黨員都必須履行好這個共同的義務。因此,他希望“全黨同志要牢記歷史使命,永遠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永遠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勇於變革、勇於創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滯,不動搖、不懈怠、不折騰,不爲任何風險所懼,不被任何干擾所惑,堅定不移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奮勇前進,更加奮發有爲地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和中華民族的美好未來”。
二、黨員權利與義務是“黨法”賦與的
黨員的權利和義務是黨章的重要內容,是黨員標準的具體化,也是衡量所有共產黨員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黨章是黨內的“根本大法”,因此,我們說,黨員權利與義務是黨法賦與的,是光榮的,是神聖的。作爲一名黨員,只有按照黨章要求,正確行使權利、認真履行義務,才能始終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一)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和黨員義務是黨員活動的基本規範和行動準則
首先,黨員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是黨員標準的具體化。黨章第三條(黨員的義務)和第四條(黨員的權利)是黨員標準的具體要求,它們和黨章的第一條(黨員的資格條件)、第二條(黨員的基本條件)一起成爲黨員標準的構成要件。一名黨員是否具有黨性,是否是一名合格黨員,能否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能否發揮先鋒模範作用,關鍵就要看他是否符合黨員權利、義務的標準,有沒有按照黨員的權利、義務要求去認真實踐。
其次,黨員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具有權威性、強制力。黨章對黨員權利與義務的規定,適用於每個黨員。在黨內,每個黨員無論職位高低、黨齡長短、能力強弱、貢獻大小以及是否在崗或退休離職,都要無條件履行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在黨內不允許存在“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的特殊黨員。
再次,黨員的權利、義務對黨員的行爲具有規範性的作用。黨員的權利、義務具有法的指引作用,有了它,黨員就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怎樣做是對的,怎樣做是不對的。每個黨員都要把它作爲一面可整衣冠、可明得失、可知興亡的鏡子,經常照照自己,堅持對的,改正錯的,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在現實中,人們往往對黨員權利的規範作用認識不夠,認爲一個黨員只要盡好自己的義務就行了,沒有必要去要求什麼“權利”。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實際上,黨員權利的設置,一方面保證了黨員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也是對黨內權力的有效監督和制衡,並以此構建黨內民主,保證黨的肌體健康、充滿活力。
(二)黨員權力義務與公民權利義務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在學習黨章中,我們注意到,黨章中有關黨員權利、義務規定的順序與我國現行憲法中有關公民權利、義務規定的順序是不一樣的,在黨章中的順序是義務在前、權利在後,而在憲法中的順序是權利在前,義務在後。爲什麼會有這種不同呢?只是一種表述上的不同嗎?其實這一區別不僅是兩種法(黨章是黨內法)在表現形式上的不同,而且有更深層的權、義理念和價值取向的不同。這種“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法律文化中的權利優先於義務,政黨文化中的義務優先於權利。法律文化強調權利優先於義務。人們認爲,法律是爲了更好保障自己的權利而締結的一張契約。具體說,爲了防止或糾正國家權力對社會個體權利的侵害,人們制定了公法來規定權力和權利各自的範圍;爲了防止或糾正一個社會個體對另一個社會個體權利的侵害,人們制定了私法來規定每一個社會個體的權利和義務。公法和私法的根本宗旨,都是保障合法權利的。所以,列寧說:“憲法就是一張寫着人民權利的紙。”政黨文化強調義務先於權利。因爲政黨是一個自願加入,加入者甘願放棄自己的一部分甚至整個權利而爲黨盡義務、作貢獻的組織。“我自願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誓言,也就要求你從入黨開始就必須把黨的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把履行黨員的義務放在首位,“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在平時要能看出來,關鍵時刻能站出來,危險時刻能豁出來。你雖然也享有黨員的權利,但那是爲了讓你更好地爲黨工作、履行義務的。政黨權、義的價值取向要求黨員要樹立正確的權利觀,黨員的義務是權利的前提,黨員的權利是履行義務的保證,黨員行使權利是爲了更好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不是爲個人謀取私利。爲此,黨章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一切,爲實現共產主義奮鬥終身”;“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二,法律文化是一種自由優先型文化,而政黨文化則是一種紀律優先型文化。法律文化中強調自由優先於紀律。古羅馬的法學思想家西塞羅有一句名言:“爲了獲得自由,我們才臣服於法律。”馬克思也說過:“法典是人民自由的聖經。”一句話,法律是旨在保障個性自由的工具。政黨文化則強調紀律,因爲一切政黨旨在奪取政權、鞏固政權,爲了完成這個歷史使命,主觀和客觀上都要求政黨要有“鐵的紀律”,才能形成堅強的戰鬥堡壘。中國革命成功的經驗充分證明了“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的深刻道理;面對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新任務,鄧小平同志告誡全黨,要“一靠理想,二靠紀律,才能團結起來”,靠理想形成動力,靠紀律作爲保證,革命和建設就會無往而不勝。
第三,法律文化代表的是一種大衆文化,而政黨文化代表的是一種政治精英文化。法律文化是大衆文化,法律在爲公民設立行爲模式時,既不是依據公民中落後分子的思想標準,也不是根據先進分子的思想標準,而是依據公民中的多數人或普通人的思想標準。而黨員則不同,共產黨員是具有政治理想和信念,具有遠大政治抱負和追求的先進分子,思想境界也超過大多數人。先進性和先鋒模範作用是共產黨員的本質特徵和要求,不論什麼時候都不能降低這個標準。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有人認爲共產黨員的標準也要降低,共產主義的理想太遠了、空了,應該更實際些,甚至在一些地方把“能人”、“富人”當作入黨、選幹部的唯一條件,這些都是錯誤的思想和做法,降低了黨員的標準,混淆了黨員和普通羣衆的區別,也不利於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黨的先進性與純潔性建設。
第四,法律文化中的權利一般可以放棄,而政黨文化中的權利一般不能放棄。法律文化中的權利源於“天賦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又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人們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就意味着他有權可以放棄這種權利,這本身就是權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政黨文化中的權利則屬於授權性行爲規範,黨員的權利一般是不能放棄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割的,它們共同構成了衡量共產黨員的標尺,失去了權利的支撐,則必然意味着黨員標準的不完整,甚至降低。同時,沒有權利作爲保證,義務的履行也很難長久,正如馬克思所指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雖然黨員在行使權利時允許“棄權”(必要時仍要服從組織的決定),但不能簡單地等同於公民放棄權利。實際上,黨員放棄權利往往是出於對黨的事業的無限忠誠和工作的高度負責,在情況不明、認識不清或客觀條件不具備背景之下,慎重或不輕易地使用權利;因爲一旦錯誤地行使權利,將會給黨和人民事業帶來損失。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黨員的權利、義務與公民的權利、義務是根本不同的。作爲一名黨員,就是要認真學習黨章,樹立正確的權利觀和義務觀,牢記責任義務,正確行使權利,把權利和義務統一於爲黨和人民事業而奮鬥的實踐中。
(三)共產黨員要全面履行“八項權利”與“八項義務“
黨章以條款形式明確列舉了黨員的八項權利(黨章第四條)和八項義務(黨章第三條)。這“八項權利”和“八項義務”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要想行使好權利,就必須以盡好義務爲基礎;同樣,要想盡好義務,就必須以行使好權利爲依託。
要正確行使好權利。如,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黨員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是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具體形式,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主要標誌,但在現實中確實存在着黨員權利意識不強、黨員權利保障不夠和黨員權利實現不好等問題。爲此,首先要深入學習黨章,強化黨員的權利與義務意識;其次,要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推動黨員權利保障的制度化建設,加大對權力的監督和對黨內侵犯黨員民主權利的懲處力度,確保黨員權利的充分發揮。再次,要改革和完善黨內候選人制度,適當擴大差額選舉的範圍和比例,適當引入競爭機制,使選舉能充分反應選舉人的意志。第四,強化選舉程序和細節,以程序保證民主的實體,以細節體現民主的真諦。第五,尊重選舉人的意志。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一般情況下在任期內不宜調動。這是對黨員選民的負責,也是保障黨員權利實現的有效制度安排。
要積極履行好義務。“八項義務”是每個黨員應盡的責任,是對一個黨員思想上、組織上、行爲上和道德上的全面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共產黨的現行黨章對黨員的義務作了一些補充和修改,更突出時代發展的需要和與時俱進的特點。如在第一項中增加了學習科學發展觀的內容,體現了當前黨和國家的戰略任務。又如在第四項義務的表述中,對“模範”二字的強調,黨員要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模範”二字表明:第一,中國共產黨站在時代發展高度,堅持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決心和願望。黨員要在依法治國的建設中起先鋒表率作用,以此來推進中國的法治化建設;第二,在中國的傳統和現實中,法律元素的缺失,法律意識不強,人治的思想還不同程度存在,法治之路仍很漫長,需要廣大黨員、尤其是黨的各級幹部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堅持學法、懂法、守法、敬法、用法,不斷提高依法治國的水平。當然,作爲黨的各級領導幹部,除了必須模範履行“八項義務”之外,在黨章第六章第34條中還提出了六項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明確指導思想,堅定理想信念,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有領導能力、羣衆意識和民主作風等。這表明,黨章對黨員幹部的要求更高、標準更嚴。
總之,作爲一名黨員,只有嚴格按照黨章規定辦事,切實全面地、正確地履行好權利和義務,才能始終保持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斷爲黨和人民的事業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三、黨章關於黨員權利與義務的變遷
我們知道,黨章是黨內的“根本大法”,是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體現,也是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保障,尤其是其中有關黨員權利與義務的規定,說明了作爲黨員哪些能夠做、哪些不能夠做、應該怎樣去做、要做到什麼程度,因此,黨章中有關黨員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實質上就是黨員條件和標準的規定。從黨的一大到現在,黨章先後經歷過十幾次的修訂完善,其中關於黨員權利與義務的規定,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完善的過程。
在中國共產黨的初創時期,黨章很不完善,對於黨員義務、權利的規定尤爲如此。從一大黨章(準確地說,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綱領》,還不能稱之爲真正意義上的黨章,只能說是包含了黨章的內容,是黨章的雛形),到六大黨章,對於黨員條件等的規定文字過於簡單,內容也很不具體。例如,黨的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黨章——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在第一章只用了一句話對黨員的條件做了規定:“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別之分,凡承認本黨宣言及章程並願忠實爲本黨服務者,均得爲本黨黨員。”而對於黨員義務的規定除了“交納黨費”這一明確要求外,再無另外的規定。六大黨章對黨員條件和應盡義務的規定較之以前顯得具體了一些:“凡承認共產國際和本黨黨綱及黨章,加入黨的組織之一,在其中積極工作,服從共產國際和本黨一切決議案且經常繳納黨費者,均得爲本黨黨員。”至於入黨以後黨員具體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卻沒有進一步的規定。
經過了初創期之後,隨着黨建立了較爲可靠和穩定的根據地,所處的環境也相對改善了許多,使黨得以深刻思考自身建設問題。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
中國共產黨才擁有了第一部比較完整的黨章,這就是七大通過的黨章。七大黨章在許多方面都有了里程碑意義上的改變,特別是對有關黨員條件、黨員的權利與義務,都前所未有地予以明確的規定。其中有關黨員義務的規定是這樣的:(1)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和領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2)嚴格地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內的政治生活和國內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的決議,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爭;(3)爲人民羣衆服務,鞏固黨與人民羣衆的聯繫,瞭解並及時反映人民羣衆的需要,向人民羣衆解釋黨的政策;(4)模範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組織的紀律,精通自己的業務,在各種革命事業中起模範作用。
新中國成立之後,中國共產黨成爲執政黨。因此,黨的八大重新修訂的黨章,充分考慮了這一歷史性的變化。鄧小平同志在中共八大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關於黨員的規定同第七次大會的時候,有了很大的不同。這些修改,提高了對於黨員的要求,同時,也擴大了黨員的權利。八大黨章對於黨員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比七大黨章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條目也由原來的四條增加到十條,即:(1)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不斷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2)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3)認真地執行黨的政策和決議,積極地完成黨分配給自己的任務;(4)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一切黨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5)把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羣衆的利益,擺在個人的利益之上;在兩種利益發生牴觸的時候,堅決地服從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羣衆的利益;(6)全心全意地爲人民羣衆服務,密切同人民羣衆的聯繫,向人民羣衆學習,虛心地聽取並且及時地向黨反映人民羣衆的要求和意見,向人民羣衆解釋黨的政策和決議;(7)在工作中起模範作用,不斷地提高生產技術和業務能力;(8)實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並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糾正;向黨的領導機關直到黨的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黨內外一切危害黨和人民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爭;(9)對黨忠誠老實,不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10)時刻警惕敵人的陰謀活動,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應當指出,八大黨章關於黨員權利與義務的新規定,表明黨對於黨員的要求更爲嚴格了,其中所涉及的條目也是迄今最多的。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十年內亂的特殊時期召開的,因此,九大、十大修改的黨章,被塞進了許多“左”的東西,具有濃厚的“文革”味道。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九大黨章還刪去了有關黨員權利一節,只在黨章第三條規定了黨員必須做到的五條:(1)活學活用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2)爲中國和世界的大多數人謀利益;(3)能夠團結大多數人,包括反對過自己反對錯了並且認真改正錯誤的人,但是,要特別警惕個人野心家、陰謀家和兩面派,防止這樣的壞人篡奪黨和國家的各級領導,保證黨和國家的領導權永遠掌握在馬克思主義革命家手裡;(4)有事同羣衆商量;(5)勇於批評和自我批評。這其中的第三條,即使今天的我們,也能一看便知是針對什麼。
九大、十大黨章取消了七大、八大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的專門條款,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退步。鄧小平同志在1980年曾經指出:“九大、十大搞的黨章,實際上不大像黨章,黨員有什麼權利和義務,究竟怎樣纔算個共產黨員,不合條件怎麼辦,都沒有規定好,需要修改。”因此,粉碎“四人幫”以後,特別是歷史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以後,黨撥亂反正,從把黨建設成爲中國現代化建設領導核心的高度出發,在十一大以後的歷次黨的代表大會上,都對黨章進行了修改。這其中,比較重大的修改發生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上。
十五大將鄧小平理論寫入黨章,十六大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黨章,十七大將科學發展觀寫入黨章。這幾次在黨章的修改過程中,對黨員條件、權利與義務的規定的修改,特別強調了黨員先進性要充分體現時代的要求。在黨員應盡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的規定上,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黨章基本是一致的,也就是人們熟悉的兩個“八條”,可以說,這兩個“八條”是共產黨員先進性的體現和保障。特別是十七大黨章,對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作了補充,第一款增寫了學習科學發展觀和學習法律知識的內容,第八款增寫了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內容。進行這樣的充實,使黨章關於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的規定更加符合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與純潔性建設的要求,有利於促進黨員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有利於加強黨的自身建設。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黨章對黨員權利與義務的明確規定,是隨着黨的發展而發展,隨着黨的成熟而成熟。在黨章中規定黨員權利與義務,是加強黨的自身建設的需要,也是全體黨員加強黨性修養的根本標準。每個黨員都應該增強光榮感和責任感,正確認識和把握黨員權利與義務,在實際工作、學習和生活中,認真履行黨章賦與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在推進黨和國家各項事業中發揮共產黨員應有的先鋒模範作用。
四、確保“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統一
中共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多次強調“堅持和尊重黨員主體地位”這一問題,不但豐富和深化了“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科學論斷的內涵,更爲進一步推進新時期黨內民主建設明確了基本原則和努力方向。從行使黨員權利和履行黨員義務的角度來看,黨員主體地位就是黨員在黨內的“主人翁”地位,它是“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高度統一。下面,我們對此作簡要分析。
所謂“權利主體”,就是指黨員是黨內行使各項權利的主體。從黨章規定來看,黨員在黨內擁有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訊息知情權。這是黨員在黨內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前提。黨員通過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通過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通過接受黨組織安排的培訓,及時地瞭解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瞭解所屬黨委、支部、小組的黨務工作狀況,瞭解黨內選舉中候選人的情況。
二是言論自由權。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口頭討論,並發表自己的意見;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的書面討論。
三是表決建議權。黨員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黨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
四是批評監督權。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法違紀事實;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處分有違法違紀行爲黨員的要求;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幹部職務的要求。
五是選舉和被選舉權。除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外,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爲候選人和當選。
六是申辯申訴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做出鑑定時,當事黨員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有權爲其作證和辯護;黨員對黨組織給予自己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自己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爲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七是求助和控訴權。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覆。
所謂“義務主體”,就是指黨員是黨內履行各項義務的主體。從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來看,黨員主要應該履行以下幾個方面的義務:
一是“知”的義務。這是黨對黨員的首要要求,也是新形勢下建設學習型政黨的基本要求。黨員必須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尤其是緊跟形勢發展,深刻把握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的精髓,並自覺地用它來武裝自己的頭腦;必須認真學習黨的現行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領會其精神實質,提高貫徹執行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必須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在黨性覺悟上不斷錘鍊自己;必須認真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爲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是“行”的義務。黨員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三是“德”的義務。黨員要有先公後私、大公無私的道德境界和修養,始終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爲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應該挺身而出,英勇鬥爭,不怕犧牲;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
四是“紀”的義務。這是黨的團結和統一的基本要求。黨員應當自覺地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是“風”的義務。黨的作風就是黨的形象,是黨員黨性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的最直接的體現。在黨內,黨員應當根據“自律”和“他律”要求,切實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地同黨內的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力行共產主義道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發揚社會主義新的時代風尚。
由以上分析來看,只有堅持“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統一,才能真正體現黨員的“主體地位”。如果單單強調黨員的“義務主體”地位,單純地以“工具”規則要求黨員,那麼黨就失去了現代政黨的根本特色,就會削弱自己的執政基礎;反之,如果僅僅強調黨員的“權利主體”地位,片面地提倡黨員的權利或權力,而忽視了履行黨員義務,那麼,黨就會變成一片散沙。因此,必須從兩者統一的前提下明確黨章有關規定的重要性,從而正確把握“黨員主體地位”的內涵,那麼,怎樣才能實現黨員主體地位呢?從目前黨內狀況看,提高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重視程度,引導黨員個體具有“主體地位”的自覺性,完善黨員權利保障制度,是實現黨員主體地位的主要途徑。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長期以來,一些基層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對黨員主體地位,尤其是權利主體地位並沒有予以應有的重視,這主要體現在:片面地強調黨員要履行義務,要對組織、對領導絕對服從,而輕視、忽視黨員的合理利益需求,甚至侵犯法律和政策規定的黨員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如果任憑這些思想、行爲發展,黨對黨員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力就會因此而大打折扣,黨員的主體地位更是無從談起。由於黨員權利主體地位長期被忽視,已經造成了一些黨員的主體意識淡薄。同時,更應該看到,由於社會大轉型帶來的階層結構變化、人員流動加劇、組織管理缺位等因素的影響,現在不少黨員不但權利主體意識淡薄,義務主體意識更是缺失,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黨員主體地位的實現。這些現象,是與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必須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從觀念上到行動上徹底改變。
從黨員個體角度來說,要進一步增強“主體意識”,一方面要深入學習領會黨章和黨內有關條例的規定,明確堅持黨員主體地位在新的形勢下的重要意義,把握黨員主體地位的準確含義,培養自覺的主體意識。另一方面,要把主體地位意識的培養與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聯繫起來,與黨員合法合規的切身利益聯繫起來,與黨員在黨內的政治權利聯繫起來,在現實生活中培養強烈的主體觀念。
從黨的組織角度來說,要加強制度建設。制度建設是貫穿於黨的建設各個方面的重要環節。在實現黨員主體地位問題上,加強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關係重大。首先,要增強黨員義務主體意識的嚴肅性,對那些黨員主體意識尤其是義務主體意識一直淡薄的黨員,應該加強多種形式的教育和必要的組織處理。其次,在尊重、遵守黨章有關黨員權利、義務以及民主集中制的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對其內容、順序進行調整,使其既反映時代要求,又便於黨員掌握。再次,要把黨章有關規定以及《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等法規,作爲一個比較完整的黨員主體地位的規範系統來學習、貫徹和落實,使黨員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意識同時得到增強。最後,要大力推進黨務公開的制度化建設,激發黨員參與黨事黨務的積極性,規範參與途徑、方式,真正實現“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統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