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性
現在,我們來談談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性。
黨員權利是黨內民主的起點和根基。保障黨員權利,既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項最基礎的工作,也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個最關鍵的環節。黨員權利的保障情況決定着黨內民主的開展情況,黨內民主的順利開展,仰仗和依賴黨員權利的保障。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必須認識到,沒有黨員權利的切實保障,就沒有真正的黨內民主。
當前,黨的民主作風之所以還有不正常的地方,民主集中制之所以還存在不能嚴格執行的現象,黨內民主政治生活之所以還不能健康進行,黨內民主之所以還不能正常發展,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之所以還不能真正發揮,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黨章”賦予黨員的各項權利沒有得到正確的行使和充分的保障。因此,要深刻認識黨員權利在黨內的這種基礎和核心的地位與作用。
一、尊重黨員權利是馬克思主義建黨學說的重要原則
1864年,馬克思在爲第一國際起草的《國際工人協會臨時章程》中指出:“工人階級的解放鬥爭不是要爭取階級特權和壟斷權,而是要爭取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馬克思明確指出了黨員權利和義務之間的辯證關係,規定黨員既要認真履行義務,也應充分享有權利,爲繼承者們發展黨員權利思想和制定黨員權利和義務的黨內法規指明瞭方向。
列寧在1903年爲俄國社會民主工黨起草的黨章中指出:“每一個黨員或者同黨有來往的任何個人,都有權要求把他的聲明原原本本送達中央委員會,或中央機關報,或黨代表大會。”這實質上就是黨員對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權和建議權。1905年,列寧提出,對黨員資格的概念必須作出極其明確的規定,“對黨內任何少數人的權利同樣應在黨章中作出明確的規定”。1906年,他在談到彼得堡社會民主黨的活動時指出:“現在整個黨組織是按民主原則建立的。這就是說,全體黨員選舉負責人即委員會的委員等等,全體黨員討論和決定無產階級政治運動的問題,全體黨員確定黨組織的策略方針。”他在1907年又指出:“俄國社會民主黨是民主地組織起來的。這就是說,黨內的一切事務是由全體黨員直接或通過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無例外的條件下來處理的;並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成員、所有機構都是選舉產生的,必須向黨員報告工作,並可以撤換。”“要真正民主地決定問題,只召集組織選出的代表開會還是不夠的。必須讓該組織的全體黨員在選舉代表的同時就整個組織所關心的有爭議的問題都能人人獨立地發表自己的意見。”這些論述包含着豐富的黨員權利思想,如黨員在黨內具有的討論權、表決權、選舉權等等。這些黨員權利思想體現在俄共黨章有關條文中。但較爲完整、系統地把黨員權利作爲一項條款在黨章中作出明確規定的,是1939年3月蘇共十八大制定的黨章,該黨章首次正式規定了5項黨員權利,這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黨的建設學說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中國共產黨的黨員權利思想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以及不斷擴大黨內民主的實際進程中曲折發展、逐步成熟起來的。在中國共產黨的文獻中,黨員權利思想的較早論述可追溯到1929年的古田會議決議。決議指出,在剷除極端民主化的同時,要厲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上級機關的決議,凡屬重要一點的,必須迅速地傳達到下級機關和黨員羣衆中去。其辦法是開活動分子會,或開支部以至縱隊的黨員大會(須看環境的可能),派人出席作報告。”這其中蘊涵了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毛澤東同志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報告中,還着重提出:“黨內民主的實際,就是容許任何不同意見的提出與討論”,幹部和黨員要“敢於和善於提出問題、發表意見、批評缺點,以及對於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從愛護觀點出發的監督作用”。這實際上提出了黨員對黨的政策的討論權,對黨的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檢舉監督權等。
1939年,毛澤東同志提出了實施黨的建設偉大工程的戰略任務,使建設什麼樣的黨、怎樣建設黨的問題被提到了全黨面前。爲了加強黨的自身建設,黨中央高度重視對黨的建設的基本問題的研究和教育,其中黨員的權利和義務是內容之一。1939年9月,中共中央主辦的黨內刊物《共產黨人》創刊號,發表了張聞天同志的《共產黨員的權利與義務》一文。這是一篇借解讀蘇共十八大黨章中有關黨員權利與義務規定闡發黨員權利與義務思想的學習筆記,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一篇專門論述黨員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獻。文章根據蘇共黨章的5項黨員權利,從中國共產黨的具體實際出發,論述了各項黨員權利對黨的建設的積極作用。這些基本思想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一是黨員對黨內實際問題的討論權,可以幫助黨更好地解決這些實際問題;二是黨員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給黨的工作的改善提供了有利條件,並可以排除各種不負責任的背後的“私議”與“小廣播”;三是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給黨內民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證;四是處分一個同志時要傾聽其申訴、說明及辯護,這是黨重視一個同志的政治生命的體現,對犯錯誤同志及一般同志,均有很大教育意義;五是向黨的任何一級組織提出質問和聲明,可以保證下面的意見能夠提到黨的上級機關來,保證上級機關能夠及時解決所看不到的各種問題。張聞天同志的這篇歷史文獻,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對延安整風中維護黨員權利起了重要作用,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思想發展史上的重要篇章。
中共一大到六大黨章,實際上是在共產國際的直接指導幫助下制定和修改的。經過延安整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和作風上都形成了獨有的特點和風格,七大時已經在完全獨立自主的環境下制定黨章,並有高度創造性。但這並不表明制定黨章時不需要借鑑兄弟黨制定黨章的經驗和做法。七大黨章首次規定的黨員4項權利,就借鑑了蘇共十八大黨章的有益成果。這些權利是:在黨的會議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之自由的切實的討論;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向黨的任何機關直至中央提出建議和聲明;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這些黨員權利是規範黨內民主生活的重要制度。劉少奇同志在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從黨內民主生活的實際現狀出發,對黨員權利相關條文作了系統的深刻論述。劉少奇還列舉了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實際工作中種種不尊重黨員權利的現象:有些同志在會議上想種種方法禁止關於反對自己的發言,在黨內選舉與被選舉中加以各種限制,禁止黨員向上級機關提出建議和聲明,或在中途稽留黨員的申訴書,在黨的會議上不允許黨員對黨的負責人提出批評,甚至有些人因爲批評受到報復與打擊。他提出以上現象“必須徹底肅清”。他嚴肅指出:只要是在黨的會議上,禁止任何黨員對於任何黨的工作人員的批評,即成爲違反黨章的非法舉動。只有“言者無罪”,才能收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效果,從而達到和加強黨內的團結與紀律。中共七大黨章對黨員權利的規定,以及劉少奇對黨員權利的全面闡發,表明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黨員權利思想與法規的初步形成,在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思想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中共八大召開時,中國共產黨已經是執政的黨。執政黨的地位,使黨面臨着新的考驗。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八大黨章在七大黨章黨員4項權利的基礎上,又增加了3項新內容。八大黨章關於黨員權利的7項規定涉及的內容是: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在黨的報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的自由的、切實的討論;對於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在黨組織對自己做出處分或者鑑定性的決議的時候,要求親自參加;對於黨的決議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無條件地執行以外,可以保留或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聲明、申訴和控訴。鄧小平同志在中共八大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對增加黨員民主權利新內容的必要性作了說明,並指出,有些條文,“比原有的條文規定得更爲完滿了”。
“**”使黨員民主權利受到嚴重踐踏,康生曾多次發表講話,對九大黨章的結構、內容提出意見:“黨章關於黨員一章,不要寫黨員的權利和義務”,要寫“黨員必須做到什麼”。在“四人幫”的干擾下,中共九大、十大黨章取消了黨員權利的規定。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共產黨進行了全面的撥亂反正。鄧小平同志特別關注恢復和重新確立黨章中的黨員民主權利的問題。1980年初,他就嚴肅指出,“九大、十大搞的黨章,實際上不大像黨章”。他還深刻指出:“過去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現在敢出來說話的,還是少數先進分子。……就全黨、全國來看,許多人還不是那麼敢講話。好的意見不那麼敢講,對壞人壞事不那麼敢反對,這種狀況不改變,怎麼能叫大家解放思想,開動腦筋?四個現代化怎麼化法?”“憲法和黨章規定的公民權利、黨員權利、黨委委員的權利,必須堅決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鄧小平同志的這些論述爲黨員民主權利思想的撥亂反正指明瞭方向。
中共十二大重新制定了黨章。在黨員權利方面,繼承和發展了七大、八大黨章的優點,規定的黨員權利有8項: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培養和訓練;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做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黨章還明確規定: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中共十四大黨章對第一項權利作了微調,即把接受黨的“培養和訓練”改爲“教育和培訓”,其他各項都保留下來。十二大黨章的8項黨員權利已沿用到十八大黨章,說明它的科學性、穩定性。
中共十六大以後,黨中央決定對1995年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進行修訂,2004年9月正式頒佈實施。《條例》保留了維護黨員權利方面行之有效的規定,吸收了近年來黨內民主發展的新鮮經驗,內容更加豐富完善,規定更加符合實際。這是中國共產黨關於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條例》堅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基礎發展黨內民主的原則,對保障黨員權利作出了更明確、更全面的規定。《條例》豐富了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完善了保障黨員權利的具體措施,規定了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應盡的職責,極大地激發和保護了廣大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政治熱情,健全了黨內生活,促進了黨內民主。
回顧中國共產黨建黨以來馬克思主義黨員權利思想的中國化進程,我們可以深切地認識到,尊重黨員權利是馬克思主義建黨學說的一個重要原則。但在黨內實際生活中,目前仍有一些人對尊重和保障黨員權利存有一些不正確的想法。例如,有的同志認爲,黨員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是黨性強的表現,是忠誠老實的好黨員。殊不知,黨員在黨內如果不享受應有的權利,就難以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比如,黨員有執行黨的決定的義務,如果執行中受到阻礙時,他不行使向黨揭發檢舉的權利,那麼執行黨的決議的義務就不能取得效果。因此,要在進一步提高黨章意識和黨員權利意識的基礎上,使黨員做到善於行使好黨章賦予的各種權利,使黨的各級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做到善於尊重和保障黨員權利,以增強黨的生機和活力。
二、保障黨員權利是黨員履行義務的前提
權利與義務不可分割。要通過全體黨員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以完成黨的任務,就必須保障全體黨員充分享有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
首先,黨員要真正履行好黨員義務,就必須具備能夠履行義務的主體能力;而保障黨員的權利,恰恰是使黨員具備履行相關義務主體能力的必要條件之一。比如,黨章規定,黨員有“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執行黨的決定”、“向羣衆宣傳黨的主張”等義務;而要使黨員具備履行這些義務的主體能力,就必須保障黨員充分享有“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養”的權利。
其次,黨員要真正履行好黨員義務,就必須有能夠正常履行義務的黨內生活環境;而保障黨員的權利,恰恰是營造這種環境的必要條件之一。在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家長作風、專制主義和分散主義、無政府主義嚴重的情況下,黨員必然無法正常地履行黨員義務;而要克服家長作風、專制主義和分散主義、無政府主義,努力創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治政局面,保障黨員充分享有參與黨內事務管理的權利,乃是一個具有根本性意義的前提條件。
再次,黨員要真正履行好黨員義務,就必須在履行義務方面具有高度自覺,而這種自覺性的產生和保持,有賴於黨員對黨組織的歸屬感和對黨內生活準則的認同。只有在保障黨員能夠真正享有黨章規定的權利時,黨員才能夠認同黨內生活準則並生成對黨組織的歸屬感,從而產生和保持履行黨員義務、維護黨的利益的自覺性。
黨的歷史經驗表明,在黨員權利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黨員義務的履行必然出現問題。而在黨員不能、不願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黨的事業必然遭受損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要通過全體黨員努力履行其應盡義務,以實現黨的奮鬥目標,就必須進一步保障黨員權利,爲黨員履行義務創造必要的前提。
三、保障黨員權利是發揮黨員主觀能動性,提高黨組織戰鬥力的重要條件
面對新歷史時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新的複雜形勢下解決新矛盾,實現黨在現階段的新任務,就必須充分調動起全黨的能量,進一步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並通過對黨員主觀能動性的有效整合,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保障黨員充分享有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
首先,黨員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就必須有一個“建設者”的主體心態,和能夠以“建設者”主體資格活動的環境;而保障黨員權利,恰恰是生成這種心態、營造這種環境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在黨員權利得不到保障、僅被一味要求盲目“服從”的情況下,黨員“建設者”的主體心態就無從建立;在黨員權利得不到保障、難以參與黨內事務管理話動的環境中,黨員就無法獲得“建設者”的主體身份。而沒有“建設者”的主體心態、“建設者”主體身份缺失,“發揮全體黨員的主觀能動性”便只能是一句空話。
其次,要把黨員個體的主觀能動性整合起來,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就必須在黨的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上堅持科學的民主集中制。而要確保民主集中制在黨內生活中的科學性質,就必須切實保障把黨員的權利尤其是黨員的民主權利落到實處。任意侵害黨員權利的行爲得不到制止,“一言堂”的傾向得不到糾正,黨員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就得不到有效整合,就不可能有民主基礎上的正確集中。在這種情況下,“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便無從談起。
黨的歷史經驗表明,只有充分發揮全體黨員的主觀能動性,提高黨的各級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黨的事業才能夠興旺發達。面對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歷史重任,中共中央頒佈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其目的就是要充分調動和凝聚起全黨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的能量,將黨的執政能力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四、保障黨員權利在遏制腐敗中具有重要作用
黨員權利由兩部分權利組成,其一爲公民權利。因爲黨員也是公民,同樣應擁有公民的基本權利。其二爲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具體而言,黨員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知情權、討論表決權、批評建議權、檢舉揭發權、申訴權、辯護權、控告權、平等權、自由權、監督權等。這些權利的設置一方面固然是爲了保護黨員個人,但另一方面更是希望用黨員的權利制約黨的各級幹部的權力,防止權力的濫用。黨員權利事實上不僅是一種單純的權利,而且也含有一種義務的成份,更確切地說,應是一種“必須行使的權利”。所以,黨員權利一定要得到切實保障。
保障黨員權利在反腐倡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具有預防腐敗發生的功能。這主要通過保障黨員知情權、參與權、討論表決權的行使來實現。因爲這些權利如能真正得到保障,“暗箱操作”、“私下交易”、“個人拍板”將會變得很難。它雖不能根治腐敗,但能在很大程度上預防腐敗。
第二,具有及時發現腐敗現象的功能。這主要是通過保障黨員批評建議權、檢舉揭發權、監督權的行使來實現。只有依靠廣大黨員積極地、正確地行使這些權利,上級紀檢機關才能及時掌握腐敗信息,獲得所需證據,從而爲“蓋子”的揭開提供便利。近年來,全國許多腐敗案件最後能得到解決,很大程度上就是通過保障黨員上述權利獲得的。
第三,具有控制腐敗發展的功能。這主要是通過保障黨員申訴權、辯論權、控告權的行使來實現的。當黨員頻繁行使上述權利時,腐敗案件不一定能徹底解決,但這起碼可以給腐敗分子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迫使他們收斂行爲,從而使腐敗得到一定的控制,不至於無度蔓延。
第四,具有終止腐敗行爲的功能。這主要是通過保障黨員的選舉權、罷免權的行使來獲得。這種權利的行使就是終止一個人的政
治生命,從而使得這個腐敗分子再也沒有作惡的機會。這種通過黨員行使權利終止腐敗的行爲雖然沒有紀檢機關終止腐敗行爲來得徹底,但在時間上往往先於紀檢機關終止行爲,因此能儘量避免腐敗所造成的損失。
五、保障黨員權利是發揚黨內民主的基礎
在黨內,正是由於每個黨員是平等的,享受着同樣的權利,黨內生活纔可能是民主的。黨員權利是黨內民主實現的基礎條件。只有黨員有效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爲才能使黨內民主制度運行起來,否則,黨內民主就是一句空話。因此,我們說,沒有黨員權利,也就沒有黨內民主。
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強調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集中統一是黨的力量保證。必須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根本,以加強黨內基層民主建設爲基礎,切實推進黨的民主,廣泛凝聚全黨意願和主張,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可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極端重要性。
(一)保障黨員權利是養成黨內民主風氣的首要的前提條件
首先,黨員權利的切實保障,對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形成民主作風具有約束力。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本應成爲黨內民主的積極組織者和模範執行者、落實者,而且大多數黨組織的領導幹部比較重視開展黨內民主,注意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初步養成了較好的民主作風。但是,現實生活中卻發現,仍有一部分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存有家長制的習慣,缺乏民主作風。如此不僅不能積極主動地認真實施黨內民主,反而粗暴踐踏黨內民主制度,成爲實現黨內民主的阻撓者和主要障礙。一些人對黨員的權利缺乏正確的認識,片面強調黨員應盡的義務,忽視黨員應有的權利;片面強調黨員是被管理的對象,忽視黨員是黨內民主的主體;片面強調黨員無條件執行黨的決議的義務,忽視黨員參與決策的權利。最根本的原因是這些人頭腦中存在着人治思想、特權思想、官本位意識和等級觀念,這些世界觀上的問題不解決,不僅會嚴重挫傷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而且會危害黨的形象和執政地位。家長制作風的形成有諸多原因,這與個別黨組織領導人的政治素質低下、剛愎自用、個人獨裁意識強等個人品行有一定的關係,也與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培訓不夠有關。因此,必須按照黨內民主的要求,切實保障黨員的各項民主權利,把領導幹部的權力既置於廣大黨員的充分信任和真實選舉的基礎之上,又置於廣大黨員強力而有效的制約與監督之下,並以此規範領導幹部的領導行爲和領導作風。要使全黨清醒地認識到,不論是擔負領導職務的黨員,還是普通黨員,在黨內的政治生活中是完全平等的,都平等地享有一切應當享有的權利,履行一切應當履行的義務,在黨內民主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黨內決不容許有特殊黨員和家長式的人物存在。通過對廣大黨員民主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民主權利的有效保障,形成對黨的各級幹部的選拔、監督、制約等機制,促使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黨的高級幹部增強民主意識,懂得民主集中制的規矩,養成按民主制度辦事的習慣和作風。
其次,黨員權利的切實保障,對廣大黨員提高黨內民主意識具有激發力。現實中發現,黨員民主習慣匱乏、權利保障意識淡薄的情況在一些地方是很普遍、很嚴重的現象。有一些黨員對黨章中規定的黨員權利漠不關心、不甚瞭解,他們不珍惜自己的權利,參與黨內事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以至於在黨內生活中不能充分行使甚至隨意放棄自己的權利。一方面,這是由於受幾千年封建專制主義思想的侵蝕和長期自給自足小農經濟的制約,封建等級觀念、特權思想、專制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我國缺乏民主和法制的傳統,公民的權利義務意識十分淡薄。另一方面,這也是由於長期處於戰爭環境和實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造成的。黨長期以來在民主集中制問題上偏重於強調集中統一,而往往忽視了黨內民主政治的建設。要看到,當前一部分黨員民主權利意識淡薄,除了個人不注意學習,黨組織缺乏必要的宣傳教育之外,根本原因在於黨員民主權利沒有得到實際有效的保障。實際上,這個問題與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在實際工作中缺乏保障黨員權利的責任意識有關。個別領導人不僅沒有切實有效地維護保障本單位黨員的各項權利,甚至存在剝奪、壓制黨員行使權利的行爲。在這樣的單位,即使黨員瞭解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也會懾於某些領導人的壓力,擔心受到打擊報復而放棄自己的權利。這些情況制約和影響了黨內開展黨員權利宣傳教育活動的效果,影響了廣大黨員權利保障意識的增強和行使維護自身權利積極性、主動性的提高。針對這種情況,根本的辦法是大力加強黨員權利保障的各項規章、條例的執行落實力度,通過保障黨員權利的實際工作的成效和實績,樹立黨員權利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激發廣大黨員行使其權利的自信心和積極性。只有加強黨內民主建設,切實保障黨員的權利,纔能有效地提高廣大黨員維護行使黨員權利,履行黨員義務的主動性、自覺性。
(二)保障黨員權利是建立健全黨內民主制度的基礎
首先,建立健全黨內民主制度,應以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最終目標。黨內民主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一個基本標誌就是能否確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基本地位,廣大黨員能否充分享有和行使黨章規定的不可剝奪的民主權利。民主集中制作爲根本的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它應該以尊重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出發點和最終的落腳點。一個健全的黨員民主權利體系及保障機制應該成爲黨內民主制度的基石和追求目標。過去在民主集中制實施上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黨員民主權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而立足於黨員民主權利的切實保障,實現黨員參與黨內事務、進行民主選舉和民主決策、實施民主監督的制度化,保證黨員積極性、創造性的充分發揮,始終是黨的事業生機勃勃和黨的肌體充滿活力的力量源泉。發展黨內民主,要加強黨內民主制度建設。而建立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就是爲了確保廣大黨員在黨內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主人、主體地位,使黨員應當享有的民主權利得到充分實現和保障。
其次,建立健全黨內民主制度,應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中心內容。黨內民主要依靠黨內各項民主制度加以保障,而黨內各項民主制度的實質在於落實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發展黨內民主,就是要保障廣大黨員和黨組織充分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反映到制度上,就是建立健全一整套實現廣大黨員民主權利的黨內民主制度,使廣大黨員的意願在制度體系的保障下得到充分反映。只有這樣,才能從制度和機制上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和黨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黨充滿活力;才能保證黨的領導和決策的正確,保證黨的領導的科學性。只有建立健全這樣一個黨內民主制度體系,才能使黨的領導得到廣大黨員的認同和擁護,才能保證黨的政治整合力和政治凝聚力不被削弱。建立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從本質上看,就是要在民主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等環節上,切實保障和維護黨員應有的各項民主權利,並使之真正落到實處。黨員權利的切實保障,不僅是黨內民主的基本目標追求,也是黨內民主的主要內容。
再次,建立健全黨內民主制度,應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爲制度體系的基礎。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這是發展黨內民主的關鍵環節,也是黨內民主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行的不可或缺的基礎條件。離開了黨員民主權利的充分實施和切實保障,任何所謂黨內民主,都會成爲遠離現實的空中樓閣。從歷史上看,民主制度執行不好或難於貫徹執行,執行中存在這樣那樣問題的最根本、最深層、最具決定性的原因及黨在重大決策上出現許多重大失誤的深層根源,主要在於少數領導個人專斷,剝奪了廣大黨員的民主權利,雖然他們在組織上也搞了所謂“民主”的形式。黨內民主制度是以民主爲基礎和前提的,它像一棵大樹深深紮根於作爲黨組織細胞的全體黨員的民主權利鋪成的沃土之中。一旦失去了廣大黨員民主權利的切實保障,失去了黨員民主權利的維護和滋養,它就必然會遭到蛀蟲的侵蝕並枯萎。
(三)保障黨員權利,能樹立黨內民主監督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首先,黨內民主批評風氣的淡薄,要求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批評權利。黨員在黨的會議上,有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也有權以寫信的形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黨組織對於黨員的批評意見必須及時給出答覆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制止和干涉批評者,更不準進行打擊報復。黨內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是中國共產黨的優良傳統,是黨組織和黨員通過批評和自我批評發現、克服缺點錯誤的有效手段。
目前,黨內批評的開展還存在着不普遍、不深入的現象,一些黨員習慣於做“老好人”,不講黨性原則地維持黨內“一團和氣”,有的批評不痛不癢、流於形式,起不到當頭棒喝、一針見血的作用,促使一些黨員和黨組織發現缺點錯誤、痛改缺點錯誤的警示威力。這種現象不利於黨內民主的順利開展,不利於維護一個民主團結、生動活潑的黨內生活氛圍,不利於限制和遏止某些領導人專制武斷、個人獨裁等不良作風。而正確的方法,就是充分保障和維護廣大黨員的民主批評權利,把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人置於經常的、嚴肅的、認真的黨內輿論監督之下,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人必須定期向廣大黨員彙報工作,並隨時準備接受廣大黨員的質詢和批評。
其次,黨內對違法亂紀現象的監督不力,要求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揭發、檢舉和監督的權利。一個時期以來,黨內違法亂紀行爲屢禁不止,究其原因,就在於黨內監督不力,監督不到位,監督效果不好。而監督不力的根源在於廣大黨員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主監督權利,無法充分利用其民主揭發、檢舉和罷免等權利去監督和約束領導幹部的違法亂紀行爲。黨員有權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法亂紀行爲,各級黨組織必須支持和保護黨員行使揭發檢舉權。黨員享有這一權利,對於切實實施黨內監督,對於遏制和打擊黨內某些黨員幹部的違法亂紀、消極腐敗現象,構築黨內反腐“防火牆”,保持黨的純潔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求罷免撤換權,是黨員民主監督權的重要體現。但是,這一權利的實現則缺乏細緻有效的制度保障,在實際工作中也未能發揮出應有的制度威力。發展黨內民主,切實保障黨員享有黨章規定的揭發、檢舉和罷免權利,充分發揮黨員的民主監督作用,建立健全黨內的民主監督制度,是保證把權力運行置於廣大黨員和人民羣衆的監督之下,保證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爲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最有力的武器。
再次,加強黨內民主監督的關鍵,在於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樹立黨內民主監督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有效防範任何破壞、損壞黨內民主的行爲,既是黨內民主應有的內容,又是黨內民主順利開展的重要保證。過去,在黨內監督方面,往往片面強調黨員是被監督的對象,而忽視黨員是黨內監督的主體,強調每個黨員要無條件地接受黨組織和羣衆的監督,無疑是正確的,但不能因此就忽視每個黨員也都被賦予的監督黨組織,尤其是監督黨的幹部的權利。黨內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難以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和根治的深層內部原因,正在於黨內民主沒有得到很好的開展,黨內民主這道“防火牆”,沒有充分發揮出它的“防毒”、“殺毒”功能。而黨內民主的順利開展,又仰仗和依賴保障黨員民主權利這個關鍵,沒有黨內民主權利的切實保障,就沒有真正的黨內民主。而沒有黨內民主,就沒有黨的先進性,黨就不會發揮其應有的影響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強調“黨要管黨”,應該是讓每一個黨員都參與管黨,只有每一個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才能真正築起一道堵死違法亂紀、貪污腐敗現象的牢不可破的堅固防線。
(四)保障黨員權利是黨內民主順利實施、貫徹、運行過程中的關鍵環節
首先,只有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才能充分調動廣大黨員民主參與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也是發展黨內民主的必然要求。要調動廣大黨員民主參與的積極性,首要的條件是要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特別是民主參與的各項基本權利。沒有黨員民主參與權利的切實保障,就無法充分調動廣大黨員民主參與的積極性。保障黨員參加黨的會議的權利,是黨員享有和行使其他民主權利的重要渠道。各級黨組織沒有特殊情況,應適時地定期召開黨的各種會議,否則就是忽視和侵犯黨員參加黨的會議的權利。保障黨員閱讀黨的有關文件的權利,可以使黨員及時瞭解各級黨組織的政策和指示,及時瞭解和領會黨的意圖,更好地在羣衆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和黨報黨刊上,參加有關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黨員這一權利的保障和實施,既可以集思廣益,使黨的領導機關更好地聽取廣大黨員的意見和要求,又可以通過參與討論,使黨員加深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解和領會。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對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這項權利的保障和實施,對於發揮黨員的首創精神,增強黨員的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實踐表明,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參與權,是保障黨員積極參與黨內事務、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途徑。
其次,只有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才能保證黨內民主選舉的真實性。黨內民主選舉是黨員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把黨內的領導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授予或委託給黨內各類領導機關和領導人的基本形式和基本途徑。它是黨內民主運行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只有改革和完善這項選舉制度,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選舉權利,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黨內民主選舉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真實性,才能使黨內民主得到真正發揚和順利開展。在實際工作中,黨員的選舉權在形式上可以得到基本保障。但問題在於,由於上級的內定、推薦和暗示等干預行爲,一些黨員在選舉中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志,一些單位的選舉流於形式,走了過場。此外,黨內仍有許多職務是不經過選舉而是由上級任命和委派的,黨內選舉的範圍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我們要改革和完善黨內民主選舉制度,其實質是通過有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最大限度地在各個環節切實保障廣大黨員的民主選舉權利,充分有效地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從根本上改變由有關領導人主導的形式性選舉的現象。爲此,必須採取有效舉措,逐步擴大直選範圍,改革和完善差額選舉制度,逐步擴大差額選舉範圍和差額比例,改革和完善候選人提名制度,建立和實行競選制度,建立與選舉制度相配套的彈劾、罷免制度。
總之,要通過有效的途徑和辦法,切實保障廣大黨員的民主選舉權利,真正把幹部的任免決定權掌握在黨員羣衆手中,把黨的領導者的產生完全置於平等、公正、普遍的黨內選舉的基礎之上。要使黨的各級幹部真正認識到,自己的權力來自於廣大黨員的授予與委託,自己與廣大黨員的關係是授權者與代理人的關係,要糾正和重新理順被顛倒的權力授受關係,還黨員權利以本來面貌。
再次,只有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才能確保黨內民主決策的科學性。決策科學化依賴於決策民主化,而決策民主化又仰仗於黨員民主決策權的切實保障和真正實現。黨內的重大問題,往往關係到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關係到一個地區、一個單位的發展前途。黨的有關組織要尊重廣大黨員的民主決策權利,對重大問題要提前向所在黨組織全體黨員公佈,經過充分醞釀討論,按照所有黨員的表決權一律平等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所在黨組織全體黨員投票等表決方式做出慎重的決定。在實際工作中,黨員民主決策權保障過程中還存在着徒有形式、隨聲附和、有名無實的問題。在某些黨組織中,一些應當經過黨員民主表決來決定的問題,沒有提交到黨的會議由黨員來表決,個別黨組織存在着限制、阻撓黨員行使表決權利的做法。在決策中,一些黨員迫於壓力或存有顧慮,也有不講原則地“隨大流”、附合大多數人或領導幹部意見的傾向。爲了保證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必須徹底改變和杜絕重大問題由少數人草率決定的情況,把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完全置於必要範圍的黨員的民主決策的基礎之上,保證參與討論和決策的黨員沒有差別、沒有顧慮、沒有壓力、不受干擾地獨立行使人人平等的決策權利。一句話,確保黨內民主決策科學性的根本之道,就在於要真實地而不是虛套地、實實在在地而不是形式主義地把廣大黨員的民主決策權利真正地落到實處。
(五)保障黨員權利是發揮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作用的關鍵要素
首先,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是黨內民主實施的重要載體。黨的代表大會是一定範圍內全體黨員意志和利益的最高體現,也是黨內民主和黨內監督的最基本的形式和制度,黨的各級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服從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在保證黨的代表大會最高權威的同時,也要積極發揮其執行機關,即黨的各級委員會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各級黨委的工作規則、議事規則和表決制度,不斷健全黨委制,建設從中央到地方的堅強有力的、成熟的各級領導集體,以使黨的各級委員會有效履行自己的領導職能,使黨的代表大會的決議能夠落到實處。要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由其他形式的會議和組織取代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作用,要確認領導者個人的權力不能超越領導集體的職權。在同級組織中,黨的各級常務委員會向黨的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負責並彙報工作,凡屬事關重大問題的決策都應由黨的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同時,要明確強調黨的各級常委會和委員會的職權不能超過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由於全國的地方黨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而在較短的開會時間內,代表們又忙於討論、發言、投票,會議結束後,代表很快返回到原來的工作單位,許多本應由代表大會做出的決策和決定,往往由其他會議取而代之。黨章賦予的黨的代表
大會多數人決定黨內事務的權力,變成了事實上由少數人決定黨內重大事務的做法,形成了權力不斷向上集中、向下輻射的倒掛現象,久而久之就改變了黨內權力的授受關係,造成了黨的代表大會職權虛置的狀態,不利於發揮其基礎性作用。所以,應當在黨的基層組織中實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黨的基層組織直接聯繫廣大黨員,在黨的基層組織中實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對於切實保障黨員的權利,加強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瞭解和參與,充分聽取廣大黨員的各種意見,集思廣益,民主集中,使黨的基層組織的重大決策真正做到民主化和科學化,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也有利於進一步充分發揮全體黨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黨代表及時地直接地反映黨員和羣衆的願望和要求。
其次,廣大黨員羣衆是黨內民主實施的真正主體。所謂黨內民主,就是指全體黨員有權平等地、直接地或間接地決定和處理黨內一切事務,也可以說,黨員是黨組織的主人或最終主體、最高主體。黨內事務歸根到底由黨員當家,黨內民主實質上就是保障和實現黨員的權力主體地位。全體黨員是黨的主人、主體,黨的一切權力屬於黨員,黨員在黨的政治生活中當家作主,各級領導機關及其領導人的權力來源於不同範圍的黨員,或者說,是由不同範圍的黨員通過直接和間接的選舉授予的,黨的各級機關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由所有成員平等地集體討論決定,而不能由個人獨斷。這就需要把被顛倒的黨內權力授受關係予以理順和糾正,把黨員當作“治黨”的主體看待,而不是僅僅當作“治”的對象。按照黨的原則和黨章的要求,切實保障黨員的權利,使廣大黨員真正感覺到自己是黨的主人。只有這樣,廣大黨員纔會在黨的生活中真正像“主人”那樣,積極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使從嚴治黨成爲全體黨員的自覺行動。黨的事業是全體黨員的共同事業,黨員是黨內事務的主體和黨組織的主人。共產黨先進性的實現,黨內民主的實現,有賴於全體黨員的民主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和實現。黨員權利的保障和實現程度,決定和標誌着黨內民主的發展程度。
黨內民主,既然是指全體黨員有權利平等地、直接地和間接地決定和處理黨內事務,黨員既然是黨組織的主人,那麼,黨內事務歸根到底應由黨員當家作主。而黨員這種主人地位,就是通過黨員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黨員的權利被黨章和各種條例、決定所規定,就具有了神聖不可侵犯性。切實保障黨員權利,就成爲發展黨內民主的關鍵環節。離開了黨員權利的切實保障,任何所謂黨內民主,也都會成爲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再次,能否切實保障廣大黨員的權利,是能否充分發揮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作用的關鍵要素。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權力的產生來自全體黨員,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作用能否充分發揮也取決於能否得到廣大黨員的真心擁護和支持,而這一切歸根到底又決定於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能否真正保障廣大黨員的權利,能否真正尊重和維護廣大黨員的意願和權益。如果不能切實保障黨員的權利,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就不可能集中廣大黨員的正確意見,不可能得到廣大黨員的真心擁護和支持,也就不可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黨內民主包括黨的各級委員會內部的民主,在黨委會內部,一般黨委委員和常委之間,委員和書記之間,都是平等的。黨委會是由黨代表民主選舉產生的執行機關,黨委常委是受黨委委員的委託而選舉出來處理黨的日常事務的,而黨委書記則是常委會的召集人。因此,在黨委會、常委會的決策中,要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一票,在這裡,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發展黨內民主,包括在領導集體中實行充分的民主,保障黨員權利,也包括在領導集體內部保障每個成員平等的權利。只有在充分體現全體黨員意願和真正保障全體黨員權利基礎上產生的各級黨代會和委員會,纔是具有充分合法性的。各級黨代會和委員會也只有真正尊重廣大黨員的意志,保障黨員的權利,嚴格按照民主原則和民主程序進行民主決策和科學領導,才能充分發揮出自身的領導和組織作用,也才能真正得到廣大黨員和人民羣衆的支持和擁護。
六、黨員的主體意識與主人翁精神
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要求我們廣大黨員首先要強化主體意識,樹立起主人翁精神,認識到黨內民主建設和我們每一個黨員的切身權益息息相關,認識到黨內民主建設的發展最終需要每一個黨員的積極努力。革命先輩的奮鬥史告訴我們,民主和權利從來都是要靠自己爭取得來的。主人翁精神在實踐中的表現,就是要我們每一個黨員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和能力,積極參與到黨內民主建設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去。
(一)增強主體意識,發揮主人翁精神
黨內民主的核心是在黨內民主制度框架內,黨員自覺參與黨的生活,充分發揮主體作用。黨員的民主意識,黨員參與黨內生活的自覺程度,是黨員主體地位的最直接表現,是黨內民主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必須提高黨員的主體意識。
中共十七大指出,要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胡錦濤同志在建黨88週年前夕舉行的一次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再次強調,推進黨內民主建設,使黨員在黨內生活中真正發揮主體作用。提高黨員的民主意識,推進黨內民主建設,要求黨員對自身的主體地位和主體作用要有所覺悟。黨員民主意識是黨員對自身在黨內民主系統和活動中所處地位和作用的一種認知、看法和評價,其實質是黨員對黨內民主本質的一種主觀反映。黨員主體地位和主體作用,既包括“權利主體”層面,也包括“義務主體”內涵。充分行使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這是黨章賦予每個黨員的神聖權利,同時也是黨員應該承擔的義務。黨員要在知情、參與、監督的基礎上,如實地向黨組織反映情況,有針對性地向黨組織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牢固樹立黨員主體意識,牢記黨員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主體作用,是增強黨的自我糾錯能力的關鍵,是推進黨內民主、提高執政能力的核心。因此,廣大黨員要進行自我改造與自我完善。只有通過對主體自身的認識和改造,才能提高人們的主體意識和改造客體的能力。只有在不懈地致力於黨員主體的自我改造與提高黨員素質的歷史進程中,纔可能逐步確立起黨員的主體地位。
由於黨員在黨內生活中具有雙重身份,這就使得黨員的自我改造與自我完善具有了獨特的要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需要培育自身的現代民主意識。這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中國封建社會幾千年的傳統,造就了中國人特殊的文化心理結構。人們對權利與義務、自由與秩序、民主與法治、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係缺乏理解。處在這樣一種社會文化淵源及與之密切相聯繫的現代社會氛圍之下,要真正培育起那種既有民主意識又有責任感、既有主體意識又有義務感的黨員素質,任務是相當艱鉅的。爲此,在改造國民性弱點的同時,也需要重視對黨員弱點的改造。這就要求黨員學習現代民主知識,增強自身的現代文明修養,對社會生活及黨內生活中種種不文明、不民主的陳規陋習保持清醒的主體意識。
其次,需要積極參加各種類型的民主生活鍛鍊。要認真對待自己的每一項權利,珍惜每一次黨內民主活動的機會,善於在黨內的民主生活鍛鍊中悉心體察,增長知識,增強自身在黨內生活中逐步從被動盲目狀態走向自主自覺狀態的能力。
最後一點很重要,應當自覺清醒地認識和克服國民性弱點乃至劣根性在黨員身上的表現,尤其是要警惕和反對在部分黨員中存在的盲目迎合、唯上是從的風氣。
(二)堅持不懈地培育自身的主體能力
如果只是在理論上、黨章上、黨內法規上確立了黨員的主體地位,而黨員自身作爲主體的能力卻較差,那麼,黨員的主體地位也是難以真正實現的。黨員主體能力的形成,從根本上講,還是要靠黨員自身的主觀能動性。
社會主體並非都是社會主人,只有當其兼備自主意識、自主能力和自主權利三項要件時,才能真正成爲社會主人。黨員主體也不一定都能成爲黨的主人,也只有在做到了自主意識的培養、自主能力的形成、自主權利的運用的前提下,也就是在黨員主體能力較充分地得到發揮的條件下,纔可能真正成爲黨的主人。因此,黨員自身主體能力的培養,首先來源於黨員自身對黨的事業強烈的主人翁責任感,來源於黨員始終站在黨的立場上思考自己的地位、作用及責任。
其次,黨員主體能力的培養,還需要黨員在黨內生活中善於學習、勤於實踐、不斷積累。這就要求黨員要不斷學習和掌握黨的基本知識,懂得黨內生活中的各種原則,經常關心黨內生活的發展變化,儘量瞭解黨內的重大事件及領導人的功過是非,善於運用黨員的民主權利。
尤爲重要的是,要求黨員具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修養。有了一定的理論修養,黨員纔會有足夠的政治熱情、敏銳的觀察能力和不流於世俗的認識能力,才能夠較理智地對待黨內事物,才能夠自覺地、長期地把“黨員是黨的主人”作爲一種堅定的價值取向,從而不斷提高自身的主體能力,真正發揮好主體作用。
(三)自覺地認識和實踐黨員的客體身份
黨員的客體身份是相對於黨員的主體地位而言的,是作爲主體的黨員在具體實踐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一種具體形態。黨員要自覺地認識和實踐自己的客體身份,從根本上講,就是要用黨的根本利益以及黨員的主體意志去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言行,爲實現黨的利益以及執行黨員的主體意志而自覺奮鬥。
具體說來,就是要認真履行共產黨員的義務,始終忠於黨的事業;就是要努力完成黨所賦予的各項任務,真正成爲黨的事業的執行主體;就是要大力增強組織紀律觀念,用黨規、黨法及黨的制度嚴格要求自己和約束自己,個人利益服從黨的整體利益;就是要在人民羣衆中及社會生活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成爲黨密切聯繫羣衆的橋樑和紐帶;就是要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不斷清除自身的種種不合時宜的非主體意識,等等。
總之,黨員認識和實踐自身的客體身份,決不是簡單地使自己處於一種被支配、被指揮、被管理的地位,而是一種在爲黨的事業的不懈奮鬥中黨員主體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提升、自我發展的過程。
(四)注重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統一
如果說,黨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一對矛盾,那麼,黨員的權利就居於矛盾的主導方面。體察黨內生活,很多問題都是在黨員對自身的權利不到位的情況下發生的。因此,要處理好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問題,關鍵是要弘揚黨員的主體意識,確立黨員的主體地位,建立和完善黨員主體機制。這既需要黨組織轉變觀念、改革制度,也需要黨員增強自知之明。
黨員雖然不是總是處於一種被動的、被支配的狀態,但在日常黨內生活中大多數情況下,黨員的行爲往往表現爲執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履行黨員義務、遵守黨的紀律、增強自身的黨性修養、完成黨賦予的任務這樣一種常態。黨員的主體意識、主體身份往往要寓於這種常態之中,並通過這種常態表現出來。所以,作爲黨員自身,就不能簡單地把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分離開來、對立起來,而應努力去追求二者的和諧統一:在完成黨所賦予的任務時,能夠努力去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從而發揮個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和獨立思考的精神;在自覺接受和維護黨的領導時,也能清醒思考這種領導的得失,從而促進黨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及改善黨的領導;在按照黨的要求加強自身的黨性修養時,還能對領導幹部的黨性修養予以積極的關注,有監督的意識和慾望;在切實履行自己對黨承諾的義務時,仍然十分珍視黨員應有的種種權利;在堅決貫徹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少數服從多數、全黨服從中央的組織原則時,又敢於在自己有不同意見時直言坦誠,不隨聲附和,甚至表現出“反潮流”的勇氣。
七、共產黨員黨員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民主素質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而黨員民主素質則是決定這一“生命”強健活躍、延續發展的關鍵基因。因此,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黨員民主素質”。
素質,指原始、根本及平時的行爲、修養和志向。《老子》有言:“見素抱樸,少私寡慾。”《老學庵筆記》上說:“屆仁由義我之素,處順安時理則然。”孟子則將素質修養歸納爲善養“浩然之氣”,他說:“其爲氣也,至大至剛,以直養而無害,則塞於天地之間。”意思是說,素質修養就是使人具備一種精神,這種精神充溢於天地之間,貫徹到人的靈魂中去,表現於品德、情操、人的交往等諸方面,使人格力量變得崇高偉大。擁有這種素質的人,可以做到“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成爲治國安邦的棟樑。儒家學說如此推崇人的素質修養,富含唯物辯證法之道。同理,發揚黨內民主,建設好這一“生命”工程,強化黨員民主素養,是這一宏大建築的根基。
增強黨員民主素質,是世情、國情、黨情、民情的深刻變化對黨員提出的新的要求。我們黨的隊伍,經過多年黨內民主生活的薰陶和鍛鍊,民主素養與時俱進,不斷提高,促進了黨的事業興旺發展。但部分黨員還存在意識淡化、模範作用不明顯等問題,尤其是民主素質跟不上形勢發展的步伐。這主要表現在:
一是有認知誤區。有的黨員對於落實自己的權利很關心,但對於什麼是民主、實現什麼程度的民主和通過什麼程序、什麼方法實現民主等問題不甚明瞭,致使諸如凡事按領導安排的“被動民主”、只關心個人利益的“狹隘民主”、我是領導我做主的“膨脹民主”時有發生。
二是能力不適。主要表現爲學習能力不強,不熟悉黨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瞭解黨內事務的發展要求,不善於通過正確途徑參與黨內事務。
三是有思想障礙。有的怕得罪人、怕說錯話,不敢大膽發表意見;有的黨組織負責人過於求穩,怕控制不了局面,少數人怕發揚民主威脅個人地位等等。這是黨內基層民主滯後的重要成因。由此來看,提高黨員主體素質是推進黨內基層民主建設的重大課題,迫在眉睫。
提高黨員的民主素質,關鍵在於注重發揮黨員自我修養這個內因的根本作用。
第一,要強化黨員意識。
胡錦濤同志在抗震救災先進基層黨組織和優秀共產黨員代表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黨員意識是共產黨員的立身之本,是黨保持和發展先進性的重要前提,必須把增強黨員意識作爲執政黨建設帶有根本性的問題來抓。”黨員意識是黨員對黨的綱領、性質、宗旨以及使命任務的深刻認知,在情感上是對黨的一種歸宿感和認同感,在思想上是一種踐行黨員先進性標準和維護黨的形象的自覺。
共產黨員只有具備黨員意識,明確黨員的基本要求以及所承擔的使命和任務,才能始終把行使民主權利作爲光榮的責任、神聖的使命來對待,爲發展黨內民主清掃思想上的障礙。在推進基層黨內民主建設中,強調黨員意識是促使每一個黨員自覺參與其中,胸懷坦蕩,敢講真話,講心裡話,決不把自己當“局外人”,更不會“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每一個黨員都要在建設黨內民主這一偉大“生命”工程中,添磚加瓦,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第二,要強化學習意識。
提高黨員民主素質,關鍵在於黨員要對黨的民主制度、規章、要求、目的、程序、方式等有一個全面深刻的感悟和把握,這就得靠學習。比如,黨中央關於推進民主建設的新要求新舉措涉及到方方面面:關於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關於建立黨內事務聽證諮詢、關於改進黨代表候選人提名方式、關於重要職位人選票決制,等等,這些全新的舉措包括原有的制度,要求每一個黨員都必須熟知掌握。如果某個黨員光有民主精神,卻不知通過哪條路徑達到,其民主素質就極不完善,發揚民主也就成了無的放矢。因此,廣大黨員要注重學習和把握黨內的民主規章制度,做一個清醒明智的合格黨員。
第三,民主素質要在積極參與和自覺鍛鍊中昇華。
保障黨員權利,不僅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項最基礎的工作,而且也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個最關鍵的環節。因此,在黨的建設過程中,應該從最基礎的工作着手,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才能使黨內民主得到真正的發展,才能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確保黨的事業興旺發達。
民主素質的提高離不開民主實踐,而黨內民主生活是黨員提高民主素質的直接實踐活動。爲此,要通過開好民主生活會等形式,引導廣大黨員開展健康的批評與自我批評,幫助大家堅持真理,改正錯誤;要通過落實黨內民主監督的有關制度規定,努力消除不利於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因素,使黨員在關心和監督黨內事務中養成良好的民主作風和民主習慣;要通過堅持重大問題民主討論決定,養成黨內同志間相互平等的政治生活習慣;要通過運用民主規章進行制度薰陶,進一步提高民主集中制的質量;通過“四個服從”的訓練,使廣大黨員懂得在黨內,無論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年齡大小,人人都有一票權、人人只有一票權,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其他黨員的權利,更不能凌駕於黨組織之上。如此堅持下來,黨的基層民主建設就能登上新的臺階,進入新的境界。
總之,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性質和組織原則,決定了全體黨員是黨的組織和黨的事業的主體。黨員主體地位的實現程度,標誌着黨內民主的發展程度。黨員主體意識愈強、權利愈得到保障,黨內民主的發展也必將愈充分,黨的創造活力就越強。因此,只有從基層抓起,切切實實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才能不斷推動黨內民主建設的健康發展。
保障黨員權利,不僅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項最基礎的工作,而且也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個最關鍵的環節。因此,在黨的建設過程中,應該從最基礎的工作着手,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才能使黨內民主得到真正的發展,才能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確保黨的事業興旺發達。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