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證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稱《決定》)以黨的文件形式第一次全面和系統地闡述了作爲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的各項主張,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兩項總目標、五項原則、六項具體任務和一百八十多項法治改革措施,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角度對如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了比較詳細地描述,並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視爲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證。從法理上來看,《決定》確立了“依法治國”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間的必要條件關係,實質上是提出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是法治化”的命題。也就是說,沒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也就沒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化”與“現代化”之間是相互促進的辯證關係,具有法理上的充分依據。
首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最重要的內涵就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
總結《決定》與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可以發現,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最重要的內涵就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離開了“法治化”的評價尺度和標準,空洞地談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沒有實質性意義的。所以,準確和全面地理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涵,必須在法治的框架下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之間的關係進行深入細緻的探討,全面構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理論體系。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關主題讀本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伴隨着“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發展過程不斷向前發展的。從黨的十一屆三中
全會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到黨的十八大提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針,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實現了歷史性跨越,以保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爲目標的社會主義法治的現代化進程也得到了快速發展。以新十六字方針爲依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時代主題,圍繞着“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各項要求,提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以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具體任務,爲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法治化的制度依據和實踐基礎。
其次,“法治精神”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要求。
“法治精神”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體現集中表現爲憲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權威,一切社會關係都毫無例外地被納入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加以調整,依法建立的各項制度具有可靠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等等,特別是在國家與個人相互關係中能夠依法確立比較清晰的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以及權利與權利之間的相互關係,建立有效的法律責任體系。“法治精神”對國家治理能力的要求歸根結底就是要保證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夠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處理在國家治理中出現的各種複雜問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判斷標準的核心內涵就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重大複雜社會問題的能力。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要用“法治精神”,通過制度和法律的安排來規範黨領導人民進行國家治理中所遇到的各種社會關係,旨在建立一種可持續的治理模式,產生最大的治理能力,形成一個有利於保證國家硬實力和軟實力共同現代化的制度保障體系。
再次,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
化國家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大國家系統管理工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雖然沒有正面闡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之間的相互關係,但是卻從體系化、系統化的視角來認識法治中國的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圍繞着“維護社會穩定”這一時代主題提出了“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相結合的多渠道治理方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是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視爲一項系統工程。《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長期艱苦努力。與此同時,《決定》還根據系統工程的思想提出了“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理念。由此可見,要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僅僅從“法治化”的角度來考慮還是不夠的。應當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爲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大國家系統管理工程。
作爲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大國家系統管理工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強調的是“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兩個方面的“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包含了治理主體、治理對象、治理方式、治理依據、治理組織體制、治理程序、治理制度的體系化、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其中,依照法律法規建立規範國家管理活動的國家管理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國家權力體系、公民權利體系、公民義務體系和國家責任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最重要的制度特徵和要求。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首要價值是黨領導人民進行國家治理的“體系化”,沒有“體系化”,國家治理也不可能實現現代化;沒有基於法治原則建立國家治理體系,國家治理體系也無法實現現代化的要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