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章 家規

一個家族之所以能夠持續的存在下去,除了團體利益之外,就是濃厚的血緣關係了,所謂的家族都是有血緣關係者組成的特殊利益團體。李氏歷久而不衰,其間也出現過多次危機,但總是有人挺身而出,拯整個家族於危難之中,這可以看出李氏家族的底蘊有多深厚!人們發現一個特殊的現象,在李氏家族中個人沒有龐大財產的例子出現,即使是一些出身名門、孃家身家億萬的媳婦,她們的後代也都沒有直接的財產繼承,要麼她們放棄孃家的財產繼承權,要麼直接把財產轉到家族長名下,成爲家族的共有財產;而那些艱苦創業開創一代事業的家族成員,也沒有什麼私人財產,這也是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和衆多世家不相一致……這一切現象的出現,都緣於李氏家族的創始人,他們共同崇敬愛戴的李夢澤!

李氏的族規有不少是從別的人家中偷過來的,就像他們從別家公司竊取規章制度從而演變成爲自家公司的一樣,完全是從別家模仿過來的,這佔了其中的相當大一部分,但是這些家規並不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而且這些家規可以由歷代家族族長以及核心管理層修改,同時這些規定並不是同時制定的,大部分都是一點一點增補的,這可以看出李氏家族創始人的性格及創業的不易!李氏家族的核心是李家,同時李家閒散人員比較多,更重要的是李夢澤比較清閒,所以族規的制定主要有他們來操作,其他幾家人多是參與輔助工作,但是也不盡然,比如陸靜的工作也比較多。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在他們還沒有明確的提出建立一個家族的時候,李家已經在逐漸的建立起家族的族規了,當然,這是一步一步建立起來的;準確地說,李氏的族規分爲兩部分,其一就是整個李氏的族規,對全族人都有約束,其二就是單個李家的家規,僅僅對他們李家成員有約束力,其他人家“自己看着辦”。李夢澤確實是一點一滴的爲後世子孫們創造了獨具個人特色的家族條例,在女人們以及朋友們的幫助和啓發下,創造了獨特的李氏族規尤其是李家家規。每遇到一種情況,他們就詳細思索,記錄在案,作爲後來行爲的底存。一開始,李夢澤也並沒有想到他會是一個龐大家族的創始人,他只是想和女人們快快樂樂的度過一生,可是隨着女人的越來越多,從四個到五個,再到七個,以至於後來的八個以及最終的九個,他不得不考慮一下家庭的組合關係。到後來孩子們一個個的生下來,尤其是一對對的生下來,他就更加不能馬虎了。從他開始投資、創辦公司開始,就有一系列問題等着他來解決,隨着時間的延續,遇到的各類事情更是越來越多,家人們都開始認真思索後代的事情,一種責任感在每個人的心中自然成長起來,他們明白,有許多事情是他們不得不解決的,而且只能由他們這一代人來解決。解決不好,整個家庭、家族就可能失敗,甚至會造成家族親人之間的內鬥和紛爭,使親人變成仇敵,整個家族可能會瞬間“毀於一旦”!因此,女人們非常重視這件事情,幾個對工作極其熱愛的女人也紛紛放下手中的工作,給她們的男人出謀劃策……

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國家的法律制度具有普適性,所有範圍內的人都必須尊重和遵守,違犯者一旦被發現,都將受到嚴懲;而家規則因家庭而異,小家庭規矩可能很嚴格,但是畢竟範圍太小,比較單一,沒什麼可以重視的,但是家族尤其是成爲一個家族的世家家族,就不能沒有一個全家族人所共同尊重的規章制度。一般家族的規章制度往往比法律、社會道德更加嚴格,針對性更強,大多數情況下,家族規定都是和國家法規互相兼容,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這也是一個家族能夠存在的必然條件;但是任何家族都有一些“私下的規定”,沒有形成文字,卻必須爲全族人所遵守。而李氏的家規更加具有他們自家的特色,既和法律相兼容,又往往鑽法律的孔子,成爲獨具特色的家族規定,李氏的族規中,有這麼一條說明,“本家規兼顧人情和家族族情,如有與國家法律相牴觸,應按家族規定施行,違反者將被逐出家族”,可見,李氏的家族並不以法律爲主,但是,即使是違反者,也只是被驅逐出家族而已,好像也沒有太嚴格的懲罰措施!

由於和個人相關,更由於個人的獨特經歷,李氏的族規中,第一條是這麼規定的,“凡李氏的男性成員,必須善待自己的女人;凡李氏的女性成員,必須善待自己的丈夫”。這有點兒隱諱,男性成員的規定沒有說是“妻子”,僅僅是“女人”,這是有原因的,李氏家族(尤其是李家)並不反對男子(直系成員)一夫多妻,只要他們終生都不結婚,可以同時和多個相愛的女人共同生活,但是一旦有了一個以上的女人,就一生都不能結婚,不管是否有女人中途離開或者死亡。這條族規是李氏族規中非常特別的一條,而且被放在了族規中的首位!只要是直系李氏男性成員的女人,不論其出身,不管是否成爲法律意義上的家族成員,即使是該直系成員死亡了,她們都擁有普通家族成員應有的權利。當然,對違反此規定的懲罰也相當嚴厲,將被“驅逐出家族”,這個規定在後世被很好的執行。尤其是李家,幾乎每一代人都有好色的直系男子,而且像他們的祖先一樣“溫柔多情”,吸引了不少女人的一生相伴,同時,也正是她們這些柔情的女子爲家族的持續鼎盛(尤其是李家的持續性壓倒優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家族的第二條規定,是這樣寫的“凡李氏家族成員,以善爲本,對朋友以義爲準”。李家的一代創業,受到了李夢澤幾個朋友的鼎立相助,可以說,如果沒有他們,李家就不可能發展得如此順暢,波折將會經歷的更多,當然也就不會有後來的李氏家族。爲此,李夢澤對李玉東他們非常感激,把他們當作自己一生的朋友看待,爲了王照雲,他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韙,製造了讓全國震驚的連環滅門慘案。李玉東他們心知肚明,卻沒有表露出感激的意思,他們都是血性的男人,恨不能親自爲朋友報仇,看到他冒如此巨大的風險,都是甚爲欣慰的。而他們對李夢澤之所以這麼多年來不離不棄,並最終決定一起組建成爲一個家族,這一點兒也是重要原因。李夢澤希望後代子孫不僅僅要記住李玉東他們的深厚情誼,對待他們新結識的朋友也能做到義氣爲重。另外,李氏規定,家族成員禁止恃強凌弱,對違反此條者,家族不給予庇護,對嚴重違反者,給予驅逐出家族的懲罰。李夢澤認爲,一個家族能夠贏得社會的尊重,一方面固然與其本身強大的財政能力相關,另一方面也和她的社會表現有關,一個尊重別人、謙和待人的家族,才能真正爲社會所認同!

李氏家族的第三條規定,是這麼規定的“財產乃家族之財產,非個人所有,但凡家族之財產,全受一人之管理”。李氏家族成員,沒有超過千萬私財的,每個人,不管是能幹或是不能幹,都可以從家族長那裡得到足夠的生活費用,即使是用來供養女人,家族長也必須從家族財產中給予“支持”,只要不違揹人情,都得支付;當然,不準拿家族財產支付不適當的支出,比如一個直系男性的女人在外養小白臉,這可是極爲不允許的,李氏家族上下也都不會答應。李氏的直系男子有的妻子也有不少孃家身家鉅萬的,但是無一例外,她們本人都不能擁有財產繼承權,要麼放棄,要麼直接轉入家族的共有財產中。曾經有人不願意接受這條規定,家族長毫不吝嗇的行使權力,揚言若要結婚,就將他們驅逐出家族,如果他們要將財產傳給下一代,只要被下一代接受,其下一代也不能受到家族的承認和庇護。爲此,曾經引起了和另一個富豪的激烈衝突,但是李氏家族絲毫不退讓,迫使對方不得不把其財產併入了李氏。其實,從李氏的第一代起,就遇到過這樣的事情,陳海麗爲此把父親傳下來的財產直接轉給了丈夫,樑佳怡把辛辛苦苦積攢的錢當作家庭開支,林詠琪更是把東林集團轉入了丈夫的名下,都沒有傳給她們的親生子女。之所以如此做,一方面是爲了保證李氏的產業統一,不被分割,更重要的原因是要確保每一代人的公平、團結,誰也不比誰更具優越性,因爲他們從他們的父親、母親以及外公家裡都得不到任何的財產支援,使他們能在很大程度上和家族其他成員友愛相處。這是一條相當重要的規定,從根本上保證了李氏不會出現所謂的嫡系、旁系尤其是系中有系的現象,維護了家族的穩定和繁榮。實際上,李氏家族的直系成員,不管是男孩還是女孩,都是一羣窮光蛋,身在家族,有花不盡的錢財,卻一分錢也帶不出去,而且只能向家族裡面注入,成爲衆家族中的一個奇特現象。曾經有人通過法律手段想分割李氏的財產,但是李氏的個人都不擁有財產,其每一代僅有一個繼承人,而所謂的繼承人更是被剝奪了擁有私人財產的權利,讓那些人徒勞無功,成爲社會上的一時之笑談!

李家的家族族規之第四條規定,也是很有特色的,這樣寫道“凡李氏直系成員,不要求姓氏統一,但作爲家族長必須姓李,家族長必須是李氏的直接血緣關係之人;凡李氏直系成員,必須在高中生活及大學生活階段以外姓身份出現,必須離家獨居”。這一點也是很有趣的,李夢澤的幾個孩子,在高中階段,都被父親送出了家門,使用孃親的姓氏,一直到大學畢業,才改會原來的姓氏;十幾個孩子,無一例外的都以身爲李姓爲榮,一有機會,馬上恢復了原來的身份。雖然其他三甲病沒有這麼多孩子,但是也都在某人的慫恿下被送出了家門,情況也都和李家的孩子差不多。但是在後世,也有人不願意以家族姓氏出現,以他們的父親或者母親甚至祖奶奶的姓氏在社會上生活,相當混亂,當然,更多的還是以家族姓氏生活的。李家的女性直系成員中沒有做家族長的,但是她們的後代,只要願意成爲李氏家族的族姓成員,照樣有權利成爲家族長,但是也有人自願放棄這個權力,轉成爲李氏家族的分系旁支。屈服於他們老祖先的安排,也爲了體驗他們祖先們獨自生活的經驗,每一個李氏直系成員,都在15歲左右離開家庭而獨立生活,直到大學畢業,有許多父母捨不得孩子們離開身邊,但是又無能爲力,誰讓他們生活在一個怪異的家庭呢,上天註定了他們與衆不同;這也使得他們對其他還沒有離開家的孩子異常的親熱,畢竟都是李氏子弟,轉移一下情感也是很好的(李氏內部琪氏有很深的血緣關係,據某個好事者統計,每一個李氏直系成員都和李夢澤有血緣關係)!幾乎每一代都有使用別姓生活的,但是擔任家族長的只能使用李姓(不然,會鬧笑話的)。

對於犯錯誤的家族成員的懲罰,不管其錯誤的輕重,也不管其是否被驅逐出家族,李氏都有這樣的規定,“凡李氏子弟,都有平等的家族權利,不因爲其父母的所作所爲而被剝奪,但是凡有自動放棄家族成員資格的,一旦連續三代如此,將永遠喪失家族成員的正常權力資格”。這也是李氏家族的一條非常重要的規定,即使是他們犯罪了,只要本身不被驅逐出家族,雖然會受到一些懲罰,但是仍然享受家組成員的正常權力,甚至擁有成爲家族長的可能,他們的子女也和其他人一樣,擁有平等的家族直系成員的權力;即使是開除出了家族,他們的子女也照樣是李氏家族的直系成員,擁有和其他直系成員相同的權力,據說這叫做“罪不株連,禍不及下一代”。據說曾經有被驅逐出家族的成員的兒子繼位爲家族長的,即使是三代連續犯錯誤,第四代照樣還是李氏的直系成員,只是這種情況從來沒有發生過而已。但是,李氏對拒絕承認家族的成員是毫不容情的,一旦連續三代都行使了某個權力,家族會自動剝奪這一脈的家族成員權力,之後,他們可以轉成爲家族的旁系,也可以完全脫離家族。或許是人性善良,或許身爲李氏成員的誘惑力實在太大,一直沒有出現過連續兩代人宣佈不接受李氏家族族規約束的現象,這條家規也表現出李氏家族的寬容來,對犯錯誤的人,不離不棄,即使是當代人被驅逐出了家族,他們的孩子照樣受到家族的重視。

對於家族成員的核心及其族長是如此規定的,“家族成員,凡有能力者,必須爲家族利益效力,爲家族全體成員及未來謀利,組建成核心管理層,核心管理層不享有特殊權力;家族長必須爲家族利益效力,不擁有家族財產的私人繼承權力,但是擁有全權的管理權,受到核心管理層的幫助,並受到他們的監督,必須照顧整個家族的利益,爲家族下一代的成長盡職盡責”。李氏的核心成員及家族長都是一些費神費力的人,除了家族長擁有一些特殊權力之外,其他人都和一般成員無異,這是爲了防止個別人謀私利,他們的行爲受到全族人的監視,他們得爲全族人謀福利,壓力非常大。尤其是家族長,責任更加重大,是整個家族中最核心也最累的人,他爲世人所矚目,卻有苦自己吃。家族長是李氏家族中最不受人歡迎的職位,曾經多次出現過拒絕擔任族長的例子,但是大多數家族長都是主動承擔這個重任的,只是很少出現過爭奪家族長的現象。李氏家族的歷任家族長中,曾經有人爲了“家族利益”甘願放棄正常人的權力,觸犯國家法律,成爲“罪人”,甚至被司法機關處於嚴刑,但是李氏從來沒有放棄過“家族長”,自有人出來頂替家族長的職位。讓對手們不得不佩服的是,李氏曾經有連續兩任家族長在監獄中度過餘生,而且他們還是同一代人!平常情況下,家族長是代代相傳的,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也有同代人先後擔任的;當然,如果家族長要是嚴重違反家族規定,懲罰也極爲嚴厲,雖然不會被驅逐出家族,但是終身不得與外人接觸,孤苦一生!

李氏的族規倒不是很多,規定的也不是很詳細,留給後代比較大的自主權力,當然,也爲歷代家族長留下了增添的餘地,“事麼,不能做絕了,總得給後人留下一些”,李夢澤是這麼對幾個猶未滿足的女人說的,何必呢,家族又不是一個牢籠,她是全家人的避風港,是他們在險惡世界裡的一個棲息之地,沒有必要讓他們那麼辛苦,總不能把後世子孫逼得沒有立身之地吧!是啊,只要能保證他們長期生存下去,不被人欺負就行了,作爲父母,難道還有什麼要求麼?於是,這麼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更有李家獨特魅力的族規就這麼出來了,雖然還不是很完整,“差不多了吧”,所有看到的人都這麼哭笑不得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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