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遠近聞名的清官都能冤枉自己,陳巧兒也絕望了,按大宋律的規定,謀害親夫不是一般的殺人,是要遊街示衆的。爲了不讓父母蒙羞,在刑部狄文到達寶慶的前兩天,陳巧兒便在監牆上寫了一封血書後撞死在了獄中,而其子王繼也由此下落不明。在給陳巧兒收屍的時候,牢頭注意到了牆上的血書:
我本清白如雪,怎奈天降冤獄。什麼正大光明,什麼朗朗乾紳?官官皆爲相護,讓我世道無良。
明鏡不明,清官不清,天日混沌,生又何干?死又何干?爾等害巧兒冤枉死於此,日後必遭慘報,我着紅衣而卒,必將化厲鬼爲我冤屈,我冤不洗,從今寶慶無寧日。
這兩段血淋淋的絕筆,看得牢頭也是脖頸子冒虛汗,再看地上,林巧兒十指皆破,通身鮮血淋漓,獰目而終,身上的死囚服本就是紅色,經鮮血一染已經變硬,更是讓人毛骨悚然,孔洞知道這林巧兒到底是死於撞壁,還是失血過多。
其實,連牢頭地心裡都明白,這林巧兒肯定是有冤屈,一個女子,若真毒死了丈夫,怎麼可能還留在店裡心安理得的做買賣?無奈,這件案子是開封府的包青天親點的大清官張翔親自審理的,且案宗已經上報刑部,想申冤又談何容易?
不知道是心理作用還是卻有其事,陳巧兒死後不久,衙門的監獄便開始鬧鬼,夜晚總是隱隱地聽見有人又哭又笑,不少犯人和牢頭都曾親眼看見以前關押過陳氏的牢房裡有一個黑影晃來晃去,且伴有啃咬牢門的聲音,嚇得惶惶不可終日。縣太爺劉桐也懷疑過是陳巧兒的冤魂作祟,便請過一些人來看,但此時陳巧兒屍身已埋至城外,所有來看的人認爲此事與陳巧兒無關,但也都沒看明白是怎麼回事,只是說縣衙怨氣沖天,不宜久置。
後來,這劉桐一不做二不休,乾脆把縣衙遷到了別處,衙門不遷還好,這一遷走,周邊老百姓反而遭了殃,以前大牢鬧鬼還只是侷限在牢房裡,但衙門這一遷周邊反而鬧起人命了。這縣太爺姓劉,而縣衙搬走後,周圍所有姓劉的人便開始相繼猝死,而且死法匪夷所思,甚至聽一個老嫗敘述,一個叫劉良的人本是個鐵匠,在縣衙剛遷走當晚便關了自家的鐵匠鋪,開始在屋裡畫像。這老嫗本想讓劉鐵匠幫忙打一把菜刀,便上門去找,哪想到,進了周鐵匠家後便大驚失色,原來這周鐵匠在屋裡畫了一屋子的“酷刑圖”,有砍頭的、有腰斬的、有凌遲的,甚至還有像傳說中陰曹地府那樣把人放到油裡炸的,而圖上受刑的人清一色全是劉知縣的長相,畫的惟妙惟肖,老嫗嚇得當場就背過氣去了。而當這老嫗醒過來後,才得知這劉鐵匠在一夜之間把周邊十幾個姓劉的都殺了,死法就是其牆上畫的“酷刑圖”中所畫的死法,而其自己也不知去向。此事傳出,全縣譁然,甚至還有人傳說,當時陳氏戴的手銬腳鐐都出自這個劉鐵匠之手。
三年之後,王家布莊的代理老闆王亮,因爲賭錢欠債,便想將王家布莊抵出去,而就在一個號稱呂鐸的人前來收店鋪的時候,王亮卻忽然神秘的失蹤了。找不到王亮,呂鐸便與掌櫃的謝老六吵了起來,說自己已經付了五千兩的定金,而且拿出了王亮畫過押收據,吵吵着讓謝老六要麼交店鋪,要麼退定金。五千兩可不是小數字了,這王家布莊加上城東的兩家分號連房帶地加上貨全賣了也就值八千兩不到。如此數目,謝老六哪裡肯退?沒吵兩句,這官司便鬧到了衙門。
此時,上一任那個糊塗縣官劉桐已經告老還鄉了,接任的縣令叫何永萬,探花出身,名義上是包拯的門生,剛上任便趕上這等案子,便想來個新官上任三把火,把案件查個漂亮。雖說其名義上是包拯的門生,但實際上這何永萬卻遠沒有包拯那樣的明察秋毫,接手案子後,覺得呂鐸既然有字據在手,便應是王家布莊賴賬,於是便是把王家布莊地夥計全部押到了衙門,逐個分開嚴刑拷打。
這一打不要緊,一個叫徐二的夥計實在耐不住板子,便透露了這麼一件事:自己曾偷聽到謝掌櫃的曾與王亮私下商量想買下布莊的事,但因出價過低而被王亮拒絕了,兩人從此後便沒說過話,後來不久便出了王亮外抵店鋪的事。
聽了徐二的供詞,所有的大刑便集中到了掌櫃謝老六的身上,板子鞭子夾棍輪流上了兩三輪以後,謝老六也扛不住了,便招認了自己企圖霸佔王家布莊從而害死王亮的事,還交待出自己夥同城東脂粉店的吳老闆將屍體藏在了城外的一口枯井裡,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是連何永萬也沒有想到的,本來還以爲就是一樁欠債官司,沒想到查出人命來了。
按着謝老六交待的線索,衙役找到了城外那口所謂的枯井,但讓衙役沒想到的是,這口枯井中,除了有王亮的屍體外,還有一具無名屍,看腐爛程度已經死了好幾年了,便連同此事一併上報了何永萬,後來經過對死者隨身器物與印信的確認,確定了這具無名屍就是幾年前夫蹤的疑犯奸夫張超。
一井兩屍,年輕氣盛的何永萬覺得這件案子遠不像想象中那麼簡單,便查閱了前幾年殺夫案件的卷宗,同時開始對謝老六和吳老闆拼了命的用刑。但沒想到兩個人死話就是不認賬,一口咬定張超的死與自己無關。一條人命是砍頭,再多就要遊街了,在古代人眼裡,這種丟人現眼地事似乎比死更難受。
後來,何永萬無奈,只能求助於名聲在外的長沙縣張翔張青天,張翔聽說張超屍體已經找到,而且還與王亮的屍體在一起的時候,也覺得此案有些蹊蹺,礙於多少也是自己斷過地案,便來到了寶慶與何永萬共查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