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清末新政。

清末新政(又稱庚子新政、庚子後新政,民國稱遮羞變法,**稱晚清改革,日本稱光緒新政),是清朝末年的一場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運動,也是中國現代化的重大事件之一。公元1901年,在慈禧太后的默許下,清**進行改革,改革內容多與1898年的戊戌變法近似,但比戊戌變法更廣更深,還涉及廢除千年仕宦之道的科舉制度。 清廷力圖在軍事、官制、法律、商業、教育和社會方面進行一系列系統性改革,改革也波及了內地和東北、蒙古、西北和西藏各地,由於改革政策的“支離、拖沓”和一些官員的“敷衍”,沒有取得太大進展,但“新政”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社會的現代化,也爲辛亥革命的興起提供了準備條件。公元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緒皇帝的名義頒佈上諭,命督撫以上大臣就朝章國政、吏治民生、學校科舉、軍制財政等問題詳細議奏。1901年2月6日《申報》1版《本館接奉電音》:“……世有萬祀不易之常經,無一成不變之治法。窮變通久見於大易,損益可知着於論語……總之,法令不更,錮習不破,欲求振作,難議更張。着軍機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國大臣、各省督撫,各就現在情形,參酌中西政要,舉凡朝章國故,吏治民生,學校科舉,軍政財政,當因當革,當省當並,或取諸人,或求諸己,如何而國勢始興,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備始修,各舉所知,各抒所見,通限兩個月,祥悉奏議以聞……”1901年4月21日,慈禧太后又下令成立了以慶親王奕劻爲首的“督辦政務處”,作爲籌劃推行新政的專門機構,任李鴻章、榮祿、昆岡、王文韶、鹿傳霖爲督辦政務大臣,劉坤一、張之洞(後又增加袁世凱)爲參予政務大臣,總攬一切新政事宜。張劉二人聯名三次上奏《江楚會奏變法三折》,定出改革方向,學習日本,推行君主立憲制,8月20日,即西太后與光緒皇帝離開西安“迴鑾”前四天,以慈禧太后的名義再發文告,表示清**立意“變法”的決心:“爾中外臣工,須知國勢至此,斷非苟且補苴所能挽回厄運,唯有變法自強,爲國家安危之命脈,亦即中國民生之轉機。予與皇帝爲宗廟計,爲臣民計,舍此更無他策。”公元1905年9月24日,慈禧太后詔定考察政治大臣五人:特派鎮國公載澤、戶部侍郎戴鴻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撫端方、商部右丞紹英出使西洋。在出團半途中遭受革命黨人吳樾放**行刺,被迫延期(由孫中山率領的革命黨反對清**“君主立憲”,認爲清**是以立憲之名行專制之實,一旦立憲之後,君主世襲即成爲憲法規範之中,則建立共和政體的計劃將更艱難)。11月25日,朝廷設立專門政治體制改革機構“考察政治館”,研究各國憲政,提供憲政改革的諮詢。12月7日,考察團第一組戴鴻慈和端方出發,第一站即美國,由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接見。1906年1月14日,載澤率領考察團第二組出發,徐世昌、紹英傷情未愈,由李盛鐸、尚其亨替代。當年夏秋之際,考察團先後回國後進呈了一份主張“強國必須憲政”的考察報告,編成《列國政要》133卷及《歐美政治要義》18章。該報告由隨員熊希齡執筆,參考了流亡東京的梁啓超和楊度所寫的憲政研究資料。載澤和端方擁護憲政的態度發揮了比較重要的作用。載澤於1908年夏出版《考察政治日記》。公元1906年9月1日,清**頒佈《仿行立憲上諭》,預備立憲,原則爲“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9月3日《申報》2版《電傳上諭》:“仿行憲政……應先將官制分別議定,次第更張,並將各項法律詳慎釐訂,而又廣興教育,清理財務,整飭武備,普設巡警,使紳民明悉國政,以預備立憲基礎……” 。1908年8月27日頒佈《欽定憲法大綱》,大綱共23條,其中“君上大權”14條,“臣民權利義務”9條,通篇除涵括“議院不許干涉君主”般各勢力妥協之產物,亦具備了“臣民需在法律範圍內行使權利”等迄今沿用的先進理念。更隨着《大清報律》等法案先後出臺,立憲的用意更加彰明。宣統帝繼位後,其父攝政王載灃遵循皇兄光緒帝的遺囑,加快立憲的進程。公元1909年,各省諮議局選舉。1910年九月初一日,資政院舉行第一次開院禮。1911年5月,載灃任命慶親王奕劻爲內閣總理大臣,籌組新內閣。新內閣部院首長共有13名成員,其中滿人8名、漢人4名、蒙古人1名,8名滿人當中有6人爲宗室、1人爲覺羅,被當時革命黨及立憲派諷刺稱爲“皇族內閣”。編練“新軍”是清**新政的主要內容之一。清**對此投入了巨大財力,花費了很大力氣。

公元1901年8月29日,清**下諭全國停止武科科舉考試;9月11日命令各省仿北洋、兩江籌建武備學堂;9月12日下諭全國各省“裁汰舊軍,編練常備軍”。編練新軍的工作在全國展開。爲了在全國推行編練新軍計劃,清**新軍後勤部隊於1903年12月4日設立練兵處,任慶親王奕劻總理練兵事務,袁世凱爲會辦練兵大臣,鐵良襄同辦理。練兵處的實權爲袁世凱所掌握。清**還令各省設立督練公所,爲各省領導編練“新軍”的機構。1904年9月,練兵處、兵部奏準在全國編練新軍36鎮,頒佈了《陸軍學堂辦法》。1906年11月7日,清**改兵部爲陸軍部,將練兵處併入其中,鐵良爲尚書,統一指揮全國新軍。1907年8月,陸軍部制定了全國編練新軍36鎮的龐大計劃,擬於2—5年內,除近畿4鎮、四川3鎮外,其他各省各編練1—2鎮。但直至清朝覆亡,只編成14鎮和18個混成協又4標及禁衛軍1鎮,約16萬人。1903年9月7日,清**設立商部,倡導官商創辦工商企業。接着,頒佈了一系列工商業規章和獎勵實業辦法,如:《欽定大清商法》、《商會章程》、《鐵路簡明章程》、《獎勵華商公司章程》、《礦務章程》、《公司註冊章程》、《試辦銀行章程》等。這些章程規定,允許自由發展實業,獎勵興辦工商企業,鼓勵組織商會團體。這些章程和做法,都有利於民族工商業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繁榮。1906年,度支部頒佈《清理財政明定辦法六項》,負責統一各中央地方衙門收支、統籌外債借還、考覈各省銀號以及規定對各省越時造報財政之懲處。由度支大臣載澤兼任督辦鹽政大臣,統理全國鹽政行政用人之權履行,1902年之《中英商約》中商討有關免釐加稅之條款。而在現代財政預算的組成上,1907年福州道御史趙炳麟奏請中央制定全國預算。最終,清廷於1910年首次編制第一次全國預算。1910年頒佈《國幣則例》二十四條,劃一銀幣及銅幣之重量和成色,但由於當時市面流通之舊幣總值達十五億以上,回收的財政費用已是**難以承擔,最終清廷需要於1911年4月15日向美英法德四國財團貸款一千萬英鎊,以推行有關幣制改革。1896年清**成立“鐵路總公司”,1900—1905年間鐵路總體發展爲三千二百哩。除全長201公里的京張鐵路爲本國修建外,餘路均爲外國持有部分股權下所修建。清**推行新政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廢科舉,辦學堂,派留學。1901年9月4日,清**命令各省城書院改成大學堂,各府及直隸州改設中學堂,各縣改設小學堂,並多設蒙養學堂;12月5日,頒佈學堂科舉獎勵章程,規定學堂畢業生考試後可得進士、舉人、貢生等出身。1902年2月13日公佈推廣學堂辦法;8月15日頒佈《欽定學堂章程》。1904年1月13日又頒佈《重訂學堂章程》,詳細規定了各級學堂章程及管理體制,以法令形式要求在全國推行。與普通學堂並行的還有專業教育,包括師範學堂及各類實業學堂,在學制上自成系統,一套完整的學校制度隨之建立。1905年9月2日,光緒皇帝詔準袁世凱、張之洞奏請停止科舉,興辦學堂的摺子,下令“立停科舉以廣學校”,使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1300多年的科舉制度被最終廢除,科舉取士與學校教育實現了徹底的脫鉤。12月6日,清廷下諭設立學部,爲專管全國學堂事務的機構。清**在推行新政過程中,把“獎遊學”與“改學堂,停科舉”並提,要求各省籌集經費選派學生出洋學習,講求專門學業。對畢業留學生,分別賞給進士、舉人等出身。對自備旅費出洋留學的,與派出學生同等對待。爲統一管理留學生工作,清**分別在1902年10月31日和1906年10月2日派出總監督赴東洋和歐洲。1903年10月,清**頒佈《獎勵遊學畢業生章程》,規定凡中國留日學生在日本普通中學5年畢業,得優等文憑者,給予拔貢出身;在日本文部省直轄之各高等院校及程度相當的各項實業學校3年畢業,得優等文憑者,給予舉人出身;在大學專科某科或數科,畢業後有選科或普通畢業文憑者,給予進士出身;在國立大學及程度相當的官立學堂中3年畢業,得學士文憑者,給予翰林出身;5年畢業,得博士文憑者,除給予翰林出身外,這給予翰林升階。最初,在洋務運動期間的留學生計劃大都留學英美法等國家,不過,由於庚子賠款後**財政緊拙,結果清末改革中的留學生計劃大都留學日本。至1907年,留日學生總數達一萬五千人。改革官制是清**新政的一項重要內容,其中包括“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納”,對統治機構作了一些改變。1901年

7月24日,清**撤銷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設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9月19日,清**宣佈停止報捐實官。1902年2月24日,裁河東河道總督,其事務改歸河南巡撫兼辦;3月6日裁詹事府及通司。1903年9月7日,設商部。1904年12月12日裁雲南、湖北兩省巡撫,由雲貴總督、湖廣總督兼管。1905年7月18日,宣佈停止捐納武職。同年9月4日裁奉天府尹,由巡撫兼管;裁奉天府丞,改爲東三省學政。設巡警部。設學部,裁國子監。除裁併增設行政機構外,清**還下令“停捐納”、“裁陋規”、“定公費”。1902年5月13日,清廷下達一道上諭:“現在通商交涉,事宜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爲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中國法律現代化由此起步,幾經反覆,直至20世紀終結,尚未完成。不過,基本架構已在晚清新政時期奠定。1903年起,《獎勵公司章程》《商標註冊試辦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法官考試細則》《集會結社律》等等先後出臺。影響最爲深遠的是三個總結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別在程序法和實體法領域爲中國法律的現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礎。雖因辛亥革命爆發,《民律》已不及審議頒佈施行,但20世紀上半葉的民國**無不繼承這三個大法。1906年9月,在改革官制過程中,編纂官制大臣將京官編定複覈,繕單進呈,在所附閣部院官制節略清單中寫道:“各國競爭,殖民爲要,蒙、藏、青海,固圉防邊,其行政事宜實與各部並重,故易理藩院爲理藩部。”後來上諭發佈,宣佈正式“理藩院著改爲理藩部”。1907年清**政務處大臣左紹佐、岑春煊等,奏請將熱河、察哈爾、烏里雅蘇臺、庫倫、科布多、阿爾泰等地“悉照內地改設行省”,以期加強邊防。清**擔心沙俄出面反對,在徵詢了各部大臣、各地將軍、督撫的意見後,僅宣佈廢止從前關於蒙漢不得通婚的禁令,鼓勵內地漢人到蒙古開荒;在蒙古增設衛生局、巡警隊、學校、商品陳列所,舉辦所謂的“新政”。這一舉措嚴重地威脅着蒙古人的生存,同時也妨礙了沙俄在外蒙的利益。同時內蒙古地區的一些“旗地”因漢人流入增多改爲州縣。清朝**想通過這些方面的改革,讓清朝成爲一個富強、文明、發達的君主立憲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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