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陝地區基層水利管理體系探析
這是一個長篇論文,在這裡無語只是粘貼一部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無語對水老掌水的瞭解緣於修建陝西八惠的李儀祉先生,在那裡,水老制度一直沿用。
山陝兩地地處半乾旱地區,興渠引水灌溉歷史悠久,伴隨引水灌溉水利管理組織與管理體系逐漸成型,寫於唐開元、天寶年間的敦煌文書《水部式》是具體記載基層水利組織與管理的最早傳世文獻,這部文獻通過陝西關中地區白渠、藍田新開渠等水渠記述了基層水利組織的構成、職能,爲我們研究灌渠管理提供了珍貴史料。時至近代隨着人口增殖與土地拓展,水利灌溉的地位不斷提升,水利管理也從單純灌渠層面影響到鄉村社會。
以此作爲開篇。
以上所舉洪洞縣諸渠以及晉水四河五渠均爲民渠,或充其量屬於官督民辦性質,與這些水渠不同,流經陝西省涇陽、三原、高陵、醴泉4縣的龍洞渠則爲官辦水渠,由於這樣的原因,龍洞渠設管理專局,設立主任1人,總管全渠事務,管理局之下4縣均設龍洞渠水利局,此外各縣另舉渠紳2人,與管理局主任共同維持渠務。龍洞渠灌區不只有官渠,也存有民渠,“民渠管理制度,如涇陽之水老、值月利夫,三原之堵長等悉仍其舊”③。從龍洞渠的管理體系來看,官渠、民渠實行的管理系統顯然不同,官渠在實行現代管理前提下,與渠紳的參與結合,實現官民交融的組織形式;民渠則仍然維持民間自有的管理系統。龍洞渠灌區只是官渠管理方式的一種形式,由李儀祉先生組織修鑿的涇惠渠也具有官渠性質,修渠經費多數來源於社會捐助,工程由渭北引涇工程處及渭北水利工程處聯合承擔。1932年水渠修竣之後,其管理體系與龍洞渠官民交融的管理形式不同,採取分層次差異管理,即屬於水渠的較高管理層次歸爲官方,較低管理層次仍維持民間管理系統。對此1941年陝西省涇惠渠管理局編印的《涇惠渠概況》有這樣的記載,涇惠渠進水閘位於張家山攔河壩,節制水量的操縱閘則位於位置稍下的二龍王廟,這一關鍵位置由水利局技術人員駐二龍王廟從事管理,此外在派遣技術人員前往各處傳授農田用水事宜的同時,將全渠劃分爲若干段,每段設水老人1名,一水老人轄鬥口若干,每鬥設鬥夫1人;一斗夫管轄範圍內有村莊若干,每村設渠保1人。全渠共有水老人70人,鬥夫320餘人,渠保1750餘人,統由受益農民互相推選,並由管理處指揮監督,協助各管理處辦理民間用水與農渠分水事宜。
以上所舉陝西涇陽等縣兩處官渠管理方式表明,無論官民交融,還是分層次差異性管理,民間力量始終顯示着重要作用。究其原因,恐怕要歸結爲受水農戶既是水利事業的最終受益者,也是水權分割中利益的直接相關者,正是這樣的原因一些灌渠的水冊將受水農戶稱爲“利戶”⑤。“利戶”的概念直白地顯示了水權分割結果與受水農戶切身利益的相關關係,在中國北方缺水地區的自然背景下,維護水權就等於獲得了生存權與發展權,由於“利戶”分散且量大,渠長、水老人等自然就成爲“利戶”利益的代表者,雖然渠長、水老人等會在水權分割中獲得自身希圖的利益,但就整體上他們是一方水權的代表,他們代表的水權空間範圍或是一條支渠、或是一個村落,無論發生自然災害,還是水事糾紛,他們都有義務組織“利戶”,協調糾紛,甚至上書官衙、衝陷於武力械鬥之中。由於這樣的原因渠長、水老人等,自然成爲官、民渠任何一種灌渠類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渠長在基層水利管理體系中的職能
渠長、水老人等水利系統的基層管理者主要職能在於監督水口、水程以及上下用水區域是否符合渠規,其中水口的開啓、關閉意味着本灌區用水時刻的開始與結束;水程關係到每一個用水“利戶”的直接利益;上下用水區域對於渠規的遵守程度則影響到本灌區的用水量。由於這些環節直接關係到灌渠澆灌功能的實現與“利戶”水權保障,因此渠長所承擔的監督、維護職能就顯得十分重要。
渠長、水老人這些職能不僅使他們成爲官、民渠任何一種灌渠類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且時刻置身於各類訴訟與糾紛之中。載於《洪洞縣水利志補》的《副霍渠渠冊》中記述了民國二年副霍渠掌例王義與劉玉瑞興訟案,此案源於灌區內灣裡村大戶劉玉瑞等於渠道上游打堰截水,造成灌區大部分水地無水可澆,幾成旱地,掌例王義代表灌區農戶起訴劉玉瑞,經洪洞縣裁斷,令其“邊澆地,邊拆霸”。與劉玉瑞案相似,渠長出面交涉由截流引發的訴訟不斷見載於各渠水冊。截流之外大戶奪水也是涉及灌區水權的重要水事糾紛,渠長作爲灌區水權的代表者出面協調,並將其告送官衙幾乎成爲必須履行的職責。《連子渠渠冊》所錄順治二年“水利碑記”載有連子渠生員程四哲、渠長鄭國命狀告範村大戶左承詔恃強率衆,堵塞渠道,搶奪連子渠泉源一案。《廣平渠渠冊》載乾隆三十六年樑家莊大戶馬致恭等“橫築截墊,霸水壞渠,害及萬姓”,由經總渠長王榮先將其控告於官之事。由於水權直接關聯到農戶的生存權,因此因盜水而引起的糾紛常演發爲械鬥,而在械鬥中渠長等職自然成爲本灌區的領袖並捲入其中。《沃陽渠渠冊》記述了道光二十二年洪洞縣一樁水事訟案的始末,案中範村渠長被承罪奪命。此案緣起於古縣、董村、李堡3村值天旱之際私淘新渠,盜範村北泉之水,範村掌例範興隆等與古縣3村理論,遭遇鬥毆,誤傷古縣村1人,被洪洞縣判死罪。由於範興隆罪由維護本村水權、代衆受過所起,故範村農戶聚議,此後範氏後人永爲掌例,傳於後輩,不許更改,且每年祭祀之日,範氏後人必至首席,以表範村百姓謝範興隆承案定罪之功①。由水事糾紛引發至械鬥,是中國北方缺水地帶爭奪水權的極端形式,在械鬥中渠長、溝首等基層水利管理者往往需要衝鋒在前,1998年筆者與法國遠東學院藍克利(ChristianLamouroux)、魏丕信(Pierre-étienneWill)教授前往陝西涇陽等縣考察冶峪河流域灌渠時,位於冶峪河下游仙裡渠灌區內鐵李村一位名爲李鏞的老人曾是當年的渠長,據他回憶幾乎年年月月都有水事糾紛,每逢械鬥時渠長等被百姓稱爲“管水的”,都要帶頭走到前面,並在械鬥中起核心作用。
上述對於渠長等基層水利管理者人選的規定主要強調這樣幾個方面:①渠長人選出於中、上“利戶”。對於這個問題我在《近代山陝地區地理環境與水權保障系統》一文中已作了詳細論述,其核心在於修渠之初上戶通過高於其它“利戶”的預付資本,爲自己贏得了大水股的地位,這些田畝多、水田數額大的上戶在水權分割中佔有的優勢,使他們具備了渠系水權代表者的資格與掌控水利管理的社會基礎。②渠長人選出於中、上戶中的公正、善良人士。這一條規定意在防範大戶擅權、侵奪民利。大戶充任渠長雖然成爲定規,但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利與自身擁有的社會影響將公共資源變爲己有,又是不得不防的事。事實上無論山西、還是陝西大戶利用渠長一職侵奪民利,演化爲水蠹的事例在各類記載中屢見不鮮。這樣的事例提醒大家,渠長的人品不僅關係到整條渠道的水資源分配,而且也影響到“利戶”的權益,因此善良、公正是必須具備的條件。此外由於水權涉及到諸多層面的利益,因此水權之爭不僅存於灌渠內部,也時常發生在灌渠與灌渠之間,面對水事糾紛“利戶”既希望保障灌區利益,也不願頻繁捲入械鬥之中,此刻渠長的辦事能力與持重程度往往決定事態的發展,穩重、善良的渠長會在糾紛中息事寧人,刁健之徒反而會無端生事、禍及“利戶”。
在上述渠長人選的基本規定之外,晉水灌區自雍正年問王傑士盜取晉祠水之後,對於渠長等職的人選又推出新的條例,即:“渠頭、水甲宜選良民也。查舊日渠甲半屬生監上役,有犯河規猝難究處,且力能挾制鄉愚,動輒聚衆,深爲未便。嗣後身有護符者,不許充應。①”這條規定所及的“生監上役”、“身有護符者”應指身有功名的鄉紳,這些人員若被充應渠長等職,則在水權之外又多了一層社會關係網與保護傘,爲其營私漁利提供了方便,因此凡是“身有護符者”一般不作爲渠長人選。由於這一規定對於保全“利戶”的權益有重要意義,故被各地水渠基層管理系統所接受。1933年《陝西省水利協會組織大綱》規定:“分會設立會長(習慣稱堰長、渠董或水老)一人,當選資格爲:年高有德,在該會區域內有相當土地,以農爲業者;熟悉當地水利情形者;非現任官吏暨軍人;未受褫奪公權之處分者。②”其中“現任官吏暨軍人”不得充任渠首、水老的規定有着與“身有護符者”相似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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