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節說過,蒙古人在草原的時候,實行的是領主分封制,不過,這種遊牧民族的分封制,跟西周的分封有所不同。西周分封制的內核是宗法制,而且貴族有相應的文化修養,配套相應的禮儀制度。蒙古的分封不僅沒有西周分封制的文化色彩,反而帶有特別強烈的軍事意味。每個領主存在的意義主要是爲大汗提供兵員。這種制度隨着蒙古的征服,推及歐亞大陸,原來的金、宋之地當然也不例外。只是由於這些地區原本存在着更爲先進和合理的制度文化,這種制度文化更適合於當地管理和賦稅徵收,而作爲征服者的蒙古人,出於實際利益需要,也不得不對這種文化有所妥協,結果是形成了分封與州縣兩套制度並存的局面。
蒙古人從滅金到滅宋統一華夏的期間,統治者不斷進行分封,幾乎所有華夏的土地上,都存在蒙古的領主。分封的對象一般是大汗或者皇帝的宗親、蒙古貴族、功臣以及皇后、公主以及駙馬。由於元朝的皇帝必須經過貴族大會的推舉和擁立,所以,儘管分封制對於中央集權有諸多不利,但由於蒙古貴族的堅持,分封卻只能進行下去。
關於“投下”一詞的來源,現在學界還有爭論。有的認爲來源於契丹人的“投下軍州”,即契丹人的貴族領地,有的認爲就是漢語詞彙,“投下”即爲“頭下”,頭領名下。還有的認爲投下是蒙古人“愛馬”即份地的意思。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在幾種說法裡,“投下”實際上都含有分封和食邑的意思。
投下分封制度的存在,意味着一個個大小封建領主的存在。投下主對於封地,具有絕對權力。雖然在法律上,投下的封戶還是國家的編戶齊民,投下主對於他們只有經濟上的權利,而封戶對於國家依然負有義務,但實際上,各個投下主都把自己的封戶看成屬於自己的農奴。他們不僅在各方面嚴加控制,而且經常索取超過規定的賦稅,強加給封戶各種勞役,封戶的訴訟也由領主包管。對於那些整個州縣都在一個投下主名下的地方,自然地方全部事務都由投下主包辦,地方官自然成了投下主的辦事人員。而那些份地沒有包下整個州縣的地方,達魯花赤例由投下主派遣,所以,地方官根本不敢過問投下主的事情,一任他們主宰所有跟他們有關的事務,地方官府等於是他的附庸。而那些只有封戶沒有封地的州縣,投下主仍然可以在封戶所在的州縣派駐管理人員,設立機構,形成國中之國。
每個投下主,不僅有大量封戶,還擁有在戰爭期間掠奪的奴隸。從經濟形態上講,投下主的“王國”屬於奴隸制和農奴制的複合體。在元朝存續期間,這種制2度一直處於擴張的狀態,幾乎所有投下主都在自發地擴展自己的勢力,採用各種辦法招集和掠奪人口,作爲自己的封戶和奴隸,也有的漢人農戶,爲了求得某一投下主的庇護,自願投奔到他的門下。有的時候,來自國家的賦役負擔過於沉重,老百姓比較起來,做某些投下主的封戶可能日子還好過一點。投下主擴展的動力在於:第一,皇帝的產生不是依賴漢制的繼承製度,而必須靠貴族的推舉擁戴,所以,皇帝不敢對投下主有嚴厲的約束。第二,蒙古人有分割家產的習慣,諸子都可以得到父親的財產,而以幼子佔最大的一份。上一代的財產分割以後,下一代的投下主封地與封戶都減少了,必須有所補充。第三,原來處在苦寒草原的蒙古人,一旦到了繁華的漢地,生活腐化得特別快,人也變得格外貪婪,所以往往具有擋不住地擴充財產的傾向。投下的擴張,勢必與中央政府的利益發生衝突,但是,在投下主與中央政府爭奪中,中央政府總是失敗的一方。戶口與土地日益短缺的中央政府,只好加大對還能控制的人口的搜刮,結果造成更多的人口投向投下主。如此惡性循環,使得元朝的中央政府實力很快下降,統治幾十年就陷入了國內農民起義和軍閥割據的戰亂之中,不到百年就被逐出了中原。統治的短命,與開國時無往而不勝的威勢形成強烈而鮮明的對照。 小說.中國政治制度史導論(第2版) 最新章節第52章 投下分封制度 網址:http://www.xoyo100.com/html/5/5157/2535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