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發的過程中我們可以要求將以下技術應用在新飛機中,並爭取掌握該技術。
1、F404發動機
雖說這款只是中等推力發動機,不如普拉特·惠特尼公司F100渦輪風扇發動機這種大推力發動機。但是相對於華夏現今使用的WP-7系列發動機有了巨大的提升,並且這款發動機與F100的推重比是一個級別的,今後發展雙發中型機完全能夠用上。
就算不自己獨立發展雙發中型機,有了F404發動機後,再談引進F/A-18戰鬥攻擊機也會容易些。
今後華夏要想發展自己的航母,採用使用兩臺F404發動機的中型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2、斯維登國已有經驗的近距耦合鴨式佈局,以及配套的飛行控制系統
爲了獲得更好的機動性,採用鴨式佈局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但是鴨式佈局的靜不穩定佈局設計對於飛行控制系統的要求非常高,因此必須配合對應級別的飛行控制系統和電傳操縱。
3、1553B數據總線
採用數據傳輸標準總線技術,從而能夠徹底提高航電水平。
4、APG-66雷達
這款雷達在F-16、F-4E/J、F-5F、A-4上都有采用,引進的可能性很高。如果得到該雷達的生產能技術進行自產的話,夠顯著的提高我軍其他戰機的探測能力。
5、火控計算機
6、大氣數據計算機、大氣等傳感器
7、慣性導航系統
8、平顯、下顯、駕駛杆,提高人機工效;
9、建立新的外掛管理技術基礎;
10、增強自檢測、系統容錯能力,提高可靠性和可維護性。
有了上述的技術,我們今後在取得大推力發動機技術後就能順利的發展我們自己的F15和F16級別的戰鬥機。
第二級的基本準則就是抓住機會引進軍工技術和設計理念,在更新換代的同時對今後的武器裝備體系做減法。
在可以預見的一段時間裡,有着核武鎮國的華夏與別國發生全面戰爭的可能性很小,精簡後的裝備體系應該能用50%左右的費用完成90%需求。而一兩場局部戰爭最多佔用20~30%左右的戰爭資源,以華夏的體量來說,通過合理的調配,更新換代後的精簡裝備體系完全能夠應付。
在這一級裡我們要做到裝備可以精簡,能夠吸收到的技術不能精簡。今後經濟發展起來了,有需要發展高級裝備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有相應的技術儲備。
在引進遠超華夏水平的高科技技術的時候一定要先拿到手再談徹底國產化的問題,雖然當前的國際環境華夏能夠從牙美利尖取得軍事技術,但是牙美利尖對華夏是即拉且防。
如果不能及時的把馬上就能拿到的技術抓到手,今後萬一國際形式有變,就根本沒法談引進了。
我們在引進技術的時候要採取先易後難的原則,不要一開始就瞄準牙美利尖的軍事核心科技,這是不現實的。
在不能馬上引進的軍事技術上面,我們可以與牙美利尖方面先敲定引進的時間表。
再先進的技術隨着時代的發展其先進性也會降低,隨着華夏軍事技術的提升,引進的難度也必將降低。在合適的時候就可以通過遊說的方式把時間表上約定的引進時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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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要求牙美利尖援助或以優惠價格提供其現役裝備
前面所說的兩級由於將會涉及到技術引進,所以其技術水平大部分都應該會比牙美利尖軍隊現役水平低。
爲了遲滯輸聯這樣的水平只能說補足了華夏軍隊的漏洞,但是要想在遲滯輸聯的過程中有效的消耗其力量就必須有部分牙美利尖現役水平的軍事裝備。
以這個理由華夏可以向牙美利尖方面申請引進部分其現役裝備,但這部分裝備它們應該不會願意轉讓生產技術。
這類牙美利尖方面不願意轉讓生產技術的裝備,華夏在引進的時候必須的要求引進大修線,藉此儘量得到相關的技術資料。
然後在以後維修的過程中,逐步嘗試對其部件進行國產化替代,逐步的提高國產化率。
在國產化率能夠達到一定水準的時候,想必促進完整的技術交易,就更爲可行。
雖說有着輸聯的威脅,但是在華夏沒有完全融入歐美體系之前,牙美利尖對華武器銷售肯定要考慮如何維持兩岸對峙狀態。
因爲蔣灣是牙美利尖全球戰略部署的重要的一環,它構成了圍堵東亞大陸的第一島鏈的重要一環。
爲了確保蔣灣的事實分立,牙美利尖肯定會維持對蔣灣的軍售。
雖說現在兩國已經正式建交關係,並且通過安南反擊戰華夏交了投名狀,在今後的兩國協商上牙美利尖可能承諾逐步減少對蔣軍售。但是隻要牙美利尖沒有徹底的鉗制住華夏,那麼這個承諾就是不可靠的!
所以基於這個原因,我想請您把下面這個建議正式向上級領導層進行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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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牙美利尖協商對蔣灣軍售問題的時候,就依據今年的建交牙美利尖方面在公報中作出的申明:“華夏人民政府作爲華夏的唯一合法政府”,要求將對蔣灣軍售名義上納入對華夏軍售統一管理。
三民中正政府現在所控制的蔣灣地區作爲華夏的一個軍區和華夏人民政府的其它軍區一樣納入對華夏軍售的分配體系中。凡是對蔣灣軍售的軍事裝備,華夏人民政府作爲中央政府同樣有權利採購將其部署到軍售框架下的其它軍區。
必要時可以承諾在海峽兩岸軍區軍援裝備的部署對等原則,即中央政府不將超出對等原則的軍援裝備佈置在該地區。
達成以上軍售框架之外,最好邀請牙美利尖政府如同幾十年前那樣居中協調華夏內戰的前例那樣,由其居中協調,兩岸政府正式簽署《停止華夏內戰申明》。
該《停止華夏內戰申明》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海峽兩岸政府共同申明一個華夏原則,兩岸政府同屬華夏,只是因爲內戰而實際控制華夏的部分地區。
2、共同宣佈停止內戰,並約定停戰時間。停站時間10年一簽,或者20年一簽都行。
隨着華夏與牙美利尖建交,華夏已經正式決定停止炮擊兩門島,現在炮煙未盡之際正是推動《停止華夏內戰申明》的好時機。
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爲考慮到海峽對岸已經長期處於分治狀態,如果不進行相應的共同申明,在今後領導人換屆過後海峽有從華夏分立岀去的危險。
而華夏人民政府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會將主要精力與財力投入經濟建設中,國家的軍事實力和國際形勢會讓武統成爲代價高昂的最後選擇。
這樣的態勢必將被蔣灣的分立勢力所利用,用以逐步推進分立進程,以達到最終分立之目的。
如果簽署了正式的兩岸公報,正式做出了一個華夏聲明,並確定了現在只是處於停止內戰狀態,那麼今後在法律兩岸政府都好打擊分裂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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